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4年4月14日)近日,同修展开《关于大陆弟子在反迫害中增强法律意识多运用法律知识的一点建议》的讨论,有同修建议“是不是可以让有法律知识的同修(律师,法官及从事法律专业的人员)系统的把邪恶迫害我们所违反的所有法律条款和章节制成传单和小册子”,我想起明慧网在2001年2月26日有一篇文章,题为《江泽民政府镇压法轮功违反了哪些中国法律》,总结的很全面,由于时间的推移,以及新法律的制定和旧法律的修改,为了节省同修时间,现转录并修改如下:
江泽民政府镇压法轮功违反了哪些中国法律
一.中国宪法
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在中国大陆,中国警察可以随意没收法轮功学员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包括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且由于非法拘捕对于学员私有财产造成的巨大损失从来没有给予任何的补偿。
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财产权、隐私权、知情权、人格权、住宅权、人身自由、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
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任何中国公民,包括法轮功学员有权和平集会,如集体炼功,参加心得交流会及法会等;但现在中国大陆这种权利完全被剥夺。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目前,在中国大陆这种权利完全被剥夺,中国警察可以任意逮捕法轮功学员和侵犯法轮功学员的私人财产(需要从明慧网,新生网等上面收集数字金额,财产种类等等),并且不出示任何许可证,如:逮捕证。天安门广场几乎每天警察都在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
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目前,在中国大陆这种权利完全被剥夺,中国警察可以任意闯入法轮功学员的私人住宅,并且不出示任何许可证。自从所谓的“天安门自焚事件”之后,江氏政府挑动群众斗群众,已经出现有人拿着铁铲等工具,非法闯入法轮功学员的私人住宅進行所谓的“强制转化”。
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進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目前,在中国大陆这种权利完全被剥夺,国务院的下属机构“信访局”变成了警察局,法轮功学员向政府申诉的唯一结果是被逮捕。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 在大陆的监狱,法轮功学员经常被迫长时间的劳动,有的甚至长达一天16小时以上工作时间,被迫少睡,甚至剥夺每日睡眠时间,有的地区,一天只给2小时睡眠时间,严重剥夺了合理的休息时间,给学员的身心带来极大痛苦。
二.刑法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目前,在中国大陆,中国警察明知对法轮功学员采取的残忍手段会危及他们的生命,仍然明知故犯。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1600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可列出去世学员的名单、年龄、性别、职务以及有关西方媒体报导)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目前,在中国大陆,中国警察对法轮功学员身体的伤害不计其数。(列举大量的照片、图片)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37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在中国,法轮功女学员在监狱里,有的被关進男牢,有被强奸,轮奸,甚至有的被当众强奸,对怀孕的女学员强行引产致身体健康遭到严重迫害。
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目前,在中国大陆,中国警察对法轮功学员采取极其残酷野蛮的手段,以逼迫法轮功学员写所谓的“悔过书”,企图强行转化(可列举大量的照片,图片、数字及外电报导)。
第248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進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目前在中国大陆,中国警察对被非法关押在监狱中的法轮功学员,采取极其残酷野蛮的手段進行虐待,包括各种酷刑(列举大量酷刑的名称和种类),以及对女学员的性侵犯,性虐待甚至犯有强奸罪(列举一些女子劳教所的名字和折磨女学员的行为)。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大陆的新闻媒体及有关人员,利用“自焚”骗局,“投毒”诬陷事件,欺骗并煽动全国人民对法轮功的仇恨,使其主动配合警察,举报法轮功学员情况,干扰了学员的正常生活。
第253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目前大陆邮政工作人员堵截法轮功学员的私人信件并非法没收财物。
三.刑事诉讼法
第160条:有权获得法律代表
------------ 目前,在中国大陆这种权利完全被剥夺,在政府的高压下,没有律师敢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并且被政府有关部门告知,不准对法轮功学员提供法律援助。
四.公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6条(2):罚款限额1—200人民币
------------ 目前,在中国大陆,对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的罚款高达5000元人民币。
第6条(2):拘留时间1—15天
------------ 在中国大陆,对法轮功学员的拘留时间普遍超过30天,甚至更长。
五.所谓“邪教”问题
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采访时公开宣称“法轮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紧接着,10月27日、28日,中央电视台和人民日报先后播发,刊登了题为《法轮功是邪教》的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此后,公安部门就把这种言论作为镇压上访修炼群众的执法依据。作为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情况下,突然向世界宣布法轮功是邪教。根据《宪法》第5条和第80条的规定,国家主席无权对任何重大事件独自定性和定罪。江泽民的上述言论超越了《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权限,是不合法的。
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部门的大肆抓捕和关押表示疑虑和不满,1999年11月司法部编出了一本《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知识问答。司法部是一个执法部门,根本无权给法轮功定性,可它硬是强词夺理地把法轮功说成是邪教。
在1999年10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法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份文件中,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这说明“两高”明白他们无权确定法轮功的性质。
