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石雷民,男,现年46岁,汉族,家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牛市街。
被告人:谯城区公安局国安科王久山、吴宪彬、石新民、袁磊等。
请求事项:请求检察机关的秉公执法,对非法迫害我致残的凶手绳之以法,并依法退还被告人非法侵占我的钱财物品。
事实理由:2002年6月12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几名公安人员从阜阳将我非法带到涡阳乐行宾馆,当天晚上10点钟,他们将我双手拉背铐,并将铐子高挂在窗户栏杆上,使我脚不能着地。拉背铐时,因为我当时身体太胖,他们就用脚踩着我的肩膀,用手往下压,后面用膝盖顶住我的胳膊肘往上托。袁磊、石新民等九个轮换折磨我,全身的重量使得背铐勒進手腕,胳膊由于拉直而失去知觉,疼痛难忍直至我全身失去知觉晕死过去,直到天明,整整吊了我八个小时。最后放下我时,我全身不能动弹,完全没有知觉,这次折磨给我的身体造成的损伤至今仍未完全恢复。
接下来的几天,他们不让我睡觉,白天将我铐在窗户上,晚上给我上背铐并进行非法审讯。由于第一次上背铐时他们将我的一只手从背上绕到后背,另一只手从腰部绕到后背,当时我很胖两手很难铐在一起,他们就将我的手铐住用力上一起拉,疼得我汗如雨下,疼晕过去。松开铐后,发现铐子勒進我的手腕肌肉里,以后每晚审讯时都给我上前铐,每次少则一两个小时,多则三四个小时,使我疼得死去活来。
一天晚上,他们将我上背铐后,过了一两小时,疼得我精神都快要崩溃了,我问姓姚的:你们这样吊着我可解决问题?姚说:你不说就这样吊着你。就这样又延续了几个小时,袁磊看看我奄奄一息,不行了,他指着我的手对着石新民说:时间太长了,铐子都勒進肉里了,再铐下去可能要伤残了,不行了。当他拿钥匙要给我打开铐子时,石新民说:没事,不用你管,出事我负责。袁磊睡觉,石新民继续非法审问我后,又铐了我两三个小时,后来他想给我打开手铐时已经打不开了。石新民、袁磊就喊醒其他两人,一个骑在我身上,往下压,将我胳膊往下拽,另外两个往上托着下面的这支胳膊,其中一人用膝盖顶住将我胳膊往上移,十几分钟才打开手铐,松开后我立即瘫倒在地,疼得昏死过去,失去知觉,大小便失禁。
石新民非法审讯我时,经常对我拳打脚踢,有时将我按在地上,用脚跺我胸部、背部,有时用膝盖顶撞我身体,用拳头打,致使我身体多处内伤。有一次,石新民当着很多干警的面对我说:把你搞死了,我们就浇上汽油把你烧了,对外界说法轮功人员又自焚了或说你畏罪自杀,反正没别人知道,我们说什么就是什么。
在这七八天里,我受尽折磨,几十次疼晕过去,完全失去知觉,身心遭受了重大摧残,造成的重大伤害至今仍未恢复,非法拘禁前体重183斤,被迫害以后,一米七八的身体,体重只有不足90斤了。
在被非法拘禁时,我的家被非法抄了,抄走现金4000多元,活期存款折一万三千多元,定期存款单八万多元,还有金项链、金耳环、电视机、家具等,抄走也未写清单,也未给收据。2002年九月份,王久山找我要定期存单密码,他说:你家还有俩老人和俩小孩,俩小孩上学怎么办,家里没人管小孩在社会上学坏了是大事,你把八万元密码拿出来,叫你家属赵影回家照顾家庭老人和两个小孩。我说那钱是我建房用的,还有小孩上学的费用。王久山说你拿出三万元,叫赵影回家。我同意给了三万元,可是赵影还是被非法判了三年,外甥女李大利被非法判了四年,我被非法判了十年。被非法抄走的钱财物品至今未退还,八十岁的老母亲在公园里艰难度日。
我的所作所为无愧于天下苍生,我既不反对政府也不反对社会主义,我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规定,我有我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我愿意说,我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我不愿意说,我有我不说的自由,任何强制行为和谩骂、侮辱、殴打他人的行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不容许的,都是对国家宪法的侮辱。
请检察机关主持公道,重新审议我的冤情,还我清白,并追究那些肆意践踏人权的不法分子的责任,把他们从庄严的执法机关中彻底清除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