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一些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乱纪,最终还需要有关部门认定,记者没有权力为事件定性,但至少从我们采访到的事实看,不排除有违法乱纪,甚至严重违法乱纪的可能。这也可以证明农民告状是有一定事实根据的,而不是无理取闹。农民告状,或许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目光短浅”而否认告状在客观上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的意义。所以,只要不是捏造和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正常告状反映问题应该是得到鼓励的行为。
更重要的,这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中,是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的体现。
从理论上说,每个公民的权利都是同等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也不例外。不过,从实际行使的角度看,更了解真实情况,甚至知晓某些内幕的干部,文化程度更高的教师,往往比农民告状更有“效率”。“控制”住这部分人,就可以大大减弱了告状的力度,当地政府的如意算盘拨拉得不可谓不精。
但是,如此“保证书”签订却是危险的,它反映出一些人党性原则的缺乏和法制观念的淡薄。分析那些人民群众不满意现象产生的原因,民主发挥得不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行使如何,则是民主发挥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保证书”的签订,使一些人在饭碗问题上有了后顾之忧,压缩了他们同违法违纪作斗争的空间,压制了民主权利的行使,最终将贻害我们的事业。而从法律角度看,以组织的名义,以强迫的方式剥夺干部、教师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此违宪的“保证书”,也注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纸空文。
采访过程中,我曾就签订“保证书”一事,向乡政府领导“讨教”这样做出于怎样的考虑,他的回答是“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要稳定当然不错,没有一个稳定的环境,任何发展无从谈起。但是,为了掩盖矛盾,不惜签订违背党性原则、违反宪法的“保证书”让人怀疑,一些人所说的“稳定”并不是我们事业的稳定,而是他们官帽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