1999年10月30日,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并未提到法轮功,也就是说,这个能行使立法权,能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的国家权力机关没有确定法轮功是邪教。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迄今为止,在中国并不存在确定法轮功是邪教的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才能对重大问题行使职权。像确定哪个人群/团体/组织是邪教这样重大的问题,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议案形式表决通过,否则即是违宪行为。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4/23/47323.html)
文/李冰
(明慧网2002年6月28日)最近看到这样一则报道,说是有的地方在“反上访”运动中竟出现了这样的标语:“严厉打击无理上访!”“坚决打击越级上访!”看罢报道,我不禁悚然而惊。以我的理解能力,“严打”斗争,打的就是杀人越货、称王称霸这类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稳定的刑事、经济犯罪,当然也不妨顺便打打卖淫嫖娼、偷鸡摸狗之类素为人所不齿的龌龊勾当,但“上访”──即便冠之以“无理”、“越级”之类的修饰语,归根结底还是人民内部矛盾──算是一条什么样的罪状呢,竟也赫然在“严厉打击”、“坚决打击”之列?人民政府不是姓“人民”吗?各级政府部门不是都设有信访办以示对群众上访反映问题的支持鼓励么?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什么“上访罪”,反倒对支持上访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一些人的眼中,上访一直是一种不仅让他们挠头,简直是让他们深恶而痛绝的行为,对那些不屈不挠的上访者,他们一向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必欲除之而后快。在有些地方,权力对规则的阐释还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据一位熟悉内情的朋友告诉我,每当有上级领导到下面检查工作,某些地方官们第一个要摆平的对象就是上访者,千方百计要防止发生“拦轿”喊冤的现象。对那些屡访不改的人,他们有软的和硬的两手。软的一手是调虎离山,让单位把他们派出去出差、学习;硬的一手是分派警力直接把他们“管”起来,甚至干脆找个理由把他们抓起来。有时候,他们还会一改往日的官僚主义面孔,对受了委屈的“子民们”异乎寻常地关心起来,让他们感觉似乎问题有解决的希望,同时提出警告,叫他们不要乱说、乱动,否则的话,嘿嘿……在某些掌权者的眼中,上访就是有罪,而且是犯上作乱的大罪,甚至比杀人放火、拦路抢劫还罪不可赦。
我所惊讶的,不过是这些标语的直露,想不到他们竟敢把这一点点遮羞布扯下来,让你看个赤裸裸。但他们说起来,可能仍是振振有词:“我可没不让你上访呀,我打击的只是无理上访、越级上访呀。”哦,原来他们在关键部位,还盖了块透明的小纱巾。其实不盖又怎么样?没听过某乡长的名言吗:“本乡规民约若有与宪法不符之处,以本乡规民约为准。”何况,人大又没对“上访罪”立法,还怕什么呢?
只是,老百姓不免又要失望了。严打严打,治乱世之重典也,原指望着它把黑恶势力扫除殆尽,创出个太平世道来。可这样(靠重点打击上访者来)执行“严打”的地方官,把自己把群众置于什么位置呢?就算他们打掉几个街痞、村霸,就能保证老百姓一定会过上好日子吗?(读者推荐,有删节)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7/3/23731.html)
(明慧网2001年12月15日)
DONG先生:您好!
我是11月20日因在天安门广场打坐被捕的澳大利亚西人法轮功学员MYRNA MACK的朋友,也是中国人。她给我转来了您写给《大纪元》的信和她给您的回信,并征求我的意见。我在此也想冒昧地给你写封信,希望您不会介意。
您在信中谈到法轮功在中国是非法的,我在此主要想针对这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我本人不是学法律的,但我生活在一个法律之家,难免对法律问题有些兴趣。
首先我想谈的是,关于法轮功的法律中国是没有的,行政法规有两个,一个是99年7月22日由民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通告》,一个是公安部在同日颁布的“六不准”《通告》,不准任何人以上访、静坐等方式举行维护法轮大法的活动、不准法轮功学员聚会、集体炼功、不准散发宣传法轮功的材料、不准在任何场合张贴、悬挂有法轮图形、法轮功字样的横幅、标语,等等。
我们先来谈谈民政部的通告。
第一, 它取缔的是一个早已不存在的“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原来是隶属于“中国气功科研会”的一个分支协会,从96年起就已退出了该协会。在此之后,有关法轮功学员曾多方奔走,向民政部、统战部、人大、宗教事务管理局、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等等机构都提出过登记申请,但没有一个地方受理。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民政部的“取缔”《通告》与《宪法》的该条款冲突。《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一个部门的法律、法规与之冲突的话,都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 即便是民政部的《通告》成立,它取缔的也只是仅有几名成员的“法轮大法研究会”,而非法轮功本身。法轮功只是一种功法,或一种思想,如何取缔?
同样道理,公安部的“六不准”《通告》也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保障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言论、出版、信仰自由的条款,也是不能成立的,是非法的。以“不准以上访形式维护法轮大法”的规定为例,上访制度的确立就是为老百姓受了冤枉有个地方说话的,为什么就偏偏不准为法轮功上访?一个律师曾对我说,一个人哪怕就是买了炸药将天安门炸了,他都有为自己辩护或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这条通告这么武断就将法轮功学员上访的权利剥夺了,不可笑吗?
还有一些人认为中国政府已把法轮功定为了×教,也有许多法轮功学员被以“组织和利用×教罪”被判了刑,最高的达十八年。
其实中国政府有没有把法轮功定为×教呢?没有。第一次将“法轮功”冠以“×教”二字的是江泽民个人。他在99年10月25日在法国接受《费加罗时报》的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出了“法轮功就是×教”的说法。第二天《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人民日报》的社论是法律吗?不是。我们都记得若干年前的《人民日报》还发表过《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这样的社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了吗?也没有。
80年代末颁布的中国新《刑法》第300条是关于惩处邪教的,但对于什么是邪教却没给出定义,也没有实施细则。99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刑法》第300条的实施细则,里面给出了邪教的六条定义,包括“教主崇拜”、“聚敛钱财”、“精神控制”、“秘密结社”、“扰乱治安”、“宣扬歪理邪说”等六条,但对什么是“歪理邪说”还是未给出定义。
但不管什么说,这个细则里从头至尾也没有“法轮功”三字,国家也从未通过任何法律的程序来认证法轮功到底符不符合这个细则中的“邪教”定义。其实政府是利用许多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个偷换概念的把戏:先用《人民日报》发一个《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再由人大通过所谓惩治×教的实施细则,很多人就以为镇压法轮功已有了法律依据。
那么也就是说,直到今天,炼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而以“组织和利用‘×教’罪”将法轮功学员判刑则全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是其一。其二是法律是不具有溯前性的,即新颁布的法律对法律颁布前的行为是没有制约力的。而在此细则颁布前所有被判刑的法轮功学员的“罪名”照样是“组织和利用‘×教罪’”云云,这是什么法律?
