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21日,第92届伊利诺伊州州议会通过了SR0270号决议,要求中国[江氏集团]立即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
在此之前的2月22日,伊州众议院也通过了HR0562号决议,敦促美国政府强烈要求中国[江氏集团]注重人权,停止迫害法轮功。
SR0270号决议全文如下:
鉴于,法轮功是一项和平非暴力的个人信仰和修炼,在中国和其他地方有上亿名学员;并且
鉴于,中国[江氏]政府禁止法轮功的修炼者们信奉他们的信仰;并且
鉴于,这种禁止违反了中国本国的宪法同时也违背了《国际民权与政权条约》,及《国际人权公约》;并且
鉴于,全中国有成千上万名普通的公民因不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并向政府上访要求保护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而被投入监狱;并且
鉴于,有许多可靠的报告列举了被拘留的法轮功学员所遭到的酷刑和其他残酷的、有辱人格的非人的待遇;并且
鉴于,中国[江氏集团]已制定新的刑事立法,被官方媒体吹捧为是:粉碎XX组织,特别是法轮功的新的有力武器;并且
鉴于,一些被拘留的法轮功学员被以政治犯的名义定罪,如所谓的泄漏中国模糊不清的“国家机密”罪。根据新的立法,法轮功学员将被按以下罪名定罪,如谋杀、诈骗、危害国家安全等;并且
鉴于,其他法轮功学员被判以劳教,显然是根据行政手续,允许不经审判而判刑;并且
鉴于,中国当局[江氏集团]据报在最近的几个月里没收、焚烧、销毁了几百万的法轮功书籍和磁带;并且
鉴于,在中国成千上万名法轮功学员因拒绝放弃他们的信仰而失去了工作,学生被开除学籍;并且
鉴于,中国[江氏]政府对法轮功的残酷镇压已直接侵犯了人类最基本的信仰、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权利;
鉴此,第92届伊利诺伊州州议会决定,中国[江氏]政府必须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并且
决定,美国政府应该通过各种适当公开和私下渠道,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来敦促中国[江氏]政府释放所有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立即停止对学员们和其他良心犯的酷刑和其它残忍的、非人道的、有辱人格的待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允许法轮功学员追求他们个人的信仰;遵守《国际民权与政权条约》及《国际人权公约》;并且
决定,此决议的副本将抄送给美国总统、国务卿、及伊利诺伊州的联邦国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