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请不要践踏自己的宪法

【明慧网1999年10月31日】中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最高的权利机构,有监督宪法实施及撤消政府部门违宪决定的权利,而且任何一个公民,有不需要任何人批准到人大常委会申诉的权利。

10月25日,江泽民超越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权限,在国外以个人身份宣布法轮功为邪教。

之后的几天里,陆续有一些法轮功修炼者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自发地到人大常委会递交申诉材料及口头申诉。这本是每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因为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上明文规定的。

然而这些申诉的人却一去不回!人大常委会不但不接受申诉材料,政府还派出大量警力将申诉者当场装车抓走。有的被关押在看守所,有的至今下落不明。人们不禁要问,自称依法治国的政府,为什么要自己践踏自己制定的法律?如果一个政府告诉他的公民:你有表达意见的权利,却将其在表达意见之前就先抓起来,那么这个政府不可怕吗?

每一个公民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是一个国家得以安定发展的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当一个政府作出了一系列违反宪法的错误决定,当国家主席超越宪法赋予的权限行事时,公民们想善意地向政府反映意见,执法部门却在光天化日之下,将他们抓走,拘留,公然地执法犯法,践踏自己制定的法律。这样他做法不是在等于告诉所有国民:只要谁权利大,谁就说了算。宪法是一纸空文吗?这是对所有国民的人权的践踏,是对人类文明的践踏。

因此,我们请中国政府停止这种自毁长城的做法,公正文明地执法,勇于正视自己的错误做法,尽快将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放出,这样才对国家的安定团结真正有利,才会得到民心。

俗话说:良药苦口利于病,衷言逆耳利于行。希望政府不要把舍命进衷言的法轮功学员当成敌人。敢于看一看他们的申诉材料,敢于听一听这些善良人的心声,这样做其实才是正常的,其实并没有什么难的。执法者尊重自己国家的宪法,才是真正的维护国家的利益。因为宪法是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的。请以国家利益为重,用理性、用良心、用正义之念面对这些无辜的善良人。

大陆学员 199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