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害的炼功群众中有工人、农民、市民、大学生、中学生、教师、工程师、还有国家干部、党员、领导等。很多党员被开除党籍,领导被迫下岗、降低工资;无故骚扰、监视、监听住宅电话、私拆信件、扣押信件、抄家、罚款等等这些执法犯法的邪恶手段成了陈昌国一伙的家常便饭。在陈昌国的纵容和指挥下,不法人员对法轮功学员罚款累计达十几万元,所得款数均被他们私吞。有的法轮功学员五年来被抄家达二、三十次。他还多次办洗脑班,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他曾邪恶的说,谁炼功砸他的饭碗,就把谁弄進去(非法劳教)。
五年来陈昌国藐视宪法,完全成了江氏的私家打手,狠毒如同当年德国的纳粹的“盖世太保”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打手。他指使手下横行乡里,给广大善良的百姓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许多家庭被逼迫得妻离子散。
最为恶劣的是震惊世界的“梅槛珠被虐杀案件”。霍山县城关镇城东小学55岁的退休女教师梅槛珠,是个有口皆碑的大好人。2003年4月12日她到霍山县落儿岭清潭沟散发真象资料时被人举报,被霍山县公安局拘捕。经过两天的非法审问后,于14日转至六安市看守所,4月22日,梅槛珠被迫害致死。法医在检查身体时发现有多处淤血,体腔内有脏物,最后他们说是胃肠穿孔致死。而当地警察在得知梅槛珠被迫害致死时,惊慌万分,火化那天,街道、车站等处布满了便衣,大肆封锁消息,他们对外谎称梅槛珠是自杀死的,后又谎称是病死的。梅槛珠身体一向很健康,修炼7年来没吃一粒药,说她是病死的,为什么在家没得病,人被抓去就病死了,实在让人难以置信。
陈昌国等人几年来一直在六安地区查找真象资料的来源,其中采用了种种见不得人的手段如:深夜突然潜入大法弟子家中搜查、监视大法弟子、监听大法弟子家中电话,城区内全面布控等等。他们把马头镇大法弟子卫国列为重点迫害对象,曾悬赏万元来抓捕他,使他有家难回,几年来一直流离在外。陈昌国一伙认为梅槛珠的真象资料是卫国提供的,为了尽快抓到卫国,他们使用了邪恶的手段,在十天左右就把梅槛珠女士给迫害死了。二年多来陈昌国用钱买凶,迫害大法弟子发泄私愤,用尽各种阴谋损招仍不罢休。
在梅槛珠女士被迫害致死之后不到一个星期,陈昌国又指使手下裕安区的张群和平桥派出所董敏等人,采取流氓手段砸坏邵必霞家的铁门,最后翻墙入室绑架了大法弟子邵必霞,并非法劳教三年。为了达到个人目地,陈昌国任意判法轮功学员劳教。因为很多通过法院根本就判不了的。
2004年,法轮功学员曾多次写信、打电话劝阻他不要迫害法轮功学员,应该遵守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他不但不听,而且在今年又非法抓捕了大法弟子张永珍、张永瑾等人。张永珍又被非法送去劳教,张永瑾仍被关押在看守所。
陈昌国用金钱诱使恶警迫害法轮功学员,他们明明知道炼法轮功的都是好人,也知道江氏集团镇压法轮功是错误的,邪恶的迫害完全是建立在谎言的基础上的,他们对政府内部的广大公务员们都在极力掩盖和欺骗,不惜用人民纳税的血汉钱来办洗脑班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陈昌国紧紧追随江泽民作恶多端,极大的助长了公安政法系统内部的贪污腐败;恶警对法轮功学员任意用暴力刑讯逼供可以不受任何追究,对梅槛珠的死因极力封锁庇护杀人凶手;恶警对法轮功学员抄家,敲诈勒索来的钱财绝大部分都被他们私吞,并且不允许留下任何合法的收据和凭证,严重败坏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陈昌国一伙如同黑社会的流氓一样无法无天。最近陈昌国又在大力推行江氏集团的“反×教警示教育”活动,他亲自上阵督促,对各级中小学生灌输谎言,毒害了成千上万的孩子们,从而捞取政治资本,执意要把好人当坏人打压,善恶不分、助纣为虐,实在是天理难容啊!
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了这样一段话:“对这些侵犯人权犯罪案件,无论发生在什么领域和部门,无论涉及到什么人,包括发生在检察机关的都要坚决查办依法追究。”我们希望有关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和法院,本着保护善良、匡扶人间正义、依法治国的原则,认真查明梅女士的死因和陈昌国及手下人的犯罪事实,严惩凶手,给梅女士家人和所有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一个公正的说法。
经调查证实,六安地区曾积极参与了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责任人有:政法委书记、610头目陈昌国和金安区政法委主任陈久铎;金安区公安分局一科科长王美全、干警:潘钧、王传如;裕安区的张群、平桥派出所董敏;还有原六安市公安局局长郭德逸、公安局副局长叶辉、刘××、赵登杰、六安看守所所长韩建国、周医生、王传为、余兴天等人;霍山县的赵凡松(现交警队副队长)、王磊、徐德银、孙秀云;霍邱县的张立舟等人;寿县的高大敏、王安华、姚传新;金寨县的曹志等人。以上不法人员有的现在还在迫害法轮功学员。鉴于他们的各种恶行,可以确定他们犯有以下罪行: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8条、247条、248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绑架罪(刑法第239条)、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侮辱罪(刑法第246条)、诽谤罪(刑法第246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