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长春公安一处把我送進吉林省黑嘴子女子劳教所,在劳教所检查身体时不收我,说我心律过速,办案人员说,暂时羁押。我在劳教所承受了一个半月的痛苦和折磨,把我叫到管教室,五、六个管教这边电棍电,那边拳打脚踢,把我身上打的没有好地方,青一块,紫一块的,有个管教说,你不转化就这样折磨你,让你生不如死,每天都是这样,把我打的不行了,怕我死到劳教所,就把我退回了。公安一处管我家要2000元保证金,说到一年就给,可是开收据时只给开了1000元收据,说那1000元钱做路费,在这一年当中得去我们家四次,结果到一年这1000元钱也没给。
2002年8月16日,永春派出所把我送到长春第三看守所(双阳看守所),看守所管教利用犯人打我、骂我,我就绝食不吃饭,看守所的管教用车把我拉到附近的医院给我下食管灌食,一共给我灌了五、六次,在灌食当中,医生给我检查身体说我心律过速很严重,但是它们还是给我灌了食。
2002年9月26日,不法办案人员从双阳看守所又非法把我送到黑嘴子劳教所,判我一年半,在劳教所检查身体时,说我心律过速,血压高,不收我。不法人员就把我送到公安局关押一夜,第二天又把我送回劳教所,我就听不法办案人员跟劳教所的管教说,跟什么局长说了,检查身体时还是不收我,不法办案人员说暂时羁押。
劳教所接收我的那个女管教问我,是什么时间把你送進看守所的,我说2002年8月16日,管教看不法办案人员手续上写的是2002年9月13日,日期对不上,管教就问不法办案人员,我在看守所期间让我回过家没有,不法办案人员说没有。女管教说,你们去办理手续把那改过来,这是违法的,人家会告你们。不法办案人员也没改。
按一年半算,我应该在2004年2月15日回家,劳教所的管教告诉我,我的教期是到2004年3月12日,在这期间超期关押我27天,就因为我不写保证,劳教所又给我加期5天,日期是到3月17日,到3月17日这天,610不法人员没让我回家,派大屯镇政府的人直接把我送到兴隆山洗脑班。兴隆山洗脑班让我写“心得体会”,我就揭露了610犯罪事实,那里的男值班人员威胁我,说你不能写这些东西,当官的说了就算,对你没有好处,还得把你送回劳教所,判你二年三年的。我也不知道那个男的叫什么名,他们都穿便衣,不着装,不许我问他们的姓名,就因为我揭露了610犯罪事实,兴隆山转化班又非法把我送回劳教所,判我一年。
兴隆山洗脑班是在2004年4月8日把我送回劳教所,在劳教所检查身体时,还遭到了劳教所两个女公安干警的谩骂和污辱,劳教所给我检查身体,说我心律过速,血压高,不是不想收我,那个不法办案人员说让劳教所把我留下,劳教所说留所查看。
我在劳教所写了一份申请复议,劳教所的常所长看了说,不能为大法申冤,不能提大法的事,我就是因为学大法被送進劳教所的,不提大法提什么,难道有冤不能申吗?国家法律哪条哪款写着法轮大法学员不能申冤了。到常科长这就把我这份申请复议给压下了。
我又写了一份上诉状,常科长故意拖延时间,拖延到上诉时间已过,才找我谈话,说不行。当时我问常科长,你能不能代表人民法院?常科长说不能,我说,你常科长不能代表人民法院,你有什么权力把我那份申请复议私自给扣压下,不给我转交给人民法院,她答不上来;我又问她,你有什么权力干涉我这份上诉状,她不答。我也知道她没理。
2004年国家制定了新政策,一再说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能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各项工作要落到实处,不能停留在口号上,切实防止、纠正超时羁押,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大力打击职务犯罪。我希望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能够认真去遵守、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