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被害死 殷文兰被绑架 大法弟子致信辽宁开原市法院要求惩办凶手

【明慧网2004年9月19日】

开原市人民法院:

2004年3月31日晚,开原公安局伙同铁岭公安局非法绑架了法轮功学员殷文兰,欲强行抄家时,另一法轮功学员陈庆为躲避抓捕不幸坠楼身亡。被抄走钱和物品(包括其亲属的)累计5万余元,而殷文兰一直被非法关押至今!

按刑法第233条的规定,造成大法弟子陈庆身亡的那些所谓“执法者”已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四个多月了,为何至今不见谁来承担罪责、大法弟子殷文兰被抓后遭到威逼、欺骗和殴打致使面目全非,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那些“执法者”已构成了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用如此卑劣手段获取的“证据”怎能生效?!

各位法官,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所以今天的法轮功学员,无论上访也好,制作、发放真相资料也好,电视插播也好,他们都没有犯法,“在不公的对待下得允许人说话,这是人的最基本权利”。法轮功赋予我们全新的人生观,让我们做一个正派的人,不偷、不抢、不嫖、不赌,何罪之有?

而那些“执法者”不仅触犯了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第397条、399条,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尊敬的法官,他们执法犯法,迫害善良,乱抓无辜;他们随意没收法轮功学员的物品,还有各种名目的罚金,是不是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呢?是不是公然的执法犯法呢?这和土匪打家劫舍有什么本质区别!

宪法第5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在未经国家任何检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江××随意就给法轮功定罪是严重的违法越权行为。镇压5年来,法院一次次开庭“审理”,“判决书”一张接一张的下达,然而所有这些“审理”和“判决”的依据却根本不是“法律“,而是江××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社论。法律被随意的用讲话代替,如此偷梁换柱的把戏和撒的弥天大谎蒙骗了多少善良的中国人?

看看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吧,哪一条和法轮功学员能扯上关系呢?

今天,江、罗等迫害大法的元凶已在近10个国家被刑事起诉,“全球审江大联盟”、“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早已成立,誓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解除凶手送上法庭,令其承担历史、道义和法律的责任。2003年12月,辽宁省闻世震、薄熙来、省610办公室头目宋善云、张长顺、刘威等9人都直接或间接的收到追查报告┅┅应该看到法轮功已不再是单纯的中国的事情,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各位法官,身为人民的法官,应该具备道义和良知,为民伸冤是你们的天职。所以我们要求法院为民做主、匡扶正义,立即无条件释放大法弟子殷文兰。大法弟子无罪!并将真正的罪犯绳之于法。

善恶若无报,乾坤必有私。所有善待大法者已经为自己定了美好的未来;我们希望那些助虐者能悬崖勒马,否则,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必将参与迫害者——开原公安局王军、刘坤、焦斌、王际平、苏军政、陆德枉等人连同铁岭公安局涉案人员——记录在案,以便在适当时候咎其罪责!我们会一直努力下去,直到大法弟子殷文兰被无罪释放,直到人间充满善良、正义和光明。

辽宁省开原市大法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