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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2001年1月23日天安门“自焚”惨案中,有一个女大学生参与者(陈果)和她的母亲(郝惠君)没有被烧死。一年多以后,中央电视台独家采访了陈果,人们看到出现在电视屏幕上的陈果脸部肌肉被烧得坏死,面无表情,尤其是嘴唇烧得严重萎缩,已经闭合不上,也就是说烧得没有嘴唇了。因为是近距离采访,许许多多的人都看到了陈果被烧后的惨状,感到惨不忍睹。
中央电视台和新华社没有报道的是,现在陈果母女一起被软禁在开封市北郊福利院中,有一名叫展金贵的开封市公安局退休恶警负责对陈果母女的禁卫。公安人员常年24小时值班,她俩不得与任何外人接触。在自焚骗局广为人知的今天,用公安人员私下讲的话说就是,看似政府对她俩关心、不让她们死,其实是政府打击法轮功用的活标本。
陈果母女也好,中共媒体推出的其他参与者也好,显然都是自焚的受害者,我们对任何自焚参与者的遭遇都深表同情,无论她们是出于什么动机。问题的关键是,究竟谁让陈果去自焚的呢?真的象新华社所说,是法轮功吗?半个世纪多来,新华社惯用偷换概念、混淆人们思想的宣传手法,现在他们重炒自焚冷饭,在海内外推销“法轮功让人自焚”这个没有经过推证的“结论”,这个结论真的象新华社宣传的那样真实可信吗?
华盛顿邮报记者亲自到刘春玲的家乡开封实地调查,邻居们说从来没有人看见过刘春玲练法轮功,刘是从外地到河南的,有个老母亲和12岁的女儿,无依无靠,在酒吧打工为生。华盛顿邮报的这篇报导广为流传,新华社记者被迫改变说法来圆谎,二月八日新华社记者在报导中说刘春玲是镇压以后才练习“法轮功”的,躲在家练,害怕被别人看见。但稍微理智一些的世人看到这些都明白了,刘春玲根本不是法轮功学员。对此,身为法轮功学员,我们想问的是,究竟是谁让刘春玲以法轮功学员的名义去天安门自焚的呢?为什么刘春玲在“自焚”现场又被军警击中后脑而亡?
说到陈果、郝惠君那几个自称学过法轮功的参与者,她们是否学过法轮功,我们无从考证,没有条件做出实地调查之前也不想得出更具体的结论。但对于陈果母女,我们也有同样的疑问:究竟是谁让你去参加这个所谓“天安门自焚”的闹剧的呢?你能否把你从法轮功师父的教导中找出的所谓“自焚依据”,不是断章取义的而是全文的摆在世人的面前,让大家也仔细看看呢?
我们在北美,这个地区至少有数千法轮功学员,绝大部分都是99年7.20迫害开始前就开始学了,迫害全面公开之后我们也一直在社会上讲真象,也学了李洪志师父的《走向圆满》一文,可是我们没有一个人想到要去自伤、自杀甚至自焚;2001年1月看到你们的极端行为之后都认为,你们的做法在法轮功的原著、师父经文中找不到任何依据。
台湾、其它地区以及中国大陆的法轮功学员加起来数以千万计,为什么过去和现在都没有其他人认同自焚呢?
相反,全世界的大法弟子都很明确的是,修炼人讲的“放下生死”是放下世俗的对死亡的恐惧,也就是看穿人间生死现象的本质。这是个认识问题,看穿生死并不是说人就要去找死。相反,大法原著中却明确规定严禁杀生和自杀,并讲明了为什么不能杀生和自杀。
说到“讲真象”,我们全世界大法弟子五年多来,讲的都是法轮功遭受迫害的真象和“法轮大法好”这个真象,为的是帮助被中共谎言宣传误导的民众恢复对法轮功的正面认识,也确实起到了这样的澄清事实的作用。那么你也自称法轮功学员,干的却是全世界法轮功学员都不认同、反而让江泽民、罗干一伙邪恶之徒如获至宝的事。你们参与“自焚”的结果是让数以万计的民众对法轮功产生了误解与仇恨。这怎么解释呢?你们怎么能逻辑清晰的证明“自焚”是法轮功教你的呢?
再换个角度说。世人一般都知道,庙里的和尚应严守“不杀生”的戒律;一个和尚如果杀了生,往往随即导致自己失去在那个庙里当和尚的资格。那么这个和尚破杀戒之后,又跟人讲“我以前是某某庙的和尚,我能复述佛经中的某些话”,这是否足以证明是那个庙的住持让他去杀人的呢?
所以我们认为,要看清问题,必须先搞清需要证实的问题的焦点是什么。陈果、郝惠君读没读过法轮功的书,这不是问题的焦点,问题的焦点是,新华社说法轮功让陈果自焚,陈果也说炼了法轮功才自焚,但从2001年1月自焚登场以来,我们看到、听到的全部材料中,只看到新华社及其“证人”对法轮功的断章取义,并未看到确凿的事实、没看到足以证实是法轮功教她们去参与不知是谁组织的那场自焚闹剧的确凿的证据。
<英文版: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21/1/26/190099.html>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
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江氏流氓集团凭借专制权力,利用整部国家机器开始了对以“真善忍”为原则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的疯狂迫害。在“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对法轮功可以不讲法律”,“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灭绝性迫害政策下,从中央到基层公、检、法、司、610、政府机构,甚至机关、学校、企业、街道、村镇中一切参与迫害之人的魔性被释放出来,造成了野蛮残忍的恶性迫害案件在全国普遍发生,被以各种令人发指的残忍手段迫害致死、致残、致疯、致伤、流离失所、家破人亡的迫害案例覆盖了全国三十一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迫害直接波及几亿善良无辜的人民。
在这一恐怖过程中,其自始至终从没对法轮功讲过法律。
其违宪制定所谓迫害的“法律依据”;强令成立非法的“610”恐怖机构;以红头文件、口头密令取代国法;在迫害中肆意滥用国法,以“合法”面目出现而行非法治罪。
在迫害中,对法轮功学员从非法传讯、拘留、抓捕、羁押、劳教、判刑,到非法窃听、监视、软禁、洗脑、罚款、开除公职、学籍、剥夺所有权利,一切都毫无法律根据,一切也都是在法律犯罪。迫害法轮功导致了中国法律成了迫害善良的工具。对于法律的践踏和滥用为广泛而残酷的非法迫害增加了欺骗性。
北京律师高智晟对于中国司法领域在迫害法轮功中普遍存在的黑暗感到震惊,他这样评价道:“这种逆现有规则行事的执行者恰恰又系由本应保障国家规则执行的执法者来执行。”“执法者视野蛮践踏规则为寻常事,完全不再视捍卫国家规则价值为自己的职业责任。不断地以身体力行来摧毁并葬送着道义文明及权力运作的正当性”。
伴随法轮功学员五年多来持之以恒的和平理性反迫害,法轮功的真象被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其中依法起诉犯罪恶人、维护合法权利、讨还人间公正的大潮方兴未艾。迄今为止在全世界28个国家已有13个针对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的诉讼案、34个针对积极追随江氏迫害法轮功的22个中共高级官员的诉讼案正在进行中,一些诉讼已开始产生积极效果,其中部分被告已经被判有罪。
在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们、法轮功学员的家属们、明白法轮功真象的社会正义之士们也已经开始可贵的努力。据不完全统计,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申诉和起诉的法轮功学员遍及中国各省、直辖市,控告的对象上及迫害的发动者和指挥者江泽民、罗干,以及参与迫害的中央及省级官员,下至各级“610”办公室成员,各拘留所、劳教所、洗脑中心的负责人,以及迫害的直接责任人。这些申诉和起诉不仅是法轮功学员和平理性反迫害的一部分,也在强有力的震慑和消减着邪恶,帮助社会人士充分认清迫害、明白法轮功的真象。
中国不是中共江氏流氓集团的中国,法律不是中共江氏犯罪集团的法律,人类历史也不是任凭邪恶书写的历史,人间善恶必报的规律是天理使然。
为了方便法轮功学员了解和运用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明慧网整理编辑了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条例》、《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在内的简明法律资料,仅供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家属和社会正义人士依法追究违法犯罪的责任人、维护公民合法权利时参考使用。
欢迎更多法律界、司法界、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善良正义人士提供更多支持和帮助。
简明法律资料整理编辑小组
2005年元月22日
(一)宪法
(二)刑法
(三)刑事诉讼法
(四)行政诉讼
(五)国家赔偿法
(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七)妇女权益保护法
(八)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
文/ 明慧记者陆振岩整理
在电视节目中,我们常常看到有这样的节目,叫做“法律与秩序”(Law and Order)。一个现代社会要想维持基本秩序,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必须遵照共同约定的“规则”。法律就是这样的“规则”。所以法律和社会秩序是紧密相联系的,而公然破坏法律之徒,比如镇压法轮功的江氏集团,根本没有资格叫嚣“稳定”--因为它们自己就是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实际上中共发起的历次政治运动,其根本上都是对法治的摧残,因而引起的社会剧烈动荡也是难免的。上个世纪末由江泽民发起的恐怖政治运动,即对法轮功学员的镇压,同样如此。之所以中国社会表面看起来并未发生激烈动荡,是因为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以自己的承受和善良始终在用理性和平的方式反对迫害;同时,由于这场残酷的迫害完全被中共一手操纵的媒体掩盖,使许多骇人听闻的迫害真象不为社会尽知。
法轮功学员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常人社会这一层面来讲,既是对邪恶犯罪之徒的打击,同时也是对法制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 宪法原则神圣不可侵犯 制约任何组织和个人
在林林总总的法律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总纲,所以在抵制违法迫害以及维权诉讼、辩护中,宪法是一个最基本的依据。一切违反宪法的成文、不成文的所谓“法律、法规、文件、行政通知、口头命令”等等,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哪怕是身着制服、头戴国徽的所谓“执法人员”所为,也都自动失去合法性,任何公民可以不予配合,并依照宪法进行抵制。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注意这里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当然也包括中共及其领导人。
在中国的宪法中,有两类规定。
一类是针对普通公民的,即规定公民有哪些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哪些行为是受限制或禁止的。除此之外,现代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目前在我国法律界采用并努力宣传的基本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亦即法律没有限制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这一原则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刑罚权的擅用和滥用,以保障公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
另一类规定是针对国家机构的,由宪法授权并规定各类国家机构部门相应的职权。这里的原则是,各类国家机构部门只具有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超出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的行为是越权、甚至违法的。
* 从宪法条文看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
依照宪法原则,我们来简单分析若干宪法条文,来具体看一看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以及它们是如何被侵犯的。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里说的很清楚,中国法轮功学员和其他任何中国公民一样平等的享有合法权利。在一些人的观念中,好象炼了法轮功就自动失去了任何合法权利,甚至有些法轮功学员自己也觉得在常人的法律这一层面底气不足,被动配合迫害。于是警察可以没有合法手续就随意闯入法轮功学员住宅搜查、拘捕,强行抓法轮功学员入洗脑班,任意罚款,甚至亲友探视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律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等等即使真正的罪犯都可以享有的基本权利都被强行剥夺。这些都是江集团滥权违法进行迫害的实例。
1,随意抓捕法轮功学员是违法行为
既然抓捕迫害法轮功学员是动用了身穿制服、头戴国徽的所谓“执法人员”,那么其一切行为依据也都应当来源于法律,而一切毫无法律根据的违法迫害的行为,公民在实践中完全可将其视作一般的歹徒作恶而进行抵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有的学员就在警察企图闯入家中无故抓捕时,紧闭家门并高声呼叫,或者向邻居大声揭露警察的违法行为,更进一步,还可以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起诉。
2,因表达炼功意愿而受处罚是违法处罚
有些被蒙蔽的民众指责法轮功学员:“国家取缔了你还炼!”甚至许多追随江集团迫害的警察无故要求法轮功学员回答还炼不炼功,问对法轮功的认识,常常就因为法轮功学员回答“炼!”或“法轮大法好!”而进行处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明文禁止公民表达坚持炼某种功法的意愿,或明文禁止公民个人表达对某种功法的正面认识。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原则,因为表达炼功意愿而受到处罚都是违法的。
3,把炼功、拥有或阅读法轮功书籍作为违法证据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实际上,就中国目前的法律而言,没有任何条文禁止公民个人在任何场所--包括在天安门广场炼功(包括臭名昭著的公安部违宪的“六禁止”通告,它违宪“禁止”的是“聚众”炼功),也没有任何条文禁止公民拥有和阅读《转法轮》或其他任何法轮功的书籍(即使这本书被江集团非法禁止出版发行)。从普通民众到警察,甚至许多司法人员却往往把炼功、拥有或阅读法轮功书籍作为违法的证据,进而实行非法抓捕、没收书籍和财产、非法罚款等。实际上这是江集团妖魔化法轮功的恶果,致使许多人一提到法轮功就自动和所谓“违法”挂上了钩,完全抛弃了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信仰自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炼功、读书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法轮功学员的证据之一,其本身却不能推断出当事人违法或有罪。这一点在高智晟律师为黄伟写的“行政起诉状”中有详尽说明。
4,限制、剥夺法轮功学员上访、集会、游行、结社的权利和自由是违宪违法行为
再比如,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这两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立法精神上看,这不仅体现出尊重和保障天赋人权,也同时可以防范权力部门滥权枉法、侵害人权,因为一般普通犯罪分子即使想剥夺他人的集会、言论、结社、信仰的自由等,也不充分具备实现的条件。所以宪法的规定就强制任何权力机构和部门、任何其它法律、法规不可随意限制、剥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否则就是违宪并无效的。1999年颁布的所谓公安部“六禁止”通告,就是一个赤裸裸违宪的行政法规。比如该法规明目张胆规定“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直接剥夺公民的上访、集会、游行等权利,而法轮功学员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上访、集会、游行等等行为都是合法的,因此就更谈不上是“犯罪”。实际上,因为到北京上访、打坐被抓的法轮功学员都属此例。
退一步说,即便“六禁止”通告有效,法轮功学员个人为了说明真象上访,也并不涉及“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活动,因此仍然不在“六禁止”之列,也就是个人上访还是合法的。
5,迫害法轮功中荒唐的“法溯既往”违反法律实施原则
前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原则,还有一个派生情况,就是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不溯及既往。也就是在某个法律(条文)颁布之前发生的任何行为,不能视作违反该法律(条文)而予以追究责任,这也是符合常识的。但是许多法轮功学员在1999年7月以后被抓捕的依据,却是他们在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六禁止”通告颁布之前的行为违反了所谓“六禁止”通告(比如原法轮大法研究会成员)。有许多法轮功学员被处罚的依据是人大在1999年10月30日颁布的所谓 “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而其所谓“违法”行为却发生在1999年10月30日以前。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刑法中称为“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些处罚也都是违法和无效的。
对于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里想简单补充一点。因为法轮功不是宗教,所以有些人认为不在此条保护之例。实际上,在实际法律运用中,可以根据立法精神对法律条文加以理解。这里的“宗教信仰自由”显然旨在保护公民的信仰,不然民间有许多非宗教的信仰就不受信仰自由的保护了。这就如同公民的言论自由自然也包括聋哑人用手势表达的自由。
6,剥夺和限制法轮功学员的人身自由是违法行为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国家行政部门,包括司法部(以及下属的监狱、劳教所)、公安部、安全部等等都无权立法,中国的立法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行政部门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这些行政法规不能强制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安部所谓“六禁止”通告就是行政法规,它不可与宪法和立法法抵触。
所以任何行政单位(包括普通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安局、司法局等)都无权以任何法律以外的名目--包括所谓的“法制学习班”,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即使身穿制服的公安强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也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并且依照法律进行。否则都是非法的,公民可以依法抵制。
最后,关于宪法规定公民上访的权利,如越级上访是否违法,因为上访而被遣送、拘留是否有法律依据等等问题,在这篇文章里都有很好的论述:参考资料:宪法与上访宪法与上访
7,法轮功学员可提出违宪审查
中国大陆和海外的法轮功学员们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违宪申诉权利,根据各自的条件,采取各种方式,有理有据的再次向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讲清真象,揭露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迫害的非法性,依法强烈要求违宪审查机构就所有国家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及所有的机关团体,在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政策命令下制定的一切违宪违法的决定、规定、通知、司法解释、法规、通缉令、判决,包括行政命令、各个职能部门所发布的行政通知等等,依法立即進行违宪审查并予以撤销。
下面把宪法中有关条款列出,供读者在实际讲真象、反迫害中引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款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文/ 明慧记者欧阳非整理
在中共江氏流氓集团非法发动的和推行的迫害法轮功的国家恐怖中,江泽民的一声“灭掉”,一个“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屠杀令,和一个“三个月内消灭法轮功”的“通牒”,启动了中共的整个国家机器,使之进入到疯狂的运转,变成了倾轧、残害和屠杀善良民众的工具。迫害法轮功的五年半里,所有参与迫害的各类人员,都不再视道德和国法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在中共和江氏集团魔棒的驱使下,大肆践踏国家法律,无恶不作,迫害无辜,制造了数量巨大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案,甚至致人伤残、死亡,制造了极其广泛、严重的违法犯罪。
比如,在迫害法轮功学员中,出现了数量巨大的故意伤害法轮功学员身体,导致肢体残废、瘫痪、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等;出现了极其严重的性犯罪,如对男、女法轮功学员进行性猥亵、性侮辱,毁坏性器官、强奸和轮奸女学员等;出现了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人身自由,非法侵占、勒索财物;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信件,侵犯法轮功学员通信自由权利等;出现了非法对法轮功学员殴打、体罚、虐待、暴力取证,甚至致人受伤、残废和死亡等等等等。
毫不夸张的说,迫害法轮功运动就是现今中国最大的流氓团伙犯罪,涉及的犯罪人之多、为害之大、范围之广、触犯的法律之多、受害人之众、受害程度之深、造成的影响之恶、后果之重,都是前所未有的。目前国际社会对此的极大关注和在法律上的切实支持和道义上的强力声援,从另一个角度显示了这场迫害的严重程度。
依法追究犯罪、惩办罪恶、还无辜受害者以公道和合法权利,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符合人间公道、顺应善恶有报天理的,在目前世界范围已经掀起对中共江泽民犯罪集团的法律诉讼,针对一个国家政府官员犯罪的国际诉讼,起诉案的数量之多、被起诉的犯罪人之众,在国际历史上也是继审判二战纳粹罪犯之后绝无仅有的。中共官场上许多人已意识到无论在世界的哪个角落,都无法逃脱这场迫害信仰真、善、忍法轮功修炼人的罪责。
多大的犯罪就需要多大的审判。在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依法起诉犯罪恶人、维护自身公民权利、开创整个社会公正法治环境的努力已经开始,相信,在这种勇敢无畏、和平理性、善良无私的努力下,对迫害法轮功的邪恶犯罪的大审判就会到来。
本文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整理,仅供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依法起诉恶人时参考使用。
本文所整理的刑法条款主要涉及以下概念和罪名:
故意犯罪——第十四条;
团伙犯罪——第二十六条;
教唆犯罪——第二十九条;
“重伤”的概念——第九十五条;
“告诉才处理”及如何“告诉”——第九十八条;
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三条;
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
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第二百三十五条;
强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条;
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第二百三十七条;
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
诬告陷害罪——第二百四十三条;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方面的犯罪——第二百四十四条;
非法搜查罪——第二百四十五条;
侮辱诽谤罪——第二百四十六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二百四十七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四十八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一条;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方面的犯罪——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报复陷害罪——第二百五十四条;
非法占有财物方面的犯罪——第二百七十条;
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七十四条;
破坏社会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三条;
伪证罪——第三百零七条;
打击报复罪——第三百零八条;
包庇罪——第三百一十条;
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徇私枉法罪——第三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明慧记者古安如整理
中共江氏流氓集团在疯狂迫害法轮功中,利用整部国家机器制造了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恐怖。其不仅彻头彻尾的违法发动、推行和维持恐怖,也自始至终从没对法轮功讲过法律;其为了非法镇压而掩人耳目所制定的所谓“法律依据”,竟也统统都是违法之“法”,从恐怖政策的发布到恐怖组织的建立横行,都从未遵循过法律;红头文件、口头密令成为令行禁止的恐怖旨令,“对法轮功可以不讲法律”,“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流氓的恐怖令打开了从中央到基层公、检、法、司、610、政府机构,甚至机关、学校、企业、街道、村镇中一切参与迫害之人的魔性。国法被蹂躏和践踏。
在迫害中,对法轮功学员从非法传讯、拘留、抓捕、羁押、劳教、判刑,到非法窃听、监视、软禁、洗脑、罚款、开除公职、学籍、剥夺所有权利,一切都毫无法律根据,一切也都是在违法犯罪。胡作非为、无法无天,一切积极参与迫害的帮凶和各类人员,已不再是政府官员、执法人员、机关工作者和社会公民,而在这场大恐怖中蜕变成了践踏国法、为非作歹的罪犯,蜕变成了丧失良知、迫害善良的恶人。
另一面,在对法轮功的恐怖迫害中,法律被中共江氏流氓犯罪集团肆意盗用来“以法治无罪”、“以法陷无辜”,既为残酷迫害作“依法”装潢,也被恶毒盗用来陷法轮功学员于恐怖的迫害场所,施以灭绝人性的摧残折磨。国法被亵渎和玷污。
但是,“历史不是为这些邪恶而开创的”(法轮功创始人《2004年纽约国际法会讲法》),随着法轮功真象被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轰轰烈烈的反迫害、依法起诉恶人、维护合法权利、讨还人间公正的大潮已在世界范围掀起。明白的人相信,这股正义战胜邪恶的大潮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汹涌澎湃的涌进中国大陆。君不见,中国大陆的法轮功学员们、法轮功学员的家属们、明白法轮功真象的社会正义之士们已经开始可贵的努力了吗?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整理出三十六条法律咨询简明问答,以供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社会正义人士,依照现行法律刑事起诉犯罪恶人,依法维护公民合法的权利,还人间公道和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本文刑事诉讼法律咨询简明问答内容:
一、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是什么?
