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事实和法律,申诉人不服某县法院的刑事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判决和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构成犯罪,所出具的证据和执法依据不能证实炼功上访有罪,判决运用法律明显不当,请求有关部门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并依法做出无罪裁定。
事实及理由:
一、法轮功是好功法
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正法。1992年传出后,一直是在国家体育总局或气功、人体科研部门的推荐、支持下公开传播,短短七年时间,就以其奇特的功效和博大精深的内涵,吸引全世界上亿的人走上修炼道路,修炼者从幼儿园的小朋友到九十岁的老人,有工人、农民、医生、学生、国家干部、专家学者、大学教授、博士等,遍及社会各个阶层。修炼法轮功不登记姓名,不履行手续,不缴纳费用,自愿参与。所谓辅导员,也只不过是义务为大家提供录音机和教动作的热心学员。法轮功没有宗教仪式,没有办公场地和财产,只是一种公开的自发的群众性炼功活动。
法轮功以宇宙特性真、善、忍为修炼准则,教人修心向善,以德化功,说真话、做真事,与人为善,做事先考虑别人,有了矛盾先找自己,无私无我,先他后我,能吃苦中之苦,能忍难忍之事,“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用高标准要求自己。这与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倡导的传统美德并无矛盾。凡读过《转法轮》一书的人,都知道书中讲的都是如何做好人和如何修炼的道理。道德普遍下滑的今天,法轮功的洪传像一缕春风温暖着人们的心田。
我母亲(58岁,农民,因进京上访被非法判刑三年,缓刑三年)多年来一直疾病缠身,是远近闻名的“药罐子”,修炼法轮功后不到半年,偏头痛,牙神经痛、胃病、心脏病、风湿性关节炎等多种疾病不治而愈。1996年至今,从未吃过一粒药,能像年轻人一样下地干活,不仅为家庭节约了大笔医药费,也为家庭成员减轻了许多劳动负担。我四姑婆炼法轮功后,有一次到银行取200元存款,营业员无意中错给了她2000元,她遵从真、善、忍的道理,主动退给银行1800元。邻居黄俊炼功后,改掉了自己的坏脾气,使多年不相称呼的婆媳关系得到了改善,她公婆逢人便说,“法轮功把媳妇变成了好人”。这些炼功受益的事实,我们当地的许多人都知道。
我本人由于工作流动性大,炼功后到过许多炼功点,接触过不同阶层、不同年龄的炼功者,他们的体会和感受与我和我的家人是一致的,那就是炼法轮功不仅能使人身体健康,更能使人道德水准自觉回升,对于家庭的和睦,社会风气的好转及社会的稳定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法轮功利国利民的事实,群众心中是很清楚的。
法轮功到底怎么样,不能由掌权的一人说了算,江XX对法轮功的造谣和诽谤定性是缺乏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的。1999年10月24日,江XX在法国访问时,接受《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率先公开诽谤法轮功,并进行错误定性,这已超越了一个国家主席可以被法律允许的职权。接着,全国各大媒体被当成工具来进行舆论宣传,但这些都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法轮功修炼群众达上亿人,而每个修炼者都有家庭、单位和亲朋好友,对法轮功的迫害所影响到的何止是上亿人,这种关系到数亿群众的大事,怎能一人说了算?把个人意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只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但毕竟明辨是非的人占多数,在江此番谈话后匆匆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江一人提出的对法轮功的定性并未通过,而在通过的所谓“决定”中,也找不到“法轮功”三字,在公安部的通告和“两高”的司法解释中,都找不到那些断语。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刑和劳教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国家没有不准修炼法轮功的明文规定。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到目前为止,国家并没有不准普通个人修炼法轮功的明文规定,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于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而所谓公安部通告的六条禁令并不是法律,更重要的是这六条通告本身就是与宪法相冲突的,是违反宪法的。《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公安部只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其通告不属国家规定,违反通告不应受刑罚处罚。更何况在公安部的通告中也没有不准修炼法轮功的字样。
三、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权利,规定:“信访应当向有权作出处理的机关提出”。2000年2月14日,朱镕基总理在视察国务院信访局时指出: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提出批评和建议,是对政府工作的信任,信访部门是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一定要保障信访渠道的畅通。据此,我们越级到北京上访,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而且只属个人行为,没有利用任何组织。
我们之所以上访,是因为我们作为法轮功的受益者和国家公民,不愿看到能使人真正得法修炼和人类道德回升的大法被歪曲,不愿看到这场文革式的镇压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更大的损失,同时也为了更多的人能够受益,我们冒着失去工作、家庭甚至生命和被关押的压力,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到中央政府所在地北京上访,反映事实真相,何罪之有?但接待我们的却是警察的拳脚和监狱,究竟谁是谁非,岂不一目了然吗?
四、炼功、上访没有任何危害社会的目的和结果。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表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危害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只有同时具备主、客观方面和危害结果三个要素才构成犯罪。我们炼功上访的目的,过程和结果都没有任何社会危害,不是犯罪。倒是无端打击法轮功,使许多人失去了工作、家庭、自由甚至生命,劳民伤财的当权者,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
我们本着对中央政府的信任,心怀坦诚,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讲清真相,这本是行使法律权利,履行公民职责的具体体现,怎能说上访就是对抗政府、破坏法律实施呢?那各级政府和部门设置信访机构又有何意义呢?
五、所谓“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定罪依据不成立
首先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纯正的修炼,任何对法轮功的诽谤都是犯罪。而且,我们依据《宪法》和法律依法上访,纯属个人行为,并没有利用任何组织,更谈不上破坏法律实施。这种罪名是根本不成立的,因为既没有利用的手段,也没有利用的过程,利用的对象都不存在,也就更无从去破坏法律实施了。请问个人依法上访,破坏了中国的哪一条法律实施呢?
六、思想和态度不能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判决书称:“(申诉人)因坚持法轮功立场,拒不认罪”。我们认为:炼功、上访并不违法,何谈拒不认罪?《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这些规定十分明确地表明法律处罚的是某种“行为”而非思想态度,这在古今中外无一例外。但现在司法机关却把是否“转化”,是否“悔过”、“认罪”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无异于在中国设立了“思想罪”,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大倒退,是中国法制史上的耻辱。
综上所述,我们依据《宪法》和法律坚持个人信仰和依法上访,没有触犯刑法,不是犯罪,不应定罪处罚,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明显不当。请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并依法对我做出无罪裁定。
目前,我们家五人修炼法轮功,有三人因上访被判刑。我们同全国许多大法弟子一样,宁肯抛弃一切世间名利,也不愿书写假“保证书”,假“悔过书”来欺骗政府,以换取个人的自由,其良苦用心,天地共鉴!
此呈: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大法弟子
200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