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坐了大约10多分钟的三轮车后; | 走近看,可以清楚的看到上面标志着“劳教所” |
这里是劳教所附近的一个水泥厂在运石头,以前2000年以前这些石头都是人工(劳教人员)往汽车上一个一个的搬的。 | 拐过了路口就快要到了,顺着箭头指着的方向转过去就到了;那个汽车是从采石场运石头的。 |
这是走近了看,可以清楚看见地上汽车的印痕和矿石渣; | 这就是大坑前的那个门。 |
下面这个图就是劳教所的正门前!那个三轮车就是我们来时乘坐的,它现在停在正门口处;由于出于安全考虑,我们没有太靠近。
这个房子是2001年7、8月开始建设,2002年初开始投入使用,顶层是警察居住的地方,二楼是办公室等地方,一楼刚建好时是一个所谓的“教室”,就是给那些所谓转化的人学习、娱乐的地方,每天恶警驱赶法轮功学员在里面看污蔑录像,和邪恶的“转化”资料,每天有两个犯人轮流监管。到2002年10月时候形势急剧变化,下面的教室里不给“学习”了,找了许多力工把偌大的教室给用水泥墙分隔成了4、5间小房间,每个房间都安装了铁门,并在上面了装了猫眼(只能从外面看到里面)。在墙上的水泥还没有干的时候就迫不及待的把学员关到了里面,还有非常浓重的水泥的味道。犯人就是利用这个看管着法轮功学员,一见法轮功学员想睡觉或者没有坐好或者表现的样子好像在发正念就冲進去打一顿,或者观察学员的言行,向警察汇报。
关到里面的没有“转化”的学员绝对不允许和其他任何人相见,包括其他普通的劳教人员,只能等到其他劳教睡觉或者开工了,才允许出来上厕所。并且在里面不能睡觉,没有凳子,只能站着。并且每个房间有三至五个恶警找的犯人专门负责,对他们认为顽固的学员采取各种残酷的手段,如用脚踢,踹,用棍子打,喷辣椒水,用拳头打等等各种暴力手段来逼迫学员所谓“转化”。对于关進去两天用这些手段还不能“转化”的学员就采取了更加残酷的手段,这个手法是2002年9-10月间劳教所专门派警察到北京学习来的,参加此次学习的警察我知道的有:原二大队副大队长何桂朝、管教毕德军、管教大队长姓周的人,管教黎伟成。
在2002年10月20号以后,陆续对那些长期未“转化”的法轮功学员采取了这个极其残忍的手段,其中第一个被虐待的学员李游,就是在这个房子最低层的一个小黑房子里進行的,他们(劳教所所长周洋波,二队指导员李国明)从各个劳教大队抽调了一批心狠手辣的人,绝大多数都是吸毒惯犯或者是黑社会团伙成员,就是他们在晚上或者白天普通劳教人员开工后,拖着法轮功学员到禁闭室的厕所里面,五六个大汉用数米长的布条(那个姓周的警察说他不用手铐,也不用绳子就可以让其“转化”,其实是用布条)把两个手的手腕勒死,再把胳膊根上(腋窝处)用布条勒死,这样胳膊就不流血了,然后把两只手用力背到后面去,交叉用力绞紧,用布条死死捆紧,感觉上极其疼痛;腿也一样,两个脚脖子处分别用布条勒死(死扣),两个大腿的根部也分别用布条死死的勒死,两腿发胀,血液难以流通,然后象我们打坐盘腿一样一只脚先搬上来压到另一个腿的膝盖处(不是放到大腿根部),用布条死死捆住,再把另一只腿也搬上来,因为这只脚压到了另一条腿的膝盖上,所以很难搬上来,但是他们非常用力往上搬,十分疼痛,搬上来后用布条捆住,然后左右各留出一头,一边两个人用力左右拉,本来两腿就不通血膨胀,加上又别过来叠在一起,所以就把两条腿捆的象灌了铅一样,麻木又疼痛,没有了任何知觉,最后把头往腿上一压,用从腿上留出来的一段布条绑住,所以呼吸困难,有时候他们还要到绑好的腿上踩两脚,或者把已经捆背到后面的两个手上栓一个布条,直接绑到窗户上,把整个人吊起来。这样的捆绑大概要持续5分钟到40分钟左右,被绑的人会极其的痛苦,因为血液不通发胀又麻木,心力交瘁的感觉,呼吸又十分困难,绝大多数人都无法忍受这种痛苦,惨叫声不绝于耳。半小时左右,两腿便处于冰凉状态,然后恶警又令他们解开布条,解开时更是令人十分痛苦,过一会儿再绑回去……
在动手绑的同时,还有其他的邪恶之徒拿着师父的照片,并在上面打印了非常难听的脏话并用力往被绑的学员的嘴里、肛门、阴部等处塞,并不断说出不堪入耳的话,使被绑的学员在身心上受到了极大的摧残,再加上被绑的痛苦难以忍受,正念又不强,所以后来许多原来没有“转化”的学员都是在这种酷刑折磨下被迫表面屈服。一旦屈服后邪恶之徒就一而再、再而三的逼迫学员做不好的事,如恶人打印了许多师父的照片并在上面打印了非常难听的话。逼学员在上写不堪入耳的脏话,喊骂师父,用钢笔尖去戳照片的眼睛等,还要烧照片,并被拍照,同时恶警声称“这就是你们对待你们师父的证据,我们要把照片发到明慧网上去,看你们师父还要不要你”,就这样,许多人被迫表面屈服了。这就是后来一段时间全国“转化率”急剧升高的真实原因。甚至有一些学员被这样的酷刑反复折磨,昏迷数次仍继续施暴,可见这些败类有多么邪恶!