二、 刑事诉讼程序由几个阶段构成?
三、 被害人在立案侦查阶段享有哪些权利?
四、 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哪些权利?
五、 被害人在审判和执行阶段享有哪些权利?
六、 各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七、 刑事审判管辖的其它规定有哪些?
八、 当事人对法院管辖能否提出异议?
九、 法院审理案件是不是公开进行?
十、 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应进行哪些工作?
十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是怎样规定的?
十二、法院如何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件?
十三、什么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十四、什么是证据?证据有哪几种?
十五、什么是自诉案件?
十六、哪些情况可以提起自诉案?
十七、哪些人可以作为自诉案的原告人?自诉案起诉的形式?
十八、当事人对刑事自诉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十九、刑事自诉案原告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二十、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十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哪些条件?
二十二、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十三、哪些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二十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二十五、刑事诉讼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二十六、什么是申诉?
二十七、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二十八、什么是刑事案件的上诉?
二十九、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上诉?怎样上诉?
三十、对上诉的期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三十一、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法律有规定吗?
三十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是如何规定的?
三十三、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是如何规定的?
三十四、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传唤、拘传是如何规定的?
三十五、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搜查是如何规定的?
三十六、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是什么?
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是什么?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其它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由公安机关受理。
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犯罪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等等。(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以及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等等。
3、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案件称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刑事诉讼程序由几个阶段构成?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 立案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 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 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三、被害人在立案侦查阶段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立案侦查阶段具有如下权利:
1. 被害人有报案权,即被害人发现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但尚不知晓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要求依法查处,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2. 被害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同时有要求司法机关为其进行保密的权利;
3. 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在原申请复议权利的基础上,增加了这项权利:“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处理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4. 被害人有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等等。
四、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哪些权利?
1. 被害人有权从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 被害人作为控告人对于公、检、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 被害人对于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果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如果认为该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有证据证明,有权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是新设的重要条款,集中体现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直接起诉权的设立,使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由公诉人操控命运的状况,使其具有了与当事人地位相称的独立诉讼权利和法律人格。被害人面对公诉人的不起诉决定,首次获得了两种可选择的权利,而且可以同时享有。
4.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被害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等等。
五、被害人在审判和执行阶段享有哪些权利?
1、被害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被害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放弃所选择的诉讼代理人。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被害人接受司法文书送达的权利;
5、在审判长宣布法庭开庭后,有权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陈诉权的确立,使“被害人陈诉”这一证据形式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被害人的陈诉是法庭审理中的必经程序。被害人在法庭辩论中享有的独立发表意见权,是被害人作为当事人行使的重要诉讼权利,也是同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主要区别之一。
7、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经审判长允许,有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8、在法庭调查中,对抗辩双方出示的物证、书证,被害人有权向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申请鉴定或者勘验;
9、被害人有阅读庭审笔录、审查笔录的权利;
10、被害人有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判决书的权利;
1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五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1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有意见,有权向二审法院提出;
1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一经追回,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14、被害人对生效判决和裁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15、被害人在执行阶段还享有依法要求被告人履行判决中赔偿义务的权利;
16、被害人还有请求公诉人进行抗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被害人”。这一条文的设立,也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赋予被害人的一项新的诉讼权利。
六、各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又称级别管辖),作了明确规定:
级别管辖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最高法院 |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高级法院 |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中级法院 |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例如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等。) |
基层法院 |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 第一审行政案件 |
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最高法院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刑事审判管辖的其它规定有哪些?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中明文规定:“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3、指定管辖
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它人民法院审判。
4、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各种专门法院以及各专门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八、当事人对法院管辖能否提出异议?
可以。我国法律除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以外,还存在着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以保证能最终合理确定管辖争议。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一般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九、法院审理案件是不是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十、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应进行哪些工作?
刑诉法规定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十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是怎样规定的?
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诉法还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十二、法院如何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件?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十三、什么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作为辩护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担任辩护人,并出庭辩护。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十四、什么是证据?证据有哪几种?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五、什么是自诉案件?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自诉案件又可以称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可以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包括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在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之后,法院才对案件进行审判。根据中国大陆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以下五种:
1、侮辱案、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9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9条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性质上必须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同时被害人还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这类轻微刑事案件一共有八项: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3、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4、妨害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类案件本来属于公诉案件范围,但由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才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十六、哪些情况可以提起自诉案?
这类案件的范围是很广的,既包括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侦查或撤销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例如,当场打人导致被打者重伤或者死亡的案件,本来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被害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如,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进行迫害的案件,检察院就应该受理;如果检察院没有立案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以上刑事自诉案的法律规定:
——受到伤害的可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受到侮辱的可以侮辱罪起诉;
——被捏造事实恶意中伤的可以诽谤罪起诉;
——被非法劳教期间财物受到强制保管但解教时保管人却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以侵占罪起诉,财物被强行抢走的可以抢劫罪起诉(这种案件一般是先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不受理时再向法院起诉);
——非法强行撬门破锁入屋的可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起诉;
——受到非法关押的可以非法拘禁罪起诉(一般是先向检察院报案,不受理时再向法院起诉);
——用暴力等方法强迫提供证词的可以暴力取证罪起诉(这种案件一般是先向检察院报案,不受理时再向法院起诉;暴力取证罪是针对证人和其他人的,而刑讯逼供罪是针对犯罪者的);等等。
十七、哪些人可以作为自诉案的原告人?自诉案起诉的形式?
提起刑事自诉案的人叫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起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起诉的,他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是自诉人身份,“代为起诉”的近亲属是代理人。
自诉人起诉,以书面形式进行,向法院递交符合规范的起诉状,并按被告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副本的内容同起诉状正本一致)。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也可以口头起诉。
十八、当事人对刑事自诉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十九、刑事自诉案原告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 权 利 | 义 务 |
刑事自诉案原告 | 1、自诉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委托代理人。 4、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6、经审判长准许,有权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 9、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申诉。 | 1、按时出庭。 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 3、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决、判决或裁定。 |
二十、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刑事案件成立了,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解决主要依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哪些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二、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限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2)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被害人是个人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起赔偿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经收录在案的,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
(3)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情况”指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证据”,指当事人自认为可以争取胜诉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
二十三、哪些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根据法律规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个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体包括:
1、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的死亡,其诉讼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均归于消灭,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其民事权利又需要有人主张,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专门规定其近亲属可以起诉。近亲属的范围为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因此,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民事权益。
二十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为:
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十五、刑事诉讼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9、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1、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二十六、什么是申诉?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予以纠正的活动。
二十七、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申诉的人包括:
1、当事人。包括原审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即原审中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十八、什么是刑事案件的上诉?
上诉是指具有上诉权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要求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第二次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二十九、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上诉?怎样上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上诉的方式有两种,即书面提出或者口头提出。不论是书面提出还是口头提出上诉,法院均应当受理。上诉人提出上诉有两种途径,即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和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三十、对上诉的期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三十一、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法律有规定吗?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法庭同意当事人和辩护人的申请,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附带民事诉讼另行判决的,审理期限按民诉法规定执行。
三十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三十三、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十四、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传唤、拘传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三十五、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搜查是如何规定的?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三十六、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该九条硬性规定是: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具体包括:传唤、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询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进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检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
颁布日期:1979年07月01日生效日期:1980年01月01日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九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七十九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一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章 侦查
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的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1式2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1份交给持有人,另1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附件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具体包括:传唤、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询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进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检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文/ 明慧记者李致清整理
在江氏集团的迫害中,广大法轮功学员遭到了极不公正的对待。对于那些实施犯罪行为的警察、官员等行政人员,他们所在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在行政机关名义之下实施的。
例如,公安部门、机关单位强行把学员送进洗脑班,或拘留所,或精神病院,或劳教所;肆意罚款,查扣没收学员多年的辛苦积蓄;有些学员承包的荒山、果园、工厂,因为他们修炼法轮功,说几句“法轮功好”,“法轮大法好”的话,就被行政机关或者授权村委、单位违法强占、违法收回、违法没收;有些从事经营的学员许可证和执照被违法吊销,有的学员抚恤金被取消,等等。
因此,对那些公然违法甚至进行犯罪行为的相关行政部门,法轮功学员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整理出简明法律问答、相关条文、行政起诉状格式及样本,仅供法轮功学员们在进行行政诉讼时参考。
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即通常说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是国家行政机关,是个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中的哪个人。当然,任何一个处理决定都是由行政机关中的具体人做出的,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是以该机关名义进行的,因此,该机关对此承担责任。实际充当被告的行政机关只有两种:一种是做出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另一种是经复议改变原处罚和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为了行使管理权,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公务行为,如公安机关的拘留、市政机关的罚款等。
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公民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
行政诉讼法规有哪些?
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种是行政诉讼法典。这就是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受理、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等。
另一种是散见在许多具体的、单一的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哪类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强制措施。具体指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及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为社会安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内部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如申请工商、技术监督、交通、规划、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修理器具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抚恤金主要有两种:一是伤残抚恤金;二是遗属抚恤金。这里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的,对规定由企事业单位发放的,不属行政诉讼范围。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如各种摊派、多收费等。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即凡属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起诉。
谁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
(1)国务院所属部门;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3)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4)委托某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2、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从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3个月内;经过行政复议的,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3、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原告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4、有明确的被告,明确指出是什么行政机关作了何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比如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处罚不当等等;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决的诉讼请求,并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
行政案件的审限是多少?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不服行政诉讼的裁定怎么办?
