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元月,我去北京上访被非法劳教一年,之所以说是非法,首要原因是我当时“违反”的公安部治安条例本身就是违反《宪法》的,另一个原因是我根本就没有看到过劳教通知书,当然也就没有签字(应无效)。
几年里,我受到了一系列的人身侵犯。
1、吃不饱饭和超期羁押
我于2001年元月被西安市碑林看守所非法关押4个月,不能吃饱饭,还受到管教人员的打骂,体重减了36斤。
2、剥夺睡眠,劳教期间我曾在绝食了3天同时被剥夺睡眠后,接着被非法铐在楼梯口,强迫站立5天5夜不许睡觉,目的是让我写悔过书,我一直没有写,当时正值寒冬,楼梯口寒风刺骨,但恶警不许别人给我送厚衣服,5天后我的脸肿得眼睛只剩一条细缝。
劳教所恶警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强行灌食
民以食为天,如果没有天大的冤枉,是不会以绝食抗议的,我和一些功友因反对恶警打人而绝食了3天,最后恶警强行拉我去灌食,实际是用这种手段对我进行迫害,灌食具有危险性,有人说是在过鬼门关,因为有可能把食物灌进气管从而造成死亡,而且灌食过程中也非常难受,一个高个恶警(男)和几个女劳教人员压住我的头和胳膊,另一男恶警坐在我的腿上,强迫我躺下,医生开始给我灌食,连续灌了七次,都没有灌进去,我痛苦难受地大声喊叫,恼羞成怒的恶医打我的耳光,问写不写悔过书?我说不写,他们就一起咆哮着喊道:“灌”我的喉咙和鼻孔被戳得鲜血直流,擦血的卫生纸扔了两大堆,过程持续了近2个小时(不少人被灌死了)。劳教所恶警恶医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48条。
4、侵犯人身自由和受到精神迫害
从劳教所出来后,2003年底我本打算出国旅游,去单位人事处盖章时,人事处不给盖,解释说炼过“法轮功”的人不能出国,2004年3月我再次去人事处要求拿出炼法轮功的人不能出国的文件,回答:没有。最后我去找了院长,院长回答:问问再答复。当天我所在部门以“五一”期间办公室装修不能批假(我本计划“五一”旅游)为由搪塞了过去。
2004年4月我又被社区和学校党办、保卫处骗至西安市法制学习班(实为洗脑班)非法关押了3个多月,在那里他们采取的是欺骗、恐吓和侮辱等精神迫害手段,多次欺骗恐吓我说如果不转化(即写三书)就开除公职,送劳教所,而且在我回学校的前两天,还亲耳听到一个恶警欺骗另一位法轮功学员说:过几天就把霍茜樱送到劳教所了。在洗脑班里虽然规定了不批判、不扣帽子,及不使用侮辱语言,平等对话的原则,但他们有法不依,经常使用如:神经病、傻子、白痴等侮辱人格的语言对待我。
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5、经济上的迫害
从洗脑班回来后,发现5-9月份的校内津贴被扣除,停发,造成7、8两月工资共发56元,9月工资则成负数,我是被学校送去洗脑班的,不是我的个人行为,因此津贴不应扣除和停发,这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而我是一名自由的公民《宪法》赋予我有人身自由权,因此所有参与了非法绑架我进洗脑班的人都违法了,应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当我得知国家要花一年时间有一项专门惩治公、检、法系统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活动时,希望政府能主持正义,将迫害我的人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