正如您所说,中国很多人法制观念不强,但中国人却都很懂政治。大家都知道《人民日报》代表的是党的声音,党说了的事情就要做到,不管采取什么手段。一个派出所所长曾对我说:“政治斗争只有输赢,没有对错!”虽然法轮功不搞政治,但当权者认为它搞政治,所以就决定了要镇压,而采取的手段,完全是与文革一样的政治斗争的形式,只不过时代不同了,它这次想给自己的政治运动披上“依法治国”的外衣而已。所以刘少奇面对的只是小小的红卫兵,而法轮功学员面对的,是国家的警察、监狱、劳教所和拘留所;红卫兵的武器是木棒、批斗牌,而警察的工具是手铐和高压电棍。
99年7月以后,我父亲所在市的司法局曾将全市的律师召集起来开会,传达关于处理法轮功问题的文件,文件的要点有:
1、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因此虽然一般的刑事犯可以由律师出面保释,但法轮功学员一律不得保释;
2、法轮功学员“大方向”就错了,因而在法庭上为其辩护时,不得象其它案件一样,去抠公诉人的什么证据充分不充分啦、事实确凿不确凿啦等“小问题”;
3、律师的辩护状必须上交给有关领导审批,在法庭上辩护时,只能照审批过的辩护状作书面辩护,不许说辩护状之外的话。
这是“依法治国”吗?这还只是镇压早期的文件,现在怎么样了我就不清楚了。有几个在中国长大的人不明白只要《人民日报》一发社论,就又要“运动”了。跟党对抗有什么好处呢?我不知您是哪一年离开中国大陆的,但我相信你一定听说过五六十年代中国的一句名言,叫“党指到哪儿,咱打到哪儿”,那时的许多党员和群众真的是这样做的;進入八十年代以后,就象您一样,大家渐渐地对党失去了信任,许多人也变得油滑了,于是这句口号不知被哪个天才改成了“党打到哪儿,咱指到哪儿”。这让我想起了以前不知在哪儿看到过的一个故事,说有一个人射箭,回回都是十环。旁人请教他诀窍何在,他答曰:“先将箭射出,然后再画靶心。”
那么今天江泽民对法轮功的“政策”也好,“法律”也好,不就是这样的吗?先决定要整治法轮功,再一个一个去制定所谓“法律”。
由此我又想到了有关法律的另一个问题,即法律不是独立于社会道德体系而存在的,我想在原始共产主义,如果财产都是公有的话,那一定不存在偷窃和抢劫罪。所以法律应该是用来维护一定的道德体系的,是用来惩治那些不能自觉遵循道德准则的人的。而社会的道德体系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是不是遵从某种天理或古训呢?MYRNA 告诉我她在中国被抓时曾问警察,我们举一个“真善忍”的横幅犯了什么罪,而警察则恶狠狠地告诉她:“‘真善忍’这仨字现在在中国就是犯法的!”这样的话,在外国社会听起来不就是跟笑话一样么,但在中国它却是现实。如果一个社会、一个政府、一个政党或一个法律,要去打击维护人类最根本的道德体系,要去打击“真善忍”的话,这样的事不可怕么?
写到这里,我不妨告诉您一个我原本没打算告诉您的“秘密”。我也是法轮功学员,只因为给我公公婆婆写了一封向他们解释我为什么要炼法轮功的信就被判了一年劳教。那么警察是怎么知道我写了这封信的呢?是利用黑客手段在信通过EMAIL往外发送时从网上将该信截获的。警察从网上截公民的电子邮件的做法合法吗?我劳教票上的罪名是“利用国际互联网为‘法轮功’×教组织鸣冤叫屈,煽动对抗国家法律实施”。
警察明确告诉我们,我们法轮功学员到劳教所唯一的任务就是被“转化”,“ 转化”了可以提前放,不“转化”是绝对出不去的,到期也不放,再给你延期。“转化”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要写“保证”出去后不炼法轮功了,还要写“揭批”材料,批判法轮功哪里不好,写得不“深刻”还不行呢。
但凡懂一点法律的人都明白,法律是制裁人的行为的,跟人的思想无关。一个杀人犯再怎么写保证说他以后不杀人了,他也得为他已杀过人的行为负责。而法轮功学员为什么一写“保证”就能放呢?说明当权者自己也下意识地认为法轮功学员并没有违法犯罪。
总而言之,江泽民政府整个对待法轮功的过程,就是一步一步不断违法的过程:违天法、违国际法、违自己的宪法、甚至违自己劳教所的法。而发展到今年的“打死算自杀”就更不知道是哪门子的法了。
您在信中还提到您很不理解在西方社会长大的、法律意识都应该很强的人为什么会跑到中国去“犯法”。这让我想起我上大学时一位教授对我们说过的话,他说每当你发现一种你不认识的矿物的时候,你都应该感到高兴,因为这意味着你又要认识一种矿物了。同样道理,当您发现了一种您不能理解的社会现象的时候,说不定就意味您在思想上将有所突破了。找一本《转法轮》看看,我想可能对您有所启发。
《转法轮》可从下面网址免费下载:www.falundafa.org。
您的朋友
2001年12月13日
文/陈海亮
(明慧网2001年3月27日) 1999年10月8日和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分别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邪教法”)。
笔者在此仅就与“反邪教法”有关的几个问题進行一番纯粹的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反邪教法”构成司法解释上的越权并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
根据规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有权就“审判或者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進行解释,这项权力不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权。根据宪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解释法律只能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進行。据此,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進行司法解释时必须严格尊重立法机关的意图,这些意图具体表现为法律条文的原义和立法精神,司法解释应该和法律条文原有的含义具有字面上的或者逻辑上的联系。
“反邪教法”实质上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刑法第三百条的司法解释。在“反邪教法”中,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刑法第三百条的解释超越了司法解释应该遵守的限度,实质上行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权甚至立法权,因此明显构成法律上的越权。
对解释权的滥用必然破坏罪刑法定原则。按照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就不能将这种行为扩大解释成为犯罪;法律规定为这种罪的,最高法院不能将其扩大解释成另外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
但是,“反邪教法”违反了前述法律原则:
第一、按照刑法的明确规定,只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等极少数罪名涉及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构成犯罪的问题,不存在其它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这种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法定情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反邪教法”中将“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认定为构成犯罪并将其完全等同于“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这样解释的结果是将无罪的行为规定为有罪,构成新的立法行为而不是什么司法解释;