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的可能裁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对前两种情况二审判决裁定,因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认为确有错误、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对第三种进行重审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提出申诉,出具申诉状,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并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原告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权 利 | 义 务 | |
行政诉讼原告 | 1、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行政案件的时候,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任何一个提起诉讼的权利。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有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6、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7、在诉讼中经过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8、 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补正庭审材料。 9、有权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10、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11、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延长诉讼期限的权利。 |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力损害他人利益。 2、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3、对生效的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
行政复议申请人 | 1、申请复议权,对复议裁决不服的依法享有诉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可以委托有关公民代为参加复议。 3、申请回避权。 4、辩论权。 5、申请行政赔偿权。 6、申请撤回复议权。 7、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裁决,有申请执行权。 | 1、接受复议机关传唤,按时参加复议的义务。 2、在复议过程中,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指挥的义务。 3、自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裁决的义务。 |
附:相关条文、格式与样本:
1) 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健儿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认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健儿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公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仿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仿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 行政诉讼起诉状格式:
行政诉讼起诉状 |
原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 |
3)样本:黄伟的行政起诉状
原告:黄伟,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学历,无业,居石家庄市长安区煤机街55号华药四区2-1-203号,现羁押于××市劳教所三大队。
委托代理人:高智晟,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海波,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010-87757325/6
被告:×××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臧××,该市市长。
办事机构所在地:×××市中山东路216号。
案由:行政不作为。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
1、履行作为义务,依法撤销×××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第0000152号劳动教养决定;
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9年11月,×××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下称劳教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为由,将原告野蛮关押三年之久,其时,原告作为人的,含人格、人的尊严及这个国家自己制定的法律赋予人的一切权利(包括被投入监狱前的所有程序权利)被野蛮削夺殆尽。那些关押原告的人非常清楚,就个体而言,根本无任何邪教组织可供原告利用,更不可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只是因为原告有个“法轮功分子”的身份即被关押。还是这个劳教委,同样恶劣地施以法外套路及程式,于2004年4月13日,再次将一个不存在任何危害社会行为的公民--原告投入监狱,并于2004年6月3日,补了一个所谓的劳动教养决定,原告认为:
一、第0000152号劳动教养决定无任何原告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事实依据。
第0000152号劳动教养决定(下称152号决定),再次决定将原告关押3年。3年,在监狱里面的3年,一个没有实施任何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在监狱里的3年,更何况是一个已在监狱被法外野蛮关押了3年后的又一个3年。152号决定就危害社会行为事实本身而言,是一个空中楼阁。在任何文明制度社会里,法律惩处的应当是被惩处者的行为,且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须是依据基本法律规定达到应当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而不应当是一个人的身份。152号决定对原告处以3年劳教的处罚理由是:“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3日,黄伟因进行法轮功违法活动被查获,从其住地居室内查获长约15公分、宽约3公分的法轮功标语43份,录音磁带16盘,李洪志《北美巡回讲法》一本,修炼法轮功的心得一份及其他法轮功材料”。这就是要将一个公民投入监狱关押3年的全部“事实”。劳教委据此得出“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荒唐结论,因此即决定再关押原告3年。这份劳动教养决定核心的部分是谎言及违反宪法和基本法律。“2004年4月13日,黄伟因进行法轮功违法活动被查获”是赤裸裸的谎言,原告对此感到莫大的耻辱,这就是这份决定中对原告“行为事实”的全部描述(总共15个字)。而事实是,2004年4月13日早7时50分,原告送孩子去幼儿园,刚出××幼儿园门口即被抓。这一天才刚刚开始,原告被抓前唯一实施过的行为,就是用自行车将孩子送到幼儿园,根本无任何时间基础及任何地点可供原告“进行法轮功违法活动”。而劳教委认定的事实,则又是与1999年那次关押原告时所谓的事实完全一致,即又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与前一次另一个完全一致的是,照旧没有任何证明原告是如何利用“邪教组织”、利用哪个“邪教组织”以何种行为来“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可供原告利用的“邪教组织”存在否?在哪里?原告是怎么利用这种“邪教组织”来实施“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行为的,劳教委没有也根本不打算用证据来予以证明。至于利用非法搜查所获的资料,其一,持有这种资料是不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是什么?其二,从法律形式上判断,如何证明这些资料是在原告处查获的。原告的屈辱、悲哀及恐惧在于,原告不仅仅是因为无任何行为事实被野蛮关押,更让原告及家人恐怖的是,关押者视国家的既有规则如敝屣的恶劣心态,谨请法院能作出有别于这种心态的选择。
二、152号决定完全是一个违法的决定。
以从合法与否的标准来判断152号决定极其简单,即在一个将公民投入监狱的决定里,无论如何你找不出一丝合法及符合文明价值的痕迹,毫无事实依据仅为其恶劣状态中的冰山一角,整个决定过程中,毫无顾忌地抛弃既有宪法及法律原则成为其最大特点:
1、152号决定因作出程序赤裸裸违法而归于无效。
劳教委的决定无疑是一个针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且为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或者搜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而152号决定作出前,劳教委没在任何一个相关方面遵循或顾忌到了上述法律规定。2004年4月13日早,原告送孩子从幼儿园出来后即被四名未着制服、未表明身份、未出示任何证件、未告知任何事由、未告知任何权利、不容作任何申辩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带走,直至将原告带至国保办公室也未说明任何理由。随即在未说明任何理由、未表明身份、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对原告强行进行人身搜查,扣押了原告随身携带的手机、钥匙、通讯录、现金84元、药瓶、自行车、公文包(内有业务记录)、近百张价值两万元的业务欠款凭证、身份证、龙卡等,但却没有给原告开具任何手续,在没有宣布任何决定的情况下将原告违法刑拘38天。
2、5月20日下午,××派出所王×、翟××等人给原告办完刑拘释放手续后,仍要把原告带到派出所,原告要求他们出示继续限制人身自由的手续,王×口出不逊:“你哪他妈那么多废话,对法轮功根本就不讲法律,你上车也得上,不上也得上……” 翟××比较和蔼,给原告“解释”:“你说的话也不无道理,我们执法是应该有手续的,可在法轮功的问题上要完全用法律条文套的话,那就没法办,希望你理解并配合我们的工作,我们今天就是来带你回去的……”。原告回答:“你们执法人员既不执行法律又不讲法律条文,我无法理解更谈不上配合。”他们叫来几个一同来的联防员粗暴地把原告塞进汽车,并给原告戴上手铐,关押在××派出所留置室中,直至晚上八点原告上厕所时才打开手铐。这是从刑拘关押场所“释放”后,在未办任何手续、未告知任何事由、不容做任何陈述及申辩的情况下再次法外剥夺原告人身自由的恶举。
3、5月21日下午,××分局法制科姓贾、姓李的两人(穿便装)对原告作了笔录,原告一开始就诚恳地表示,非常渴望向政府各部门及公安机关反映真实情况,以及早结束这桩冤假错案……可他们根本就不听原告的陈述,只是按照他们事先准备好的几个问题作笔录,而且对原告的话断章取义,原告看后觉得他们完全是在为原告罗织罪名(人是一定要抓的,只是看看用哪条罪名而已)。原告说:“笔录没有反映真实的情况,我拒绝签字。”后来“办案”人员竟自己代原告签名、竟自己按上手印。原告震惊之余是痛彻心底的悲哀,而就是这些当着原告的面公然伪造的“讯问笔录”,成为再行决定关押原告3年的主要“证据”。因为这是原告被劳教前唯一的一次“讯问笔录”。到了晚上23:40,××派出所实习民警李××给了原告一份5月20日由××分局签发的监视居住的证明,上面写着由××派出所负责执行,但监视居住地点那一栏空着没填。直到6月4日,原告被送往劳教所前的十五天时间里,没有人给原告做过笔录,也没有人找原告谈话,始终没有人理睬,原告就关押在留置室,这是公然的法外野蛮关押行为。直至6月4日被再次劳教前,没有任何程序让原告知道,直到看到劳教决定后才知道又要关押原告3年所依据的“事实”。
4、在送往劳教所的体检过程中,原告的心电图(VI异常),心率(120次/分)及血压(160/110)都不符合劳教收容条件,而被强行劳教。
5、原告被扣押的东西、钱、包括从××看守所带回的由××留置室工作人员代管的255元现金及扣押在××刑警中队留置时家人送来的钱均未给原告及家人出具任何手续,如此明目张胆违法办案,真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6、在对原告的劳教决定书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相反,以“拒不转化”为由,劳教三年。法律是约束行为的,转化与否是思想意识形态中的事。原告在社会上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的事,没有危害过任何人,对原告劳教不仅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就连办案过程都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7、对原告劳教三年没有履行听证会程序。
8、在原告问办案人员:“为什么抓我”时,××分局李××多次回答:“你自己干了什么你还不清楚吗?”原告说:“我堂堂正正的做人,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的事”。他每每都是边走边说:“那么多人怎么不抓,单单抓你?你自己好好想想吧”。其他人也都这样回答,只是原告不知为什么,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从不说自己是哪个部门的,叫什么名字,即使原告问他们,他们也会说:“现在我在审你,不是你审我”。人们无法想像这是在代表国家执法,这种情形下作出的劳教决定是何等的荒唐,请法院依法作出选择。
9、劳教决定所依据的“证据”的获得完全违法,办案人在原告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己打开原告家门,进行了非法搜查,到底搜查到了什么、什么是在原告家搜查所得,原告及家人全然不知。这样的“证据”被作为劳教决定的主要证据,令人哭笑不得。而劳教前在被非法关押在留置室的15天里作的仅一次“讯问笔录”上也是办案人员自己代原告签名、自己按手印,国家法律、公民权利这时被视若粪土。
三、152号决定因其所依据的行政规范严重违反宪法及诸多基本法律而应予依法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七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152号决定所依据的是以行政规范来作为剥夺原告人身自由的依据,违反了上述宪法及基本法律精神,属依法必须撤销的决定。
四、原告以复议形式要求被告履行撤销上述违法决定的义务,被告既不予依法回复,亦不予撤销的行为违法。
原告因不服152号劳教决定,直至7月28日才将复议申请书投递至市政府,一个月后,杳无音讯,于8月28日起原告以绝食为方式表达急切与期盼。9月9日,原告再次递交一份“申诉补充材料”,并注明原告在绝食等待结果,直至10月18日下午,市政府法制办来了人(其中一位姓李)说:“这些年来我们一直没有开展申诉复议工作”,让原告向省劳教委提出复议申请,而其时早已过了法定的复议期,并拒绝给原告书面答复,其一,被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答复违法,其二,被告未予书面答复违法,其三,即便被告的答复无法律瑕疵,原告不服答复亦可在法定的期限内起诉,请求法院据法作出判断。
人民法院,原告多次被抓、被关押的经历,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沉重创伤,其中的酸楚难以言表。原告热爱生活,本份做人,虽1999年被蒙冤被劳教三年,虽曾遭受诸多不公与折磨,但依然无怨无恨,依旧热爱国家,忠于政府,特别是回归社会后,原告很快就投入经济建设中,白手起家,后吸收了部分社会闲散资金,在极短的时间里建立了完备的产品销售网络和市场维护机制,并为社会创造了就业机会,增加了税收,正当我充满热情,满怀信心加大投入,扩大业务量时,再次无端被抓……,如果原告真的做错了什么,原告可以改,可以在今后做好,被劳教当然也是罪有应得,原告自然无话可说。事实恰恰相反,原告的行为和人品已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人们的尊重,这一点从社区邻里到工作单位以至业务关系均可得到证实。目前原告的家庭已陷入了很大的危机,原告父亲七十五岁,患有严重的糖尿病,母亲七十三岁,心脏做了三个搭桥手术,原告的儿子刚满6岁……。为此,原告曾三次绝食表示抗议,呼吁法律援助,原告想要一个正常人的生活为什么竟会如此之难,我们平静地生活到底对谁构成了威胁,无端关押一个对政府、对社会全无敌意(更谈不上行为)的人到底对谁有利。法律、人性及尊严为什么会被如此麻木、如此不负责地随意对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有关规定诉请法院,请求法院据法裁判,以尽早结束这种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过去的错误。
此 致
法院
具状人:
2004年12月 日
文/明慧记者肖寒整理
自1999年7.20以来,全中国上亿法轮功学员不同程度上都遭受了迫害,无数的修炼者因为按照“真善忍”做人,而受到江氏集团“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灭绝政策的残酷迫害。具体表现在无数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罚款、抄家、洗脑、拘留、劳教、判刑等等,而过程中受到各种各样的酷刑伤害甚至被害致死,也给家庭造成了精神和物质上的巨大损失。
对法轮大法的所有迫害都是非法的,因为公民信仰的权利是受到宪法保护的。法轮功修炼者被迫害不是因为触犯了任何法律,而是因为国家有关部门执行江氏集团用以迫害法轮功的非法之“法”——非法的“通知”、“解释”等的结果。因此,在反迫害、依法维护法轮功学员合法权利、讲清真象、制止邪恶方面,除了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止邪恶以外,依照《国家赔偿法》要求国家给予赔偿,也同样是合情合理合法及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中同时具有“有关机关”对于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负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条款。所以利用这项法律,也可以达到惩戒恶人、抑制邪恶的作用,因为施加于法轮功学员的所有迫害,按照中国的法律,都是不容许的。从法律角度而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实施迫害行为,应该由国家进行赔偿;但是具体的责任人,则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1995年5月1日实行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受到非法对待的中国公民,提供了要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因此,由于修炼法轮功而被有关部门非法拘捕、拘留、监禁、抄家、停业、停职、没收财产、洗脑、劳教、判刑、酷刑折磨致残、致死等等的任何人,其个人或者家人都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向国家申请赔偿。
* 申请国家赔偿不是法律诉讼
申请赔偿不是刑事诉讼,也不是申请人追究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而是根据法律要求国家对公民进行赔偿,原因是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对公民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的伤害(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包括精神伤害)。申请国家赔偿是向实施侵害行为的机关(称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该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赔偿,赔偿经费纳入国家预算。
* 国家赔偿分两种
根据实施侵害行为的机关的职能,国家赔偿分为两类: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务行为时的非法行为的,而刑事赔偿是针对公检法等部门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禁管理等职权时的非法行为的。比如,某单位保卫科按照市“610”的要求,把大法弟子强行送入某“洗脑班”、劳教所等进行迫害。除了可以依法进行其它方面的诉讼外,利用《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时,应该申请行政赔偿;而被警察非法逮捕、刑讯逼供、酷刑致伤、致残等情况的,除了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人外,应该根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刑事赔偿。
* 侵权性质分两种
不论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按照侵权性质都分为两种:侵害人身权与侵害财产权。很显然,所谓对侵害人身权的赔偿,就是因为国家有关部门采用了非法的手段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包括警察或唆使他人(包括犯人)实施体罚、酷刑折磨、致伤、致残、致死等。而对侵害财产权的赔偿,则针对有关部门非法行为导致受害者的财产损失。
* 赔偿金额的计算
不论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其赔偿金额的确定都是根据三种情况: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健康权及侵犯公民财产权。
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侵犯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伤残甚至死亡的,则要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或者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并为受害者本来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发放生活费。对于非法采用罚款、扣押、吊销执照、没收财产等手段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也要作相应的赔偿。
* 申请书的基本要求
申请国家赔偿,一般应该递交申请书,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请求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二)、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的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日期。对于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 得不到赔偿或赔偿不足时可以起诉或者申请复议
不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接到受害人的申请之后,都应该在两个月之内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于得不到赔偿或者赔偿金额不足的情况,申请人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申请行政赔偿而言),或者在三十天之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于申请刑事赔偿而言)。
* 免费申请
申请国家赔偿是免费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 行政处份与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采取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国家赔偿法》部分有关条款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九条、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八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 明慧记者袁明整理
在中共江氏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的五年多当中,江泽民的灭绝政策和步步升级的屠杀密令,以及非法的“610”恐怖机构从上到下层层落实的迫害命令,完全取代了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成为全国各地各级“610”、公、检、法、司甚至机关单位、乡镇政府的“不成文之法”和各类参与迫害人员的行为准则,打着所谓执法或其他非法名义,对无数无辜的法轮功学员非法传唤、讯问、长时间拘留、无理没收财产和巨额罚款。
事实上,所有这些都是非法行为,而这些行为人,事实上也已经不是在公正执法和正常行驶行政权力,而是在非法侵犯法轮功学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这些本身以“合法”面目出现却实际上违法,而又反诬法轮功学员“违法”并非法治罪的现象,在迫害法轮功运动中比比皆是,而真正应当追究责任的,不是法轮功学员,而是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各色人等。迫害法轮功导致了整个中国法制的大错乱,正邪颠倒、是非颠倒,法律成了迫害善良的工具、恶人渔利的手段。迫害法轮功是真正的祸国乱法害民。
在迫害法轮功中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根据行为性质、方式和造成的后果被分为两大类,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和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后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法律起诉。而前者,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适用的范围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有三种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但条例中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第三十一条严厉禁止种植、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等毒品,第三十二条严厉禁止赌博,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暂不考虑迫害的彻底非法性,任何对法轮功学员的巨额罚款和超期拘留也都是违法的。
*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单位团体的处罚规定
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这一规定,为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提供了具体的追究对象。
* 造成损失或伤害的赔偿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 违反治安管理的部分行为及其处罚
条款规定,对于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处罚适用的程序和期间
对于处罚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此外其他处罚适用的程序包括:
(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二)讯问。 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
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关于不服处罚裁决的申诉和起诉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这一规定,被非法警告、罚款和拘留的法轮功学员,应当依法对于公安机关或乡镇政府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起诉,以抑制邪恶,维护自身权利。
* 对于公安人员的枉法行为和错误裁决的规定
条例规定: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轮功学员对于公安人员非法的传唤、讯问、罚款、拘留可以依法申诉或起诉,对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可以向犯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轮功学员是合法公民,不应受到任何非法对待,而真正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的,是在迫害法轮功运动中,触犯法律、侵犯人权、为非作歹的各类罪犯。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
