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向邪恶妥协也是一种人权

【明慧网2001年1月2日】长期以来对科学知识的执著追求使我忽略了对社会现象的思考,更没有努力去改善人类的命运,去同不义和暴政做斗争,或者去改进人类关系的传统形式,甚至对社会上那些我认为是非常恶劣的和不幸的情况也保持沉默。现在,我觉得对他们的沉默是在犯同谋罪。

我意识到:除了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外,还有一种人权,尽管它不常被人提及,却注定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个人有权利和义务不参与他认为是错误的和有害的甚至是邪恶的活动。有这样的情况:能力非凡、道德高尚的正直的人,正是由于这个缘故而同国家机关发生了冲突。二战后在纽伦堡对德国战犯的审判默认了这样一条原则:犯罪行为不能以执行政府的命令为借口而获得赦免;认为应以良心来代替法律的权威。

正是那些历史上的有识之士提出的人在道德和思想境界以及相互对待的行为方面的理想,并以此教导人们,才使人权得以实现并发展,保证其存在和有效。人们普遍接受了这些理想和信念,是幸福生活得以实现。但是,在人性恶的压力下,这些理想和信念又总是被践踏。历史上充满了争取人权的斗争,这是善与恶的斗争,是无休止的斗争。要厌倦这种斗争,就意味着社会的覆灭。

目前,对法轮功的镇压所导致的局面,已使中国受到其余文明社会的嘲笑和不耻。对于那些为了获取政治利益而竭力制造“恐法病”的贪婪权利的邪恶政客们,我们还能容忍多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