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是一位善良的农村老太太,也是一名法轮功学员,她叫董淑芝,今年57岁,住在北林区工农四队。炼功前,身患多种疾病,整天用药顶着,苦不堪言;炼功后多种疾病不治自愈,从此,她无病一身轻,越活越有奔头。董除了照顾患有脑血栓后遗症的老伴外,还要干地里的农活,农闲时老太太自己赶毛驴车拉脚挣钱……法轮功给了她健康的身体,使她尝到了生活的乐趣。然而,2004年3月5日,北林区“610”办公室(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的李剑飞、孙化民非法闯入董家,不让董炼功,并进行非法搜家(没有搜查证,即使有搜查证,也是非法,因为迫害法轮功是建立在触犯、架空《宪法》基础上的,具有完全的非法性)搜去了法轮大法书和讲法带,又抢走了收录机等物品。最后他们将董强行抬进了出租车,董在车里喊:“法轮大法好!”就这样董被绑架到拘留所。李、孙敲诈了董的家人5000元后(抬款),才放董回家。这次董被非法拘禁15天。
由于董淑芝的各项合法权利被肆意侵犯,由于李、孙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245条、239条、238条、274条,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这位柔弱的老人勇敢的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控告李、孙侵犯人权及财产权。
2004年9月20日、21日,董淑芝拿着控告状两次到检察院控告李剑飞、孙化民。当时宋晓杰负责接待,宋晓杰两次拒绝接受控告状,并告诉董淑芝找“610”,董说:“610”迫害我,我是到这上告的。宋晓杰说:“你乱串,我这有枪,这事我们不管,你去找市公安局。”
9月23日上午,董淑芝来到市公安局,把控告状交给控申科的卢凤启,没想到卢凤启把被控告人李剑飞找来了。李剑飞把董淑芝带到“610”,并记录了控告状的内容,最后,李说:“找局长看局里怎么办。”董淑芝给局长写了一封信,请局长给予正确答复。下午“610”姓夏的和王淑波告诉董淑芝:局长亲自找你谈话。董淑芝信以为真,就这样他们把董骗到第一看守所,董淑芝不进屋,被他们硬推到屋里,李剑飞让董在拘留证上签字,董拒签,并质问李剑飞:凭什么把我送到看守所?李剑飞无话可说慌忙逃走。
10月8日,李剑飞到看守所,威胁、逼问董淑芝:“状子是谁写的?字在哪打的?你不把这些交出来,让你人财两空……”李还准备报复那些人。
《宪法》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事诉讼法》84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85条规定:“ 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但是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个别执法者却无视上述法律规定,不但不依法立案,而是邪恶的非法将控告人推给了被控告人!任由被控告人利用职权随心所欲、变本加厉的再度迫害控告人董淑芝!作为执法者,应当履行保护好人,惩罚犯罪的法定职责,应当保障公民行使控告权,应当履行保障控告人安全的法定义务。相反,他们却置法律于不顾,置良知于脑后,肆意打击报复控告人,将告状的无辜老人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但是董淑芝既不是现行犯,也不是重大嫌疑分子,而是依法行使控告权的守法公民。因此,对董刑事拘留是非法的,是恶毒的打击报复!所有参与、批准、实施刑事拘留的人,无论他是谁,都已触犯《刑法》254条、238条,构成报复陷害罪、非法拘禁罪,应当受到法律严惩。
李剑飞曾经绑架李雪莲,将她送到看守所、劳教所,最终导致李雪莲被迫害致死,她的母亲因雪莲被折磨忧愤而死。今天,欠了两条人命的李剑飞又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一位只为祛病健身做好人,只为讨回公道的农村老太太,一而再,再而三的无理迫害!
在此,绥化市法轮功学员正告李剑飞和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停止犯罪,以功抵罪,以实际行动尽力挽回给法轮功学员造成的损失。“善恶有报是天理,只争来早与来迟。”一切做恶的生命都将受到正义的审判和历史的淘汰!
我们要求绥化市人大依法监督检察院的工作,督促检察院执行最高检关于“严肃查办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的通知,依法受理董淑芝的控告,严惩李剑飞、孙化民及其他犯罪嫌疑人;要求市人大、市政府对市检察院、“610”办公室、公安局、第一看守所个别干警的违法失职行为负责处理,从严查办。
我们呼吁国际社会,人权组织、正义人士、家乡父老,共同伸张正义,关注此案的进展,关注董淑芝、声援董淑芝。
绥化市人民检察院 控申科电话:0455—8322000
绥化市公安局 控申科电话:0455—8319598 8319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