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二)讯问。 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
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三十五条 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
第三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七条 裁决机关没收财物,应当给被没收人开具收据。
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国库。属偷窃、抢夺、骗取或者敲诈勒索他人的,除违禁品外,六个月内查明原主的,依法退还原主。
第三十八条 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 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文/ 明慧记者晓勤整理
法轮大法以其祛病健身和净化心灵的神奇作用而吸引了上亿的修炼者,但却自1999年7月以来遭受了来自中共江氏集团的残酷迫害。这场持续了五年多的邪恶迫害,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可以说中国的每一部法律都受到了践踏,用以保护公民基本权益的法律却被中共和江氏集团当成了镇压有理的外衣,和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工具。迫害的深度和广度令人发指。
江氏集团做梦也没想到的是,法轮功学员在五年多的反迫害中赢得了全世界人民的理解和支持,“真善忍”注入了善良人的心,这场镇压失败的结局已经注定。为了进一步否定邪恶的迫害和使更多的人了解法轮功的真象,认清迫害的邪恶本质,是大法弟子全面使用法律手段来彻底窒息邪恶的时候了。
这里值得大家广泛关注的是,中共江泽民集团利用手中权力对法轮功学员实行灭绝性迫害的过程中,女性法轮功学员受到的伤害尤为令人触目惊心,对女性法轮功学员的折磨和凌辱,标志着江氏集团全面的道德沦丧和人性泯灭,也严重触犯了《妇女权益保护法》。
“法轮功人权报告”中“对妇女施暴”部分有这样的描述:数十万遭到羁押的法轮功女学员中,没有几个能逃过被剥光衣物的羞辱(有时是长期的)、不准使用卫生棉、性侵犯或强暴的威胁,或是胸部及外阴部遭拳打脚踢等等酷刑。有些更惨烈的实例是,女学员被警方强暴或轮奸、阴道遭电棍电击、硬毛刷插入阴道刮搔的凌虐、或是赤身裸体被丢入男牢房里等等。一位死里逃生的法轮功女学员说:“那里面的邪恶外界是无法想象的。”
五年的迫害中,法轮功学员被剥夺了做人应有的权利,包括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辩护权和起诉权。然而,这一切都是必须被否定的,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能无端的被非法剥夺,法律不容被肆意践踏。通过人间法律维护权利,惩办犯罪,震慑邪恶,揭露迫害,并最大限度的救度众生,是大法弟子义不容辞的责任。
* 因妇女权益被侵害而申诉、控告、起诉和要求赔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受害的法轮功女学员依法向人民法院对相关的部门,组织或个人提出诉讼,并对所受到的损失要求依法赔偿,是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进一步全面讲清真象的良好契机,也是震慑邪恶和彻底否定迫害的重要一步。
妇女的权益、社会地位的保障以及受尊敬程度往往是衡量一个社会或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一个文明国家的基本职能除捍卫正义,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外,更应保护妇女不受侵犯。江氏集团却利用手中的权力反其道而行之,用流氓手段蹂躏妇女,对法轮功女学员的迫害,除了广大法轮功学员遭受的各种肉体折磨和精神摧残之外,对法轮功女学员进行了有史以来最残忍的形形色色的性虐待和性迫害,不管是老年法轮功女学员、女童,还是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都无一幸免。
例如,强打堕胎针后观看妇女人工流产,怀孕7个月后强迫堕胎,强奸、轮奸,电棍插入阴道,刷厕所的刷子插入阴道,往阴道灌辣椒水,用手指抠阴道,火钩钩阴道,打火机烧乳头,用电线把两个乳头穿一起过电,剥光衣服投入男牢房,用脚踹、拧、掐、撅、扭敏感部位,当着母亲的面残害幼婴,侮辱未成年少女,电击毁容,对老年妇女施行性虐待等等。
2003年5月13日晚,重庆大学女研究生魏星艳在沙坪坝区白鹤林看守所被恶警当众强奸。
36岁的辽宁省沈阳鲁迅美术学院财务处高蓉蓉,于2004年5月7日被沈阳龙山教养院恶警唐玉宝、队长姜兆华连续电击7小时,致使面部严重毁容,面目皆非,肿大变形,满是水泡,烧焦的皮肤与头发脓血粘在一起,难以辨认,一只耳朵被打失聪。
2000年10月21日,到北京上访,向中央政府呼吁停止迫害法轮功的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寺口镇南沟村民王丽萱和她八个月大的儿子孟昊双双被绑架,后被监禁在北京团河劳教所。11月7日,母子俩双双被凌虐致死。
29岁的广州天河区工程师罗织湘怀有三个月身孕,被610歹徒劫持到黄埔戒毒所折磨,2002年12月4日被迫害致死。
陕西法轮功学员张汉云女士已届临盆时,汉中市的610办公室强行将她送往洗脑班,还带到医院以扩张引出术强行将她已届临盆的婴儿取出。
唐山市37岁的刘素军在被非法关押的5个月中,已怀孕2个月的她,被戴过沉重的镣铐,将手和脚铐在一起,直不起身子。直到怀孕7个月,恶徒强制将胎儿打掉,送回家半个月又被绑架到洗脑班。
一名北京法轮功女学员(匿名以保护受害者)在张贴法轮功传单的过程中被一便衣公安拦下,并当众毒打并对路人吼叫:“她是法轮功学员,是反动分子,就算我打死她也不算啥。”毒打过后,该恶警将这名女法轮功学员拖到桥下,撕破她的裤子,强暴了她,之后坐在她身上,用尽全力将塑料警棍插入她阴道中……
2000年6月在马三家劳教所,有18名女性学员被扒光衣服,丢进关有凶残男性囚犯的牢房中,而男囚们更被鼓励强暴凌虐这些女法轮功学员。法轮功学员们不但被迫赤身露体站在录像机前以示羞辱,且长时间赤身露体站在雪地中挨冻。马三家劳教所里的女性学员经常被扒光衣物,阴部遭受电棍电击。她们不止受到审问,更被性侵害、羞辱——这一切都是为了逼迫她们放弃修炼法轮功。
以上所列对法轮功女学员的残暴迫害,都严重践踏了中国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每一施暴者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义的审判,因妇女权益被侵害而申诉、控告、起诉和要求赔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 保护妇女权益的其他重要规定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了各政府部门,组织,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等在执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的责任。法轮功学员被迫害往往都是这些政府部门,组织,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等直接参与的,追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是完全合法的。
许多法轮功女学员在迫害法轮功运动中,正常的合法婚姻遭到破坏,配偶被逼迫离婚,可依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对干涉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提出诉讼。
对法轮功女学员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可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法轮功女学员在迫害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和有关部门要求赔偿。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指出,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然而,江氏集团对法轮功女学员的迫害几乎无一例外的使用了侮辱、诽谤、损害名誉和人格的卑鄙手段。
总之,江氏集团对法轮功女学员毫无人性的迫害,无论在道德规范和法律条文上都是不可容忍的。大法弟子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做人的尊严,维护合法的权益,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讲清真象,最大限度的救度众生。也只有大法弟子才能担当起这样的责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 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入学的妇女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准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六)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明慧记者黎鸣整理
中共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非法镇压不仅给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亲人带来了灭绝性的灾难,也使全中国人民蒙受巨难。五年多以来,中国大陆难以计数的未成年人,因坚持信仰真、善、忍或因父母、亲人是法轮功修炼人,遭到学校、社会的歧视和人格侮辱,以及610机构、公安警察、学校的威逼恐吓,被逼迫写放弃信仰的保证、被随意开除学籍;有的被非法关押、毒打、被迫流离失所、甚至被强奸、被迫害致死。成百上千的未成年的孩子被夺去父母成为孤儿,生活失去了保障。
中共江氏集团为了维持非法镇压,操控所有国家媒体進行谎言宣传和仇恨灌输。在中小学校中强迫学生接受各种诬蔑栽赃法轮功的暴力、凶杀、恐怖宣传;强迫或诱惑学生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搞反法轮功的所谓百万签名,被逼迫和裹挟参与仇恨法轮功的活动;被动接受编写進教材、课本、考题里的恐怖谎言和仇恨教育。
所有这一切,已经直接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中国政府正式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本文整理列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条款,以供受害者的父母、亲属和监护人依法对犯罪者诉诸法律时参考,维护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990年8月29日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该公约,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这意味着中国政府自此承担并履行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各项义务。
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定期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关于它们为实现公约确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的进展情况的报告。
《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
生命和健康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与生俱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发展权——儿童享有充分发展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受保护权——儿童享有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参与权——儿童享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一出生,就享有《儿童权利公约》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无论他多么弱小、稚嫩,他都具有与成年人一样的独立的人格。儿童是权利主体。社会中的所有成年人,都必须尊重儿童,并负有保护儿童权利的责任。
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同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案于1986年7月1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条款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条款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第十八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四、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条款
(第7条)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第7条)。
(第9条)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
(第12条)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
(第13~15条)儿童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第16条)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第19条)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第20、21条)各国应为失去父母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其他照管;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
(第22条)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
(第23条)残疾儿童应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权利。
(第24、27~29条)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教育应本着谅解、和平和宽容的精神培育儿童。
(第32条)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第37~40条)不得对儿童施以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15岁以下儿童不得参与任何敌对行动;遭受武装冲突之害的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受到虐待、忽视或监禁的儿童应得到适当的医疗或康复和复原疗养。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明慧记者梅洁撰稿)自99年“720”江氏政治流氓集团凌驾宪法与法律,开始迫害全国亿万法轮功修炼群众以来,大量的事实表明,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已经被江泽民集团和各级“610”所劫持。法轮功学员几乎所有的合法权益均被剥夺:包括不许上访、不许公开炼功、不许打横幅、不许出版法轮功的书籍和其他音像出版物、不许传播法轮功真象资料等等。
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审判、甚至未经审判就被送到劳教所、拘留所、洗脑中心迫害。法轮功学员聘请的律师不得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法庭审理现场不公开、不允许家属旁听;不允许不服从判决的法轮功学员上诉等等。
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全国各地的法轮功学员、他们的家属以及正义的包括律师在内的司法界人士,一直没有放弃寻求司法公正、控告恶人的维权行动。本文仅针对一些典型的例子,希望人们看到在腥风血雨的暴力和威胁后面,在中原大地上,那些秉承正义的勇敢的人是如何用和平理性的方式进行抗争的。
* 诉江惩恶 正义之路始于中国
近几年来,海外法轮功学员分别在美国、比利时、西班牙、台湾、德国、韩国、加拿大、希腊、澳洲、新西兰、智利、玻利维亚、荷兰,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等起诉迫害元凶江泽民。
而在这一系列诉江案之前,2000年8月,北京居民王杰和香港居民朱柯明最先在北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寄出申诉状,控诉江泽民、罗干、曾庆红非法取缔和镇压法轮功。尽管两位原告人均遭到被告江泽民、罗干的疯狂报复,其中一名原告王杰被迫害致死,另一名原告朱柯明被秘密判刑五年,至今仍被关押。但是这一案件的意义却非同一般,因为将恶人诉诸法律、要求绳之以法,不但有力的震慑了邪恶势力,而且也激励着千百万法轮功学员面对威胁与暴力,不屈服、不变节,而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据明慧网报道,2001年7月17日大陆法轮功学员彭亮委托美国法轮功学员在纽约起诉湖北省公安厅长赵志飞。彭亮的弟弟彭敏与母亲李莹秀于2001年4月被湖北公安毒打致死。多名该事件的目击者证实,彭亮之弟彭敏是在2001年1月9日被公安毒打导致脊椎第五块骨头粉碎性骨折、颈椎压缩骨折,并因此全身瘫痪后,被转至武汉市第七医院隔离软禁,于4月6日死亡。彭亮之母李莹秀于4月29日在同一医院死亡,彭亮的父亲彭惟圣在看望遗体时发现李的头部有创伤,口子里还有浓血,公安告诉他,李莹秀的死是因为彭敏死后她“讲话太多”。
赵志飞是湖北省“610办公室”第二号人物,该办公室是由江泽民下令成立的一个非法单位,专门负责镇压法轮功。湖北省虐杀法轮功学员的手段极其残忍,包括震惊海外的警察将法轮功学员用摩托车高速拖行和将法轮功学员活活烧死的虐杀事件。
赵志飞被控犯有非法致死、酷刑、反人类罪及其野蛮侵犯国际人权法案。赵志飞是在2001年7月访美时在纽约被递送法庭传票和起诉书的。赵于接到传票的第二天匆匆乘机返回中国,迄今再未进入美国境内。
2001年12月21日,美国地区法院法官邓尼斯-科特对中共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赵志飞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赵志飞有罪。法庭并列举赵在中国迫害法轮功学员所犯罪行,包括非法致死、酷刑和反人类罪、以及本案原告在起诉后被捕并失踪,至今生死不明。
明慧网汇集了大量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在遭受残酷迫害的环境下,坚忍秉持“真善忍”原则,理性的运用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向有关部门申诉和起诉,要求惩办实施迫害的犯罪恶人,维护合法权利。例如:
秦皇岛全体大法弟子向秦皇岛检察院、法院控告昌黎洗脑班以各种非法手段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湖北咸宁市全体大法弟子致信湖北省咸宁市人大、检察院控告市温泉开发区公安局对迫害法轮功学员负有责任的副局长宋瑞生及政保科度志祥科长等人;原成都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副局长、法轮功学员黄敏起诉不法之徒,要求法办责任人;安徽亳州市法轮功学员高洪英向有关部门控告610恐怖分子的迫害,要求惩办恶人;辽宁法轮功学员张紫阳向凤城市检察院控告宝山镇恶警刘刚;湖南法轮功学员石金华控告祁东县公安局政保股犯罪恶人;辽宁省东港市马家店镇宁淑艳起诉犯罪的镇派出所所长王兆武、副所长张凤斌;福建省浦城县法轮功学员吴文英向省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处申诉和控告浦城县公安局、县法院和福建女子监狱迫害虐待的酷刑犯罪……
这些仅仅是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依法反迫害中极少的事例,据不完全统计,因受到迫害而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申诉和起诉的法轮功学员遍及中国各省、直辖市,控告的对象上及迫害的发动者和指挥者江泽民、罗干,以及参与迫害的中央及省级官员,下至各级“610”办公室成员,各拘留所、劳教所、洗脑中心的负责人,以及迫害的直接责任人。这种申诉和起诉不仅是法轮功学员和平理性反迫害的一部分,也在强有力的震慑和消减着邪恶。
* 无畏的法轮功学员家属
除了法轮功学员之外,法轮功学员家属也是用法律手段反迫害的群体之一。他们最深切了解自己的亲人修炼法轮功身心的受益,也最清楚知道自己的亲人在实践“真善忍”过程中是怎样的一个好人,更在1999年7.20以后五年来残酷迫害法轮功运动中,经历了骨肉受害、家破人亡、倾家荡产、流离失所的人间地狱般的苦难。他们是最有权利为了修炼法轮功的亲人,也为了自己,站出来理直气壮的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利、控诉邪恶迫害、要求法办各类凶手的人群。
明慧网2004年11月8日报道,241名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具名向全国人大、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及湖南省高级检察院、司法厅、湖南省各级地市检察院、司法局递交控诉信,揭露以湖南省沅江赤山监狱副监狱长资炜为首的恶警酷刑折磨他们的亲人,强烈要求惩处41名涉案凶手。
在这封具名控诉信中,详细列举了被非法关押在赤山监狱的部分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的事实,指出赤山监狱公开对法轮功学员“施以残暴、滥用戒具、开会批斗、肆意虐待,在精神和肉体上进行双重折磨,强制做超负荷甚至达生命极限的奴工,完不成定额的就动用大刑毒打折磨”,致使受迫害法轮功学员“奄奄一息,伤痕累累,身体极度衰竭。”
41名涉案凶手的姓名在控告信中被详细列出,信尾指出:“以上参与迫害我们亲人的人,已触犯了《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247条刑讯逼供罪、397条滥用职权罪。触犯了《劳动法》、《监狱法》。鉴于此所以依法提起控告,并强烈要求迅速做出调查,严惩恶人解救被迫害者。”
黑龙江省双城市被迫害致死的残疾人法轮功修炼者张生范的亲属,于2003年3月7日就张生范被黑龙江省双城市公安局不法警察非法强行带走,随后被毒打致死一事,向省委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匡正双城公安警风,严惩杀人凶手,还死者公道,并给予死者家属赔偿。
2004年4月,湖北武汉市大法弟子黄曌的母亲朱代珍女士就女儿遭当地公安与610组织绑架、二周后即被迫害致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国家赔偿。
另据明慧网2004年1月18日消息:德惠市大法弟子孙迁、林鸿飞、张文峰、刘佰军、卫广学、邹继彬、蒋文彬、姜春贤、贾云霞、张晓燕、杨君、胡杰、刘殿玲13名大法弟子因修炼法轮大法,讲清真象,被德惠市公安局伙同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分局和长春市公安一处在2002年9月——11月间非法绑架(林鸿飞是在哈尔滨被非法绑架并遣回当地),至今已一年零二个月之久。在营救亲人的过程中,13名大法弟子的家属们不畏强暴、伸张正义,使当地广大民众知道了大法弟子被迫害的真象,对揭露邪恶,制止迫害起到积极影响。
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崇州市法院非法判处28岁的大法弟子朱卫兵9年徒刑。朱卫兵拒绝签字按手印,高呼:“法轮大法好、还师父清白……”恶人捂住他的嘴,把他拖下审判台拳打脚踢。朱卫兵的父母当场声明:我的儿子没有罪。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4人均未在庭审记录上填写姓名。审判长身子打抖,声音微弱说了一句“9年”,就草草收场。
每一个正义的行动,都具有其深刻的意义,也都将载入人类这段善良战胜残暴、正义战胜邪恶的非凡历史。
* 敢于为法轮功辩护的律师
人们通常把不惧压力勇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律师称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然而,在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中,不但盗用国家法律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益,也盗用法律将无辜的法轮功学员治罪。来自大陆的消息,1999年7.20后,律师被命令一律不准接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案子。法院所指定的律师只是走走形式而已,只能按照法院事先内定的结果进行所谓的辩护,不准被诉人抗议、上诉;否则,律师将面临被非法取消律师资格证、吊销律师营业执照、甚至被关押迫害的危险。据悉,目前在中国大陆有些地方已允许律师接受有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但知情人表示,恐怕也只是做做样子,“外松内紧”。
即使在这样的高压政策下,还是有富有正义感和无畏精神的律师站了出来,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呼吁。
明慧网2004年12月31日刊登了记者楚天行“为法轮功学员讨公正,名律师状告无门”的文章,报导了中国司法部表彰的十大律师之一高智晟先生就代理的法轮功学员黄伟的申诉案件见证的在法轮功问题上中国出现的违法现象,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
高智晟律师在信中说,被政府指控为法轮功成员的黄伟99年以来两次未经审判和司法程序,被处以劳教。黄伟于2004年4月再次被捕并于6月被非法处以劳教。黄伟拒绝在他的审讯记录上签字,因为他不承认被指控的所谓罪行。信中透露,有地方法院接到“上面”指示,不受理与法轮功有关的案子。
高智晟认为,行政干预司法与执政党力图建立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建设法制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 针对司法机关在迫害法轮功中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高律师指出,“这种逆现有规则行事的执行者恰恰又系由本应保障国家规则执行的执法者来执行。”“执法者视野蛮践踏规则为寻常事,完全不再视捍卫国家规则价值为自己的职业责任。不断地以身体力行来摧毁并葬送着道义文明及权力运作的正当性”。
据大纪元2005年1月9日报导,广西中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在新,他对高智晟律师为法轮功上书给予了高度评价。杨在新律师在“纪元论坛”“签名声援高智晟律师为法轮功人权公开上书”上写下了这样的一段话: “作为律师维护法律与正义是其神圣的使命,只有邪恶的势力才怕维护法律的公正。高律师说出我们的心声,做了我们没有而应当做的事。我认为,不管其是什么人、什么‘功’,其都有合法权益需要维护,共产党不能一口说维宪维法,却一边又在毁法,践踏法。”
近六年来,江氏集团利用法律手段迫害法轮功学员,致使中华大地冤狱丛生,形成了“好人被抓进监,坏人横行于世”的社会秩序空前混乱的局面。但是,全国各地的法轮功学员以及正义人士并没有被强权与暴力吓倒,始终如一的以和平的方式进行合法的抗争。相信越来越多的人们可以看清法轮功的真象,站到正义的一边。
当初敢于践踏法律尊严、徇私枉法的恶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逆境中秉承正义的好人不会因为暂时蒙冤,受到恶意的诽谤,而放弃对真理的追求,他们将永远受到人们的敬仰和尊重。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4/2/59124.html>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25/56896.html>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2005年1月18日星期二,在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国际大赦的组织和邀请下,法轮功学员在该校园内举行了反迫害的酷刑展,揭露中共江氏集团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迫害并呼吁民众对此的关注。
图片展和真人模拟酷刑展在学生会大厅的室内室外同时举行。室内,国际大赦专门准备了电视录像播放机,持续播放法轮功真象录像,旁边放置真象展板和真象资料台。室外,学员们在优美的炼功音乐中展示功法的祥和场面与一旁揭露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的真人模拟酷刑展形成强烈对比。
室外真人模拟酷刑展 | 室内播放真象片 |
法轮功学员在中国遭受的迫害得到学生们的同情,数百人了解真象后毫不犹豫的在征签表上签名。当得知如此和平的功法却在中国遭受江氏集团的迫害、很多人甚至因为拒绝放弃法轮功而遭酷刑至死,许多学生连声说“不可思议!不可思议!”
