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玲家属依法询问 昆明公安变相侵权

【明慧网2004年10月20日】马玲的女儿张稷和弟弟马先明于2004年10月14日星期四下午针对马玲被刑事拘留一事再次到云南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室,要求对上交的两份材料(《关于马玲被刑事拘留的申诉意见》和《检举》)给予答复,云南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室姓杨的女警官,警号是000142,她回答说交的材料已经转给昆明市公安局了,让到昆明市公安局信访处去。

随后张稷和马先明来到昆明市公安局信访处,在信访处的值班人员有两个,其中有一个就是9月25日在昆明市公安局信访处的值班人员,他的警号是009239,他对当天公安局信访处对张稷和马先明的施暴行为十分了解,整个过程他都在场,向他询问姓名他不说。他说上交的材料已经转到有关部门了,然后他打电话让有关部门的人员来解答。

之后来了一个昆明市国保支队的警察,名字叫贺世伟,电话:13888267020.他将张稷和马先明带到昆明市公安局内第十七层昆明市国保支队的值班室,说今天队上的人员都到安宁去了,只剩他一个留在这里值班,他对马先明和张稷反映的情况做了记录,并当场看了《关于马玲被刑事拘留的申诉意见》和《检举》两份材料,最后他说因为办案人员去了安宁,让马先明和张稷第二天(10月15日)早上9点在昆明市公安局信访处大厅,他让直接办案人员来解答。

10月15日早上九点张稷和马先明来到昆明市公安局信访大厅,信访大厅警号为009361的值班警察打电话到国保大队找到贺世伟,他让张稷和马先明到昆明市公安局第十七层楼1720号办公室,办公室内早就装好了一架小型录像机,还有监听设备。国保大队的贺世伟以及一个自称姓赖的身着便衣的人对张稷和马先明提出的出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的要求无法给予明确答复,而是绕开话题,兜圈子。随即又来了三个自称是盘龙国保的人说是要来解答(一个姓李、一个姓张、一个姓周),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也无法给予明确的法律答复,而是变相的進行威胁和恐吓。

直到中午11点左右,张稷就读的云南大学公安处的三个人员(一个姓杜、一个姓安、一个姓朴)以及张稷所在的文学与新闻学院的党委书记来了,姓杜的和姓朴的進来就说要带人,被马先明正言制止。党委书记说是接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的电话让他们来,他们也不了解情况。马先明所在的单位昆明市煤矿机械总厂马龙分厂的人也来了,来了总厂的副厂长和总厂保卫处的处长,都说跟单位回去,回单位去。

昆明市公安局的姓赖的便衣直到最后也没有给一个答复,而是变相的侵犯人权,不许公民申诉,而其他反反复复進来了一些不明身份的人,也无法解答,贺世伟则在谈话不久后就称有事先离开。

之后文学与新闻学院的党委书记说让张稷下午去他办公室谈谈,昆明市煤矿机械总厂马龙分厂的副书记随后也专门从马龙赶上昆明来说要找马先明谈谈。企图通过单位给家属施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张稷、马先明特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检举昆明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的变相侵权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的相关人员的行为存在不合法之处:

1、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必须着装,但当天所有接待张稷、马先明的人没有一个是穿警服的。

2、在接待张稷、马先明的1720室,张稷、马先明发现有对准他们所在位置的小型录像机,一直处于开机状态,并对此提出质疑。张稷、马先明表示:如果在以后的任何场合发现有当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未经允许对他们非法拍摄的录象、画面或图片,将指控昆明市公安局严重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3、公安系统要求警务公开,当天所有接待张稷、马先明的人没有一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在再三追问下,才勉强告诉了姓氏,但却没有明确表示是什么部门的什么人员负责什么工作。这绝对不符合公安干警的工作行为准则及基本的法律程序。

4、在没有明确回复张稷、马先明所提出的要求出示明文的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通知他们所在单位保卫处人员到昆明市公安局将人带走。这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申诉检举的权利,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检举,请有关部门查清事实,秉公处理,追究一切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室的电话:0871─3052276.云南省公安厅传达室电话:0871─3052358.云南省公安厅投诉电话:0871─3051281,0871─305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