第二、“反邪教法”将“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進行邪教活动”规定为一种“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但是,刑法中从来没有将“维持邪教组织存在”和“進行邪教活动”定为犯罪的意思表示,其关注的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進行几种特定的犯罪行为的情形。“维持邪教组织存在”和“進行邪教活动”至多是一种犯罪预备的状态,它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并不相同,而且这些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也十分模糊和不确定。什么叫“继续進行邪教活动”呢?它和正常的信仰自由的界限在哪里?显然,这种扩大解释在刑法原文中缺乏足够的依据;
第三、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明确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進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進行,造成严重损失”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在“反邪教法”中,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将“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進行惩罚。这样,本来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行为变成了“反邪教法”规范的对象,而且构成犯罪的条件大大降低,对社会危害性的要求也模糊了,处罚也严重了。于是,一种可以明确地归入较轻犯罪的行为在“反邪教法”颁布后却可能面临另外一种指控和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同理,“反邪教法”规定的“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来属于刑法“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调整的范畴,却在“反邪教法”中被解释成另外一种犯罪,从而导致更苛刻的法律待遇和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第四、刑法第三百条规定,对“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進行惩罚。在刑法中,“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是很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中的一种,它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不同的犯罪行为,各自具有确定的但不同的法律含义。
在“反邪教法”中,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把“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属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等统统纳入“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范畴,这种过分扩大的解释违反了刑法对不同犯罪行为的明确区分,超越和扰乱了刑法原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表述的立法本义,造成不同罪名的混淆。
实际上,在“反邪教法”中只有“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这一规定才真正符合“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本来含义,其他的解释都和刑法原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没有字面和逻辑上的联系,是一种严重不适当的司法解释。如果在司法实践确实有必要就有关利用邪教组织進行犯罪的法律规定進行补充,应该由人大常委会来進行解释或者对刑法進行修改,而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力。
●“反邪教法”不是司法实践和司法经验积累的产物
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时候,通常都是由下级法院和检察院将在具体的审判和检察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难题和相应的解决建议层层上报给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再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司法政策和法理上的把握制定司法解释,而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制定“反邪教法”这样重大的司法解释中却没有遵循通常的程序。
那么,在缺乏司法实践的支持和有关的经验积累的情况下,“反邪教法”是根据什么对“邪教组织”進行定义的呢?这种定义有事实依据吗?一个涉及犯罪认定的高度概括的定义往往都是司法机关在许多司法程序中经验积累的产物,不同的法律程序往往面临不同的法律和事实问题,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是如何对“邪教组织”進行判定并予以定义的呢?作为具有相互制约关系的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是如何脱离具体的司法程序就“邪教组织”这一十分笼统的概念达成一致的看法的呢?
“反邪教法”给予“邪教组织”一个笼统又缺乏事实根据的定义,没有为办案的司法机关提供具体的和可操作的指导,却可能使办案机关在对“邪教组织”这样重要的事实问题進行认定时流于形式或者使这种认定充满不确定性,造成大量的枉法裁判。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反邪教法”在法律上面临的困难。由于这些法律上的不足,“反邪教法”实质上成为迫害正常的信仰自由的工具。在政治运动的污泥浊水中,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仓促参与损害了自身的独立性和严肃性,构成司法权力的滥用,为大陆法治建设留下了难以抹掉的污点。
(读者推荐)
(明慧网2000年12月8日) 我是一名参警已有一定年限的民警,对刑事强制措施有一定的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的到固定住处实行监视居住,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由执行机关到指定的住处進行监视居住。从1999年以来,电视上说法轮功是×教。但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及其补充规定没有哪一条款写着法轮功是×教,人民的最根本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也没有通过此种说法。所以说法轮功是×教是不合法的,对法轮功练习者集中起来進行监视居住更是不合法的。
在此之前我不了解法轮功,通过看管法轮功修炼者,经过接触、了解,我发觉他们是非常好的人,总是为别人着想,他们按着真、善、忍三个字去做有哪一点不好呢?而且我发现他们对政治一点都不感兴趣,把名、利看的很淡,那为什么说他们参与政治呢?从北京出差到此地的人士说:电视上说法轮功人员围攻中南海。什么叫围攻?包围起来進行攻击才是围攻,我们在北京看到法轮功学员秩序井然的,又没有影响交通,只是想反映他们的真实情况,并没有闹事,所以我们北京当地群众对法轮功修炼者被判刑与劳教感到不满,也不能够理解。