国际大赦成员帮助征签 | 国际大赦成员们高兴的和学员合影 |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活动是大学国际大赦主动联系法轮功学员,并为了帮助法轮功学员而举办的。大学国际大赦为法轮功学员举办这次活动提供了很多方便,成员们还在活动中帮助征签支持诉江。酷刑展之前,一些市政议员致电致信表示祝活动成功,一名议员致信感谢学员所提供的有关法轮功的酷刑展的信息,并在信中说:“我个人作为国际大赦的一员,是了解中国政府(江氏集团)对人权的侵犯的,我支持能改变中国人权现状的任何方式。”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台湾中区法轮功学员于123自由日,在丰乐雕塑公园举行“关怀人权 呼唤善念”反酷刑展活动,呼吁世人关怀正在中国发生的对法轮功学员的人权迫害。
关小笼 | 演示插竹签酷刑 | 老虎凳 |
长时间吊打 | 捆刑 | 残酷烙刑 |
来自各界正义呼声
台中市议员刘士州先生表示“参加过多次法轮功学员举办的活动,今天看了反酷刑展,能更清楚了解到中国法轮功学员所遭受的严酷迫害,海外法轮功学员举办这样活动深具重大意义,同时能将中共秘密进行的残酷行径揭发,公诸于世,让社会舆论谴责中共,关注中国人权问题,减轻中国法轮功学员被迫害。”
功法演示 | 民众驻足观看纷纷主动询问真象 | 民众驻足观看纷纷主动询问真象 |
台中市议员曾朝荣先生表示“看了真人演示的反酷刑展,心中真感伤,法轮功是教导人们身心健康的好功法,这么善良的团体,竟遭到如此残酷的迫害,法轮功学员在123自由日,不仅宣导真、善、忍的精神,也就中国(江氏集团)践踏人权问题给人们上了一课。”
台中市议员曾朝荣先生听学员讲述迫害真象 | 曾朝荣先生签名支持反迫害 |
众多的民众纷纷停驻在酷刑展示看着真人模拟酷刑演示及真像图片,眉头深锁,有的眼眶泛红,小朋友还询问“这是真的吗?怎么这么残酷,应该赶快停止。”有人还含着泪问“中国不应该漠视人权呀。”陈先生表示:“在21世纪的今天,很难想像会还有这些惨不忍睹的酷刑,尤其是像法轮功这么好的团体,不应该在他们身上施行酷刑,行凶者必遭恶报。”许多游客询问如何帮助法轮功的学员,并签字支持反迫害。
学员教导民众心存善念折出朵朵净莲 | 签名支持反迫害 | 签名支持反迫害 |
对生命、对人权的尊重
“动用酷刑者是全人类的公敌”这是一九八〇年美国皮纳-艾瑞拉(Filartiga v. Pena-Irala)人权案的至理名言。人权无国界也是普世价值,更需要大家的维护与关心。
可是在中国劳动教养所里严重的虐待情况,却没得当应有的重视。自1999年以来,数十万的法轮功炼学员,只因为不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便被无理关押,秘密的施以严重酷刑,至今已有1290人因此失去生命。由于中共江氏集团的极权恐怖统治,在中国境内没有媒体敢勇于揭露邪恶,在谎言的欺骗和暴政压力下少有人敢出面为生命、为人权、为正义说句公道话。
每一个真人模拟演出的酷刑,都是那么的让人惨不忍睹,可是这却不及于中国劳教所的万分之一啊!仅是冰山一角!一幕幕集古今中外之大全的骇人听闻的百余种酷刑……但法轮功学员依旧坚毅不屈。随着法轮功学员讲真象的努力,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们站在正义的一边,共同反迫害,将行凶者绳之以法。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27/56955.html>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2005年1月22日下午,澳洲墨尔本法轮功学员参加了国庆日官方庆典之一的2005世界音乐节,向人们展示了法轮大法的美好并揭露中共江氏集团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真象。
学员们展示了优美舒展的五套功法 | 学员们表演小合唱 |
在悠扬的普度音乐声中,学员们上场开始了文艺表演。这时,原本嘈杂纷乱的现场一下子变得安静起来,这美妙音乐,荡涤着人们的心灵,仿佛将世间的纷扰都洗净。不但台下的观众为之感动,就连过往的路人也为它吸引,不由得驻足聆听。演出中,学员们展示了优美舒展的五套功法。腰鼓队的雄姿正气、传统舞蹈的轻盈婀娜以及好似天籁之音的小合唱,尽现学员们和平、纯正、善良和光明的精神面貌,博得了阵阵掌声。
同时,舞台外面的学员向每一个过往行人派发资料并讲述法轮功的真象。人们都非常愿意接受材料,当了解到在当今的中国还有这么野蛮残酷的迫害手段后,无不为之动容。有些人看完资料后,主动找学员交谈,想要了解更多的情况。还有的人可能是在别处了解过真象了,一见到学员就表示要签名支持反迫害这种和平的善举,甚至有人看到学员在炼功,就跟着学起来。对于社会民众这样广泛的支持,法轮功学员们表示,一定要努力将法轮大法的美好带给澳洲人民,希望他们能有光明的前程。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25/56895.html>
我告诉她:不但你明白了,为了你们全家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家里人也应该明白,特别是你们的两个儿媳都是街道、社区工作。
大姚一听马上说:这个不用你说,我跟她们说去。过了几天,她告诉我说:效果都挺好,就连妹妹妹夫(搞教育的)也都表示不反对……。就连没上学的小孙子有天看见墙上贴的“法轮大法好!”粘贴,向我问“法轮大法好”吗?我都告诉他“法轮大法好!”
大姚还跟我说:真神了,自从那以后,我以前的心脏病,都好了,以前走不了远道,下大雪那天,我上街走到百货大楼都没觉得累。鼻窦炎犯时,晚上经常憋醒,在地上来回遛圈,这些天一直没犯。你能不能把师父的书也借给我看看。
我马上答应。我心想真有慧根,还没看书就称“师父”了。
现在大姚已看过两遍《转法轮》了,并告诉我说:“书上说的全是教人怎样做好人,一条条说得多清呀!哪像电视上说的!”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5/57184.html>
接着我就给他讲了善待大法得福报、迫害大法遭恶报的一些具体事例。他听后说:“真那么灵吗?”我说:“怎么不灵,你想一想,你为了多挣点义务工钱,来看监视大法弟子,可是你媳妇今年大年三十晚上得急病,送医院治疗,你年没过好,为给她治病花了二千多元,你挣的义务工钱没够给你媳妇治病的,你说这还不灵吗?”
他听后似有醒悟,忙对我说:“其实我也知道你们都是好人,我只是为了挣点义务工钱,早知道这些,说啥我也不能干这事。”
接着他问我:“大婶,你看我家的事咋办好?”我说:“你要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以后要善待大法弟子,保护大法弟子,你就会得福报。”他说:“我记住了,以后我再也不监视法轮功了。”
接着他对我说:“我也想炼法轮功,你看我行吗?”我说:“大法师父慈悲,谁炼都行。你如果真想学,我到你家去教你,或者你到我家来学都行。”他说:“好吧,以后我就跟你学。”
监视居住或跟踪盯梢本来是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明明知道炼法轮功的人都是好人,却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眼前的一点蝇头小利,而泯灭人性,干出了违背良心、伤天害理之事,到头来只能受到良心的谴责和天理的惩罚。可喜的是这位青年终于醒悟,为自己选择了一条光明之路。
在河北省邯郸曲周县依庄乡,有这么一位老太太,肚子里长了两个大瘤子,高高拱起,硬邦邦的。肚子疼得不能用手摸,天天疼得呼天喊地,只能靠麻醉针来维持。医生说是癌症,她多方求医,医治无效,只得在家里等死。
就在她绝望之际,她的儿媳给她念了两遍《转法轮》,她肚子里的两个瘤子奇迹般的消失了。她见人就说:是大法就了我的命,没花一分钱就把我的病治好了。
这件事在周边村都震动很大,人们都说,法轮大法太神奇了,我们也炼法轮功吧。
我是一位80岁的老人,家住湖南新晃县,经常听李老师的讲法录音,身体越来越好。2004年12月24日早上六点多钟,天刚蒙蒙亮,天阴沉沉的,大冬天里行人稀少。我手持着电筒照路,走到十字街路口的时候,一辆三轮摩托车迎面而来,猛的将我撞倒在地。当时我非常紧张,心跳个不停,头上的帽子被甩出去很远。吓坏了的车主下来一面向我道歉,“对不起,您老人家,我不是故意的,上我的车去医院看看吧。”一边把我从地上扶起来。
我按照大法师父讲的,凡事为别人着想,不能讹人,我说:“没关系,今天是因为我身上带着两张法轮功的护身符,是法轮功师父救了我,不然今天麻烦了,你今后开车要注意呀。”
就这样一点事也没有。此后我逢人就讲是法轮功师父救了我的命,我感谢大法师父。我不仅相信大法好,也在向人讲清真象,送了许多护身符给善良人。大法就是神奇,我谢谢大法师父。
辽宁省昌图县通江口乡有位农民,今年60多岁,他妻子和女儿都是大法弟子,他平时知道大法好,有时也看大法书。可是由于他信佛教,所以一直没有走入大法修炼。2004年11月末,他乘坐客车前去铁岭市参加亲属的丧礼的途中,突然感到胸闷,上不来气,憋得热汗湿透了内衣,光擦汗就用掉了一大卷卫生纸,当时他心里明白,但是已不能说话。不一会儿就人事不省了,亲属们一下处于慌乱之中。
再过了一会,这位农民醒过来了,亲属们连忙说:“可把我们吓坏了。”到了铁岭亲属家,他往家里打电话告诉妻子给李洪志师父上香,感谢李洪志师父救命之恩。
原来,在他快昏迷的紧急关头,他想起了法轮大法,想起了李洪志师父,于是在心里默念法轮大法好,刚念完三遍就迷糊了,他就觉得自己坐在一辆车里,顺着一条大道往西奔去,车子似乎就在村屯的房顶上空奔驰,前面有一亮光引路,突然间车子停住了,亮光消失了,渐渐的他明白过来了。
从铁岭回来后,这位农民把整个经过向家人叙述一遍,然后郑重的说:“是李师父救了我的命,今后我决心修炼法轮大法。”
当时我的脑海里一片茫然和空白,就在我悲痛和沮丧的时候,忽然我想起了法轮大法,想起了我看过的法轮功的小册子和法轮功学员告诉我的在危难和病魔中默念“法轮大法好”就会转危为安、化险为夷的事,于是我俯在母亲的耳边告诉她在心里默念法轮大法好。
当时母亲她已经不能说话,但从她微微蠕动的嘴唇上,我知道母亲已经明白了我的意思,跟着我在默念。我不停的告诉她,不停的帮她念法轮大法好。我心里只有一个信念,法轮大法一定会帮我母亲闯过生命的最难关,同时我在心里默默的祈祷着。
就这样我母亲度过了三天、七天,终于一天天的度过了危险期,保住了生命。医院的大夫和护士以及同病房的病人和家属都惊诧不已,无不称奇,认为简直不可思议。
我没炼过法轮功,但是我想,我应该把这件事写出来让人知道,毕竟在我母亲生命垂危,在我和母亲最无助的时候,是我母女共同默念法轮大法好,使我母亲从死神中获得新生。现在我母亲身体状况恢复得很好,大脑清醒,生活已能自理,我发自心底感谢法轮大法。
吉林省敦化市黄泥镇有个79岁的齐老太太,在地里干活时,不慎将腿摔折,后导致病情逐渐加重,直至生命垂危。她的儿女都纷纷从外地赶回,为老人准备了后事。
一大法弟子到老太太家讲真象,并告知老人如果诚心默念“法轮大法好”,她就会有福气,病也可能好。老人相信了大法弟子的话,开始虔诚的默念“法轮大法好”,不久老人的生命就出现了转机,开始逐渐康复,现在都能自己下地了。
据老人讲:在她生命垂危的时候,她看见了自己已故的丈夫前来接她。是法轮大法神奇的使她起死回生了。
六月份一天,路遇原单位贾姐,带大口罩,交谈中,得知她说自己有高血压、心脏病、三叉神经等八种疾病,一有风吹草动就犯病。她问我身体怎么这么好,我告诉她修炼法轮大法八年没吃过一片药,什么病也没有。她羡慕的说:“太好了,怎么炼?”我告诉她:“你就诚心默念‘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试试看。”她高兴的接受了。
一个星期后再次遇到贾姐时,她高兴的老远就向我打招呼,并告诉我说:“我天天早晚各盘腿十分钟,这一个星期,血压就下去了,心脏也好多了。”
一个月后,再次遇见她时,贾姐说:“八种病几乎全消失了。”并说她每天早晚各增加到半个小时默念,还说看见一个大黄光圈把自己罩起来。又说她94岁的老爸有前列腺炎,看我念好了,他也跟着念,也好了。
贾姐并埋怨我这样的好事为什么不早告诉她。我见她精神状态与一个月前简直判若两人。最后她风趣的说:“你看我还象六十多岁的人吗?”我说:“不象、不象。”
王某,40多岁,在十八家子乡液化气站上班。去年腊月二十九晚上,在液化气站院内捡到一本法轮功真象小册子,他认真看了一遍,觉得内容挺好。半夜在回家路上,他一边走着,一边在心里默念法轮大法好。
这时从身后照过来一束灯光,就像三轮车灯那样亮,他以为是三轮车过来了,赶忙往道边躲,可是回头一看却什么也没有。接着他在心里继续默念法轮大法好,这时又一束灯光从身后边照过来,比上次还亮,就像汽车灯那么亮,他又急忙往道边躲,可是回头一看,还是啥也没有。他觉得神奇。
就在这天晚上奇迹出现了,王某多年腰疼病好了。他对别人说:“这些年我在液化气站打更,睡觉时不管冷热,农活又重,落下了腰痛病,严重时干不了活,吃药时间长了也不管用,真想不到法轮大法把我腰痛病治好了,法轮大法真是太神奇了!”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我是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保康镇大法弟子,于2002年11月得法。大法给我最美、最善、最纯、最正的一切。
话说来也是与大法有缘,我于2002年4月去外地做生意,把房子租给了一名大法弟子小张,半年后,我得重病回家,生活不能自理。当时我独自一人,还有一个大学二年级的儿子,经济上非常困难,身体又垮了,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租房的大法弟子见状,她就一面照顾我的生活,同时又向我介绍了法轮功。
在我山穷水尽的时候,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思想,和她一起修炼起来,当时我连坐着时间长都不行。小张给我读《转法轮》,读上一两页,我就昏睡过去,小张就象哄孩子一样耐心的把我叫醒,扶我靠墙坐一会,精神一点再学。大约7天后,我突然感到一身轻,能吃饭、能干活。
半月后,我几乎是完全康复,又出去做生意。我亲身感受了大法的威力、师父的慈悲,师父把我从地狱中捞了上来,我不但身体好了,也从《转法轮》一书中懂得了怎样去做人,用一个修炼人的标准要求自己。内心的升华也给我带来了外观的改变,我外表形体上一些毛病都得到了康复,脱胎换骨一样,一身轻,精神格外好,生意红红火火,我感到身体没有病是多么舒服,心理健康才真正有意义。
在修炼的路上我也和同修们一样遇到很多磨难。首先是亲朋好友的反对,儿子开始也反对,说:再炼就如何如何,我当时坚定的对儿子说:“你可以不认我这个母亲,可我不能放弃修炼,谁都不能给我身心健康。”当时,我的正念说服了儿子,半年后,儿子再次回家时看到他母亲如此身心健康,他就不再反对了,临开学时把最心爱的随身听送给我,就在要走前两个小时,跑到街上,给我买了随身听小口袋。慢慢我的同学、朋友、邻居也都说大法好。
我和小张去买砖,卖砖的说让我们自己数,把钥匙交给我们说,我信得过大法弟子,相信你们的师父。这使我更深刻体会到自己肩上的责任,使命。大法弟子做的正就是在证实法!