曾经参与这样迫害的人员:
直接督促指挥的有:原一所所长 周洋波
二大队指导员:李国明;
管教 毕德军,
直接逼学员写三书:管教 黎伟成,
负责邪恶思想灌输:副大队长:何桂朝 ,
跑腿的管教(送文件,监管学员) 陈富民
负责日常管理:管教 洪远朋(助纣为虐)
直接动手的邪恶之徒(不全):王峰 崔玉才 蒋勇 等
2是三大队的房子,里面曾经关过的法轮功学员有罗晓,单锦成(现在不知下落),罗颂文等,靠近医务所的那边是他们的厂房,生产手表(机械)的配件,表盘等等;
3是七大队的房子,里面曾关过张孟业,申伟,廖晓宏(02年10月份左右,正念坚定的离开劳教所,没有向邪恶屈服),何健洪等。产品类似3大队;
4是一大队的房子,里面曾关过沈明(上面一个“日”字,下面一个“文”字)(现不知下落),张文学,杨子仁(现不知下落)严勇,李贺聪(在02年的酷刑迫害中几天几夜被捆绑酷刑反复折磨,正念坚定,没有屈服于邪恶,02年底左右离开劳教所),李伟国(现下落不明)等,主要生产手工制品,如塑料花,布花等,全部出口;
5是五大队的厂房,里面挤满了人生产类似卡通的塑料玩具,就像挂在钥匙链上的塑料卡通,他们专门生产彩绘;
6 是五队的牢房,里面曾关过饶卓元(2002年8月在此队受到残酷迫害致颈骨骨折,8月份在花都医院去世),李国君,张文学,吴志平,黄德华等,其中直接参与迫害弟子的邪恶之徒王峰就是从此队调到二大队。
7是八大队的牢房,里面曾关过郭志敏、李振瑞、王铿、陆海云等,生产类似的手工艺品,生活条件十分艰苦。
8是七大队的生产厂房,由于是铁板房,烈日当空时里面十分炎热,像个蒸笼一样,
9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地方“禁闭室”,后来所有的各种捆绑酷刑迫害都是在里面進行,多数都是在晚上或者半夜时進行。
从图中可见六队已经荒芜,是因为从2、6队互换后,没多久整个大队的房屋全部粉碎,随时处于快倒塌的边缘,所以大队迁移到图中的2的原来一大队的厂房里住宿,而吃饭场地和食堂搬到图17的8的厂房内。
6大队曾经关押过的学员包括何凯强,陈瑞昌、张攀、鲍殿生,张文学,单锦成,谈伟昌等。
数字7所包围的几间房间就是2000-2001年间二大队用来对学员進行邪恶思想灌输的所谓教室,其下面的11芒果树和旁边的8的木棉树曾经扣过许多的法轮功学员,因为他们抗议迫害,或者是因为“转化”后又清醒。清楚记忆被扣在树11上的学员有鲍殿生(在2002年4月间,被6大队黄姓的管教大队长,梁姓的管教,管教易明因为其抵制“转化”迫害,当天被打倒在地并强行扣住抱大树2天,此一事件,原曾在6大队劳教过的劳教人员何智明(现又被关在2所)、何志华、张国邦等都是参与迫害者。这些人都是广州花都本地人),扣在8上面的有张国良(因01年“转化”后又清醒)、张孟业等。芒果树10也扣过许多学员,
9是一所操练场。
12所示的黑板是進行邪恶宣传的罪恶工具,经常用来对大法進行邪恶造谣,攻击。
20和3、4的底层是02年以前2(6)大队進行奴役生产地方。其中20是铁皮房,夏天里面极其炎热。每天工作20小时左右。
6是食堂。
图中2和19所标示的位置就是改造后用来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小禁闭室。其中19所示的窗子就是那里唯一窗口,02年10月开始,对该房间進行了改造,(原来是所谓的“民管会”成员办公的地方,就是那些已经“转化”的骨干分子商量如何“转化”法轮功学员的地方。)用水泥進行了加固处理,安装了铁门,装了猫眼等,这里是迫害开始的第一站,坚定的学员首先被几个体壮的恶人强行押到此处,在里面首先進行踢打,罚站,几天几夜不准睡觉,逼迫抄写攻击大法的文章等折磨,几天没有效果的就会被拖到图17所示的9的禁闭室里進行残酷折磨。然后被放到楼1的最下面那个由原来的“教室”间隔开的小禁闭室里(图中2所标示露出的一点),被高度隔离,由一群警察挑选的邪恶之徒负责看管,对于他们认为“转化”不彻底的还在里面直接用捆绑酷刑折磨,或者殴打,不准睡觉等。黄德华(大学2年级学生)学员在里面被长期折磨,03年初离开时据说已经精神崩溃。
02年间六大队对学员進行了残酷的迫害,其中直接的总指挥是:
指导员:梁永开 直接指使(预谋教劳教人员用书垫在法轮功学员身上用重锤击打至内脏损伤)
管教大队长:黄某某 坐镇督导迫害,叫嚣“你死好过我死”“吊你在树上7天7夜我就不信你不转化”
管教:易明 动手打学员,并直接给罗国林辣椒水,命令其往法轮功学员脸上,身上,阴部,屁股等敏感部位喷,逼其“转化”。
管教:梁某某 设计指使劳教人员往被扣法轮功学员的树上抹白糖来招蚂蚁叮咬学员等。
直接参与的劳教人员:何智明 何志华 张国邦 罗国林(直接动手迫害)等,这些人都是广州花都本地人
箭头所指即为罪恶的禁闭室。 | 1所示即为2队邪恶的警察居住的场所。2楼是邪恶办公室,底楼就是迫害学员的罪恶禁闭室。黑房子。无法拍到。 |
远处整齐的房子是新盖的工场,02年底厂房全部都搬到此处。 |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8/3/509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