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提交的议案

【明慧网2001年4月15日】 中国人权状况:向57届联合国人权大会提交之决议

人权委员会:

在此重申所有成员国均有义务推进和保护在联合国宪章中声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人权条例中详细阐述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我们注意到中国是消除各类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各种歧视妇女公约,反酷刑和其他残暴的、非人道的或有损尊严的虐待或惩罚公约,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有关难民身份及其协议的成员国。

我们肯定中国社会在实施改革政策以来取得的重大成就,包括减少政府对大多数公民日常生活的干涉,以及中国政府在经济发展和减少极度贫穷人口方面取得的成功,这些都使其人民更好地享受到经济和社会权利。

我们注意到,根据报告特别起草人关于民事与政治权利,包括消失和执行总结问题的报告(E/CN.4/2001/9及Addl.1);民事与政治权利,包括酷刑和拘留问题的报告(E/CN/4/2001/66);工作组关于强制和非自愿消失的报告(E/CN.4/2001/68)以及秘书处关于强制和非自愿消失问题的相关记录(E/CN.4/2001/69);和工作组在任意拘留问题上所采纳的报告和意见(E/CN.4/2001/14及Add.1)。

1. 我们欢迎:
A)中国政府就人权问题交换信息和参与人权方面各种合作活动的意愿。
B)增加司法系统透明度及尊重法制的持续努力。
C)中国对迅速推进批准国际民事和政治权利公约所持续表达的意向。
D)对缓和贫困和经济发展并业已提高许多中国公民经济和政治权利所做的持续努力。

2. 我们对以下问题表示关注:
A) 不断收到关于中国未能保护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尤其是对公民集会,结社,表达,良心和宗教自由,和在正当法律程序,公正审判方面之权利的严重限制,以及对试图行使其权利的人民进行严厉审判的报告;
B) 对藏民和其他人民的文化,语言,宗教和其他基本自由的限制日益增加;
C) 过去一年中对中国民主党成员和对其他实践国际认可的结社,表达和参与政治生活的人民的持续逮捕和严厉审判;
D) 对佛教徒,穆斯林教徒,基督教徒及其他人寻求实践其国际认可的宗教,信仰或良知及和平集会的和平行动所采取的严厉措施;
E) 对诸如为实践其国际公认的良知,信仰和和平集会的自由而从事非暴力活动的法轮功运动追随者所采取的日益严厉的措施;

3. 呼吁中国政府:
A) 确保尊重所有的人权,包括工作权利,尽到其人权公约缔约国,和作为国际劳动组织和即将批准的国际民事和政治权利公约的成员国的义务;
B) 采取进一步措施改善司法和法制的公正;
C) 加快改革步伐,迅速取消通过强迫劳动和劳改系统进行劳动教养的制度;
D) 释放包括使用非暴力手段表达政治,宗教或社会观点而入狱的人们在内的政治犯;
E) 允许佛教徒,穆斯林教徒,基督教徒及其他实践其国际认可的宗教,信仰或良知自由的人民的和平活动和集会;
F) 保存和保护西藏人民和其他人民独特的文化,种族,语言,宗教特色;
G) 本着在下一届人权会议前达到进一步积极发展的目的,和其他国家,地区共同发展建设性的双边对话和有相关专家参与的相关技术支持项目;
H) 与所有大会主题报告起草人和委员会工作组合作,考虑他们的建议;

4. 决定继续考虑第58届人权会议时的中国人权状况。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