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众议院讨论二十三条立法的决议案
2003年6月16日
表达对香港自由之支援
有鉴于香港经济长期以来是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香港以法制及对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的忠实保护而著称;
有鉴于1984年的中英联合声明明确保证保持香港的一切自由,包括出版自由、宗教自由、和结社自由至少50年不变;
有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尊重1990年的香港基本法,而该基本法明确规定保障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示威自由,和通讯自由。
有鉴于基本法同样保障良心自由,保障宗教信仰和宗教表达方式;
有鉴于保障上述诸项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的香港传统法制对香港的继续自由不可或缺,对此法制的侵蚀有碍于维持和扩展经济自由和公民个人权利;
有鉴于美国国会在1992年的美港政策法案中声明:“香港人民的人权对美国来说至关重要,而且直接关系到美国在香港的利益。香港执行主权的成功移交本身务必保护人权。人权也是香港经济得以继续繁荣的基础”;
有鉴于自1997年7月1日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以来,香港当局改变了立法委员会选举制度,增加了对选区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准许中央政府推翻香港法院结论,并且拒绝持与中国官方相左观点的一些美国和其他外国人士入境香港;
有鉴于尽管基本法明文规定了立法机构和首席行政长官的产生要逐步过渡为民主选举的方式,要实现全民普选,但是香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阻碍了这一进程;
有鉴于目前审议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巨大压力下起草的,针对煽动叛乱、叛国、颠覆中国共产党统治、和盗窃国家机密罪的“23条”立法正直接威胁到7,000,000香港人民的传统自由;
有鉴于23条立法将使香港政府有权监禁那些“企图”进行罪名定义本来就模糊的“颠覆”活动的人;将可不仅对未经北京批准的组织之成员,而且对出席这些组织会议的人定罪;将威胁到宗教自由,威胁到真正的工会成员,威胁到一切形式的政治活动和范围广泛的公开及私下议论;
有鉴于23条立法将授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任命的香港安全秘书宽泛的许可权来禁止被认为违反国家利益的组织,从而威胁到诸如法轮功和天主教那样的宗教团体;
有鉴于依据23条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香港的指定人可以取消诸如布告和听证机会那样的基本程式性权利,如果这些权利“不切实可行的话”;
有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处理异议人士上任意运用其刑法的历史,以及他们将所有不赞同的人进行监禁与流放的处理方式,已经给我们以强有力的理由反对北京在香港扩张自己的权力来限制香港的自由;
有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己那个类似的颠覆法,通常用以惩处和监禁记者、工人活动家、互联网业主、以及学者;
有鉴于香港社会大多数阶层已广泛表达了他们对23条立法的关注和反对;
有鉴于香港立法委员会中由普选产生的委员们反对23条立法,但无力阻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立法委员们的多数选票;
有鉴于按预定计划将于2003年7月9日进行表决的这一限制香港自由的23条立法已对香港人民构成了明确而迫在眉睫的威胁;以及
有鉴于所有热爱自由的人们有义务与香港人民一道反对这一严重侵犯香港人民长期拥有并倍加珍视的权利的23条立法 -
因此,众议院现在决议 -
(1)谴责任何对香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限制。这点与1992年美港政策法案做法相一致;
(2)承认因为香港作为发达的经济体、金融中心、商贸中心和船运中心而对国际事务有相当大的影响,所以对香港人民现有自由的削弱将是具有全球性意义的;
(3)敦促香港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撤销对提议中的基本法23条的实施,因为23条将削弱香港人民基本的人身自由;
(4)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任命的一切其他部门将香港的所有立法全部交给经普选产生的香港立法机关;
(5)敦促立即根据经选举法惯例、全民公决、或两者兼具的方式而被香港人民通过的选举办法进行立法委员会选举;
(6)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全尊重香港首席行政长官、行政机构、司法系统、警察、以及独立廉政公署的自主和独立;
(7)呼吁美国政府、其他国家政府、美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通过以下方式支援香港的自由:
(A)发表明确声明反对对香港人民现有自由的任何限制;以及
(B)传送上述声明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和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