我希望所有有良知地人们都来对法轮功说一句公道话,现在中国社会应该顺应国际潮流,应该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个别人说了算。
一个说出心里话的民警
2000年12月7日
文/北京法轮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0年4月25日)距去年的“4.25”事件整整一年了。当法轮大法(法轮功)和我们----大法修炼者遭到无端的污蔑和不公正的对待,甚至被非法抓捕、关押,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时,我们一直在忍受着。我们(特别是外地的大法弟子)曾以最和善的方式,不畏艰险地走出(進京)上访,想让中央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了解法轮功和我们修炼的实情,了解修炼群众在各地受到迫害的实情,希望他们听取意见,调查核实,改变态度和处理方法。但时至今日,大法弟子们仍在受着不公正的待遇,×教的帽子仍然扣在法轮功和我们的头上。
我们一直在承受着,容忍着。这决不是我们惧怕什么,也不是我们不懂法律。本文的目地,就是要以书面的形式向全国人民,以及全世界说明:在中国,定“法轮功是×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法规;抓捕、关押法轮功修炼群众是犯法行为。而且,这种犯法行为是伤害天理的、全国性的、涉及人数最多的,其严重性是史无前例的。
法轮大法是佛家上乘修炼方法。它的创始人李洪志老师于1992年5月开始讲法传功以来,所到之处均受到学员们的热烈欢迎和衷心拥戴。而且发展得非常迅速,学员人数达上亿人,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大法直指人心,要求修心性,要求人心向善,提高人的道德水平。李老师告诫我们:“你想做一个好的修炼人……你首先得做一个好人”。老师又明确指出:“其实人类一切不好的根源就是因为人的道德败坏了”,“人类根本的出路……是修德于天下”,“他能使一个地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以至人类的道德回升、幸福祥和”。老师的话句句说到了我们的心坎里,因为我们都有做好人的愿望,对当今社会道德的大滑坡深感忧虑。学了大法以后,我们初步认识到宇宙的法理,努力严格要求自己,而且在修炼过程中又切身体验到大法的威力。我们真修弟子都达到了无病一身轻的状态。可见,法轮大法是真正的正法,能使修炼者真正受益,能促使社会道德回升。
对于这么好的一个功法,很多人能理解,但也有一些人不理解。特别是人数一多的时候,就不易为某些人和某些职能部门所理解。李老师早有预见:“正因为我们的路走得太正,常人社会中一切不正的,不够正的,甚至于不够完善的,都会认为我们是他的一个障碍。……可能有的东西就显露出它的不足了,”但是,真正破坏大法的只是极少数人。
1999年4.25的集体上访事件发生后,国家主席江泽民极为震怒。他听信了主管政法工作的个别领导人的别有用心的谎言,在对法轮功真实情况知之甚少的情况下竟发出誓言:“我就不相信马列主义的、无神论的共产党就不能战胜法轮功”!一句话就把上亿的修炼群众一下子推倒了党和政府的对立面。随后,派大批人员到全国各地搜集法轮功和李老师的所谓“罪证”。这种先下结论后找证据的作法本身就违反了党的原则。试想,那些派出去的人员要不想方设法地带回点“罪证”来,他们能交得了差吗?
接着,7月22日,在已抓捕许多法轮功辅导站负责人,在布下阵势大抓上访修炼群众的同时向全国宣布:民政部作出决定,宣布取缔法轮功;公安部发出通告,宣布六条规定。从此开始了对法轮功修炼群众的全面压制。与此同时,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新闻媒体一起出动,对法轮大法和李洪志老师進行连续轰炸达一个多月之久。
10月25日,江主席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采访时公开宣称“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教”。紧接着,10月7日、28日,中央电视台和人民日报先后播发、刊登了题为《法轮功就是×教》的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此后,公安部门就把这种言论作为镇压上访修炼群众的执法依据,使大法弟子们受到更加残酷的迫害。
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部门的大肆抓捕和关押表示疑虑和不满,11月司法部编出了一本《依法取缔×教组织、防范和惩治×教活动》的知识问答。司法部是一个执法机构,根本无权给法轮功定性,可它硬是强词夺理地把法轮功说成是×教。书中对法轮大法肆意歪曲,谎言连篇,企图扰乱视听,把镇压修炼群众的行为合法化。
但是,破坏《宪法》来污蔑法轮功的言行是掩盖不了世人耳目的。首先看公安部的《通告》。公安部是一个执法机构,它有发布某些通告的权利。但是,它无权给法轮功定性,无权剥夺上亿法轮功群众所享有的、《宪法》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公安部的禁止“串联”等规定,是要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它的禁止上访的规定,是要剥夺我们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提出申诉、控告等权利,这违反了《宪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国家主席,江主席在没有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情况下,突然向世界宣布法轮功是×教。根据《宪法》第五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国家主席无权对任何重大事件独自定性和定罪。江主席的上述言论超越了《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权限,是不合法的,而且也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更不符合事实。
至于人民日报10月27日的《法轮功就是×教》的文章,以及各媒体的大量攻击法轮功的报道,明白人都知道,这些都只不过是所谓的舆论导向,更不能成为执法的依据。应该指出的是,在事先定好调子后又过分地强调舆论导向,而不顾及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实事求是,就必然会造成对法轮功的大量报道失真。只要是骂法轮功的,只要是污蔑李洪志老师的材料就如获至宝,不加核实地一概采用;而对大法弟子们通过修炼达到身心健康的数不尽的明显事例,却一句话也没有。这真是新闻广播电视界历史上的一大败笔!
在10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份文件中,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这说明“两高”明白他们无权确定法轮功的性质。
10月30日,在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教组织、防范和惩治×教活动的决定》中,并未提到法轮功,也就是说,这个能行使立法权、能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的国家权利机关没有确定法轮功是×教。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就是迄今为止,在中国并不存在确定法轮功是×教的任何法律依据。前面列出的个别国家领导人的言论,只不过是反映了个人意愿;有关国家机构的文件和各种媒体的舆论,都不过是一些越权行为和肆意歪曲,是一堆恐吓和欺骗。“法轮功就是×教”----这是讲出来的,批出来的,“炒作”出来的,它决不能成为公安、检查、法院等机关执行法律的依据。何况,法轮功根本就不是×教!
