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腊月是我第二次进京上访证实大法,被县公安局押回后就把我毒打一顿,关进看守所一个月。在每次提审中学员们都遭到刑警队的严刑拷打,尤其是刑警队长张XX非常狠毒(此人后来遭到报应,已被撤职查办)。我还被县公安局及乡政府非法勒索去近一万元。
因为我证实大法的心十分坚定不移,回村后又受到乡村两级的严密控制。在我家周围设岗,村干部巡查,乡政府派出所又经常把我押到乡里看管。2000年5月,我和同村三名学员又被带到乡政府看管。由于我们不配合邪恶的洗脑,他们就不给我们吃饱饭。把我们锁在办公室不让出来。当时我悟到他们之所以把我们看管的这么严密,主要是怕我们出去说真话,讲清真相,揭露他们的邪恶。我们不能呆在这里听凭他们的任意摆布,我们要出去,要去北京上访。在这强烈的正念指使下。5月25日夜晚1点左右。我们趁乡政府看守人员不备悄悄地拨开窗户走出了乡政府,爬山涉水踏上了去北京的证实大法之路。
一路上,我们忍饥受渴,夜宿荒山野岭,终于到达北京,去信访办刚反映了我们的意见,乡政府就派人赶到了,见我们从信访办出来,他们气得暴跳如雷,连踢带打把我们押回到乡政府。后来经过半个多月的折磨,见还是压不倒我们,就无可奈何地把我们放回去了。
由于江泽民的一意孤行,一条路走到黑。2000年12月28日,我再次去北京证实大法。12月30日中午2点左右,我们同去的六名学员到达天安门广场见无数的警察和雇用的社会地痞流氓,正在到处抓人。许多大法学员有的拉横幅、有的喊口号,“法轮大法好”的声浪一波高过一波。这时,我们六人喊着“法轮大法好、还师父清白”,还没有来得及拉开横幅就被一群穷凶极恶的警察冲过来抓住了我们五个学员,冲散了一个。后来我被关进了朝阳区看守所。在朝阳区看守所的12天里,我受尽了百般折磨,他们抓住我的头发把我从地下扔到床上、从床上扔到地下,头发不知被他们抓去多少把,还被脱光衣服面壁、下蹲,晚上在冰冷的水泥地上睡觉,什么铺盖都不给,还用酷刑“飞着”来折磨我。
2000年1月10日深夜1点,我和同乡的三名同修被非法押回乡政府,回到乡政府又被他们折磨了一夜,第二天被送县看守所。
等我被押回到乡里后才知道家已被非法抄查,从家中拉走一大车生活用具、家用电器,价值7000多元,抄走3500元的一个存折、几乎把家中搜刮一空、电话也被切断了。在县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两个月零十一天。三月底把我和另外八个同修送保定高阳劳教所第五大队劳教三年。我被送到六中队六班。刚到高阳第一天,我们就被罚站六至七个小时。第二天提审,叫写“四书”保证。我坚决不写,就被他们拉出去痛打一顿,用两根电警棍把我浑身电遍、两脚被电的肉和袜子沾在一起然后再用水浇,铐在铁管上整整站了一天。后来他们又伪善地用哄小孩似的办法让我们唱歌,背守则,跳舞,打篮球等,我因不配合他们就几乎天天遭到他们的打骂。
今年5月2日,开始对我们办强制洗脑班。洗脑班的负责人都是劳教所的职位最高、权力最大、也是最邪恶的,我被划分为第一期洗脑对象。一期分四个班,每班12人。在强行洗脑中他们天天给放诬蔑大法的录像、强迫看诬蔑大法的材料,逼我们骂大法、并让写体会,我就写体会证实大法,又遭受到他们的毒打。他们经常对人实行罚站、不让睡觉、使用电警棍。
第一期强行转化班办了半个月,几乎用尽了世界上最恶毒,最流氓的下流手段对我们进行迫害。在极其残酷的高压迫害面前,有的学员被迫写了悔过书。最后四个班剩下我们10个人没有转化,晚上10点多钟把我们关进潮湿、黑暗、已很久没有进过人的一间牢房里。这里就像一座魔窟,地上钉着二十几根立柱、把我们都铐在了立柱上既不能站又不能坐,只能蹲着,谁也不让闭眼,一闭眼就会遭到值班队长的电警棍袭击。吃饭时只给解一只手、吃完马上又被铐上,就这样整整铐着我们蹲了四天四夜,见我们个个都像金刚一样不为所动,他们只好把我们放回了大院。紧接着又办了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直到最后一期,由于我期期都很坚定,不配合他们,他们就采用了各种手段折磨我。把最重的活让我干,最残酷的刑罚给我用。每天每个班的大便都让我倒。本来我被他们折磨的已十分消瘦、四肢无力,却非逼着我提水,还得一提两桶,走得稍慢一点,不是打就是破口大骂。
有一次,他们在黑板上公开地诽谤大法和诬蔑老师,我就把它全部擦掉,这下邪恶恼羞成怒,他们就用皮鞋底和棒子打得我满嘴流血。
盛夏三伏天,每天让我们背土垫路,每人背七、八十斤重的土,一背就是一天。天热土重、汗水常常把衣服湿的和泥土混在一起活像个泥人。晚上又叫蹲在草坪里叫蚁子围着咬,简直是残忍到了极点。
高阳劳教所邪恶地迫害大法学员,使我们认识到不能消极承受,于是在我和另一同修的带动下,不少学员纷纷绝食以身护法,抗议他们的邪恶迫害。经过52天的绝食抗争,最后邪恶不得不对我们让步,无可奈何作出释放我们的决定。
同修们赶快行动起来吧,走出来向世人讲清真相、揭露他们迫害大法和大法学员的邪恶。让所有被蒙骗的世人清醒过来,从而有个好的未来。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2/26/192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