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官宣判中宣部案中被告有罪——由丁案说江案

【明慧网2003年6月2日】2002年5月15日,中宣部部长、610办公室副头目丁关根受到数名原告的群体诉讼。起诉书是在美国夏威夷地方法院递交的,依据的是外籍人侵权法和受害人酷刑保护法。2002年11月13日,原告提出了缺席审判的动议,要求法庭判决610办公室、中宣部、被告丁关根对所有的指控负有责任。2003年5月13日,法官批准了原告的动议,确认控告中具体指控的罪名成立,宣判被告有罪。这是一项民事诉讼,据律师介绍,法轮功学员在此案中未打算深追究被告之一丁氏的责任,也未寻求惩罚性经济赔偿。

2002年10月18日,610办公室和江泽民在美国伊利诺州北区联邦法庭受到法轮功学员的群体诉讼,中国前领导人江泽民被指控对残酷迫害法轮功负有直接责任。

两个诉讼中的具体起诉原因非常类似,都涉及酷刑、群体灭绝、剥夺生存权、剥夺自由权和人身安全、剥夺免遭任意被抓、被监禁的权利、剥夺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

两个诉讼中都指控主犯,即中宣部、610办公室和江泽民,不仅对歪曲法轮功的基本原则和教导,诽谤法轮功创始人和学员,而且制造仇恨的环境以使在国内外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和违反人权合法化,主犯中宣部、610办公室和江泽民对这些致命的宣传和谎言负有直接的责任。

江案中的诉讼更深入地控告前领导人江泽民为在中国执行折磨法轮功学员的政策而建立的610办公室,其对法轮功系统的彻底的镇压,下达大面积执行酷刑的命令,实行任意逮捕、拘留、殴打、折磨,甚至屠杀法轮功学员的政策——主要指“名誉搞臭、经济截断、肉体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对法轮功学员不讲法律”等,以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他们的精神信仰和修炼。610办公室在执行这一政策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

两个诉讼中都认为前主席江泽民是镇压法轮功的主要策划人。在2002年10月18日的诉讼中,正式控告中国前国家主席为被告,指控其不仅策划、命令、执行和指挥了在中国铲除法轮功的系统政策,而且它在这一非法的运动中负有最主要的责任和罪行。

与诉讼丁关根案的裁决不同,丁案的裁决是宣示性的判决,确认被告和其他犯罪方的责任,而控告610办公室和前中国主席江泽民的诉讼则寻求追究更广泛的责任,根据被告罪行和其带来伤害的特殊性和总体的性质,不止限于惩罚性的赔偿金,责任的广泛性将在开庭中提出。

2001年12月底,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法官曾做出一项当时史无前例的民事判决,「缺席审判」判定中国大陆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赵志飞虐杀法轮功学员,侵犯美国联邦法律中的「受虐被害人保护法」。赵案是由两名美国律师代理中国大陆湖北省的法轮功学员彭亮于2001年7月提出起诉的民事案件。这项由美国司法机构对中国大陆官员的施政做出的判决可能成为败诉的这名官员未来访美的障碍。

江泽民在任期间利用职权将曾经留美的儿子江绵恒提拔为中科院副院长,使其子在中国电信产业上大做权钱交易(如操控上海电信业),据国家资产为己有,成为中国最大的贪官、官商。江泽民本人则因“六四”、卖国、制定和推行灭绝法轮功政策、破坏国家经济、谎言欺世等对中国人民犯下八宗大罪。近年来,大陆高层盛传江泽民早用儿子的钱在美国为自己准备了后路。

据了解,丁案法律程序实行过程相当顺利,而江案则受到严重干扰与阻力。江泽民宣称一定要通过外交等途径中止此案,并为此而“不惜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