根据《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才能对重大问题行使职权。像确定“法轮功是×教”这样重大的问题,这样一个对上亿公民----法轮功修炼群众掀起全国性“政治斗争”的“大是大非”问题,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议案形式表决通过,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组织的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来认真负责地处理问题,怎么能行?怎么能象起哄似的,采用大造舆论和一些不合法的手段来给这么重大的事情定罪?!
可是,自去年7.22以来,各级政府动用公安人员和看守所、监狱等专政机构,对上访的法轮功群众大肆抓捕和关押,甚至殴打、施刑、判刑。不少大法弟子被窃听、被监视、被抄家。不少大法弟子被所在单位扣发工资,开除公职……。这一切都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的法律,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性,也严重地败坏了中国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声誉。
现在,局势依然很严重。大法弟子们有理无处诉,一申诉就挨抓、挨整。这究竟是依法治国还是强权专制?我们修炼者认为只有修德才能治本,可是,如果连法制都做不到,又怎能谈上德治呢?
今后,无论国家、政府各部门对我们怎么样,我们将坚持走正自己的路,善待一切。我们仍然会做一个好公民,遵守法纪,尽职尽责地履行各自的社会、法律义务。但为法轮大法正名是真修弟子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事。反映真实情况永远没有错。×教的帽子不摘掉,我们的护法行为就不会停止。尽管我们的身体可能被摧残,人格可能遭到侮辱,生活上可能要承受一些困难,但是,我们维护、圆容“真、善、忍”宇宙大法的心永远不会变!我们对自己承受的磨难无怨无悔,这些磨难既是对我们的考验,也是给大法建立威德。我们向领导和亲友们弘法说理,我们的呼吁、上访、写信、写材料,既是为了澄清事实以维护宇宙法理,同时也是在维护国家的法律和人间的正义。
(明慧网2004年7月4日)以我在狱中的亲身经历,揭露江氏集团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关押全都是非法的。
在我被抓之前,就听了、看了关于法轮功修炼群众无罪被抓,而后未经合法程序给予判刑、劳教以及在劳改、劳教场所被迫害的消息,虽然听了、看了一些,但自己的感触还不是那么深,因为我确实不敢相信一个政府竟然会被操纵对一群好人進行迫害。但随着我的被抓及“诉讼”的進行,有一定法律常识的我,就慢慢证实了这场针对法轮功的运动,就是一场纯粹的迫害。
被抓后進入检察程序时,我就觉得时间特别长,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多次询问、催问,也得不到任何答复,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就算此案件所用的程序具有补充侦察甚至多次补充侦察的情形,也已经明显超期。
我通过内部人员了解,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公安补充侦察的情形。我还了解到,对所有的法轮功学员的案件都是采用了不知是源自哪一部诉讼程序法的“三审作一审”程序:即案件还未经过一审的审判程序之前,就已经过了三审的检察和三审的法院内部审定过程。实际上也就是说,在一审的法院判决之前,中、高级的法院、检察院已经确定和认可判决结果了,暂且不说案件性质的合法性及量刑的准确性,但仅从这点就可以明确肯定诉讼程序是不合法了。
我了解到,与我同期关押的修炼者,全部都已超期羁押,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被使用了非法程序。从如此明显、如此普遍的违法情形很容易可以判断,这是一种当权者默许的非法行为。根据《刑诉法》规定,诉讼程序不合法,那么判决结果也必然不合法。
判决结果下来之后,我按规定的时间、程序進行上诉,结果在法定的时间内仍然无法得到答复--自然又是超期。(不知是不是受理上诉的部门也认为对法轮功学员的案件,根本就不需要受法律时限甚至受“法律”的约束。)实际上,前面讲的“三审作一审”程序,已很明显地告诉大家:你们不用上诉了,因为一审的判决结果是通过上诉的受理部门――二审的检察、法院内定了的。申诉的情况也是这样――这是明摆地剥夺了上诉、申诉权。
刚到入监队,我们所携带的书籍包括法律类书籍全部被没收,没收时的理由美其名曰“代管”,但是一直到离开入监的那一天,入监队干部也没把书还给我们。对于刑事犯人,他们却允许拥有这些正常的书籍,甚至黄色书刊都很少去查禁。我想搞清楚究竟,但始终得不到一个合法的解释。有一次,监狱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许多犯人都去领表格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当我们三名法轮功修炼者前去申领时,管表格的犯人却不让领,他说:“干部明确交代,监狱有规定:法轮功的不能申请法律援助。”炼法轮功的为什么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下了中队以后,我们的笔、纸、信封、邮票全部都给没收,中队的干部讲:“按监狱规定,法轮功的不能拥有笔和纸。如果要写,只能在每个月的某日在指定的地点写,其它情况不许写。”(而刑事犯人在这方面却没有这种限制。)有一次,因某种原因,我在指定日没有申请写信,当次日我去申请写信时,中队干部断然拒绝,我向他们解释说:“我的信是要写给监狱的领导部门。”但他们仍然不允。在通信的问题上,我们经常会受到压制(不是限制),干部经常以个人的喜怒来决定是否给我们信件。
打电话的问题也是这样。犯人要打电话,要个表格填好,经一般干部批准即可打。而我们法轮功学员要打个电话却是难上加难,表面上说只要经过副监狱长批示一下即可,实际上根本就不想让你打,他们会找出种种理由给予拒绝。
刚到中队时,有人就私下跟我讲:刑事犯人不能跟你们讲话。我心想:讲话怎么不行,即使在白色恐怖的年代,也没规定不让人讲话呀!没想到过了半个月,一个中队干部就重申犯人不能跟法轮功学员讲话的禁令。我当时就去找他评理:法院对我们不公正的判决尚且没有剥夺说话权,你们这样做不就等于剥夺我们的说话权了吗?因为在监狱这个特殊的场所,警察对犯人讲的话就是权威。这个干部解释说:这是监狱明确规定的。这不与法律相抵触吗?
