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诉江案的原告方律师发表公告

【明慧网2003年11月27日】11月24日,在德国控告江泽民案的原告方律师沃福根-卡莱克(Wolfgang Kaleck)在记者招待会上就递交诉讼状发表公告。公告如下:

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和中国的其他对迫害法轮功负主要责任的中国领导人被指控自1999年至2003对中国法轮功学员犯有群体灭绝罪、反人道罪、施行酷刑罪、谋杀罪及侵害人身罪。

德国总统约翰内斯-劳今年9月12日在南京大学题为“法制国家的原则 - 一个现代化社会的前提”的演讲中说:“如果涉及到一个人的基本权益、生存、自由、免遭酷刑、不被任意剥夺自由、不被歧视,所有这些‘公正的路’,就没有什么可以妥协和含糊的。”

2003年11月21日,为了惩罚中国的人权侵犯者,40位德国、中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的公民向德国联邦检察院递交了诉讼状,控告前中国国家主席江XX和中国的其他对迫害法轮功负有主要责任的中国领导人,指控他们自1999年至2003对中国法轮功学员犯有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施行酷刑罪、谋杀罪及侵害人身罪。在长达86页的诉讼状中,列出了16名官员的姓名。他们以及无数未列出姓名的官员被指控是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对被关押在拘留所和劳教所的法轮功修炼者进行的残酷虐待和人身侵害,其中有对15个案例的详细描述。在递交给德国联邦检察院的另外两份含附件的文件里收入了许多著名的人权组织,如大赦国际、人权检查委员会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公署(UNHCR)的调查报告和关于818位法轮功修炼者被迫害致死的报告。

在中国大陆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酷刑及迫害致死案例当然是最理想的,但是尽管有“德中法律对话”,中国离法制国家还差得很远。

犯罪证人及其家属受到威胁,他们自己往往也是受害者。目前即使人权组织都不可能在中国开展工作、揭露中国犯罪的高层领导人。在那里发生的犯罪行为又不归国际刑事法庭管。因此,受害者在许多国家如比利时、法国、西班牙及欧洲以外的国家对罪犯提出起诉。在德国,2002年6月30日新启用的刑事法典对人权受害者十分有利,当然鉴于没有许多可以参考的先例,实际上如何具体实施刑事诉讼还没有经验。

坐落在卡尔斯鲁尔(Kalsruhe)的联邦高级检察院负责受理群体灭绝罪及人权侵犯罪。原告的愿望是,不再容忍到目前为止逍遥法外的中国人权侵犯者,要对江XX及其它高官进行调查。

尽管由于被告不在当地,德国刑事法庭不能开展主要的审理工作,而且被告是否近期会访问德国也是问题,但由于德国对海牙国际法庭起着重要作用,德国刑法部门至少有义务尽量澄清具体案情。

如需要对嫌疑犯的犯罪行为进行紧急调查,则需要申请(国际)拘捕证,最近一个例子便是在纽伦堡-福约特(Nurnberg-Furth)的对前阿根廷军事独裁的起诉案。如此,被告必须好好考虑,他今后要到哪国去。德国的调查可以激励其他国家的执法部门做进一步的调查、收集调查结果,将来尽可能在中国对人权侵犯者进行判决-这无疑是最合适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