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第二章第二十条看电视插播的合法性

【明慧网2003年1月9日】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我名叫杨景春,现年44岁,修炼法轮大法6年。6年来得到了诸多好处:身体健康,思想道德升华,遵纪守法,时刻以真善忍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1999年4月22日天津市公安局抓捕了几十名无辜的天津大法弟子,去要人的大法弟子被告知是“中央”的指示。我们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宗教信仰是公民的自由,公民有上访、集会的自由”,大家不约而同地去了中南海。当天上午总理接见了大法弟子代表,妥善解决了代表们提出的问题,释放了被抓的所有大法弟子,并且当天中央电视新闻连续3次播出了国家民政局、国家信访办发出的通知,大概内容是“国家不干涉群体性的强身健体活动,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当时在国内外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广大的中国人民无不敬佩总理的开明、正确的处理方式。

江XX出于妒嫉,在1999年7月22日对善良的大法弟子大肆绑架,集古今中外所有的邪恶手段栽赃陷害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老师。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怎能视而不见,任其造谣、欺骗、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呢?正义的大法弟子纷纷走向了北京向政府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可是人民上访的信访办成了抓人的地方,人民向自己的政府倾诉了肺腑之言却被抓、被劳教、被判刑,甚至被迫害致死。例如天水市的大法弟子杨克强被迫害得精神失常,陈娇和周亚明被迫害致疾,王生贵和六旬老人程桂兰被迫害致死等等这样的事实举不胜举,难道就让这种迫害行为继续下去吗?3年来,江XX之流迫害致死了1700多名大法弟子,为了掩盖他自私、贪婪、卖国、无能的嘴脸,转移全国人民对他不满的视线,还丧心病狂地炮制了天安门自焚事件,嫁祸法轮功,目的是挑起全国人民对法轮功的仇恨,极尽所能陷害法轮功。法轮功(法轮大法)是性命双修的功法,我们的肉身是用来修炼的。我们的师尊强调自杀和杀生是有罪的,修炼的人以善为本,我们连动物都不杀,怎么能杀人呢?为了制止邪恶的陷害和虐杀,我们采取电视插播和发传单的形式,告诉人民真相,揭露江XX之流的残暴,是正义的紧急呼救,我们的行为是最正确的,是最伟大的,应当受到尊敬才是。

国家刑法中的第二章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目前江氏集团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大肆进行暴力犯罪,而我们只是以极为和平的方式向民众讲真相,而且我们的所做所为根本就没有危害到任何人。所以,区院对我们的判决是违法的,根本就不能成立,也不能生效。

所以,在这里我们奉劝你们吸取历史的教训,不要助纣为虐,善恶必报是天理,黑暗挡不住黎明,乌云遮不住太阳,暴恶最终逃不出历史的审判!

最后,望你们站在公正的角度上,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的裁决,释放所有被关押的大法弟子,还法轮大法一个清白!还普天下大法弟子一个清白!

杨景春
200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