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消息来源报道,此次中央文件严禁的所谓三种人是:
1、 法轮功修炼者;
2、 参加过朝鲜战争的退伍老军人;
3、 国营单位下岗职工。
上访其实是宪法赋予公民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基本政治权利。1996年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上述国庆前传达的所谓“中央内部文件”显然与中国宪法有关内容及国家信访条例相抵触,也暴露了大陆浮华经济表象背后的残酷社会现实。
作为公民诉求公共权力救济的民间路径和维权途径,上访其实是申诉、控告、检举等法律术语的俗称,上访权也就是受宪法保障的申诉、控告、检举及批评建议的总称。通过信访向有关国家机关及领导反映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上访这种体制外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行政裁量及诉讼等体制内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补救效应和均衡效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灭和矫正政府体制内单向度解决纠纷潜在的不公正性。阻挠,压制,剥夺公民的上访权就是赤裸裸的违宪,而“违宪就是最大的违法”。
在一些中国法律专家看来,上访还是公众对政府“用脚投票”的特殊方式,是对政府民意代表性的特殊检验。然而近年来,在大陆某些基层官员眼中,“上访”就等于“闹事”。他们视上访者为“刁民”,错误地将反映问题者视为“不稳定因素”,认为上访从显性层面上讲影响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当地的社会稳定,从隐性层面上讲影响自己个人的政绩和仕途。个别贪官污吏还持有害怕因上访而使自己的腐败问题暴露的阴暗心理,对上访千方百计地采取阻挠、压制的方法,非法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上访权。更有甚者,打着所谓“依法治访”的旗号,以所谓规范信访秩序的名义,动辄将公众正当的上访视为非法,借机压制打击,个别地方甚至将上访的群众作为“严打”整治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国家《信访条例》
第八条规定,信访人可以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等信访事项, 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条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10/5/272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