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突如其来的狂风暴雨,全国各地的法轮功学员在冷静思考以后,决定到北京上访,为法轮功鸣冤,为自己遭到践踏的合法的信仰自由申诉。在7.20后续的 10天之内,全国各地超过三十万的法轮功修炼者想方设法绕过610设置的层层关卡到达北京上访。
这时的上访群众面临的就是直接被抓捕,国务院信访办成了拘留所。公安机关抓人依据的就是7月22日公安部通告中规定的“禁止任何人为法轮功上访请愿”。随着成千上万的人被拘捕,一个难题随之而来。由于这个“和尚打伞”的公安部通告只是个行政法规,不是法律,所以无法依此对被抓捕的上访群众定罪、判刑,而行政拘留上限却只有15天。被放出来的法轮功学员可以马上再接着上访。
随着镇压的升级,很快各地都发生了酷刑折磨、殴打法轮功学员的案例。10月7日海外多家媒体报道了山东省招远市一个农妇在田里干农活时被警察抓走并被活活打死的案例。她的名字叫赵金华,因为不放弃修炼法轮功,1999年9月27日被抓走,10月7日被打死。警察们一边打一边问赵金华还炼不炼了,她至死都说 “炼!”。就这样,当局开始全面镇压的两个月后,第一起法轮功学员因为不放弃修炼而被打死的事件就在山东这个宁静的小城里随随便便的发生了。
我们看到,掌握着中国党政军最高权力的当权者,有一天心血来潮,忽然很不喜欢全国各地的老百姓的某种健身方式,尤其憎恨他们把“真善忍”这三个字放在一起,甚至作为信仰。于是乎一声令下,“我就不信制不了法轮功。”红头文件层层传达之后,“一小撮”被划为另类的人就失去了权利,而全国各地便开始“拥护” 和“响应”了。这种并不陌生的情形对于50岁以上的一辈来说,无异于再次揭开了我们这个民族刚刚开始愈合的那道深深的伤疤。
也许毕竟老迈昏庸了,这个傲慢的中国最高当权者,此时此刻居然忘却了中国还有一部洋洋可观的宪法,里面规定了公民的各种权利;也忘却了中国甚至还有一整套公、检、法系统,而针对怎样抓人、判刑,也有相应法律规定了调查、取证、起诉、判决的程序。而此前不久,这个国家的执政党刚刚宣布,要依法治国。
在对法轮功学员肆无忌惮的抓捕持续3个月后,甚至已经开始出现法轮功学员因为不放弃信仰而被迫害致死的案例后,这位“610办公室”的总司令忽然发觉,自己那个依然停留在文革时代的思维,似乎和现代文明社会有点脱节;它忽然发觉,和毛时代不同的是,要对法轮功学员定罪,还得需要一个法律依据。
法轮功问题说到底是个信仰问题,是个思想问题,而现代法律不能对思想定罪,只能是对某种行为定罪。要想“制得了”法轮功,首先必须解决这一尴尬。
据说过去有个“百发百中”的“神箭手”,他的诀窍是先射出一箭,然后以中箭处为圆心画靶子的圆圈。
99年10月30日九届人大推出了一个所谓惩治邪教的决定。虽然谁都知道这个决定就是为法轮功量身定制的“靶子上的圆圈”,不过,惩治邪教并不等于惩治法轮功。要想把“邪教”和法轮功搭上边,还得颇费一番周折。况且“邪教”是个模糊的概念,连《辞源》、《辞海》和《汉语大词典》都还没有把“邪教”这个词收进去,遑论“邪教”的司法定义了。于是随后“两高院”又搞了两次所谓“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际上,这5年来对法轮功学员的处罚都是按照这个“解释”中的细则和与之相对应的《刑法》第三百条的条款来执行的。那么这时候,是不是可以说中国取缔了法轮功呢?依然不能。
首先,人们都忽视了“两高院”根本就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中国《宪法》第三章,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章,第四节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退一步讲,即使“两高院”的解释合法,人大的决议和“两高院”的解释也压根没有提到“法轮功”一词。法律只能规定某类行为是犯罪,而不能说张三犯了某某罪。而具体说张三是不是犯罪,或者说法轮功是不是邪教,这得由法院来判定的。但是法院却从来没有做出过这样的判定。
我在1999年12月回国的时候,正好赶上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治文、李昌等原“法轮大法研究会”4人进行审判。我去申请旁听,我想看两件事情:第一,法院到底怎样判定法轮功是不是邪教;第二,人大做出的决定和“两高院”的解释是10月30日颁布的,而王治文、李昌等4人早在7月20日就被抓起来了。法律上的一个常识就是:不能回溯定罪,也就是说,不能判定一个人在法律颁布之前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江老大自己的头脑里根本就没有法律的概念,却把全世界几十亿人都当傻瓜,这才堂而皇之的在世纪末的中国演出了这么一场先镇压,后立法的闹剧。实际上,那天去申请旁听的几百人全都被抓起来了,我自己也被拘留了一天。而且,抓人的理由非常可笑,说是扰乱社会治安。
