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江泽民被控案法律诉状(三)

——江泽民被控案法律文件之一

【明慧网2003年4月23日】
B. 被告

23. 被告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居民。作为1997年9月至今的中共中央总书记,1993年3月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被告江行使凌驾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之上的执行权力。这些责任范围包括:制定政策,控制管理国家及地方政府事务,选择,任命,撤销和管理政府及共产党事务的权力。被告江利用了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组织并运作了非法活动,造成了对法轮功修炼者极为严重的人权侵害。

24. 更特别的是,被告江于1999年6月建立了秘密的610办公室,作为一个共产党内的拥有最高监视,调查和迫害法轮功的权力精英机构。这个610办公室,作为控制着国家机构但又不属于国家机构一部份的一个中国执政党的分部,超越政府机构职能地,以滥用职权开展迫害法轮功的运动。该办公室受被告江的指挥和控制。它雇用并指导政府官员和其它如媒体和执法机构等的公共机构实施了一场对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谋杀,酷刑折磨,恐怖主义,强奸,殴打和毁坏财产的运动。

25. 在被告江的命令和指导下,被告610办公室具有绝对的权力,可以制定政策指导、设计并推行计划,在共产党,公安部,其他各部委(包括国家安全部,民政部,计划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宗教事务管理局,教育部)和其它行政单位的国家级,市级,省级管理机构中建立规范来帮助这场在中国监视,控制,压制和消灭法轮功精神信仰的运动。610办公室的责任和义务是在这个指令下任命,约束和撤销那些不遵守该办公室命令的国家、省、市级政府官员,无论中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了这些官员什么权力和权威。该办公室的权威不但包括凌驾于中国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压制法轮功的权力,而且包括命令调查和判罪任何及所有没有遵守他们办公室命令的政府和党的官员,不论其资格如何。它的权力进一步允许他们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官员藐视任何其它有可能干涉该办公室压制法轮功运动命令的中国法律、条例和规章。

26. 被告江和被告610办公室作为同谋者,指挥所有政府及政党的国家级和地方官员、机构、单位来完成在中国控制,打压和消灭法轮功的活动。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