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和清第二次被绑架到看守所受迫害的经历叙述如下:
2003年3 月10日下午,刘和清在易俗河镇菜场口开摩托车载客为生,易俗河镇派出所所长谢正苗和前任所长唐正明要坐他的车,车到派出所门口时,他们要刘和清开进去,刘和清感到不对劲,不同意。谢立即打通手机,几分钟后,从派出所冲出来几个人,以熊粮军为首的县“610”办五个人,把刘和清围住,要他下车,刘和清严词拒绝说:“干嘛不明不白的跟你们走?!”他们几个人就搬他的手脚,从车上蛮横的拖了下来,把他绑架进了派出所,引得过路上行人纷纷驻足观看。刘和清被非法关在留置室,发现本镇同修刘淑秋也被关着。熊粮军、谢正苗和唐正明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9条,犯有“绑架罪”。
半小时后,县国安队队长熊粮军和一小胖子把刘和清带到派出所另一房间非法搜身,刘和清表示不从,于是,他们又叫来一恶警帮忙,三人把刘和清扳倒在地,用脚踩他,从身上抢走一本《转法轮》、一些大法资料和一个电话本,强夺中把他上衣的左衣袖都扯断了。在他们翻看电话本时,刘和清冲上去抢过电话本撕个粉碎,不法人员们仓皇的把刘和清又按倒在地,抢走了碎片,还把他的双手扭向背后上了铐,两小时后把他绑到了县看守所。熊粮军等人触犯刑法245条,犯有“搜身罪”。
在看守所里,刘和清被强迫脱光衣服检查后带入了13号监室,被牢头指使的犯人打了五、六十个耳光,最后一拳打在脸上,皮都打开了,流出了血,才住了手。实际上这是“610”办成员唆使下有意干的。
3月11号,县“610”办成员联合对刘和清搞了个“三堂会审”,逼口供。到场的先后有熊粮军、唐文建,刘国云、杨胖子、小胖子,他们把刘和清带到一审讯室,小胖子一上来就对他拳打脚踢,杨胖子阴阳怪气的戏谑他,刘国云就表面和善的劝他别受苦了,说了算了。刘和清说:“炼法轮功不犯法,用文字资料讲真象也不犯法,有什么可招的。”
小胖子又上来打刘和清,打过之后又劝,反反复复折腾了一上午,最后杨胖子让人拿来三十斤重的大铐子给刘和清双脚上了镣铐,他们还想把他吊起来,由于刘和清的强烈抵制,他们暂时作罢。这时,刘和清听见另外房间里传来刘淑秋痛苦的叫声,后来得知她被吊起来了,“610”办的成员把她的脚、腿踢得乌黑。
第二天不法人员审刘和清,没得到任何东西,第三天审他,也没结果。第四天,他们从县公安局叫来两恶警,把刘和清带到一间有铁栅栏的审讯室,以熊粮军为首的六、七个人围住他,捉住他的双手,反扭到后背,用铐子铐住,用尼龙绳从铐子中间穿过拉住,把绳子的另一端穿过铁栅栏,几个人把他抱起,再拉动绳子,人就吊起来了。
因为全身重量差不多都在肩膀上,一会儿两肩膀就开始剧烈疼痛,从上午9时起就用这种吊刑折磨刘和清,手只要动一下,铐子就会咬得更紧,最后竟咬到肉里去了;只能脚尖点到地。尽管这样,他们还拿竹棍子戳他的脚尖,不让他有片刻舒服。当手臂悬得更直,脚跟能着地时,他们又狠毒的把绳子拉上一点,只能让脚尖点地,共拉了四次。最后刘和清也没力气支撑身体了,整个身体就悬起来了,唯一能减轻痛苦的只有喊出声来。恶警熊粮军就趁机扇他的耳光,大声吼:“说不说?”
到了中午,刘和清说饿了,熊国军说不招就没饭吃,后来要上厕所,熊国军说拉在裤子里。就这样,不法公安们去饭店去吃饭,而刘和清却在生不如死的活受罪,那种痛苦就像用刀子在身上剜肉一样。下午四点多,来了一个他们的上级,看着刘和清可能不行了,就让他们草拟了一份审讯笔录。
下午六点多,不法人员们才把刘和清放下来,这时他已奄奄一息,脚一落地,人就倒下去了,浑身像筛糠一样发抖,渐渐不省人事了。不法人员们叫来几个犯人把刘和清抬进了监室,同室的人都说他当时就像死人一样。醒来以后,两手臂已无知觉,一个月后才能活动,至今两手还有铐过的疤痕。不法人员们犯了刑讯逼供罪(刑法247条)及暴力取证罪(刑法247条)
一个星期后,唐文建和小胖子警察要刘和清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刘和清严词拒绝。小胖子又是拳打脚踢,唐文建恐吓说又要吊他,但刘和清始终不签,最后他们捉住他的手按上印泥,按在笔录上。
两个月后,不法人员以“扰乱社会治安”为由,非法判了刘和清一年劳教。根据刑法243条,不法人员们犯了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如下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3、自由权(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4、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依法取得赔偿权。但是法轮功学员的这些权利被江××政治流氓集团给践踏得粉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