后来我在报纸上看到海南有个法官叫陈援朝,他是第一个给法轮功学员判刑的法官。报纸在介绍他对法轮功学员判刑的所谓“事迹”时,提到了这么一句:他“始终严格把握和控制庭审的进度,及时制止了被告人在回答提问时总想就‘法轮功’本身发言的企图。”也就是说,在法庭上,他不允许法轮功学员就法轮功是不是邪教这个问题发言。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即使公诉人把不断宣传的所谓“1400”个“炼功致死”的例子拿来做证据,还得首先证明法轮功炼功群众的死亡率高于中国人口正常的年平均死亡率,因为正常人口中本来就有一定比例的人会死亡,不炼功也是这样。事实上且不说这费尽心机找来的“1400”例不敢接受任何第三方的独立调查,就算是真有这1400例,就算是炼法轮功的人数真的只有1999年7月22日以来官方媒体宣称的200多万,那么法轮功修炼者的年平均死亡率也不到万分之三,远远低于中国人口万分之六十五的年平均死亡率。这反而恰恰说明了法轮功祛病健身的功效。
在这以后的“两高院”答记者问中所提到的“法轮功×教组织”的说法,以及江老大对法国费加罗报宣称的所谓法轮功是“×教组织”也只是媒体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实这5年以来,中国的法院一直都没能摆脱无法合理推断出法轮功是×教这样的一个尴尬。
2003年4月曾为广西百色市法轮功学员梁长英進行法律辩护的律师韦君,在右江区法院第二刑审庭出庭为梁长英進行无罪辩护,公诉人面对韦律师以严谨事实为根据的辩护,理屈词穷,而十分恼怒。休庭后,公诉人立即找到相关人员质问:不是有规定,律师不能对法轮功学员進行无罪辩护吗,谁允许律师给法轮功无罪辩护。随后警察就找到韦律师的主管部门司法局,要吊销韦律师的律师执业资格,并要判处韦律师劳动教养三年。
被江老大蹂躏的法院采取的一贯策略是,说你有罪就有罪,说你是邪教就是邪教,并不需要合乎逻辑的推断。因为有“610”的指示,谁敢不从?
有人说江老大通过“610”劫持中国的公、检、法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镇压,此话不假。这一场镇压从头到尾完完全全都是非法的,镇压的前前后后完全违反中国的现行的法律,违反中国的司法程序,违反中国的宪法。所谓的取缔,也不过是蒙人的幌子。取缔必须是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依照法律来取缔。江老大一伙对付法轮功采用非法的程序,而且还没有法律依据,那叫什么取缔?那只能称作迫害。
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就在于其公正和严厉。当法律不能保护哪怕是少数人的权益的时候,那么法制的大堤就被开了一个口子,接下来就是整个法律秩序受到冲击,甚至崩溃。中国几十年历次的政治运动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并且还有继续证明下去的趋势。今天被划为“一小撮”的“地富反”不受法律的保护,可以随便镇压,明天是右派,后天是知识分子牛鬼蛇神,到最后就是每个人都逃脱不了。
镇压后不久,“610”就下达规定至全国,劳教所、监狱警察的奖金、升迁、政绩等等个人利益要和被关押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的比率(转化率)紧密联系。
曾几何时,我们也听到过类似的命令:每个单位有5%的右派名额。我们知道,这个时候我们就必须眼睁睁看着这个社会体制进入自动的逆向淘汰:没有才能的、道德低下的政治投机者可以踩着别人的头而轻易的走红运,不愿迫害无辜的正直而有才能的人就不必指望被重用。不过仅仅几十年前的历史告诉我们,当维护社会安定的公、检、法系统出现逆向淘汰的时候,社会安定就只能成为奢望了,这时候我们也不必指望社会公义的存在了。事实上,根据“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的调查,凡是积极追随江老大迫害法轮功的大小官员,几乎个个都是生活腐败、作风糜烂的贪官污吏。
有了610的命令,在劳教所行恶的“执法人员”,面对查证事实的受害者家属甚至可以叫嚣“上面有命令,对待法轮功使用任何手段不为过”,“告到哪都没有用,我们有死亡指标!”
曾几何时,我们也听到过类似的叫嚣:“对反革命分子就是要狠!”不过也是仅仅几十年前的历史告诉我们,当“反革命”可以被任意剥夺所有权利的时候,“反革命”的帽子就可以被政治投机者任意推广用来迫害异己了,这个社会最终人人自危,也没能维持所谓的“稳定”。面对不公曾经冷漠的每个人最终都得吞下自己酿造的苦酒。
我们今天已经看到,在冷漠面前,本来对付法轮功上访群众的非法手段,推而广之的被用来对付所有其他的上访者。既然广州天河公安分局的恶警打死了法轮功学员高献民(广州市暨南大学生物老师)、李晓今(广州大学教师)、罗织湘(广东省农垦建设实业总公司职工设计室规划工程师)之后可以不受处分,而其中责任者之一韩立平甚至得到升迁(副局长),那么此后大学生孙志刚无辜被打死的案子发生于广州天河时,我们也不必太过惊奇。当我们得知孙志刚案中最高职位的责任人又是韩立平副局长的时候,我们知道逆向淘汰早已开始。这时候又有谁可以保证孙志刚之后不会有李志刚?王志刚?
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是为我们每一个人而鸣!每个人在“运动”来临之时如果只想着划清界限而自保的话,那么我们这个古老的民族,也许永远摆脱不了下一次 “运动”的命运。冷漠只会使我们的民族离世界文明潮流越来越远,总有一天,灾难会落到每个人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