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修炼法轮功的合法权利不容侵犯

——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行事

【明慧网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该国际公约的核心是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在它本国加以实施各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思想和宗教信仰自由、发表意见自由、结社和和平集会权等等。加入公约的国家必须尊重和保证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平等地享有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在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没有对这些权利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保证这些权利得到实施。据此,公民修炼以“真、善、忍”为本的“法轮功”,是拥有上述思想信仰自由等各项权利的,是完全合法的,其合法权利不容侵犯。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各地对修炼“法轮功”的公民,采取了一系列侵犯人权的措施。甚至有关部门下发文件,不断升级,阻止公民修炼“法轮功”,严重违背了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公约,公民思想可持有“有神论”的自由,也可持有“无神论”的自由;公民思想上可以存在“多时空生命的宇宙观”,也可以存在“单时空机械的宇宙观”;公民可以信仰“神”的存在,这是法律赋予所有缔约国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那么既然我国已经签署该公约就必须按公约行事。现有关部门又在文件中给“法轮功”扣“迷信”的帽子,“政治问题”的帽子,甚至将其根本不属于宗教的、松散管理的上乘正法,人为的定为“邪教”,部署如何进行釜底抽薪,分化瓦解,责令“交出法轮功书”等属于个人的财产,并以“将影响生活、工作和生存”威逼之,进而一意孤行地欲予“摧毁”。此行为完全背离了我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所应履行的义务,同时也违背了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国家的形象在全国以至全世界人民的心目中受到损害。

我国签署《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决心,也消除了国外一些人在人权问题上对中国抱有的偏见和误解,如果任其别有用心的人为所欲为,将亿万修炼以“真、善、忍”为本的“法轮功”群众推到政府的对立面上去,那势必将要给西方国家某些人在人权问题上来攻击中国提供了一个口实。

国家领导人应提醒有关部门当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缔约国法律的拘束力。
大连一名法律工作者
19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