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末警察又以欺骗的手段将其丈夫赵成林非法抓捕,7月份将赵成林非法判教养一年,送威宁教养院至今。8月份明山区检察院提审核实此案,9月份王丽娟亲人请律师和其校校长以及公诉人找其谈话,内容是你的态度好坏,决定对你的处罚,态度好可以不判或判缓、回家。他们所说的态度即承认他们对王丽娟的诬陷,遭到王丽娟的拒绝,并表示坚修大法一修到底,决不反悔。于是9月24日接到明山区检察院起诉书,并于2001年11月7日开庭。法庭上大法弟子王丽娟神态自若,正气凛然,以自己亲身修炼大法后的身体和思想境界的升华,证实大法利国利民,有百利而无一害,谴责警察违反国家法律程序并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受害者的不法行为,并指出法庭不顾事实只重证词,找一些叛徒用莫须有的罪名对其进行迫害,使公诉人哑口无言,令在坐的亲人、同事、朋友及在场的人员佩服。但是江泽民集团有文件规定,对法轮功学员不能判无罪,所以法庭在王丽娟无罪的前提下,为了达到对她的迫害,便在判决书上篡改有关人员的证词,并进行张冠李戴,最终非法判有期徒刑3年。
这就是中国的法律,将一个幸福的家庭拆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目前她的丈夫被非法教养,王丽娟本人被非法判刑,家中有瘫痪在床的婆婆,90多岁的奶奶,她的母亲已骨瘦如柴,还有未成年念小学的儿子(12岁),目前尿血尿床,学习下降,家里为了请律师把所有积蓄用光,孩子上学靠大家救济。亲人承受着精神上、物质上的打击,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只因为她们坚定修炼法轮大法。这就是江泽民集团的“法律”。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1/6/174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