有一次,我就我的案件進行申诉,申诉的部门也是法律指定的受理部门,可是申诉的信件却被监狱的狱政科给扣押了。我当时找他们评理,他们却说:“你写的内容是有碍改造言论,攻击政法部门,不能寄。”大家都知道,申诉的内容必然带有与原判部门的观点相左的意见,如因之而给予定为攻击政法部门或他们认为的有碍改造言论,那就可能因自己的喜好给扣上一个什么帽子。《监狱法》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申诉材料。他们是在变相剥夺申诉权。更可恶的是,当我因为这件事找他们评理并表示抗议时,竟遭到无理的殴打。
干部殴打被羁押人员,在中国监狱是家常便饭的事,现在已不是秘密,而且干部和犯人一起殴打被羁押人员。有一次,有个法轮功学员因为晚上炼功,被干部叫到办公室训话,该学员与之争辩,该干部即与事先叫来的两个犯人把门关起来,三人一起对该学员拳打脚踢。这样的做法,不就是干部与犯人共同犯罪吗?我曾按正常程序向监狱和检察院反映过此事,均未得到任何答复。
入监之初,我就听说了“强制转化”的说法,就是把不放弃修炼的法轮功学员带到一个秘密的场所,用肉体摧残的手段强迫改变信念,这是对待法轮功学员最恶毒、最灭绝人性的做法。我看过的报道中,许多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残、致死就是发生在这个阶段。
刚开始听到这种事的时候,我想这也许只是针对个别的人而已。可是在我后来接触过的几个曾被抓去“强制转化”过的学员,他们都是非常安分守己的人。过了一段时间,他们也把我带到一个秘密的场所,说它是“秘密”,是因为他们不让任何人知道我的去向。他们不让我跟与转化无关的人接触,不让亲属接见,把我羁押在一个房间里。一开始他们就轮番找我谈话,强迫我观看诽谤法轮功的电视、录相和与之相关的书籍,从早上起床,一直到晚上睡觉,中间穿插着还要写谈话的认识和观后感,我按照自己的真正的想法写出了自己的认识,他们就说:“不行!认识不够深刻!要提高认识。”然后又是谈话、观看、又再写认识,当然结果还是他们不满意,因为我是按照自己真实的想法写的。那时,我的感觉就跟在“文革”时被关在牛棚里写反革命材料的那些人的感觉一样,一定要写出自己有“反革命的事实”才能过得了关。
他们看出我根本就不想按他们要求的写,就拿出一份事先用钢笔写好的“决定”,没有任何批示,也没有任何印章,也就是说根本不是什么法律手续,向我念了一遍之后,就把我双手各用一副手铐吊铐在窗栏上,呈十字架之形。我问他们有什么根据可以对我这样,那个组长就讲了一句似是而非的话:“我们就是政府。”言下之意是说:“是政府叫我这样做的。”我真的难以相信政府会叫他们这样做。我没有做坏事,我只是在坚持我的信仰和理念,为什么要受到这样非人的待遇呢?任何学科、任何领域都会有对某一个问题的不同看法,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看法,怎么可以用强迫的手段来统一人的思想呢?
也许是他们太有恃无恐了,他们根本就不去考虑法律不法律、人性不人性的问题了,因为他们觉得上面某个人说的就是法律,他们自己说的就是法律,更何况上面的江某人是说“肉体上消灭”呢!
有一天,他们为了表示他们对修炼者的所为是有依据、合法的,他们拿出一份“上级部门”的规定,很多内容是早就被曝光过的,但这次有一条尤为“突出”的规定:(大意)监狱关押的法轮功修炼者如果把监狱对待法轮功学员不公平的事当作真象曝光出去,那么就可以将该行为定为犯罪予以加刑。也就是说,法轮功学员遇到不公平的事哪怕被迫害致残、致死都不能说出去的,说出去了就是犯罪。难道这不荒唐吗!这就是发生在福建闽西监狱里的事。
如果不是亲身经历,真的难以相信这些都是事实。从我的亲身经历,也就不难理解在中国大陆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残、致死。因为江氏集团对待法轮功学员是根本不讲法律的。讲到这,我想大家应该不难理解在这么严重的非法行为的背后隐藏的是什么因素。这里还不包括强制法轮功学员象穿囚服、理光头、长时间的劳动等引发的迫害行为。他们针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行为是有意的或是放任的、现象是普遍的、程度是严重的,那么如果这种故意的、持续的、大范围的负面行为还不足以说明是迫害的话,那什么才是迫害呢?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1年10月29日)江泽民集团自99年7月开始镇压法轮功以来,为了从法律上寻找镇压法轮功的依据,于同年10月通过人大制定了反×教法。这里姑且不论中国宪法规定给予公民的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侵犯,仅以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等有关现行法律来分析那些恶警们在“610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下,是否真正的依照中国的现行法律来执行法律了呢。通过广西百色一地的事例来说明大陆公安是如何“依法”执行公务的。
一、通过非法手段收集所谓“证据”来迫害大法弟子
《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265条也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从下面的事例来看,恶警们又如何依法执法呢。
1.百色市公安局一科毛爱发在收到大法弟子未署名的修炼心得体会的信件后,就跑到写信的大法弟子的住所说:你们写这样的信,本来是要抓你的。如果你们敢署上你们的真实姓名,就可以不抓。因此,有两名大法弟子在给市公安局反映真实情况的信件署上自己的真实姓名,结果恶警以此作为证据,未经任何审判便判处这两名弟子劳教一、二年。
