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自99年7月以来,江泽民出于对法轮功创始人的妒嫉利用全部国家宣传机器,对法轮功创始人及这个善良的群体进行了铺天盖地的造谣、诬陷、及大规模的迫害。从此我们失去了和平的炼功的环境。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提升人类的道德水平,教人做人要以真善忍为准则,做一个好人。这样的好功法却受如此迫害,我们都是身心受益的修炼者,我们为了说明我们的真实情况及法轮功真象,争取和平的炼功环境,到国家信访办上访,这也是履行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在不公的对待下得允许人说话。在北京信访办我被押回当地公安局,同年10月31日被当地公安局非法判三年劳教,31日晚,我和当地其他6名大法弟子被送到辽宁省朝阳市西大营子教养院。这个地方在以后的日子里却成了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魔窟。在朝阳市教养院三大队,我们遭受了江氏打手佟孝理(教导员)及其它恶警和管教的残酷迫害。
1999年12月,在三大队期间,他们强迫大法弟子做超强体力劳动,早晨天不亮就出工,晚上黑天才收工,10米深盖楼的基础井一人一天要挖两个,我们的手被磨破了,露出鲜红的肉,还得从十米深的井里往上拽沙子,破了的地方钻心的疼,劳改犯高忠海拿着棍子在后边打我们,身心的痛苦无以言表。干了一天的活,晚饭不让吃饱,他们还要对我们强制转化。一次,高忠海和王文海等人,让大法弟子站成一排,挨个打嘴巴子,被打的有单宝贵、柳春华、杨修凡… …
2000年2月,大法弟子李宏伟(现已被朝阳市吴家洼看守所迫害致死)因炼功,被佟孝理等4名恶警围着拳打脚踢。我制止他们的恶行,被他们带出去同李宏伟一起遭毒打。佟孝理说:“上面说打死白打死”。恶警宋军用电棍对李宏伟我俩进行轮番电击,直到电棍没电才罢手。三大队劳改犯人管事的叫“大带”(班),佟孝理以减期为诱饵,操纵高忠海对大法弟子行恶,我们大法弟子经常遭到高忠海的毒打和谩骂,他说:“打死你们这些炼法轮功的人。”还说:“江泽民是他爷爷。”等等鬼话。有一次,他用拳头将李宏伟的眼睛打得肿成一条缝,看不见东西。把柳春华打得鼻口流血。2000年12月,高忠海用木棍疯狂地打我的脑袋,造成我左耳膜穿孔,劳改犯人x军看有生命危险,上前劝阻,也被毒打,他说:“打死没事,是上面的意思。”
2001年3月份,教养院把我们坚定的大法弟子带到二大队进行迫害,有的几天,有的十几天不让睡觉,头被强行按着插到裤裆处,靠墙撅着。就这样度日如年的被煎熬着。
2001年4月29日,王善庆、张磊、杜法明和我一起被送到阜新市教养院进行迫害。在这期间,新收大队副大队长刘某、崔某,多次用电棍电我,有时,他们命令劳改犯人把我架到他们的办公室,用两根电棍同时电击,副院长辛某经常拿电棍电人。
2001年5月中旬,这里的医生以抢救为名,对我进行灌食,五六个犯人把我按到铁床上,捏着我的鼻子,用小盆往我的嘴里灌浓盐水,由于不能呼吸,盐水呛进肺里,这时,院医恶狠狠地说:“用拖布把他的嘴捂住,不让他喘气。”几个犯人捂着我的嘴,我被窒息,眼前一黑失去了知觉,醒来后发现他们正把我大头朝下往外控盐水,大量盐水从嘴里、鼻子里流出来,就这样,在一天时间里,他们就把我窒息两次,经过这样的折磨,我的肺部化脓,咳出大量的黄脓,在我奄奄一息的时候,又被抬到二大队,姓刘的大队长和他手下的五六个恶警用4根电棍电我,他们把我绑在椅子上,用两根高压电棍对着我的两侧太阳穴、玉枕穴,身上同时电击,我被电得昏死过好几次。
