请看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
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对于法轮功学员来说,法轮大法是宇宙的真理,是指导修炼者提高层次的法宝,比自己的生命还可贵。大法在社会上受到误解、诬陷、甚至非法打压,这不但是与自己相关的事而且是事关重大。因而有关法轮功的事实真相和合法修炼环境成为法轮功学员关心的焦点也属必然。在这样的前提下,澄清事实真相、维护修炼环境、防止有关事态恶性发展,在很多学员就成了合法合理合情的份内之事,--不仅合乎国家法律,而且合乎天理、顺乎人情。其实,公民在社会上的职责并不是趋炎附势、人云亦云,要按照宇宙中客观的善恶标准律己待人才能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如果人人对社会上真正违法乱纪、假公济私的事情听之任之,那不是助长社会上的歪风邪气、邪恶势力吗?现在中国政府如果以所谓“泄密罪”审判为争取涉及亿万民众的法轮功问题得到和平公正解决的那些法轮功学员并对他们肆意判刑,那将再次铸成既侵犯人权又违反自己国家宪法的冤案,成为人类历史上善恶教训中的可耻反例。
大陆学员
199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