我经常想,如果没有邪恶的迫害,会有更多的人学大法,得法是多么幸运,有多少不明真象者还在参与迫害大法弟子,这须我们去讲真象、去救度,我利用工作之便大面积的向人们讲真象。
我也遇到过几次警察到我家,抢走我的大法书,还用儿子找工作相威胁恐吓。我正告他们:我修炼大法没有错,按真善忍做人没有错,谁也改变不了我的信仰! 作为公安人员,你们在这里与好人为难,你们居心何在?警察无言以对。
我在得法二年中,跟随师父一步步的走来,遵照师父的教诲去做,体会着恩师的佛恩浩荡。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8/57296.html>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
我叫李兰英,今年65岁;家住秦皇岛,前几年学炼大法正兴盛时,亲戚给我讲法轮大法,让我也修炼大法,我从内心不相信是真的,况且还得放下名利情,时时处处为别人着想,总得吃亏等等。在2003年11月份,身体感觉不适,咳嗽咳痰明显,胸痛,相继大口大口吐血,咳得最多时达半痰盂,身体一天一天衰弱,支撑不住了,已发展到卧床不起了,去了本市的海港,肿瘤人民医院结果都确诊为肺癌晚期,告诉家里没几天活头了,回家想吃点啥就吃点啥。
这时,别人向我介绍法轮功,让我念“法轮大法好”,炼功做好人,病就能好,叫我心里放下这个病,一心学法炼功,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除了看《转法轮》外,还听讲法磁带。炼功这样炼了半年时间,到2004年7月,不咳嗽,不胸痛,不咳血,一点不适的感觉也没有了,全身也有劲了。在2004年11月份在亲属和家人的劝说下,去医院检查,结果肺部一切正常,没有任何病灶,连了解病史的医生都很惊讶,问你是用什么办法治的,好的这么彻底?我说我是炼了法轮功祛了我的病,是法轮大法救了我的命,法轮大法给了我新的生命。现在我更加坚定的学法炼功,讲真象,把我的亲身感受告诉人们,让更多的人都知道法轮大法好。
我家住吉林,今年74岁。我咳嗽已有三年多了,到2004年8月份健康状况急剧变化,西医诊断为肺癌晚期;中医诊脉说我无药可治,叫儿女们给我准备后事。(这期间吃药、打针皆无作用)
在此情况下,接受医生建议进行“放疗”。放疗过程中,有的病友反应很大,呕吐;食道水肿等非常痛苦,难以忍受,而我的反应却非常小。我意识到:师父还在管我。我虽然一直在修炼法轮大法,但是对“病”的执著始终没有放下,以至“病情”越来越重,像常人一样的“治病”了。我知道错了向师父忏悔,放下执著,坚定修炼,学法,讲真象。神迹在我身上忽然显现:
一天晚上睡觉时,感到乳房下有粘乎乎的东西流出,打开灯一看,是从长肿瘤的地方渗出的黄水,粘粘的。
大约20天后的一天,也是在睡梦中,我难以控制的往外喷气。清晨起来,多年来嗓子冒辣烟的症状没有了,后背也不痛了,我知道是师父又一次给我调理了。
此后,我又经历了脸上出红色的现象:连续两天早晨洗脸,用白毛巾擦脸时,毛巾上都是红色(颜色可以洗掉)。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但我相信一定是好事,也真是好事。
至2004年12月,我的身体彻底恢复正常。以前走路直打晃,现在去市场买20多斤东西提回家上三楼,接着做饭也不累。
我到处告诉人们,是大法救了我,是师父给了我第二次生命。亲朋好友们看到我的变化,无不为大法的神奇而赞叹。我一定要做好大法弟子应该做的三件事,让更多的人知道大法的美好。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26/57929.html>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安全是由我们的正念决定的,当然这里的正念应该包含了为法负责、注意表面安全这一层法理,而不仅仅是指坐下来发正念。我们正念的来源是法,师父无数次教导我们一定要多学法,这是我们提高至圆满的根本保证。下面是我的一些修炼故事与体会。
一、失去工作
几年前,我因修大法被非法关押,从看守所正念闯出后,失去了工作,回到老家。一次我无意中听到擅长做思想工作的父亲安慰母亲说:我们的女儿从小聪明伶俐,从不吃亏,时间一长,她就会自己转化。我听了又好气又好笑。很快他们就知道没法改变我,只求我不要出去讲真象,以免再次落入魔掌。
家乡大法弟子本来就少,走出来讲真象的更是寥寥无几。我悟到我回老家不是偶然的,我应该去救度父老乡亲。适逢家中新添电脑,我每天上午晚上学法,下午上网从信箱下载每日明慧,选材编排打印,走街串巷发真象资料。
那时的我对电脑安全知识了解甚少,其间不时有邪恶之徒打电话问我是否出去活动,家里有无电脑。考虑到安全问题,每次用完电脑后,我都找到一些能找到的留下痕迹的地方删除干净。有时为了把敏感信息彻底删除,我竟然把 word程序删掉重装,打印机驱动程序重装(其实没有用的),把家里的真象资料收拾得干干净净。总之,在我当时的层次水平来看是万无一失的了,是没有漏的了。
现在回想起来,当时的所谓万无一失的对安全的认识是多么的可笑。更令我吃惊的是,当我要离开老家回单位工作时,居然发现有半张真象资料纸一直停留在打印机里面。
我悟到,我们做的应该是尽量注意安全,其实在人的空间是没有绝对安全的。无论在人的层次中看起来多么安全,只要心有漏,还是不安全的;相反,静心学法,正念正行,能弥补表面空间意识不到的有漏。
二、恢复工作
恢复工作后,我在家里添置了设备制作真象资料,首先自己发,后来把资料给周围大法弟子,鼓励同修齐心协力讲真象,把周边环境正过来。刚开始鼓起勇气走出来发真象资料的同修小心翼翼,只选择安全系数大的地方发,家里不放真象资料过夜,遇到一点风吹草动又把资料给我送回来。同修以为这样自己就安全了。可是时时听到同修说出不在法上的话,我一点安全感都没有。邪恶对资料点虎视眈眈,不时有资料点被破坏的消息传来。我深知每一位发资料的同修心性有漏都会危及到资料点的安全,只有整体提高上来,邪恶才无懈可钻,资料点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我跟同修坦诚交流自己的学法心得。
1998年我刚刚走入大法修炼时,千金小姐的表现令很多同修看不惯,修炼几个月了,同修竟然说从来就没有把我当大法弟子看,从劳教所回来的同修第一个就问我是不是早就没修了。我一开始是不被很多老弟子看好的。7.20以后,面对复杂的环境,同修各有各的悟法,原本修炼不精進的我更分不清是是非非。干脆谁的也不听,一心一意背《转法轮》,头脑里装的都是法,有时半夜醒来都在背法。渐渐的,我能站在法上分清是非好坏善恶。我每天都能对照法看到自己的不足,也每天都发现自己在法中在進步。
一天晚上做梦,师父带着我登山,师父用左手牵着我的右手,我踩着师父的脚印稳步攀登。还有一次,梦到师父给我出了一张卷子,都是判断题,我在法中寻找答案,很轻松的判断出对错。最后一道题时,我迟疑了一下才判断。师父阅卷到最后一道题时,仔细看了一下,打上对勾,给了我满分。我高兴得跳了起来,对师父说,最后一道题我是蒙的。师父一脸祥和望着我笑。
后来环境更加恶劣,一些得法早的同修放松了学法,在残酷的迫害中,在旧势力布下的迷魂阵中,分不清什么是法,走向邪悟。其间我也被恶人两次非法关押,两次绑架到洗脑班。每次邪恶都如获至宝,想从外表柔弱的我身上打开缺口,软硬兼施,用尽了各种招术,变化成各种形象迷惑我。我学法扎实,炼就了孙悟空的火眼金睛,邪恶的白骨精败下阵来。每次我都成为极少数很快正念闯出的弟子之一,几乎没怎么受苦。
同修听了我5年多的正法修炼能平稳走过来完全得益于扎实的学法基础的心得,深有感触。我建议走出来讲真象的同修不要有年龄障碍,把《转法轮》背下来,师父不是在经文《去掉最后的执著》里说过一句“考它一段《转法轮》来背一背”吗?于是,从我这里拿资料的同修不分年龄大小,开始背法。背法以后,同修在讲真象中遇到问题都能站在法上看,说出的话句句在法上,常常惊喜的与我分享背法以后美妙的心得。看到同修在背法后变得越来越清醒理智,心里别提有多高兴。虽然我们的真象资料发向了越来越广的范围,发到了邪恶驻地,用人的观念看安全系数小了,但是同修的正念正行让我心里倍感踏实。
虽然狡猾而又无孔不入的另外空间的黑手几次想找资料点有漏的地方下手,可是我们都能静心学法,有漏的心在静心学法中得到修补、圆容,一个个可能出现的巨难被我们用正念化解了。
三、调动工作
人事处下调令了,我从众多有关系后台的候选名单中脱颖而出,从新调回了条件优越的上级机关。常人都为突然降临到我身上的“好事”震惊、意外。一位同事无意中对我说一句:法轮功炼的不错,真象也讲得好,单位用实际行动给你“平反”了。我心里说,是我的正念正行为我开创了新天地,这一切都是由师父说了算的。我是来救度你们来了。
一天做梦,办公大楼在往下垮,楼内所有人伸出手向我求救,我一人救不过来,喊来同修帮忙,仍有来不及救度的变成一堆堆白骨堆在我面前。场面真实恐怖,半夜惊醒,有些害怕,发正念才回过神来。我明白这是师父要我们慈悲救度快讲。
我利用自己出入大楼方便的优势,隔一段时间就精心挑选一批真象资料发到几乎每一个办公室。一天保卫处长碰到我说,办公大楼从来没有发现过真象资料,自从你调来以后,经常发现真象资料。我说这是你们的福份,并且反问他:你认为所有的资料都是我发的吗?保卫处长肯定的说:不是你发的,是某某发的。我一听好笑,他说的某某是一位只考虑自己的安全问题、不敢走出来发真象资料的同修。
四、职位升迁
不久后,我的职位得到升迁。每一次“好事”降临到我身上,我想在另外空间一定是经过了一场正邪大战,一定是正义战胜了邪恶的殊胜过程。
随着工作的调动升迁,我的经济收入相应增加。除了正常生活与资料点的开销,我手上的钱渐渐宽裕。同事发现,整个夏天没舍得买一条裙子的我,也会买上自己喜欢的衣服了,我不再过得穷兮兮的;领导们也对我很尊重,见到我时掩饰不住内心的喜悦,常常主动跟我打招呼;小区的保安人员、小商小贩都为能在生活上帮我一点小忙而荣幸;亲朋好友因为明白了大法真象福报连连。
我发现,当我尽全力放下一切人心证实法时,我又得到了应该得到的物质上的一切。是师父的法为我们照亮了前進的道路。我自如的走在正法修炼的大道上,越走越宽……
写在后面的话:
一直不想写体会,总担心有“宣传”自己之嫌。前一阵在明慧网上看到的一篇文章,大意是:写修炼体会不是“宣传”自己,而是为了开创好的修炼环境,为法负责。象是破了自己的一层壳,意识到我原来的想法还是只从“自我”考虑了。虽然我不擅长写论理性强的文章,虽然我现在每天都能找到自己的不足,但是没有关系,我的修炼故事或许能给同修带来一些启发。正如我经常对周围的同修谈及我的收获、我的不足一样,一心只是为了大家共同提高。
我开始把修炼体会形成文字,不足之处,望同修慈悲指正。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22/57783.html>
1、请每位弟子妥善保管好大法资料。在很多场合,邪恶之徒迫害的借口就是我们有大法真象资料,也就是它们所谓的“证据”。
四年前的一天,警察突然到我家敲门,在没做任何防备的情况下,我贸然开了门。结果警察在我家搜出大量大法资料,我被绑架了。因为在我家搜出的资料多,他们以为找到了查找资料来源的突破口,非要我说出资料的来源。我后来虽然闯了出来,但毕竟损失很大。同时被绑架的另一同修因为在她家没搜出任何资料,关了几天就被放了。
前不久听说附近有一同修在公开场合教新学员炼功,被人举报,警察到他家搜查,找到一大袋各种真象资料,于是绑架了该同修。
保护好真象资料和我们的大法书。不要嫌麻烦,这是为自己的修炼负责,为资料点同修的安全负责。
2、机器、人员在某个地方呆得久了会给邪恶蹲坑带来方便。非家庭资料点能否不要固定在一个地方太久。每搬迁一次肯定比较麻烦,但是我们确实看到专业资料点在一个地方能平安运转三年以上的很少很少。当然,不能为了搬迁而搬迁,还是要根据该点的情况理智、稳妥的把握好,以能更稳定持续的证实大法、救度世人为本。
3、发传单或贴标语的时候,考虑采取“少量多次”的方式?有的同修喜欢采取“铺天盖地”的方式,认为这样做起来有气势。我个人认为为了安全,“少量多次”比较稳妥。例如,某地的大法弟子人数不多,但他们一直坚持这么做,渐渐的那个地方的正法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地方的不干胶也能保存很长时间。有位弟子不满足现状,印了几千份真象资料一夜就散发干净,惊动了警方,警方就对那几位他们眼里的骨干大法弟子进行盯梢,跟踪,最后把一位同修送进了劳教所。
还有某地,发传单是地毯式,这样做了几次,很顺利。后来越做越放松警惕,结果被邪恶盯梢了还不知道,有三位同修被非法判劳教。
4、平时要重视多学法,多发正念。最好养成这么一种习惯,只要大脑一有空,脑海里就立即闪出经文,或强大的正念。个人体悟到,作为大法造就的生命,平时的一思一念都应该无条件的去主动同化大法。确保自己时时在大法中熔炼着,邪恶根本就无隙可钻。有的同修平时的杂念很多,并且没想到要加强主意识去努力排除杂念,这样既使很多宝贵的正法时光白白浪费,又给邪恶迫害提供了借口。
以上是个人浅见,层次有限,仅供参考。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明慧网上不断登载关于同修关于认清恶党本质的交流文章。我悟到必须从心灵深处彻底清除几十年来该恶党在我头脑中的余毒,于是在发正念时,我加上清除“恶党”、“邪灵”一条。当正念发出时,头脑中马上出现一种声音:“你爸还是[党员]呢。”我立即正念灭掉它。第二天,我又发正念加上这一句时,头脑中又出现了一句:“是毛主席把你培养起来的。”我又一次严肃的清理掉它。
通过以上经历,反思自己几十年受恶党“假、恶、斗”的党文化教育,平时头脑中时不时冒出一句党文化中的言论、歌曲、诗、词等,正象师父经文《溶于法中》说的:“人就像一个容器,装進去什么就是什么。”几十年的恶党邪毒始终积存在头脑中,而恶党让人信奉的却是违背宇宙特性的、是反神的、是假恶斗的。我是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决不允许邪灵继续存在于我的空间场。
当我写完这篇稿时,突然明白了自己修炼中迟迟修不掉的各种不好的念头的根源所在。必须正念根除它,归正自己。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31/57068.html>
通过我接触的这两件事,说明海外同修的讲真象有利的清除了国内被蒙蔽的人们心中的谎言。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4/57159.html>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很久就想关于我们这个地区的情况写篇文章了。但因为自己的原因,总觉得阻碍很大,心中总有一丝不情愿的心态,很清楚这不是我自己的意思,乃是那不好的思想因素,所以现奋起而写下此文,一定要清除它及写出本地区我所看到的一些情况。
我是一个漂泊在外的弟子,自从来到这个地区以来,看到了一些好的现象,但是也因为深入了一些大法弟子的生活中,也看到了不少并不是很让人高兴的心态。好的暂且不说了,就说说不足吧。
这个地区老年大法弟子多,年轻的很少。这些弟子有一个最大的不足就是,总不能用大法去对照自己,理解也是表面的。这使得做出来的事有些很不尽人意,不仅大法弟子觉得不好,常人也觉得难以理解,这使得本地区的大法弟子对于家庭的圆容做的好的几乎没有。说了这么多批评,好象都在理上说,现就举几个例子。
就在上个月(2004年12月)本地区被告知,因为这个地区的真象资料发放的好,恶人很恼怒,有可能办洗脑班,希望大家正点发正念铲除邪恶。这本是一件好事,说明有些方面做的好,当然也有可能有不足所以才有洗脑班的传言,但值得高兴的是它最终也没办起来,不了了之。当这一消息传出来后,我们去通知同修发正念抵制,可有的同修听到这一消息时,首先向我们打听谁在他们家附近发了真象传单和光碟,使得他们不安全了。我当时很惊讶他的表现,后来有同修告诉我,那一片的同修不准别的同修去他们那片楼发真象,而且他们自己也不发。保护自己,这个心态很不对啊!这个怕已经很厉害了,这说明他们平常发真象也只是为了自己所谓的将来而去完成任务派发,而不是因为要去救度众生。
而且我还看到什么事情呢?有一个同修在发真象上做的很好,其它的方面也不错,但是在劝别人走出来去做真象去救度众生,却对同修说:“做做吧,发几个吧,对你有好处啊,这都是为了自己做啊。”诚然师父也说了大法弟子所做的,实际上都是为自己做的,但如果你做这件事只是为了自己将来得好而做,那还不是在为私吗?为我吗?这是大法弟子应有的心态吗?这是完全不明白讲真象的意义啊,也不明白我们的修炼为何。而且这些同修平常表现的学法很积极,把有些法背的很好,但是他们好像只是背自己喜欢的,自己不喜欢的却经常不上心,看也是看完就完。
还有的同修在平常有很大的执著,当同修对他指出时,他却用种种理由给自己开脱,不正面的正视。我们每个人都有执著,这是肯定的,但师父也说这不要紧,重要的是当我们知道了后,我们怎么去面对,这才是重要的。而且有的同修在读到法中对自己的执著的法时,却呵呵一笑“师父说我了”。好像是自己已经知道错了,但是看他的表情却是一脸的无所谓,后来照常犯错。就像社会上的所谓检讨一样,说归说做归做,一点不改。
这些都是不严肃的对待修炼的种种现象,这些我不知道是不是大问题。但是当看到这些时,想到这些时,我的心都在痛惜。同修啊!你们经历了这历史上最大的磨难,可是为什么还不明白修炼的严肃,还不正视自己的执著,还在停步不前,有的同修说师父还在给时间还在等着一些弟子,可就说这话的同修也是有极大的执著,脾气很不好,家里闹的不可开交,很多人都在自己有意无意的把自己排除在师父说的范围外,好像师父说的都是别人和自己无关,可是我们每个人不都在修炼吗?不都在人中吗?我们也有不好的东西,诚然我们比那些完全不行的肯定是好啦,但是我们和法比还是有达不到标准的。就如师父写的经文说的,我们如果能把看别人的不好能反过来看我们自己就好啦。
而且这儿还有一个大问题,一部分同修总是用所谓的点化来做,这个很多文章都写过啦,在此我再一次提醒一下,一定要在法上悟,不能靠点化,你知道那个点化哪来的吗?说不定就是不好的,而你还跟着做。
说了这么多不好,觉得好像就没好的了似的,实际上很多同修已经修得很好啦,但是我觉得如果我们能够做的更好不是更好吗?都是意见我自己也觉得不好,就此打住吧,真的是希望同修们更加精进,更加用法来衡量自己,学法不是光看书就是学,而是要在实践中去努力做到才是学。我知道这文章中有很多负面的东西但我希望大家都正视它,那它就一定能在以后的修炼中被清除。
真心的希望同修指正,合十。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前一段时间,与同修交流时,偶然间谈起一位同修。这位同修平时学法与发正念比较认真,但是没有参与讲真象,有位同修认为他还不错。我说:不是的,只有三件事同时做好才能说不错,不敢讲真象的同修,只能说他是学员,不能说他是大法弟子。另一位同修在旁边说:三件事中,应该说讲真象时对学员的考验最大,也最重要。我当时没说什么,心里也有点认同。
下午,我到了一个资料点,资料点的同修和我说,有两位同修正出去发资料,请我发正念加持,我答应了,可到点时,我正忙着从网上下载资料,没有纯净的发正念。没过多久,一发资料的同修回来说:另一同修可能被抓了,我这时才重视起来。后来知道,被抓的那位同修,这一段时间被旧势力干扰的比较厉害,家庭中的魔难比较大,静不下心来学法、发正念,发资料时却没受什么干扰。通过这次教训,我认识到:那种认为讲真象最重要的想法其实是有点偏激的。《在2003年亚特兰大法会上的讲法》中有这么一段话:“师:我想学法就是学法,谁也不能干扰,因为你修不好,你所做的一切都没有威德。叫一个常人来,给他点好处,给他点钱,让他也来做大法的事,他干不干?他会干的,那不是常人做了大法的事吗?意义何在呢?根本目地是什么呢?所以大法弟子得自己修好,建立威德的同时证实大法,这是大法弟子做的,而且也知道怎么去做、怎么样能够做好。”
我认识到,那位被抓的同修,前一段时间静不下心来学法、发正念,发资料时没受干扰,其实也是走了旧势力安排的路,因为忽视学法与发正念,旧势力的力量集中到一定程度时,最终被邪恶绑架。
