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轮功学员遵纪守法做好人
法轮功洪传12年来,所到之处,道德回升,人心归正。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基本原则修炼自己。说真话,对人真诚;与人为善,处处为别人着想;对人宽容忍让。法轮功学员不偷不抢、不贪不占、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不嫖娼,更不会去杀人放火。法轮功学员是一群干干净净、清清白白的好人。法轮功学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努力工作,不求名利,默默无闻,热情谦虚、心地善良。法轮功学员是一群心灵圣洁、道德高尚的好人。法轮功学员刘岩默默打扫公厕;刘忠琴出资挽救过一位没有偿还能力的病危老人。98年洪水泛滥期间,庆安县法轮功学员捐款6000余元,当时电视台做过报导……法轮功学员平时言行如何?品行怎样?熟悉法轮功学员的人心中自有答案。
然而,就是这样一群好人却遭到庆安县公安干警的无理迫害。我们不仅要问公安干警:在你们進行扫黄打非专项斗争时,在你们处理各类治安案件时;在你们广泛接触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时,你们发现有法轮功学员违法行为吗?你们发现有法轮功学员的犯罪事实吗?答案很明显:没有!那么,为什么恶警还要为眼前江氏集团许诺的一点利益昧着良心迫害好人。
二、个别恶警追随江氏犯罪集团逞凶行恶
由于法轮功深得人心,行得太直,做得太正,由于法轮功的一亿之众,这触动了窃国小人江××的脆弱神经,导致其妒嫉心大发作,于是滥用手中的特权,凌驾于《宪法》之上,一人发动了对法轮功的镇压,下达了“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等虐杀指令,致使1000余人被迫害致死,6000余人被非法判刑,10几万人被非法劳教,饱受酷刑折磨,无数法轮功学员流离失所……可谓血债累累,罄竹难书!
在这场毁灭道德良知、疯狂迫害好人的运动中,公安干警理应维护法律,保护好人,抵制江氏的强权。然而,庆安县个别恶警,甘愿出卖良心,沦为帮凶,积极追随江氏犯罪集团逞凶行恶,违法犯罪,残酷迫害无辜,疯狂迫害庆安县法轮功学员:刘岩、杨景云被迫害致死;刘忠琴、刘忠杰被非法追捕,流离失所;40余人被非法关押过,其中12人被非法劳教,现60多岁的卢占元老人仍被关押在绥化劳教所遭受迫害;法轮功学员被非法罚款16 万余元;个人合法财产被抢走……。
三、依法行使控告权将恶人送上审判台
几年来,法轮功学员无论是坚持信仰“真善忍”,还是上访走上天安门,无论是散发真象资料,还是电视插播,都是在依法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权,上访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法轮功学员的所有言行都是有法可依的,是合法的。详见《让我们一起来维护共和国法律的尊严》一文。
今天,当我们郑重的提出控告时,同样是有法可依。《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据此,我们对庆安县公安机关几年来在处理法轮功问题上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迫害无辜進行控诉。并合理合法的建议庆安县公安机关遵守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个别人的私人工具;建议庆安县公安机关认真学习法律,端正思想、反思所为。
对那些正邪不分、善恶不明,利用手中的权力镇压人民,残害无辜百姓,扼杀正义公理,摧毁道德良知,打击“真善忍”,败坏社会风气,玷污警察声誉,给庆安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造成深重灾难的不法警察,提出控告。
1、控告不法人员公然侵犯法轮功创始人及法轮功学员的人格尊严权。
公安局副局长王至龙逼迫法轮功学员,学他的话辱骂法轮功创始人。王至龙、叶桂林、马江、周天恩、王利军等还辱骂法轮功学员是痴迷者、疯子、傻子,污言秽语、不堪入耳,其行为触犯《宪法》第38条、《刑法》第246条,已构成侮辱罪。
2、控告不法人员公然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权。
王至龙、叶桂林、马江、周天恩、腾志强、常士军等人,以判刑、劳教、开除、株连单位、株连家属等邪恶手段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真善忍”,收缴大法书籍,威逼法轮功学员写不修炼保证书、签字、威逼学员烧毁法轮功创始人法像。其行为触犯《宪法》第36条、《刑法》第251条,已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3、控告不法人员公然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的言论自由权。
