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陆被迫害的大法弟子及家属的建议

【明慧网2003年5月2日】在大陆,无论是拘留所、教养院、监狱,恶警对大法弟子的迫害都是令人发指的。有的大法弟子被恶警抓走,并被采取极其残暴的手段毒打逼供,而恶警所做的一切是绝对见不得人的、怕曝光的。当有大法弟子被迫害得奄奄一息,或被迫害致死后,他们表面上虽然强硬,逼迫家属交钱,威胁家属不得向外界透露消息,实际上他们已经怕得不行。这时,有的家属或大法弟子出于各种顾虑默认了邪恶,无形中助长了邪恶的嚣张,也使正在被关押的其他大法弟子的压力更大。

师父在元宵节法会解法中提到德国警察的例子。我们在强大自己的正念同时,还要将表面形式做好,这也是否定旧势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人间的法律即是表面形式,所以,针对大陆大法弟子被迫害的情况,我们建议,不管是大法弟子还是家属都不要被邪恶牵着走。

首先,作为被迫害的大法弟子,要理直气壮地问清恶警的姓名等其它情况,明确的告诉他们:“如果你们敢打我,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承担!必要时,我要起诉你。”如果被迫害致伤、致死或精神方面造成了极大伤害的,可以依照中国刑法的第四章,第247、248条的规定向检察院或法院起诉。如果大法弟子没有条件做,家属应该积极地做,也可以向律师咨询,请律师代写诉状。前提应该是事实清楚,责任人、责任单位明确。

我们在做这项工作时,不要过多地考虑常人的检察院能立案吗?法院能处理吗?因为我们这样做也是为了揭露邪恶,震慑邪恶。大家都正念强,大家都做好,恶警就不敢轻易地迫害大法弟子了。所有的打人凶手都十分害怕上“明慧网”和“法网恢恢恶人榜”,我们就是要将这些恶人曝光。无论在人间采取什么形式,关键还在于我们的心,正念要强是前提。在这里只是给同修大法弟子们提个建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第四章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