2001年6月28日左右,在我被迫害得奄奄一息时,阜新教养院把我和另外两名大法弟子(其中一个叫隋新)送往本溪教养院,到那里,院长一看我这样,没收,把另外两名大法弟子收下了。我又被带回阜新,关押在看守所里,那里的警察说:“你就死在这里吧,这是江泽民的天下。”
2001年7月11日左右,就在我的身体刚刚有点恢复时,阜新教养院又把我送到葫芦岛教养院,刚进教养院,队长刘国华就对我进行了隔离,10月份,我以绝食抗议对大法弟子的关押,在副院长姚闯的指使下,院医王大柱、教育科佟某等五六个恶警用五六根电棍电我,同时还拳打脚踢,造成我左腿盖骨损伤,脸变形,嘴被电得全是泡,大法弟子张旋头部被打破,缝了六针,王洪廷被电得浑身焦糊。在我绝食期间,王大柱命令犯人把我的手脚成大字铐在床上,并把身下床板撤走,只剩下头部、腰部、脚部各一块,34天不让动,就连大小便都在床上,这期间,王大柱还通过插胃管,往我的胃里灌白酒、啤酒(他们也给大法弟子张旋灌酒,张旋对酒精过敏),王大柱说:“你们法轮功不是不喝酒吗?强制让你们喝,院长批准的。”2002年,在我生命垂危的时候,我被抬出葫芦岛教养院,被接回了家。
2002年5月,我在凌钢东区家属区发真象资料时,被凌钢莫胡店派出所伉志一(当时副所长)、恶警孙楠、景全龙、陈国军等人绑架,并遭毒打,第二天送到第二看守所关押,4天后被所长孙连生等四五个恶警送到凌源市南大桥康宁精神病院迫害。院长佴某对我说:“叫你欲生不能,欲死不得。”并和大夫们一起把我绑在床上,天天给我注射精神病用的药品,痛苦难忍。我听到有人给佴院长打电话说:祸害这小子。在这里被迫害的第四天,我们四个大法弟子利用开放时间,扒开窗上的钢筋,从三楼顺窗外不远处的铁梯子下楼,跳墙走脱,从此我开始了流离失所的生活。
2002年11月14日,在朝阳市五一街购物时,被朝阳市北塔派出所恶警绑架,恶警搜走我身上1000元钱人民币,我被吊打36小时以后,被送往朝阳市吴家洼看守所,被迫害5天后,又送往朝阳市西大营子教养院,到那里后,院医李梦秋对我进行插管灌食,鼻子被插破,流血,折磨1个小时后,我被送进小号,第二天副院长金玉成、院长助理程贺田将我送回家,在车里,金玉成对我说:回去接着发传单,下回再抓回来,你就别想活了。
2003年6月26日,我和另外4名大法弟子乘车去敖汉,在朝阳县大庙乡路段被公路巡警劫持,然后他们叫来朝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人,在我们躲避抓捕的过程中,警察连开数枪,在山上,10个警察用绳子把我绑在担架上抬到公路的警车上,把我们四人一同带到朝阳县公安局,另一名大法弟子走脱。在被绑架的过程中,我被他们打得浑身是伤,上衣被扯没了,光着膀子,身上都是血道子,嘴角流着血,裤子被扯烂,穿着裤衩。第二天,我被抬到后院的朝阳县看守所,当天晚上,副所长郝乃峰用电棍电击我的全身,长达半个多小时。我绝食抗议对我的关押迫害,他们用五六个人把我绑在他们特制的木板上,全身动不了,他们用竹板撬开我的嘴,用手指粗的胶管插入我的喉咙,然后再拔出来,就这样插进去拔出来,造成我干呕恶心,有时把胶管全部塞进嘴里,捏着我的鼻子,使我喘不出气来,就这样迫害我几个小时,郝乃峰等恶警累了,就抽根烟,歇一会,然后再这样迫害,有几次使我窒息过去,我被折磨得奄奄一息时,他们才把管插入胃里,给我灌一盆稀奶粉,再加两盆自来水,把我的肚子胀得老大,特别疼,水从鼻子和嘴里冒出来,这时胶管和竹板还在胃和嘴里插着,水呛到肺里,郝乃峰狂笑着对他的帮凶喊着:“灌驴、灌猪就这样灌,董立怎么服的,不得听我们的吗?”