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法轮功学员家属的控告书

【明慧网2005年1月19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查处:

我们是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被非法判刑的耿远成和蒋怡两名法轮功学员的亲人、家属。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全国开展“严查公务员侵犯人权案”。近日又获悉成都检察院正在开展为期一年的“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的专项活动,《成都商报》也刊登了题目为“公民将状告红头文件了”,可见要为人民伸冤了。

我们的亲人受到严重的人权迫害,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原告:范兴华,女,49岁,农民,蒋怡之母,家住天府镇
   宋世英,女,34岁,农民,耿远成之妻
被告:温江区公安局和城西派出所洪伦春、黎明等人
案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并剥夺了原告的儿子、丈夫的人身自由权和信仰自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对非法关押的两位法轮功修炼者停止伤害,解除判刑,无条件释放;
2、对原告赔偿关押期的精神及经济损失;
3、对非法判刑的两位法轮功修炼者公开道歉;
4、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01年5月7日夜间2点钟,温江公安局多名干警持枪冲到我们家中,给我儿子蒋怡戴上手铐,其中一个干警说他们是公安局的,但他们没有任何搜查证、搜捕证,在家中到处乱翻,抄走一本《法轮大法》、一张传单、一个坐垫和一把多年从未用过的防盗刀,把家里翻得乱七八糟。

七天后,由城西派出所洪伦春、黎明持枪将蒋怡带回家,问蒋怡的母亲,为啥儿子的名字又叫蒋前。蒋怡的母亲告诉他们蒋怡是母亲给取的名字,蒋前是他父亲给取的名字。把蒋怡带回家都不让进家门,不让与亲人相见。就这样洪伦春、黎明等人把儿子蒋怡强行带走。

我儿子究竟违反了国家宪法上的哪一条?!洪伦春、黎明等人执法犯法。他们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第37条;《刑法》245条、《刑事诉讼法》第111条。

2001年5月8日下午4点钟时,温江公安多名干警将耿远成戴上手铐,并冲到耿家乱翻,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尽管一样他们所谓证据也没抄到,还是把人强行带走了。

他们把蒋怡和耿远成两名法轮功学员送往温江拘留所呆两天就直接送往看守所。蒋怡和耿远成在看守所里被强迫劳动,受尽折磨、毒打,被折磨得人都变形了。

同年5月21日,强行把蒋怡、耿远成、周也春、王小华(女)等四位法轮功学员与刑事犯一起绑架游街示众。每天强迫他们扒电线皮,受到非人的待遇。

6月8日下午洪伦春接到案由,然后把案由交给温江检察院,检察院又交给温江人民法院,温江人民法院又交给成都中级人民法院,被成都中级人民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再由温江法院于12月10日开庭执行。没经过被判刑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硬行由他们自作主张给请了两个律师。众所周知,请律师之事是被判刑人自己找或委托他人帮找,怎么会不经被判刑的人及其家属同意就硬行由判刑的一方找呢?!两位律师在法庭上并没给这两名法轮功学员辩护,完全为法院说话,成了法院的代言人,这叫什么“辩护律师”?现在蒋怡被关押在雅安监狱,耿远成被关押在名山监狱。

检察官先生们:蒋怡和耿远成信仰“真、善、忍”,这是个人信仰问题。向人民讲清法轮功被打压的真象,这有什么罪?人民不明真象,应该享有知情权。他们俩人不偷不抢、没干任何犯法的坏事,何罪之有?!

我们相信人民的检察官,一定是具有很高的道义良知的,一定是以为人民伸冤为天职的。渴望你们为这些讲“真、善、忍”做好人的人主持公道。

此致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查处负责人
控告人:范兴华(蒋怡之母)、宋世英(耿远成之妻)
200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