王至龙、尚满等恶人不准法轮功学员讲“真善忍”,不准说“法轮大法好”,不准讲“法轮功”被迫害真象、不准散发传单,不准贴标语--其行为触犯《宪法》第35条。
4、控告不法人员公然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上访自由权。
王至龙、叶桂林、常士军、尚满、王利军等人威逼学员写不上访保证书、交保证金;威逼单位、家属监督、看守;非法实行电话监控、盯梢;对上访学员采取“追、截”等卑鄙手段阻止上访,其行为触犯《宪法》第41条。
5、控告不法人员公然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的人身自由权。
王至龙、陈树仁、叶桂林、汪兴运、尚满等恶人,以假想事实为事实,将非法变成合法,滥用职权,为非作歹,肆意拘禁法轮功学员。刘忠杰只因不写不上访保证,就被非法拘禁长达7个半月;恶人怕刘岩上访就先把他抓起来,一关就接近半年,还有什么为了防止法轮功学员在“绿色食品节”期间所谓的闹事,疯狂抓捕10多人。几年来先后有40余人被非法拘禁。其行为触犯《宪法》第37条、《刑法》第238条,构成非法拘禁罪。
6、控告不法人员公然殴打、体罚、虐待法轮功学员。
2000年7月份,在拘留所,王至龙等恶人对刘岩拳打脚踢,罚暴晒,兰国海殴打另一名男法轮功学员;2000年11月28日─12月5日,6名法轮功学员绝食绝水期间,王至龙、马江、叶桂林、杨志新(女),将法轮功学员用绳子绑在椅子上,野蛮灌食,给刘岩灌浓盐水,又强行注射不明针剂,致使他们身体出现恶性反应,刘岩拉脓便血,刘忠杰的经血出现墨绿色,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48条,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7、控告不法人员公然滥用酷刑对法轮功学员刑讯逼供。
2001年1月17日晚在巡警大队,王至龙、叶桂林、庞树贤、尚满、唐洪达对刘岩等3名男法轮功学员使用“上绳”、“开飞机”、“秦琼背锏”等酷刑,长达五个小时不停施暴,其中一人被打后吐血,一人大拇指被绳勒伤。3人都被打得伤痕累累,面目肿胀变形。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47条,构成刑讯逼供罪。
8、控告不法人员公然动不动擅自非法侵入法轮功学员住宅或非法搜查住宅。
近五年来,一到所谓法轮功的“敏感日”或节假日,公安局、国保大队、跃進派出所、前卫派出所、众兴派出所的恶警王至龙、叶桂林、汪兴运、崔海龙、尚满、腾志强、常士军等自知非法无理,不敢着装,或偷偷摸摸翻院墙、跳大门,或搞欺骗等各种见不得人的手段,非法侵入法轮功学员住宅或非法搜查住宅。搞什么笔录,写什么保证,按什么手押,搜大法书,搜法轮功真象资料,已引起民愤、众怒、影响极坏,其行为触犯《宪法》第39条,《刑法》第245条,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
9、控告不法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庆安广大法轮功学员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几年来,陈树仁、王至龙、汪兴运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疯狂迫害法轮功学员,致使2人死亡、2人流离失所、40余人被非法拘禁,给法轮功学员及家庭带来巨大灾难。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97条,构成滥用职权罪。
10、控告“610”办公室、公安局、国保大队、跃進派出所、前卫派出所、众兴派出所,触犯《宪法》、《行政处罚法》,非法抢走法轮功学员个人合法财产、非法罚款16万余元!
11、控告粱秋香、朱千春,触犯《宪法》,非法剥夺卢占元、刘忠杰的劳动权利,加重迫害、推波助澜、助纣为虐。
这条条罪状,铁证如山;累累罪行,罄竹难书;作恶多端,难逃法网;滔天罪恶,人神共愤。
上列恶行,乃下列恶人所为:
王至龙、陈树仁、汪兴运、崔海龙、杨志新(女,公安局政保科副科长)、叶桂林、常士军、腾志强(叶、常、腾均遭恶报死亡)尚满、唐洪达、庞树览、周天恩、马江、兰国海、粱秋香、朱千春。
这些名字,已被牢牢的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这些不法人员将在法庭的审判台上,接受法官的审判;在人心的审判台上,接受人民的审判;在历史的审判台上,接受正义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