在这个过程中,我自己也没有做好,忙于事务性的工作,没能清理好本地区的旧势力,没能帮助同修解脱旧势力的迫害。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看了2005年1月21日明慧网上的《曾传播乱法小册子的学员应理智的归正自己》一文后,不禁想到在我地至今还存在的乱法行为。写出来,一是提醒那些至今还跟随乱法者身后乱法的,不要再继续错下去。二是在别的地方有没有类似的情况,以便引起大家的注意。
我地区有一个男性学员,40多岁,曾经是儿童公园炼功点的辅导员。他现在的状态同《转法轮》第六讲“自心生魔”是一样的。他说他修得比谁都高,在大法中已经圆满了,应该转入其它法门中修了,所以他自成一派,创立了他自己的一法门,并且收了很多徒弟,都是原来修过大法但是后来迷失方向的人,还把第五套功法改编了成了他的什么功。他也不知道在哪弄来的什么《大难解脱法》,说什么2005年××党要抓好多好多的人,还有什么大灾难等。同修多次善意的制止,并告诫他们你们是在乱法,他们不但不听还说出很难听的话。
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一王姓母女俩带头的。她们称已经圆满了、大自在了,不要在法轮功一门里修了,要到佛教里去皈依,要改变一下修炼形式,并且让一些跟随者到大野地里去喊三声“我是佛了”,以后就成天的念地藏经什么的就行了,最可笑的是竟有很多原来在大法中修过但迫害发生后迷失方向的人按照她们说的做。她们联络的都是原来搞传销的。她们涉及的地域很广,仅黑龙江省就包括哈尔滨市、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等等一些地方。
自从明慧编辑部刊登了《莫做乱法鬼》文后,我以为这些现象应该是没有了。当同修对我说这些并告诉我就是在现在在发生着,我非常的震惊。在这里我奉劝那些还在跟随乱法者的人:你们应该严肃的对待大法修炼。其实他们那一套邪悟的荒唐言论很容易辨别,法中早就预言了这些乱法者的行为,你们与法对比一下,你觉得他们的言行符合大法的要求吗?你只要认真的学法,他们所说的一切不攻自破。看一看自己还有哪方面的执著没有放下,让邪恶钻了空子,否则怎么就轻易的随从了呢?你们要真正的为你自己的生命的永远负责,理智的归正自己,找回大法修炼者应有的修炼状态。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有一天,我和一个朋友唠嗑。他谈得很高兴,谈了些他对社会上不理解的事情,他突然说:“等法轮功说了算就好了。”我笑了,我说:我们师父说大法不依靠任何国内国外的政治势力,我们也不介入政治,我们是修炼人,是要走出世间的,那些等着当坐到主席台上说别人如何如何的黄袍者的,不是修炼者而是政客,我们修炼人不要那个。现在也是那几个政客迫害我们,我们才在社会上讲真象的。
通过这件事我想起了很多人不懂得什么叫修炼,尤其中国大陆有些人只是从电视中知道法轮功的。我想应当在真象材料上都正面说几句法轮功是干什么的,我们不是江姐、李铁梅。
只是个人想法,谨供参考。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大法弟子羊衍海,男,62岁,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副教授,1997年2月得法,夫妻二人都是修炼人。2000年寒假,羊衍海曾进京说明真象、证实大法。多次被邪恶之徒抄家,妻子张鲁元也被多次非法拘留、关押在所谓的“学习班”强制洗脑、在重庆茅家山女子劳教所遭受残酷迫害。
羊衍海家庭被不法人员迫害得很不安宁,精神上受到难以想象的折磨,于2004年1月被邪恶迫害致死。2004年1月4日他留下最后的话:“师父好,大法好,真善忍好。”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31/57054.html>
黑龙江省勃利县韩淑敏老人修炼大法后疾病痊愈,并向人讲述大法真象。可是遭恶警和不法之徒骚扰、恐吓,于2004年4月含冤去世。
韩淑敏,女,68岁,黑龙江省勃利县青山乡,太升村朴实的农村老人。修炼法轮大法后,十二指肠炎,肝炎,胆囊炎,脊椎炎,冠心病等多种慢性病不翼而飞,因老人知道大法好,经常告诉亲朋好友大法好,讲真相,发传单。警察及不法人员不断上家骚扰,老人精神受到极大的压力。2003年3月18日在她女儿家,警察在邻居家翻墙跳入院中,撬门大声喊叫,老人从没经历过如此恐吓,瘫在地上一个多小时站不起来。从此身体每况愈下,后来于2004年4月22日含冤去世。
谢金田,男,50多岁,开封杞县付集乡谢洼村人,身得肝癌,炼功后身体康复。99年7.20迫害开始后,谢金田看到亲戚、朋友很多被抓、被劳教、被判刑,其中一对夫妻同遭严重迫害,看在眼里怕在心上,不敢再炼。后肝癌复发,于2003年死亡,这是江氏集团迫害人民的又一事实。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31/57067.html>
姓名:王昊野
性别:男
年龄:11岁
现在情况:小学四年级,暂住姑母家,由姑母照顾
姑母:王守荣
姑父:欧洪华
王昊野的父亲王言庆,是北票市第一高级中学政治教师。1998年2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按着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真诚待人,同事间、邻里间、师生间非常的融洽、和谐,妻子也走入修炼中,孩子也沐浴在法光中,亲身感受到法轮大法带给他们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整个国家也由此会呈现一片祥瑞之气。自99年江氏集团迫害大法始,王言庆多次遭邪恶骚扰迫害,于2001年4月被非法劳教两年,在朝阳西大营子劳教院遭洗脑迫害后,秘密送往阜新劳动教养院继续迫害,又被送往葫芦岛教养院迫害,被恶警强行戴上背铐,被绊倒在地,几根电棍加身,电击脖子,一根电棍不停的电击脸和嘴,另有电棍电击后背,大腿内侧及脚心。王言庆被迫害至生命垂危于2003年1月获释。回来后,身体一直不好,北票市610头目裴华一直伺机对他进行新的迫害,王言庆被迫流离失所,于2004年12月11日被迫害致死,年仅37岁。
王昊野的母亲张华萍,也是大法弟子,因走出来揭露迫害真象,证实大法,而遭邪恶非法迫害,被北票市法院秘密非法判刑四年。现被关押在辽宁省沈阳大北监狱八中队。
关于大法弟子王言庆的更多情况,请参考:
辽宁北票市中学教师王言庆惨遭迫害仍坚持信仰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3/1/58031.html>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我叫马子(小名),1939年出生,今年66岁,是甘肃大法弟子。
我们全家很多人都修炼法轮功。我的大女儿炼功后,改掉了抽烟喝酒的不良嗜好,也不非法经营了,堂堂正正地生活与工作;二女儿炼功后身体健康了,发黄的头发变黑了,再不发蛮脾气了;儿子炼功后变得更加善良和助人为乐,也不抽烟喝酒了。炼功之前,我是一个争强好胜的人,宁愿身受苦不让脸受热,结果弄得一身病——偏头痛,高血压,冠心病,肾盂肾炎,习惯性便秘,痔疮,关节炎,颈椎病,鼻出血,美尼尔氏综合症,牛皮癣等等,前后光医疗费就花了上万元。那时的我在病痛中煎熬着,真是苦不堪言。体育锻炼不行,练习其它气功,效果不理想。直到1996年9月炼了法轮功,按其要求“真、善、忍”的标准去做一个好人,身上的十一种病竟然陆续不翼而飞,有生以来第一次尝到了没有病的滋味。我的脾气变好了,不再发火骂孩子和丈夫,夫妻之间、儿女之间其乐融融。
可是,1999年7月,江泽民下令镇压法轮功,并用谎言构陷诬蔑法轮功。我和乐美满的一家人被迫害得家破子散!为什么做好人这么难哪?
我的大女儿2002年7月被抓并非法判刑8年,现在天堂河女子监狱。她在看守所里一年多不让探望,不让送衣物,送钱也不知能否收到。我打电话要求去看时,看守所办公室的人竟无耻地说,你去大马路上喊”法轮大法好”也抓进去就看到了。
二女儿2003年4月被抓走并抄家,说是扩散明慧网内容,被非法判刑13年,现在兰州监狱遭受迫害。明慧网是修炼人的网站,同修之间相互切磋,共同提高,它不参与政治,不反对任何政府,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享资源,谁都可以观看,我女儿看了说了就判了13年徒刑,对一个法制国家来说正常吗?江泽民指使有关部门不遗余力地封杀明慧网,不正说明其害怕本国人民知道真象吗?
儿子2003年11月被非法判2年劳教,关在北京团河劳教所。我在派出所见到他时,脖子上电击水泡一片,锁在铁椅子上。在劳教所我对他只说了一句“要对得起自己”,看守他的岳队长就不干了,取消了会见资格。真是不可思议!难道说“对不起自己”才是正确的吗?
流离失所的大女婿于2003年7月被绑架, 2004年1月判2缓3,现在老家。
儿媳于2002年11月9日被绑架,身边还带着2岁的孙子和不到4岁的外孙女,警察强行把孩子塞给我。儿媳被送石景山分局。我向分局要求放出儿媳带孩子,可现如今上梁不正下梁歪,谁真正关心百姓的疾苦!儿媳被折磨出心脏病,还不让保外就医,硬送劳教2年。
亲家母于2003年11月在深圳被绑架,判处3年劳教转广东三水妇教所,她老父亲今年去世都不让回来看一眼。
我的电话被监听,出入受限制。公司公安处,派出所,居委会不停地骚扰,每天不得安宁。1999年9月我去给女儿看孩子,刚到北京五天,单位来电话要我立即返回,并通过公安系统,叫八宝山派出所拘留我,由单位强行带回,原来是怕我依宪法权利上访。2000年3月我被迫写下了不上访不串联的保证才让离开家。因为大女儿参加4.25大上访被高检服务局开除,并要收回住房,我们老两口只能倾其所有买了一处按揭房,为了还账,退休之后的我们又外出打工。在我打工期间,单位还不断打电话骚扰影响工作。2002年10月中旬,要我回原单位便于看管,我没回去,我去看望八十岁的哥哥,谁知刚到家半天,就被派出所劫持,逼问子女下落并抄家。四个警察轮流逼问,30个小时后送洗脑班。公安分局把我从洗脑班劫持去4天4宿不让休息,警察杨海飞叫我坐了一宿铁椅子,看问不出什么结果又送回洗脑班。
老伴儿为还账在外打工不能回来,欠债要还,还要往看守所和劳教所送生活费。巨大的精神压力,沉重的经济负担,孩子的拖累,使老伴几乎支撑不住。我带着孩子回到空置两年的家。家里灰尘仆仆,没有生活用品,也没有孩子的衣物。想起过去生活的和乐欢欣,再看看如今空荡荡的家,我真是欲哭无泪,求救无门。我非常牵挂我的儿女,不知在这场血腥的不可见人的镇压中我还能不能见到他们?
江泽民出于妒忌镇压法轮功,因为他眼中看到的只是他的个人权力,他容不了中国上上下下、老老小小这么多人来炼法轮功。其实法轮功祛病健身,教人向善,对哪个政府、哪个社会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只是他根本不关心百姓的疾苦和权利。按“真、善、忍”做个好人有啥错呢?好人越多不越好吗?非要利用手中的权力残酷镇压,一手导演天安门自焚丑剧,欺骗中国善良的老百姓。一面在媒体上文革式地编造谎言口诛笔伐,煽动仇恨;一面又下达“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杀”的密令。这一下也苦了各级干部,不执行命令保不住权位,所以有很多干部违心做事。
一个错误政策迫害死了1200多人,数十万人被非法关押。中华大地重又笼罩在文革的阴影中,多少家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我一家人所遭受的迫害就是见证!我亲身经历过中国历次的政治运动,你们说哪次运动不是人整人,到头来还是百姓受苦受欺骗?我把这些真实情况向身负人民重托的领导们反映,就是相信他们不要辜负民众的期望,履行他们的职责,对法轮功的冤案进行公正调查,尽快结束在中国大地上已经发生的并还在持续的令人痛心的民族浩劫!发出四份申诉材料如石沉大海,无人过问百姓疾苦,真让人失望。
江泽民已在海外十几个国家和地区,以酷刑罚,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被起诉。追随他的干部应该给自己留条后路。谁都知道文革时期执行错误路线的干部及打手们没有什么好下场。如果还不警醒,不听善劝,还要助纣为虐,等待他们的将是道义、人心和法律的审判台。法轮功学员知道善恶有报的天理,所以才放下世间一切,拿出自己的积蓄做真象传单,洒下真言苦心劝善。人有信仰和不信仰的自由,只是千万别不负责任地诽谤佛法呀。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13/57470.html>
单独“包夹”就是由两名刑事犯监控一名大法弟子,割断大法弟子与外界一切联系,秘密迫害。专门监控大法弟子的刑事犯有两种,一种是兼职的,一种是专职的。专职的都不服劳役,靠迫害大法弟子来服刑期。她们不是走后门,就是给监区长行贿(取得这份差使)。这些犯人迫害大法弟子十分卖命,打骂大法弟子更是家常饭,为了一己私利,不择手段,有的堕落低下也被监狱重用。以前在所谓“人性化管理”的一监区,曾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一位姓吴的刑事犯,乘我们一个学员戴着刑具期间,将手伸进她的阴道里进行残害。被重用监控大法弟子的刑事犯中有些是同性恋。可在各个监区能被重用迫害大法弟子,“包夹”大法弟子,她们有什么权力对大法弟子进行监督?
2004年5月至7月,七监区被实施这种法西斯酷刑的大法弟子有缪晓露、陈云霞、郑红丽、郑金波、孙桂芝、王法娟、李冬雪、刘亚芹、韩兴丽等人。参与迫害的有监区长康亚珍、副监区长崔艳、干警吴雪松、犯人张庆梅、宋晓磊等。吴丽君、王淑霞、番庆丽、沈景娥可以作证。八监区大法弟子向驻监检察院反映了监狱干警执法犯法的内幕,但女子监狱仍未停止惨无人道的迫害。
2004年,一监区给大法弟子上酷刑多达六、七次。12月21日、29日,一监区两次在监舍私设公堂,关淑玲、张丽萍、张晶、张晓波、张林文、陈伟君等大法弟子被上大挂,陈伟君的双腿被绑上,大法弟子被吊昏死后又注射药物。关淑玲被注射药物后呕吐,走路摇摆。12月31日关淑玲被转到别处“包夹”,1月3日王居艳也被“包夹”。表面看是减轻迫害,实质上偷偷摸摸的干着见不得人的丑事。王居艳停止绝食后身体还没康复又遭4天严重迫害;关淑玲被冻数日后遭5天严重迫害。1月13日王居艳被秘密押进小号。刘淑芬在反迫害中喊“法轮大法好”嘴被胶带封住,目前她被铐在冰冷的地上,捆住双腿不许盘腿。怕走漏消息,干警威胁参与迫害的刑事犯“闭嘴”,参与迫害的有监区长崔红梅、副监区长夏凤英、干警卢桓、鲁敏、何宇青、于丽、吕红君、刘晓芳、岳干事等,犯人有满玉月、韩建英、白晓丽、王金丹、陈芳荟、孙秀云、盛巧妹、冯晓波等十几人。
“包夹”中秘密受迫害的有丁玉、张树哲、刘淑芬等人。小号关押大法弟子详情待查。
呼吁外面大法弟子将受迫害情况反映到检察院、渎侦科等有关部门,追究监狱长刘志强、参与迫害的干警、犯人及监控室干警法律责任。罪名:1,私设公堂,使用酷刑,执法犯法;2,指使纵容犯人,强制刑事犯残害大法弟子,逼她们在狱中罪上加罪。
望同修多发正念,或打电话到监狱,制止邪恶,帮助狱中同修减轻迫害和压力,早日闯出魔窟。
监狱长:徐龙江、刘志强
政委:褚秀华(女)0451--86684001-3003
四大队长:吴艳杰、陶淑萍
八监区区长:郑杰0451—86358314
区长:彦玉华、杨华、崔艳
九监区区长:张秀丽0451—86359539
八监区区长:何松梅、张春华
吕某某:集训队队长
大队长:康×琴、夏某
狱政科科长:杨丽斌
狱侦科科长:肖林: 13845193360(手机)
总机:0451—86684001、0451—86668488.打总机后说人名即可
地址: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89号 邮编:150069
总机:0451—86684001、86668488打总机后说人名或职务即可找到。)
周五为监狱长接待日 下午 13.00-15.00
电话:0451-86684002-3009
0451-86694053
哈尔滨市滨江地区检察院电话:0451-82359148
哈尔滨市滨江地区检察院驻女子监狱电话:045186663178
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地址:哈市南岗区汉广街79号 邮编:150080 电话:0451-6335924
每周三为局长接待日 电话:0451-86316442
0451-86342238
0451-86342139
直接迫害大法弟子的干警的电话没有收集全,望知道的同修在网上登出。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19/57701.html>
修炼大法使其一家人深深受益。郭世清由一个生活不能自理,几乎长年卧床的人,变成不仅能生活自理,还能帮丈夫干农活和山上的活。大法使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得以挽救。这是法轮大法和李老师给了这一家的福分啊!
99年7月对法轮功的全面迫害开始后,杨家成了一个重灾户,迫害接二连三降临他家。
2000年正月,夫妻俩在北京被绑架。由蛟河公安人员接回后,先被拘留3天,后被强制参加在奶子山街道办的洗脑班1个月。洗脑班就在空仓库里,大法弟子夜间睡在冰冷的水泥地上。看守人员酗酒后拿折磨大法弟子取乐。这样对待修真善忍的好人,不仅失去道德,实为给自己造孽!此次杨晓海家被强制罚款6000元。
2000年7月20日,奶子山派出所警察在街道配合下,到杨家抄家,抢走大法书和炼功坐垫,将杨晓海绑架后投入拘留所,并送到蛟河市刑警队进行残酷折磨近30小时:逼坐老虎凳,在炎热的夏天恶警们用几床大棉被把他捂在里面,憋得他出不来气,大汗淋漓,人象从水里捞出来的一样。
2000年10月1日,杨晓海被奶子山街道骗去,办洗脑班,致使果园2000多斤水果全被冻烂掉,萝卜、土豆被冻在地里,黄豆被埋在雪地里,一年的收成就这样损失了。
2000年11月末,杨晓海为了养家糊口,去白石山林区找活干,却又被奶子山派出所劫持绑架,被非法关押40多天。
2001年农历新年过后,奶子山派出所恶警又非法到他家抄家,杨晓海再一次被绑架投入蛟河市看守所,并将他非法劳教两年。进劳教所不久,2001年当年杨晓海被迫害得了尿毒症,全身浮肿、呼吸困难,在生命垂危之时被送入蛟河市医院。1个月后吉林劳教所又要把人带走,致使全家被迫流离失所。
2001年农历8月17日,蛟河市奶子山派出所的王爱胜伙同街道张成亮、董某某,又到黑龙江省把郭世清绑架投入看守所,后非法劳教,被拒收。回来后又送蛟河林业干校强制洗脑半个月。
奶子山派出所的恶警王爱胜,几次乘杨晓海夫妇被绑架之机肆意毒打其未成年的儿子,给其子造成了精神和肉体的巨大伤害。
2004年4月,杨晓海在田间种地时,再次被蛟河刑警队绑架,并对其家进行非法搜查,同时录了像。家中的香,窗帘绳、一箱油漆(清林做标志用)被抢走,被无理关押在看守所一个月。
2004年11月21日晚,再次被劫持投入看守所。现已把案子移送到法院,说要非法重判。定于一月十九日八时二○分在蛟河法院二楼第八审判庭非法开庭。但却不给其家属们旁听证,法院和610相互推脱,610扬言你们(指法轮功家属)不能参加听证,事后听法院通知结果。多邪恶呀!自己亲人被审判,却不让出庭,说明这样的审判不光彩,怕世人知道真象,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乡亲哪!当你看到杨晓海一家人的遭遇,能不为此心动吗?他们仅仅是因为修炼“真、善、忍”做一个好人,就受到如此不公平的对待,他们没有给人民、给社会造成危害呀。难道我们不应该从道义上给予支持,抵制这场五年多的迫害吗?