2.市公安局的恶警为了收集证据,可谓是费尽心机。为了收集被非法关押大法弟子的“证据”,竟不惜伪造某位大法弟子的笔迹去引诱、哄骗其他不明真象的大法弟子,说什么某位大法弟子已经供出了你们,并写了字条让你们也承认,只要你们按照公安说的意思承认后,把情况弄清楚后就可以放人回家等等。结果有一位大法弟子因此而被非法送去劳教一年半,后来为了请功,扩大事实,又以有组织犯罪的罪名执行逮捕,要進行所谓的审判,后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起诉,在“610办公室”的干涉下,又把该大法弟子送去劳教两年。
3.在明慧网大量揭露恶警们对大法弟子实行酷刑时,百色市公安局有干警去找大法弟子说,我们是文明执法,没有打过你们吧。且看他们又如何文明执法呢。去年10月中旬,陈压西等三名恶警提审某弟子时,用手铐把该大法弟子双手铐在办公桌旁,不能坐,不能站,并且两天两夜不给吃饭、睡觉、上厕所。而这种48个小时不给吃饭、睡觉的“文明执法”许多大法弟子都亲身体验过。
4.许多恶警竟不知《刑事诉讼法》里规定有“沉默权”,在传讯中竟还搬出文革中常用的老办法。当我们有些大法弟子指出恶警这些行为是犯罪时,这些恶警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说该大法弟子是顽固分子,非法把该大法弟子送去劳教两年。
二、违反法律程序,迫害大法弟子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三章第12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143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第75条规定,对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百色市政法系统自去年10月份以来为了镇压讲清真象的大法弟子,扩大他们镇压大法的战果,在明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先后逮捕了八名参与讲清大法真象的大法弟子,非法关押在百色市看守所,其中有两名大法弟子被拘留超过三个月后才進行逮捕,有4名弟子被非法送去劳教营后又从南宁拉回执行逮捕。经过将近一年的反复搜集“证据”,还是无法搜集到他们认为的定罪标准的“证据”。通过法律程序来镇压大法弟子的手段不得逞后,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他们就应该宣告大法弟子无罪释放。但是恶警们在未告知家属和单位的情况下,于今年7、9月份先后把5名大法弟子在未经任何审判非法判处二至三年的劳教,而且都是当天宣布当天就送去劳教营。还有3名大法弟子关押在百色市看守所,到现在未见起诉至法院。
三、通过非法传唤、搜查迫害大法弟子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自99年7月以来,许多大法弟子的私人住宅都被公安部门非法侵入進行非法抄家,特别是逢年过节,政府有什么重大活动,公安部门随意拘传、查抄大法弟子的事便是家常便饭。
今年9月国庆双节前,外地某大法弟子到百色探望女友,借宿于百色某大法弟子家中。9月30日晚大约9点钟被公安局、政法委等有关部门二十多人全副武装、荷枪持弹闯入大法弟子家抓捕该外地弟子。此后,受此事牵连的三名大法弟子也被抓走,至今生死不明。另有两名大法弟子也因此事被传讯(其中一位被传讯时间长达13小时,另一位被迫扔下哺乳中的几个月小孩从凌晨2点钟到第二天上午10点钟)。
10月初某晚约12点钟,市公安局的陈压西(此人曾因迫害大法弟子获三等功,恶行见于《右江日报》2001.9.19)带着三名警察要搜查某大法弟子的家,由于该大法弟子不配合恶警,没有给他们开门,后来又来了三位警察,扬言如果不开门就从阳台上爬上去。由于吵闹声引来了很多不明真象的群众的围观,该弟子便在阳台上向围观群众讲明真象。由于围观群众越来越多,恶警见无好处可找,最后悻悻收场,临走时丢下“等着瞧”等恶言進行威胁。
在这段时间里,还有几位弟子被抄家、非法拘传,有的弟子不配合邪恶,恶警就扬言要剪开铁门查抄弟子的家。有一些弟子一般都超过24个小时。
今年三月份“两会”期间,百色市恶警们采用欺骗的方法把十几位大法弟子哄骗到派出所问话,然后强行送到戒毒所非法拘留十几天,有的长达17天。
四、以莫须有的罪名,迫害大法弟子。
百色市公安恶警扬言,只要弟子表示坚持修炼大法,不写保证书,就可以不用任何理由就处于劳教一年以上。有一名女大法弟子春节前夕被骗至公安局,逼迫她放弃修炼,由于该大法弟子不从,恶警就把她非法关押,在关押期间该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流产,后在没有任何证据、理由的情况下,被非法送至南宁广西女子劳教所劳教。
还有一名女弟子,以到公安局问话为由,在公安局办公楼下被两名女警连哄带骗强行送到看守所。由于该大法弟子不配合邪恶,被认为是顽固分子,因此受到恶警威胁说要扒光衣服投到男监舍。后来发现该大法弟子有身孕而被迫放人。此后,恶警千方百计找借口骚扰她,要抓她去劳教一年半。该大法弟子被迫离家出走,有家难归,至今下落不明。
百色市公安局这些邪恶的、见不得人的所作所为,目地都是通过欺骗手段,以找人谈话、讯问为由,直接闯入大法弟子家中抄家、寻找得证据后抓人。这些恶警们之所以胆敢如此做为,置法律的规定不顾,执法犯法,其实都是“610办公室”、政法委在幕后凌驾于法律之上進行操控。
不仅如此,各单位也在配合“610办公室”对本单位大法弟子進行迫害,如有某弟子初婚首孕的情况下,被单位领导以去参加所谓的“洗脑班”作为给开“准生证”的条件。有些单位甚至叫嚣着对上级领导负责,可以不惜一切手段迫害大法弟子等等。天理昭昭,疏而不漏,善恶到头终须报,不仅那些参与迫害大法弟子的人得到报应,那些虽没有在所有场合直接出面,但在幕后進行操控的邪恶之徒也同样要承担迫害大法弟子的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