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振巨,男,五十三岁,系永清县三圣乡四道堼村人,熟悉他的人都知道,他是一位正直、善良,不善言谈、乐于助人的人,1997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炼功后按照师父的教导努力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事事为他人着想,勇于讲真话,吃亏忍让,街坊邻居,乡亲们有困难缺帮手都是主动上前,所种的责任田地边地沿从不多种一行庄稼,别人挤占、踩了自己的土地也不与人计较,是村里人人皆知的大好人。
1999年江泽民发动了一场对法轮功的无理镇压,他抱着一颗赤诚的心去向政府反映法轮功的实际情况,却被关進永清县看守所一个多月,并被非法罚款。2000年底韩振巨不顾自己的安危,正义感和良知使他再次進京证实大法,却被扣上了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被非法劳教两年,被送至廊坊市万庄劳教所。在劳教所里,恶警为改变他的信仰每天强制干十五、十六个小时的体力劳动,并派专人進行监视,并以减刑来引诱,但韩振巨始终不为所动,万庄劳教所无力使韩振巨妥协,就将其送到保定高阳劳教所進一步迫害。
高阳劳教所恶警白天强制劳动,晚上不准睡觉,用电棍电、坐死人床等方式折磨大法弟子,在这种丧失人性的迫害下,韩振巨就是坚强不屈,并几次绝食抗议,就这样在劳教所度过了两年的地狱生活,堂堂正正走了出来。
因为他始终不改变崇高的信仰,回到家后永清县公安局一科张振清和乡派出所等人时常找到家中進行骚扰,使得韩振巨一家无法正常生活。2002年十六大前夕,乡派出所几个人突然闯進韩振巨家中,象土匪一样把韩振巨绑架至县经编厂洗脑班关押起来,一同被绑架的大法弟子有四十多人,非法关押达十六天,直至十六大结束才将人放回,更令人气愤的是他们见韩振巨信仰坚定,竟然捏造罪名,说韩振巨去一炼功人家串门是反转化,二次又将韩振巨劳教,于2003年3月23日早上, 韩振巨被永清县公安局政保一科张振清等恶警强行从家中劫持,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直接送唐山开平劳教所。这真是欲加其罪何患无词,大法弟子去北京上访被说成是扰乱社会秩序,串门也成了违法,还要遭受牢狱之苦,这是哪家的王法?如此不说理?一个合法公民、自觉做好人却遭受如此对待,这就是江泽民所标榜的以德治国、人权最好时期!身为公安人员的张振清等人,你们究竟是在保护人民还是欺压人民,难道你们不扪心问一问自己的良心吗?
韩振巨被二次劳教送至唐山开平劳教所后,内心实在无法接受这一无任何道理的迫害,于是绝食抗议,可唐山劳教所却用灌食的方式進行折磨,劳教所见韩振巨还是不屈服,又再次将韩振巨送往保定高阳劳教所進行更加残酷的迫害,高阳劳教所恶警用2寸多粗的木棍把韩振巨打的遍体鳞伤,棍子都打断了几节,有一恶警拿砖头朝韩振巨的头部砸,把韩振巨砸的当时就不省人事,昏迷了几个小时才苏醒过来。后来一警察对韩振巨说,我们也知道你是冤枉的,可是上级让这样干,没有办法,由此可见一向标榜感化、关心法轮功学员的劳教所就是以这样狠毒的方式在干着迫害好人的勾当,还为江氏政治流氓涂脂抹粉欺骗人民。
韩振巨在高阳劳教所险些被迫害致死的消息被家人得知后,家人急忙赶赴劳教所看望,高阳劳教所害怕承担责任就匆忙将韩振巨退回了开平劳教所,使韩振巨的家人白跑了一趟也未见到被打的奄奄一息的亲人。2004年5月14日韩振巨的家属突然接到唐山开平劳教所的通知,说韩振巨病危,等赶到劳教所后,劳教所却不让立即见面,直到第二天才告知家人,撒谎说韩振巨突然全身抽搐,死于心脏病,把韩振巨的妻子带到医院的太平间里见到了再也不能睁开眼睛的亲人,使韩振巨的妻子悲痛欲绝,当掀开韩振巨的衣服,见后背大面积青紫,劳教所做贼心虚,怕事情暴露,给了3000元的赔偿,把尸体匆忙火化,就这样一个健壮的五尺男儿,被于勇,张振清一伙从家中无故劫持到劳教所,被活活迫害致死。
韩振巨含冤迫害致死,令苍天为之落泪,5月15-16日在韩振巨火化和出殡之时,永清县突然响雷阵阵,天降大雨,这是对被害者的哀悼又是为被害者送行。唐山劳教所及永清县610办公室的于勇、公安局张振清一伙胆战心惊,做贼心虚,纠集三圣口赵甲巨一伙人暗中监视有无大法弟子去韩振巨家吊唁,害怕真象暴露出来,可大法弟子们无视小丑们的疯狂,给被迫害致死的韩振巨献上了花圈和挽联,张振清、三圣口乡政府等一伙气急败坏,把正在帮助韩振巨家干活锄草的杜玉凤、汤得秀强行绑架到永清县看守所,现在杜玉凤、汤得秀绝食抗议无端的迫害,被看守所长梁成山迫害的奄奄一息。
在江氏集团近五年的对法轮功的邪恶镇压中,大法弟子始终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向政府和世人讲真象,可极少数人明知大法弟子是好人,却受利益驱使跟随江氏集团继续作恶,中国有句话叫做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奉劝那些做恶者,为自己留条后路,为你的子孙留一个好名,也请善良的人们分清是非。善待别人就是善待自己,善待大法一念,天赐幸福平安,大法弟子的讲清真象,完全是为了救度不明真象的世人,切莫等到真象一显后悔莫及。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7/2/497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