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大法弟子吕继云、刘秋梅被恶警绑架

【明慧网2004年4月12日】4月7日凌晨,莱城区东风村大法弟子吕继云与莱芜市商业局大法弟子刘秋梅在友谊街散发真相资料时,被莱芜市公安局110巡警劫持。此后,两人被强行押往公安局,现被关在市看守所。4月8日,莱芜公安6、7个人带着搜捕令闯入她们家中,翻箱倒柜,将她们家翻了个底朝天,抄走大法书籍、音像资料,和大量真相材料。

据了解,莱芜公安将两名大法弟子关进看守所后,恶警扬言要她们家人交4000元现金,送洗脑班,否则就劳教。

据悉,刘秋梅为抵制非法关押迫害,现绝食,以示抗议。吕继云也坚决抵制迫害。

吕继云,女,近60岁,原东风村妇女主任,因去北京和平上访,曾被莱城区公安分局关押拘留、抄家骚扰,并于2001年被绑架到铁车乡洗脑班多天,进行迫害,强制放弃修炼。

刘秋梅,女,37岁左右,大专毕业,原商业局蓝天幼儿园教师。刘秋梅在家中是一个有口皆碑的好媳妇,好女儿,现在她的公婆、父母都有病在身,特别需要她照顾,还有在外地上学的女儿,现仍不知妈妈被关押。希望国际善良的人士及人权组织伸出援助之手,营救两位被非法关押中的善良女性。

在此我们正告莱芜公安系统参与迫害她们的恶警:立即释放两名善良的大法弟子,为你们的家人、妻儿想一想,不要再继续作恶,不要等到恶报临头才醒悟。莱芜及所有大法弟子将密切关注事态的下一步发展。

在四年多的迫害中,莱芜公安至少犯有以下罪行:

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行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百七十四条 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莱芜市政府(文化北路001号)办公室0634—6214818 6213091
市长公开电话(督查科)0634—6213902
莱芜市委(文化北路001号)0634—6213021
市政法委员会0634— 6213034 书记0634—6223996 6222399
莱芜市公安局(汶源东大街)总机:0634—6212461 网址:https://www.lwgongan.gov.cn
莱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西大街148号)办公室0634—6114187
中共莱城区委员会(凤城西大街)办公室0634—6114983 主任0634—6118916 6119473
莱城区政法委员会(610) 0634—6114453
莱城区公安分局(文化北路)总机0634—6227184 办公室:0634—6213415 局长室0634—6213440
莱芜市看守所电话0634—6172227
莱城公安分局政保科长柳青 小灵通0634—803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