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状
佳木斯检察院:
原告:佟丽,女,44岁。原佳木斯华联商厦财务科的职员。
被告:佳木斯劳教所恶警
原女队队长何强 男
张晓丹 女
孙丽敏 女
李秀锦 女
刘亚东 女
祝铁红 女
王秀荣 女
林伟 女
李雪娜 女
诉讼请求:追究被告刑事法律责任
赔偿本人因被佳木斯劳教所干警迫害而造成的肉体伤害及精神损失费。
事实理由:1、2002年11月,佳木斯劳教所强行转化法轮功学员,对坚持修炼的大法弟子实施酷刑强行转化。11月7日,我被张晓丹、孙丽敏、李秀锦等恶警强行施以“大背铐”(一只手从肩头绕到背后,另一只手从腋下到背后,再从铁床的横杆掏过来,强拉住两手在背后铐到一起),第一次,我就被铐抽了。然后被按着手签了决裂书等。
2、11月9日,我向大队声明那所谓决裂书等作废。10日早上,干警李秀锦气势汹汹進来,一把从床上拽我下来,在场的还有恶警马新新、犯人王红艳,又一次对我施刑“大背铐”,这一次,我彻底休克,醒来时已经躺在床上,嘴里全是药味,李秀锦没影了,被转化了的人韩桂荣说我休克了好长时间。接着,我被迫害得心脏出了问题,走不了路,干警把我调到病号集中的西廊。一天,一个叫孙淑杰的学员问我,听说你交了声明了,我说是。这话被恶警林伟听到,第二天早晨,她和张晓丹、刘亚东两个干警一同进来,又把我“大背铐”在床上,林伟说:“我为了你都没下班。”
3、2003年1月春节前,这里又开始强行转化写“五书”,孙丽敏又对我“大背铐”,这一次我又被迫害的休克。
4、因多次被施刑“大背铐”,我的心脏严重受损,干不了活。三月份上车间劳动我不能干,李秀锦说我装的,将我们几个干轻活的一顿拳打脚踢。
5、2004年5月31日,因为我没写“周纪实”,王秀荣队长派人把我们几个叫上楼,把我放在一个屋里,两个男恶警拿电棍轮流电我,恶警刘亚东打我大嘴巴子,他们把我打抽了,又有一个人开始电我的手,随后将我“大背铐”在床上,有半小时没有解开。
6、2002年6月24日,李秀锦队长和干警孙卉值班,有个叫卢静的法轮功学员作业写得没有和大队布置的一模一样,被李秀锦“大背铐”,铐的嗷嗷大叫也不给解开,她一动弹,后边还给塞上被子。第二天,我们一批人遭到了同样的迫害。我们不但被打,还被铐了一个月,我身体虚弱,被罚坐“小凳”。
7、一次,我从厕所回来,看到大法学员康爱民躺在地上抽搐,恶警李秀锦叫我看电视,不要看她。我继续瞅康爱民,李秀锦上来打我大嘴巴子,随后,将我大背铐在床上,30分钟时,我跟她说受不了,叫她解开,她说:“你说解开就解开呀!”铐的时候,恶警祝铁红和王秀荣曾经来过,求她们也不给解开。一直到50分钟以后,才给我解开,我全身出汗将地都湿了一大片,从此以后,我左腿走路不敢吃力,接着开始发凉,不能自理,我几次提出把我的腿铐成这样,应该看病,他们都不让说是铐的。
8、2004年初,又来一个李雪娜医生领我到医院看病,当时脚已经红肿透不过血来,我说是铐子铐的,李雪娜不高兴了,医院一个医生说是一种我不懂的病,一个说是真菌感染。因为天气凉,上药后,越肿越大,打了半个月先锋霉素,连腿都肿得吓人,36号鞋的脚连40号的鞋都穿不上。李雪娜带我上医院说:“这次不好也不用你去了。”给我打点滴的刘大夫说:“打完半个月不好,我去上领导那里沟通。”现在,他们态度变了,说我没做好,脚没倒控过来,这也不对,那也不对,巨肿到膝盖,你还能把脚倒控多高?我每天把脚下垫三个垫子,一个包。在这种情况下,脚随着天热,逐渐消肿了,但变得又黑又紫走不了路。一天,我在车间把我的情况写成材料,准备交给大队,被队长李秀锦收去给撕了。我说脚不是真菌感染,是铐的血液不通造成的。
9、2004年8月初,姐姐来看我,几分钟就发现我的腿由红变紫,当时我告诉姐姐,是被铐子铐的。第二天,姐姐和刘医生带我到医院,确诊为雷诺氏病,医生说中西医都没有办法,只有保暖。现在我的身体情况继续恶化,立秋后的天气开始凉了,我的脚和腿一到没有太阳时就开始抽,随之开始高烧、咳喘,一热乎就好,我痛苦极了。
10、我和中队长王秀荣说:“劳教所的环境不行,每天都得在车间待着,这里潮湿,我受不了。”王秀荣说:“听医生的。”我又跟刘医生说:“我脚抽,”刘随口说:“拿400元人民币交到检察院。”我再一问,他说:“给她做个脚套带。”我跟大队长王鑫说:“我身体受不了。”王鑫说:“你说出去就出去呀?”身体一发烧,他们就让我打针、吃药,只是应付了事,不解决根本问题。我需要一个好环境使身体恢复。
劳教所干警执法犯法,暴力伤人,剥夺人的最起码生存权利,我要求按法律办事,将犯法者绳之以法。劳教所干警将人致残,一直想推脱责任,望监察机关前来核实,对我造成的重大伤害给以经济赔偿,依法惩治凶手!