董立是杀人犯,他们硬让董立承认是炼法轮功的,折磨董立,董立承受不住,就违心的承认了。这件事我已跟他的亲属核实过了。恶警还叫犯人把我按倒在床上,用水管子往我身上浇水,凉水喷进嘴和鼻子里,呛的喘不上气来。中午时,郝乃峰命令犯人把我抬到放风场曝晒,当时,正值7月中旬,温度在40左右,在那里呆了44天,每天都承受着这样的迫害,第44天时,又把我送到朝阳市西大营子教养院,被拒收。才通知家人把我接回家,并索要人民币2000元钱。
2003年9月2日,朝阳县公安局,凌源市国保大队,莫胡店派出所,20多个恶警将我从家里绑架,当时我正在家里和母亲商量事情,莫胡店派出所韦强、董刚、陈国军先到我家摸底,看我在家,就给公安局打电话,10多分钟后,20多个恶警闯进我家,其中有凌源市国保大队的任胜军、王某、610副主任伉志一、莫胡店看守所的景全龙等,他们强行绑架我,当时我16岁的孩子和母亲护着我,孩子质问恶警:我爸犯了什么罪?!恶警无言以对。其中一恶警掏出手枪,命令他们把我带走,当时他们好几个人按着我的母亲和孩子,强行给我戴上手铐,把我抬上车,开往朝阳市西大营子教养院,到了教养院门口,副院长金玉成对等在那里的一群恶警说:“准备电棍。”过来有半个小时,把我抬到教养院禁闭室,金玉成带领四五个科长和队长用4根电棍同时电我,其中有四大队的大队长戚勇顺、高志国,金玉成也亲自动手,长时间电击。第二天,戚勇顺带领高志国和三个恶警对我全天电击,同时往我身上浇水,电击心脏部位,将电棍插在嘴里电,7天非人的折磨,我已被迫害得遍体鳞伤,之后他们通知家人来接我,妹妹见我被打成这样,气愤的找他们说理,却没人出面,妹妹流着泪将我接回家。
在四年的邪恶迫害中,我所写出的这些,也只不过是我所经历的一点点而已,这四年多,大法弟子每时每刻都在这邪恶的环境中向世人讲清大法被邪恶迫害的真象,承受着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冒着随时可能被抓、被打的危险。但是受毒害最深的却是那些老百姓,他们很多人受江泽民欺世谎言的蒙蔽,反对大法,仇视大法,有的参与迫害大法弟子,法轮大法教人做好人,如果一个人连好人都不放过,那这个人能有什么好下场呢?善恶有报是天理。
大法弟子只是向世人讲一句真话:法轮大法好,就被江泽民流氓犯罪集团迫害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天理不容,据不完全统计,自1999年7月20日到现在为止,全国有862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而他们只是因为做好人,现在我将在2003年9月2日被绑架时迫害的照片,及我所遭受的迫害经历寄给你们,旨在揭露江泽民一伙的罪恶本性及其惨无人道的对善良百姓的迫害和虐杀,让全世界人民知道法轮大法好。让邪恶的江泽民及其帮凶受到正义的审判,善恶必报是亘古不变的真理。
同时,呼吁全世界的正义之士共同谴责江泽民犯罪集团,阻止其继续行恶,帮助营救大陆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2/23/454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