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的大学教师王大源是怎样被迫害致死的

【明慧网2004年7月25日】王大源,男,三十六岁,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教师,法轮大法修炼者。

2002年10月底,他被绑架抄家后因没有按照邪恶的要求進行所谓的“转化”而一直被拘留不放,2003年的夏天,王大源这个没干任何坏事、更没有违法、被人们公认的好青年被非法判刑8年。

王大源等被非法判刑的大法弟子先被所谓的“集训”,从到哈尔滨监狱集训队的第一天开始恶警每天让他们把折叠凳立着坐在上面不准动,否则就拳打脚踢,一直坐到晚上12点,一连几天,而且还不断延长时间,逼着写转化书(表示与法轮功决裂、保证不再修炼,并对过去的修炼進行悔过之类的内容),臀部都坐坏了。后来王大源和其他几名大法弟子被十几个恶徒围着毒打后关進小号,恶警不仅给他们戴上手铐脚镣而且还把手铐和脚镣连在一起,扣在地面铁环上,使他们站不起来又躺不下,这还不算,还用两人轮流打他们不让睡觉、不让吃饭,逼迫他们写转化书。其实大陆法轮功学员的转化主要就是劳教所和监狱用这样残酷的方式获得的,这就是宣传的所谓“春风化雨”背后的真实写照……可见集训是为了迫害大法弟子使其转化,集训结束迫害仍在继续。

2004年4月2日(周五),为了逼王大源写揭批书(类似于文革中的揭发批判材料,其内容是要按邪恶的要求黑白颠倒、把自己炼法轮功受益说成是如何如何受害了,实质就是让他们编谎言抹黑法轮功),恶徒轮番打王大源,并罚站一天,午饭不让吃。4月3日(周六)王大源在一天的毒打逼迫下答应写,此时他的肉体不再被毒打被伤害,可他的心在滴血,一个人的思想被强奸、灵魂被虐杀,这种精神上的痛苦煎熬着他,王大源经历了怎样的心理历程我们听不到他的诉说无法知晓……最终4月4日(周日)王大源把被迫违心写的“揭批”撕毁了,可见他要保护自己的良知,维护做人的尊严,然而为这——人最基本的权利他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恶徒们本来以为大功告成又有了“业绩”(可上报领赏,有人还可借此升官发财),一见前功尽弃,更加变本加厉的毒打折磨他,最后王大源站不住了,恶警让他在大厅里爬,然后把王大源扔進储藏室。4月5日(周一)眼看王大源都不行了,恶警不管人的死活,还逼他出工,在中午的又一顿毒打后,王大源停止了呼吸。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在江××的邪恶命令下被哈尔滨第一监狱活活的虐杀了,恶警们为逃避罪责封锁消息掩盖真象,然而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 生者的疑问与反思

一个年轻健康活生生的生命在执法机关被执法人员灭绝人性的虐待毒打残害下死去了。生命是可贵的、是应该受到爱护与珍惜的,每个公民的生命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准虐待在押人员,酷刑更是绝对禁止的,那么哈尔滨第一监狱的警察为什么执法犯法?至今害死人命者仍逍遥法外?从王大源被虐杀的过程看,他所遭受的种种惨无人道的折磨都是为了逼迫写“转化书”写“揭批书”,即要强迫转化他。难道为强迫转化就可以施加酷刑?就可以草菅人命?俗语说人命关天,难道强迫转化大于人的生命?大于法律?

那么何谓转化,这转化的命令是何人所下?为什么要强迫转化?这样做合法吗?“转化”是江××灭绝法轮功的一种方式,要求中国大陆所有法轮大法修炼者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不许再修炼了。转化命令自然是出自江××邪恶集团。然而在法轮大法修炼中受益、体验到大法美好的人当然不会放弃,于是被强迫转化,大法弟子被非法绑架、关押、判刑、除专门的洗脑班外拘留所、劳教所、监狱等都成了邪恶势力强迫大法弟子转化的基地。一些地方还为此发明了新的刑具,什么“紧缩衣”“死人床”,据初步统计各地在迫害大法弟子所使用的刑具共有40多种,其残忍灭绝人性,完全是善良的人所无法想象的。更卑鄙的是要求被强迫转化的人编造谎言陷害法轮功和李老师,还要若有其事的以现身说法的形式揭发批判(文字材料和直接表演录音录像)给世人看,把受益说成受害,具有极大的欺骗性;与此同时要求给毫无人道的强迫转化这种邪恶行为涂脂抹粉、歌功颂德,硬把害人的恶魔说成救人的天使,把灭绝人性的迫害说成帮助挽救。不这么做就往死里整。现在大家明白了,近几年经常出现在媒体的所谓原法轮功练习者如何如何说……其中一些就是这样在邪恶的逼迫下上演出来的。每个有良知的人都会觉得简直荒唐透顶、无耻至极,然而这就是事实,王大源不就是死于此吗?象王大源这样被迫害死的法轮大法修炼者到2004年7月8日能传出消息已知姓名的就有1000多人,而在严密封锁下无法把消息上网传出去的又有多少呢?还有许多法轮大法修炼者被迫害致伤、致残、致精神失常。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种悲剧仍在继续,目前全国约有十几万(无法确切统计)法轮大法修炼者被关押在监狱、劳教所、拘留所、洗脑班等处被强迫洗脑,同王大源生前一样受着各种残酷的非人折磨,他们的人身安全毫无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相信法轮大法,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去修炼自己,这无疑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要求法轮大法修炼者转化并实施强迫转化完全是违反宪法的,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江××迫害法轮功,强迫转化法轮大法修炼者,这一违反宪法的罪行应该立即停止,并被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年来对法轮功的镇压不仅使炼法轮功的人历经劫难,而且劳民伤财祸国殃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这场罪恶不应该再继续了,善良的人们让我们共同努力结束这场灾难,要知道每个人的善心正念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