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营岐村人,1996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
2000年李国顺与两大法修炼者到北京上访,被新罗区公安局押解回龙岩市,劳教一年。2001年释放后,在龙岩市学习,仍坚持发放真象资料。后区公安局一科人员闯入其在市里租赁的住处,搜走法轮大法书籍和大量真象资料,同时将人带走。看押期间,李国顺开始绝食。在其母的要求下取保候审在家。2002年2月28日,镇派出所带领区公安局一科人员,将其从其母家中绑架,并在其住房搜走法轮大法书籍和真象资料80多份。绑架同时,一科人员立即开出单子(未经任何法院审判,绑架时,在其家开出),判其劳教2年。劳教期间,李国顺坚决不向邪恶妥协,仍然坚持炼功、讲真象,并引导狱内一位服役人员得法。因几次试图走出牢笼,被延期一个月。2004年释放后,到天津其舅处打工谋生。白沙镇派出所想方设法打听到其舅处电话,大肆骚扰(其中詹海山尤为积极),说是上头压下来,非得要其回来,在镇的管辖内,并随时报到。考虑到影响其舅生意,李国顺不得不回到镇上。
抢救前 | 抢救后 |
2004年8月23日晚10:30左右,在楼墩分发真象资料时,被人举报与另一大法弟子一起被非法逮捕。非法关押期间,李国顺因不服而绝食。8月28日看守所通知白沙镇政府要李国顺家属到看守所作其工作,劝其進食。其母当即提出取保候审未果。后又多次提出,看守所说其已是第三次進来了,不让取保候审。9月8日已绝食15天的李国顺,被看守所转入闽西监狱医院救治。10月3日闽西监狱医院向看守所发出李国顺病危通知。当日下午5:30转入市二院抢救。据二院医生诊断,此时的李国顺已是昏迷状态,且静脉血管硬化(说明监狱医院根本未对李国顺進行必要的救治),各器官均已衰竭,功能均已丧失,当即发出病危通知(据医生说若早十日送至二院很容易就能抢救过来)。据家属说,当日转至市二院时,李国顺骨瘦如柴,四肢冰凉,藏在被下的双手还戴着手铐;下身未着任何衣物,臀部通红且有溃烂,应是长期尿床渍的。3、4、5日,因帐上没钱院方并未对李国顺作出有效的抢救行为。此期间,其家人已向院方交费一千多元,并多次同看守所值班人员進行交涉。值班人员非但没向其领导反映,还出口骂其家属(骂人者卢振洋)。6日院方告知家属,再不進行抢救,李国顺将熬不过下午3至6点间。家属只好直接到所里找所内干部,所里才向院方办理挂账手续,并开通绿色通道(只开了一天,便匆匆关闭)。下午3:30-4:30院方对李国顺進行了抢救。10月14日晨,李国顺经历了五十多日的人间炼狱,挥手人间,痛离亲人而去。李国顺的离去,给本来就支离破碎、穷苦潦倒的家蒙上了沉重的灾难,其家人痛苦不堪,尤其其母伤心过度住院多日。
李国顺被捕至其离开人世期间,我们看看有关单位的表现。首先,李国顺在监狱医院未得到有效的救治,在市二院未得到及时抢救。8月28日及以后其母多次要求取保候审,均遭到拒绝;可是,眼看人不行了,10月4日下午,法院人员到二院强制要求家属在取保候审单上签字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遭到家属拒绝;10月6日下午,镇派出所打电话给家属,欲代家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其家属严厉告知:“谁签字谁负责”,此次又未能得逞。所谓的取保候审不过是恶警推卸责任的伎俩。10月8日晚,市、区、镇三级政府、区公安局、法院五家单位领导(有摄像师随行并有摄像)到病房看了看李国顺。当晚10时左右,法院即送《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给其家属,其中《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陈颖、审判员:曾宏斌、代理审判员:郑丹玫)。10月9日上午,看守所(据查其中一位为看守所副所长罗镜章)送释放证明书至医院,要求家属签字,遭到拒绝,因为这完全是为恶人开脱罪责。李国顺去世当日上午,以区政法委副书记简占跃为负责人的专案组,召集家属开会,询问家属有什么要求,并作了记录(此过程有摄像)。时至今日,尸解报告、专案组调查报告均已出来,结果是李国顺确是因绝食各器官功能衰绝而死无其它病因,责任均在其自身。这完全是推卸、掩盖罪恶。我们咨询过律师,律师说看押期间,嫌疑人即使自己撞墙而死,看守所也负有责任的,何况饿死人。并且,家属要求提供李国顺在两个医院救治时的病历、尸解报告均未能实现(监狱医院病历因个人无法進入拿不到,二院病历被区公安局封存无法拿到),连专案组的调查报告也只是口头告知家属,没有任何文字上的东西(家属最起码的要求最起码的权利都无法得到实现,我们不得不怀疑里面有多大的问题。家属找看守所、区公安局、法院,各单位均以李国顺现在已不属于他们管辖的人,不予理睬。其家属上告无门,讨不到公正,痛苦万分。
附:李国顺家属
母亲李爱珍电话:0597-2637725(宅)、13338381629(手机)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大埔仑路92号 邮编:364006
其大哥李国才:13860211812
其二哥李国华:13641955553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13/565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