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所强迫法轮功学员每个月必须在20号之前写好“三书”(悔过书、保证书、决心书),每个星期六写思想汇报。在写好的材料上必须在落款处写上“自己与法轮功××组织从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彻底决裂”、“以上所写是我自愿,以后永不反悔”。如不写这两句话,就没有达到它们要求的标准,实行株连式惩罚,扣两个互监、班长各29分。每三个月全所进行“法轮功考核”,如哪个法轮功学员考核不合格,扣两个互监、班长又一个29分。
所以吸毒犯为了多挣分,早解教回家,互监对不转化的法轮功学员进行残酷的折磨,百般刁难,不准上厕所,不准睡觉,数九寒天整天成夜在雪地里罚站,并派吸毒犯轮流监管,稍一活动便连打带骂,给不转化的学员派最脏、最重、最难的活,无限期倒马桶,扫厕所,打扫号室卫生,用抹布擦院子里刚生完炉子到处是煤灰的砖,大家早上在院子里刷牙洗脸,洒在地上的水结成了冰,要求擦出砖的红色为止,不允许砖上有冰渣…………
杨菊莲,46岁,家住安西县。2002年12月和柴梅同时被抓,被非法劳教3年,因拒绝写“三书”被体罚站了三天三夜。有一次和互监(吸毒犯)为提水发生争执,回来后,不问青红皂白,被吸毒犯班长(专门管迫害法轮功的班长)打得鼻青脸肿,眼睛都睁不开,下身青紫肿痛(吸毒犯打人都有特点,专门踢下身,受害人也不好意思对人讲,让人看),致使大小便失禁,疼痛难忍,昏倒在院子里……。
张又夫,45岁,家住白银市。由于不放弃修炼法轮功,2002年7月被第二次非法劳教2年。在新所(甘肃省女子劳教所)由于拒绝写“三书”被吸毒犯打得鼻青脸肿,腿被打瘸,还被逼迫带伤出工、扫厕所、提水、超强度的做工、磨宝石等。
张爱君,34岁,家住安西县。2002年11月被抓,关在安西县看守所。2003年4月被非法劳教2年。因拒绝写“三书”受互监(一个三进宫吸毒犯)折磨,不准喝水,不准上厕所,不准睡觉,受尽了侮辱和折磨。经过一年的相处,由于张对互监的宽容,以“真、善、忍”严格要求自己,感动了互监,互监看到她每次写“三书”痛苦不已的样子,便主动的说,你要反悔不写,我也不管你了,队长扣分就扣,反正我还是三年劳教。
岳丁香,47岁,榆中人,2003年7月被非法劳教一年。由于拒绝写“三书”,在三伏天被吸毒犯班长指示,只穿着坎肩背心,强迫站在太阳下曝晒。晒的胳臂起泡脱皮,晚上还要挨班长、互监的毒打、辱骂,不准睡觉、罚站,进行非人的折磨。
赵月琴,50岁,家住金昌市。2002年元月,被非法劳教三年。由于二年的劳教生活,长期营养不良,眼睛老花,看不清做工(粘宝石,一天任务2108粒),经常完不成任务,被体罚,扫厕所,罚站,晚上不让睡觉……。
闫萍,45岁,家住嘉峪关,2004年元月被送往甘肃省女子劳教所。正赶上劳教所开展的元旦、春节双节80天争先创优活动。每个中队法轮功学员的转化指标是一项主要考核指标。由于闫萍拒绝写“三书”,被互监(三进宫吸毒犯)打骂、体罚、起绰号、虐待、扫厕所,下工后,晚上不让睡觉、罚站。
茹香兰,56岁,家住武威地区。2002年3月被非法劳教2年半,丈夫也因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判刑,被关押在平凉监狱。
翟永华,34岁,家住武威地区。2002年元月被非法劳教3年。
陶玉娥,32岁,家住酒泉,2002年8月被非法劳教2年。由于拒绝写“三书”,打骂、体罚、不准睡觉已是家常便饭,受尽折磨。
以上人员已全部转入甘肃省女子劳教所。岳文芳,36岁,家住嘉峪关市,2003年8月被非法劳教一年。由于拒绝写“三书”被无辜延期三个月。
虽然劳教所所务公开上有文明管理的规定,不准体罚、虐待劳教学员,但对法轮功学员打骂体罚是家常便饭。不管哪一个学员在众目睽睽下被毒打,明明全班二十几个人都在场,队长来调查,全班人都会说“没看见”。难道说法轮功学员遭受的这一幕幕折磨、迫害,队长们真的不知道吗?劳教所的规定真的就屡禁不止吗?并非如此,实际上这都是队长们为了达到转化指标,有成绩,而能快速提干、晋级、升官发财巧妙的暗示吸毒犯这样做的。这些披着警服的“人民警察”,在江氏大肆镇压法轮功的的指令下,道德沦丧,人性泯灭。
有一个二十几岁的吸毒犯看到对法轮功学员非人的折磨,曾醒悟的这样说道:“国民党的渣滓洞是什么样,平安台劳教所就是什么样。”有一个吸毒犯班长经常恶狠狠的对坚定的法轮功学员说:“在劳教所这种地方,你就是钢铁也能把你化成水,看你的骨头有多硬”。
恶警队长们对不转化的学员软硬兼施,“谈心”、“做工作”。谈心内容和电影《红岩》里徐鹏飞劝降江姐的话简直就是一个腔调,如出一辙:“你也有父母、丈夫、儿女,你不为他们想一想,也得为你自己的后果想一想……。
虽然所务公开上有明文规定,不准拆检、扣留、积压劳教学员的来往信件、邮包等,劳教学员有通信自由,与家人会见的权利。但对法轮功学员的来往信件、邮包,严格检查、扣留,不转化便随便取消家属会见权利。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16/566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