本人保留向更高级人民法院继续诉讼的权利。
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玉洪,女,汉,现年30岁,住址:佳木斯市前進区
被告:佳木斯市劳教所责任干警
原女队队长 何强
孙丽敏
李秀锦
张晓丹
于文斌
洪伟
诉讼请求:追究佳木斯劳教所责任干警的相关法律责任,对本人肉体及精神的迫害依法進行赔偿。
事实理由:
2003年2月20日,我被无理判三年劳教,送佳木斯劳教所执行。2003年4月末的一天午饭后,按惯例应该到车间干活,可那天干警却将我们领回寝室,对我用酷刑“大背铐”强迫转化。我被孙丽敏领到二楼东廊一间屋里。刚進走廊时,听见几乎每个屋都有人在哭。有人说:“不是我写的。”恶警大吼:“重铐!”李秀锦拿一副黄色的小型手铐,我说:“你们不要这样做,这样对谁都不好。”孙丽敏说:“劝你的时候过去了,要不你自己写。”我拒绝,张晓丹便一个腿绊把我绊倒,李秀锦上来拿铐子就铐。我不让铐,挣扎了好长时间,还是被李秀锦、孙丽敏、张晓丹、还有一名刑事犯、一名已转化的给铐上了。其间孙丽敏叫两人给“活动手”(其实一活动手,手被铐的更紧,也就更疼了),约40分钟后,她们把铐子打开,掉换姿势(上下两只手对调位置),实质上更疼了,再加上两人不断给我活动手,痛苦不堪,眼前直发黑。于文斌进来说:“写吧,写吧,写了把铐子解开。”被我拒绝。大约又过了40分钟,才把铐子打开。我疼得呼吸都困难,而已转化人员却拿一支笔把着我已没了知觉的手签字。直到动笔时,我才觉出胳膊动,我使出全身劲把手抽了回来。最后,转化人员无耻的在纸上写上了我的名字。
2004年2月12日,法轮功学员因不背警训,不喊口号,被强制严管。每天早6点多开始坐小凳直到8点,禁止喝水,上厕所只能早5点,午12点,晚8点三次。不让买吃的,有时还要加点,完全看干警的心情。有一次晚上近11点才让睡觉。坐小凳必须一个姿势:双手放在膝盖上,目视前方,不准动,不准闭眼,否则加倍罚。如仅闭一下眼就要多坐十分钟。有的法轮功学员来例假,裤子都湿透了,也不让换纸。但坐小凳的人却越来越多。干警还在我们坐小凳时放诽谤大法的录音带和光碟,声音大的耳朵和心脏都震得疼。我们跟干警说小声点,结果音量更大了。
干警何强还把谩骂我师父的鬼话挂的满墙都是。法轮功学员在2004年2月20日早晨将标语撕下来,干警洪伟用胶皮棒毒打了我一顿后,警戒科的男干警和八中队全体干警又开始对法轮功学员進行“大背铐”酷刑。洪伟拽我时将我的衣服拽烂,男干警王铁军用30万伏的高压电棍将我电晕,接着洪伟一伙把我抬到一寝,铐到床头戴大背铐。过了一阵,洪伟又用电棍电了我的脸三下。由于一直被铐在床边,胳膊疼的全身是汗,脸象水洗了一样,几近昏迷。洪伟这一电使我更加痛不欲生。直至中午1点吃饭前,我和大家一直被反背铐在三寝铁床边。下午2点半又继续铐在铁床边。普教总给“活动手”,除下午6点打开铐子一次外,整晚上都没给解开。不许洗漱,不许睡觉,晚上特意将我们铐在冰冷的库房,比寝室的气温低七八度,坐班的晚上都冻感冒两三次,连干警遛廊时都说这屋太冷,冻腿,一会儿就走了。有一法轮功学员给我棉袄,晚上盖腿,干警都不让。有一次张晓丹看我戴手套、腿上盖棉袄,就冲学员大吼:这也太舒服了,都给撤掉!看谁还敢拿衣服给王玉洪,就给她加期!
我的手一直被铐得肿着,胳膊不能动,连上厕所都要别人帮忙。有一次洪伟看见坐班的帮我提裤子,就骂坐班的:她是你妈呀,你就伺候她吧,别回家了!就这样,我被铐了18天,从此,别人都说我老了,头发白了很多。我左手因被铐造成损伤,一直不能活动,左肩锁骨偏高,生活不能自理,洗澡,洗衣服,提裤子,洗漱,梳头,都得别人帮忙。
劳教所干警执法犯法,我要求按法律办事,将犯法者绳之以法。劳教所干警将人致残,一直想推脱责任,望有关部门前来核实,对我造成的重大伤害给以经济赔偿,依法惩治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