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是否邪教组织,根据不同的标准或会有不同的结论。可以肯定的是,大部分参与练功的成员只当它是强身健体、修心养性的一门气功或宗教。中央政府也强调要「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把他们和需要依法严惩的「极少数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可是,一声取缔令下,纯粹练气修心的信众也无法再如常练功了,书刊也全部没收了,对人民的宗教信仰和思想言论自由,不能说没有影响。
这次北京高调地颁布取缔邪教的立法决定和司法解释,用意看来是要总结打击法轮功的经验,综合成放诸四海皆准的通则,以儆效尤。问题在於法院和检察院颁布的对《刑法》的解释,有关「邪教」的定义太过广泛,有关「非法组织和利用邪教」的阐说,则过於政治化,使整份解释文件的说服力大打折扣。
在「邪教」定义上,司法解释指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神化首要分子」确是伤天害理的邪教的共有特徵,却非邪教所独有,不少合法社团和政党亦是如此,至於何谓「迷信邪说」、「蛊惑他人」、「危害社会」,则更是众说纷纭,一些不涉骗财骗色、不导人伤害自己或他人的组织,也可能被打为邪教。
在「邪教活动」方面,今日颁布的司法解释也有过於笼统的问题,最主要的一点是过分针对意见的表达,例如把「聚众围攻、冲击、扰乱国家机关」,「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组织成员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抗拒有关部门取缔」等,统统列为应予起诉的罪行。其实内地已有严苛的限制示威、游行和集会的法规,再加上「围攻、冲击、强占、哄闹」等未必涉及暴力的抗议行为,难免令人认为文件针对的其实是民众不满或异见者的聚众抗议活动,这对於中国的国际形象实在毫无好处。(19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