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书称:徐宝田习炼法轮功及私藏法轮功宣传品行为扰乱社会秩序。我认为法律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本人炼法轮功是为了祛病健身,做一个好人,也是一个信仰问题,依照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宗教信仰:包括信仰不信仰,不得强制,不得歧视。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认为台集屯派出所这样行为属于违背宪法,侵犯人权的行为。
私藏法轮功宣传品光盘不是违法行为,因为法轮功宣传品光盘的内容没有一项是反政府,只是针对坚持修炼法轮功所遭受到的迫害進行揭露,还法轮功清白与公道;法轮功宣传品也没有影响社会治安,没有伤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信仰权,帮助建立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条这样的规定:[申述所遭受到的无理迫害是违法的]。申述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我本人没有罪错事实,凭哪条法律判我劳教三年?
台集屯派出所周建国等人没有持搜查证、传唤证,闯入我住宅搜查,依照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他们这一行为属于践踏宪法。劳教书所写与事实不符,属于嫁祸于我。
台集屯派出所把我绑架到葫芦岛教养院一年多,使我的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同时给我的家庭带来了很大伤害,送教养院时身体健康无病,几个月的关押后,胸部经常疼痛、难受,身体出现病态。关押到教养院后,我的家庭出现了危机,因我在家时挣点钱维持一家人生活,以及两个孩子念书。妻子没能力挣钱,我的大女儿辍学了,二孩子因没钱也面临辍学的危险。依照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给我劳教三年,使我的子女无法接受抚养教育,这是什么行为?因为家里没有人挣钱,生活困难,妻子到教养院找我离婚,说没有钱无法生活,这是非法关押造成的,使我面临妻离子散的境地。我炼法轮功只想祛病,有个好身体,做个好人,不干涉政治,不干涉权力,何罪之有?
在我炼功前,曾患有多年久治不愈的活动性风湿,虹膜炎、视网膜炎、腰椎盘突出和头疼,炼功以后奇迹般痊愈,从此以后不再需要打针和吃药。法轮功给人们健康的身体,也给国家节省了大量医药费,这样利国利民的好功法却受到江泽民的一手镇压,警察都成了打手,好坏人都分不清了。
法轮功不干涉政治,不干涉权力,一心向善,以“真、善、忍”为修炼原则,自从在中国传出迅速广为流传,学炼者日众。对于一个社会而言,“真、善、忍”是高尚的道德标准,是全社会应当倡导的。而法轮功给人们带来的身体健康也提高了人们的身体素质,给社会生产注入了活力。我们当然不能承认用造谣谎言来欺骗群众,迫害无辜的群众。是江××一手发起了一场毫无意义的运动,而打压的却是一群“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人,没有任何不利因素,只能对社会有好处的人。江××为了维持镇压,甚至利用中央电视台制造出“天安门自焚”这样阴险的骗局,煽动、欺骗不明真象的人。
法轮功只能使人变得善良、宽容,只能使社会稳定。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有多少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死了;有多少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有多少法轮功学员被勒索高额罚金;而另一方面,又有多少人在运动中升官发财?!究竟是法轮功害人,还是发动这场运动的人害人?!值得欣慰的是,经过法轮功学员的坚持不懈的讲清真象,越来越多的人看清了这场迫害,越来越多的警察和政府官员开始认识和抵制这场迫害。
目前,法轮功在世界上60多个国家都有修炼者,成为世界瞩目的全民健身运动,同时也成为全世界公认的推动人类发展的精神运动。法轮功的书籍已经被翻译成30多种语言文字在世界各国发行。而相反的,迫害法轮功的江××却在美国、加拿大、西班牙、比利时、韩国等国,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被告上法庭。
法轮功平反只是时日长短的问题, “文化大革命”是不是平反啦?法轮功一样会平反,历史将会证实这一点。
在今年五月份,高检出台了关于“严查严办国家公务员侵犯人权犯罪案件的五项专项行动”,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超期羁押等。从今年5月1日至明年6月高检将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工作。我希望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能够匡扶正义,为民做主,为法轮功学员讨还公道!希望检察官先生能够以法律为依据,惩治迫害无辜炼功群众的恶人、恶警,把他们送上历史的审判台,还法轮功清白!还人间正义与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