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中说:(大意)根据你们2003年8月25日来信,要求在你们每天在中国大使馆前请愿的许可中,去掉“不准用扩音器”的句子。经过我的重新论证,决定在今后关于法轮功在中国大使前请愿的许可中,不再有“禁止使用扩音器”的句子。更正过的从现在到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请愿许可证将会寄给你们。以上决定的复印件同时知照司法部……。
有关此事的前因后果要追述到一年以前,由于中国大使馆对法轮功学员在使馆前的请愿活动向当地警察局发了一封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抱怨信,并用外交渠道从高层向当地警察局施加压力。迫使当地警察局把我们从三年以来进行请愿抗议的地点,中使馆的正门前无理挪开。经过弟子几近一年的不断讲真相和和平、理性的交涉,今年7月,丹麦司法部对此做出正确,明智的裁决,我们又挪回原处──中使馆的正门前,继续进行和平抗议。(详细情况请看<明慧网>报道:“丹麦司法部做出明智裁决,中国大使馆的刁难诬陷破产──发生在中国驻丹麦大使馆门前的一场正邪较量”)在司法部的决定中,还有两件事没有提及:1、由于中使馆的抱怨,声称他们的客人不愿受到我们真相传单的打扰,此后警察局的许可中,出现了这么一句话:“不得给进出中使馆的人发传单”。2、在中使馆无中生有的抱怨中声称,我们用高音喇叭打扰了他们。从此后,警察局的许可中又添上了这么一句话:“禁止使用扩音器。”其实任何一个在民主国家生活的人都知道,每一个人接受传单与否是本人的选择,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一种限制这种权利的规定都是违反法律的。至于扩音器,我们既不拥有也不需要它,这完全是中使馆捏造出来的中伤谎言。为此,我们拿出了中使馆诬告那天我们在现场炼功、发正念的照片为凭据,继续向司法部与当地警察局讲事实,讲道理,要求去掉由于中使馆诬告所添加的任何字句。不久,警察局副局长答复我们,许可中不再有“禁止发传单”的句子。在我们一再要求与警察局长会面后,我们收到了上述信件,答允今后的许可中不会再出现“不得使用扩音器(高音喇叭)。”的句子。自此,中使馆的刁难诬陷彻底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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