做好人无罪!迫害好人天理不容!
恶警先对坚修大法者数次用电棍电击并拳打脚踢,关禁闭。邪恶的田所长还指使各大队的恶警对拒绝劳动、拒绝穿劳教服和公开炼功者上“死人床”折磨,一些从“死人床”上下来的人得由别人搀扶才能行走。对绝食抗议者则施用插管灌食,再不妥协就用开口钳子撬开绝食者的嘴,并且长时间不放下,还采用注射药物的办法。
2003年一大队曾对重新开始修炼者用电棍电击乳房、生殖器等敏感部位,致使学员承受不住而重新妥协。七大队先后强行对坚信大法者:柴红艳、王明娟、刘柏仁、陈敬辉实行“死人床”折磨还给刘柏仁加期,并多次用电棍电击陈敬辉,根据陈的惨叫声判断,电的很重并且持续时间很长。从早晨一直到中午才被放回来。有时她的手肿得象馒头,有时看见她的后脖子被电得乌黑。
2004年恶警又根据省公安厅发的文件别出心裁,对坚强不屈者加期迫害,受害者其中包括孙小秋、王艺林、陈敬辉等,可怜又瘦又小的陈敬辉曾两次遭受“死人床”的折磨,下床后只有七、八十斤重。还有人看见恶警毕明明指使郭大夫用开口钳子撬开陈的嘴,使陈痛苦不堪,令人惨不忍睹。这些女管教身为女人却心狠手辣。
经调查七大队打人的恶警有:大队长刘湖、侯淑红、李干事、赵静,管教毕明明、恶警王慧玲,她曾拿电棍追赶陈敬辉,简直明火执仗、无法无天。今将恶人恶事予以曝光,让世人认清她们伪善的面具,丑恶的行径,让真象大白于天下,震慑邪恶。七大队迫害大法的邪恶之徒还有:郝丽梅、姜丽茹、刘冰、宁文芝、李玉梅等。她们这些犹大,谤师谤法,协助恶警迫害大法弟子,甚至打骂大法弟子。
黑嘴子女子劳教所电话:0431—5384312—5017
七大队电话:0431—5384318
毕明明细0431--8928901
望知详情的同修将迫害的具体经过报道出来。希望大法弟子和正义人士通过各种方式制止邪恶之徒对张润梅和她朋友杨宏的迫害。据说是被租住房的房东举报,南开分局抓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邪恶势力行恶的理由是:凡被抓入过狱的大法弟子,在狱里没写过所谓“三书”的虽然到期满,不得已才放出来。近来它们突然就无故绑架这些大法弟子。提醒同修们,要时时按师父的要求做好三件事,每一件都要认真做好,其中发正念,一定要念正念纯,使旧势力解体、崩溃。
特请天津地区的大法弟子发出纯正的正念,清除天津地区劳教、监狱、公检法系统中一切迫害大法的邪恶因素,救出狱中所有大法弟子,使他们从新溶入救度众生的正法洪流。
天津市南开分局:天津市南开区二纬路34号 电话:022-27355957、022-2735322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12号 邮编300193 电话:022-27388102-2318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1号 邮编:022-300073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址: 南开区南马路188号 电话:022-23668519,022-23672206 邮编300090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 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电话:022-28024603 022-28024625 邮编3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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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22日后,单位3次给我洗脑,逼我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1999年10月中旬,我请年休假到北京、秦皇岛、北戴河去旅游,回来后遭到江阳区南城派出所管段民警杨旭、江阳区工商分局领导的询问。为此,单位扣去了我半年的奖金。并将我调到乡村矿场工商所工作,作为对我的处罚。此期间对我进行监视。2000年3月初国安大队大队长周德华、李正辉、矿场派出所吴公安以我家来了人(实际来的是我妹妹、弟媳、嫂嫂)为由,说我继续坚持炼功。因此,江阳区公安分局以“煽动扰乱社会秩序”为罪名,在黄荆山拘留所非法拘留我十五天。
2000年5月9日,国安大队李正辉、刘××未出示搜查证就非法进行抄家,到处乱翻后,找到了二份答记者问和一张我记有市场管理收费情况、背面有法轮功字样的废纸碎片拼好,作为我“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又将我送黄荆山治安拘留十五天。被拘留的当天下午,单位为了免受牵连,到拘留所逼我签开除公职的字。我从此失去了工作和经济来源。
2000年8月22日下午,周德华把我骗到国安大队办公室逼供,在逼供无效的情况下,用手铐把我铐在铁栏杆上直到深夜十二点,又将我送到黄荆山拘留所关押。次日上午周德华、林敏、李正辉把我从拘留所押回家里,没有搜查证便强行抄我的家,我不准他们像土匪似的狂翻乱抄,他们便叫我单位的张治蓉、饶吉两人把我强行按在沙发上,我喊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周德华狂笑说:“看我没遭报?”(事后不久,“善恶有报”的天理在周德华身上兑现,两次车祸将他摔成终身残废,差点送命。)此次抄家,恶警非法没收了我几百元钱的私人财产。抄家后,把我带回拘留所。当天下午又把我转送到泸州市灯杆山看守所关押,第二天又把我转送关口泸县看守所关押。在此期间,周德华非法照我的像还骂我是“坏人”等等,直到2000年9月23日才把我放回家。
2000年11月27日深夜,南城派出所周指导、杨旭等3人来我家,要我在劳教书上签字后,强行将我送到黄荆山拘留所关押,2000年12月1日,又将我送资中楠木寺劳教所五中队关押,由吸毒犯冯萍(曾用铁管子打昏死大法弟子张四清的凶手)和邪悟者李小军、刘××等3人严管。12月2日被转到七中队。从此,开始了长期被虐待迫害的非人生活。几乎每天我都被强迫收看收听电视、报纸、录音、白皮书和邪恶悟者的哄骗等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法轮功的东西,地毯似的谬论轰炸,强行洗脑。队长张小芳说我们不转化,就迫害升级。2001年7月至10月的三伏炎热天气,让我们每天上午在坝子里听攻击大法的录音,下午在烈日下操练,满身汗水泡湿,几个月的折磨把我们整得又黑又瘦、变了人样。凡是还不妥协的再被升级迫害。2001年10月下旬起把我送进顶楼严管室,吃、住、屙、睡、洗全在一间屋子里,没有放风时间、不能见阳光、每天坐军姿,从早上起一直坐到晚上八点,不准说话、不准乱动、不准与外界接触、不准午休、共用一盆洗手水,让长有疥疮的互相传染,限制洗澡等,大、小便气味弥漫整个监室。我也满身长满了疥疮,痒痛难忍,加上坐烂了的臀部化脓流着黄水,真让人苦不堪言,生不如死。这样的迫害长达三个多月。
2002年11月29日解教的当天,江阳区公安局、610办公室孙××等将我接回直接送三华山看守所继续非法关押56天,直到3月26日单位和派出所刘安泰把我接到南派,由单位、街道、社区、派出所、家属及本人表态签字后,才准我妹弟接我回家。回家后,身份证被刘安泰没收,每天要到社区签字报到,出外要请假,继续限制人身自由。
2002年6月11日我在龙马潭区金龙乡讲真象时又被龙马潭区国安唐映秋、谢××抓去关在泸州市灯杆山看守所,还非法抄了我的家。在看守年里,因炼功我被恶警吴××、李××打骂后,恶警用几十斤重的脚镣和手铐脚手铐在一起,将我们炼功的3人上死刑犯都没有用的工字铐刑罚,身子铐成90度,24小时只能躬着腰,不能直立,不能上厕所,不能上、下床,不能洗澡、洗脸、穿、脱衣服吃饭、睡觉、解手都得别人帮忙,晚上只能蜷起侧睡一会儿,觉多睡一会儿全身就会疼痛难忍。当时正是夏天,不能洗澡换衣服,汗臭、尿臭冲天,监室人看到我们的惨状,给所领导要求,第四天才把工字链脱开,脚镣、手铐分开戴,一个星期后下了脚镣,一个月后才下了手铐。与我同时遭受这种迫害的,有教育学院68岁的退休女职工陈远贵,汽矿的退休女职工桂大律。不但如此,恶警吴××在此前还用警棍把陈远贵的左胸左臂两处打成了小碗口大的紫色疤痕,桂大律被管仓的公安刘小玲指使刑事犯把她的双手反铐于背后一个星期,生活不能自理,吃饭都要别人喂,解手要别人穿、脱,睡觉只能俯卧一会儿,手腕都勒肿了。
2002年9月10日,我又被非法劳教两年半,我从看守所再次被送到楠木寺劳教所五中队,被交给两个吸毒犯包夹。被叙永县吸毒犯张君林两次用穿起胶鞋的脚踢、打后背、腿子和嘴巴、侮辱人格。10月10日转到七中队。
第二次来到七中队,遭到比第一次更加残酷的迫害,受尽折磨,不但天天罚站、面壁、限制解手、休息等等,同时每天还要被强迫听犹大念长春王志刚、宁剑锋夫妇写的、张队长强逼每个学员用36元钱买来的专门诽谤大法的三本书,以及专门捏造的栽赃、陷害法轮功的其它书和刘石华、冯今源、王渝生的诬蔑、诽谤法轮大法的电视录像讲座等等,连环似的高强度灌输洗脑。在上述手段无效的情况下,张小芳改用更加残酷的手段,限制食量。2003年1月14日开始,不屈服的人每天只吃三分之一,实际每顿只有一、两口饭和一大磁碗汤,断绝其它任何食物,限制大、小便,晚上饿得心慌难受,不能入睡,而且还随时被打、站、蹲、跪、铐、捆绑等等。
在上述手段都无效的情况下,迫害再次升级,2003年2月9日,队长张小芳采用了二分队包组干事毛玉坤的灌水毒计,不妥协的学员开始全部被灌水,两个小时灌一杯,每杯2斤多,不吃就强行灌,有的耳朵里、衣服上、颈子上、背心里都是水,而且灌后禁止大、小便,不准屙、不准睡,只准站着,不准乱动,屎尿屙在裤子里、棉裤、棉被上,打湿了包夹人员就扔,强逼用干衣服脱来擦地下的尿,擦后扔掉,有的衣服、被子都被扔完了。还要罚买帚帕拖地。
为了加大迫害力度,9月30日七中队队长张小芳挑选来30名杂案作为打手,张小芳指使并伙同打手用拳、脚、电警棍将50多岁,坚修大法、说真话的广汉某局副局长、工程师杨华莲轮番暴打致杨遍体鳞伤、鼻青脸肿,左半边脸全是紫黑色的,尔后将她铐在禁闭室,把她吃、穿、用、垫、盖的东西全部扔在坝子里,张小芳打人太狠累倒了生病,却怪“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杨华莲打她,要杨华莲赔医药费、误工费一千多元,杨华莲不服,说她没打人,不签字,张小芳就叫三个吸毒犯扯着杨华莲的头发和手,强行将杨华莲按在桌子上签字、按手印。杨华莲回家后,揭露了张小芳的暴行,张小芳知道后,当众扬言要把杨华莲整进监狱,并找了犹大李金文、罗章寿写假材料报复杨华莲。
有的大法弟子坚持不妥协,被整疯、整残、整死。乐山某厂大学生高燕被整成了疯子,成都张凤清、张四清、祝霞、广安胡修春被整成了神经病,南充马青春被灌大粪等被整成了神智不清,乐山工行胡瑞莲被整成驼背、手脚肿大变了形,会理县食品厂副厂长罗俊玲被强灌盐水等等被整成了头、颈、嘴歪,说话非常困难的残疾人。2003年4月26日上午9点多钟,成都和西昌吸毒犯庄小玲、陈凌燕等在三楼,把从七中队被张小芳指使人折磨后撵出去折磨了一段时间,而又从外面带进七中队三楼已折磨成骨瘦如柴的成都大法弟子朱银芳强行灌药被落进了气管而发出呕吐不出来的声音;11点多钟陈凌燕、庄小玲等4人又强行将朱银芳从三楼拖到底楼扔在坝子头晒太阳,这时全中队的学员正在坝了里吃午饭,看见值班干警潘溶跟在朱银芳的身后,紧接着朱银芳便在坝子里头坐在地下举手炼功,潘蓉便纵容西昌吸毒犯陈凌燕、乐山吸毒犯章燕将朱银芳推倒在坝子里,两个人双脚站在朱银芳的两个膝盖上使劲踩后,将朱银芳拖到七中队澡堂里把门关起,将我们撵进寝室不准看,只听到朱银芳断断续续的惨叫声叫了一中午。
综上所述,泸州市610头目违反了《宪法》第5条的规定,江阳区610头目,国安大队周德华、林敏、李正辉等,触犯了《刑法》第238条、243条、245条、247条的规定,分别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诬陷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违反了《宪法》36条、37条、39条,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住宅权和私人财产权。
泸州市看守所吴××、李××、刘小玲触犯了《刑法》第234条、248条、《监狱法》第45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36条、37条、民通法则98条、《警察法》第22条第七款的规定,构成了“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戒具罪”;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四川省女子劳教所七中队队长张小芳,触犯了《刑法》第243条、246条、247条、248条,已构成“诬陷罪”、“侮辱、诽谤罪”、“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违反《宪法》第35条、36条、37条,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和人身自由权。
原七中队干警潘蓉、吸毒犯章燕、陈凌燕、刘平、庄小玲,触犯了《刑法》第248条、232条,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杀人罪”。
恶警毛玉坤、原七中队警察安小容,违反了《宪法》第36条,触犯了《刑法》第251条、246条、248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侮辱、诽谤罪”。
恶警唐敏、蒙春梅触犯了《刑法》第248条的规定,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江阳区工商分局领导违反了《宪法》第36条、42条,触犯了《刑法》第251条、397条、399条和2001年司法通第58号文件规定。
故我依据《宪法》第41条规定,对以上涉案人员依法提起控告。希望有关部门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追究犯罪人员的经济和刑事责任,赔偿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政治损失,恢复我的工作,退还克扣和没收我的全部工资物品。
同时声明:我在高压迫害中,在头脑不清醒时,所有违背良心、违背意志、违背大法的一切,所做所说所写的全部作废,坚定修炼。
迫害法轮功是江泽民的个人意志,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给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现在江泽民下台了,凡是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应回头去看一看镇压法轮功这几年到底国家得到了什么,人民得到了什么?都应反思一下,法轮功修炼“真善忍”危害了社会什么,哪个是受了法轮功的害?哪件危害社会反人民安全的事是法轮功修炼者干的?为什么要镇压他们?为什么要这样残酷地迫害他们?他们犯了哪条法?有何罪?!真正犯法的又是谁?这场株连人数最广、受害人数最多的千古奇冤应不应该平反昭雪?
请相信:只要人人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世界将永远太平。
此致
控告人:梁文德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投稿者注:
自从梁文德2004年11月中旬依法起诉恶警对她和部分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以来,只要是知情者没有一个不同情的,没想到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只因为炼了法轮功,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却遭到了残酷的非人折磨与迫害。据说她交了申诉书后,就不断的遭到泸州市公安局、610、江阳区公安分局、国安大队、南城派出所、社区等有关人员的骚扰,到处找她,叫她不要告了,不要把事情闹大了,妄想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侵犯《宪法》赋予她的申诉、控告权,跟踪她和她的妹妹,监控她和她妹妹的手机和电话,威胁、恐吓、哄骗她妹妹等手段,妄图把梁文德引诱上钩,达到恶人想要达到的目的。
据说梁文德2004年8月22日回家后,多次找过她原单位和江阳区610解决她的工作和养老保险问题未果,她原单位从2004年9月份起每月只补助她175元生活费,她为了弥补生活费用,交了申诉书后便出去帮人了,可是没想到,梁文德为了维护自己活着的权利,却经常受到不法人员的骚扰,连她亲人也受牵连。在此,笔者请求有关部门主持公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将恶人绳之以法。
3月19日7点左右,我正在收款室帮着接待旅客,看到两个陌生人来到收款窗口,我主动的问他们是否要住宿,他们说要过栈,我就告诉收款员把他们两个人安排到九号房。这时,电话铃响了,收款员让我接电话。电话中一个陌生人说,你叫刘晓春吗?我回答是,他就叫我出去一下,说找我有点事。当时我是旅店的负责人,就以为他们可能找我要联系包房的吧。我就从收款室出来了。收款室的门正好对着一个柜台,我便站在柜台那儿说,你有什么事就在这个地方说吧!其中一个矮个子的人不由分说就往外拽我,我当时问他们,你们是干什么的,干吗抓我?他们什么也不说,强行把我拖到二楼拐弯处通往一楼的那个地方,他们两人见拖不走我,个矮一点儿的抬起一脚,就把我踢倒(现在我才知道,他就是田月楠),我双腿一下就跪在地上了。左腿膝盖当时就摔坏了,从表面看有瘀血,实质膝盖骨也摔坏了,到目前为止都9个多月了,膝盖不敢碰,一碰还疼。就这样,他们两人,一个推一个拽,硬把我拖到车上,带到东昌分局5楼。这时我才知道他们是警察。
他们把我关在一个房间里,双手铐在一个铁床头上。这时進来一个警察,有人叫了一声“荆队”,我便知他就是荆贵泉(通化邪恶之首)。荆贵泉来到我面前,问我关于他要知道的事,我没回答,上来就给了我两个耳光,又踢了两脚。他的助手田月楠、沈树恒、王作富又轮班审问,嘴上还不干不净在骂我。之后荆贵泉还说,你等着,一会儿把那几个法轮功收拾完了,我们倒出时间再收拾你。
大约晚间12点左右,荆贵泉、田越楠、沈树恒、王作富四人先后来到我面前,其中两人先把我按倒在地,把我外衣、鞋、袜子扒下来,另外两个人把我的双手分别铐在铁床腿上和一个凳腿上,就这样头上两人脚下两人开始打我、用电棍电我。其中田月楠、沈树恒两人每人拿一根电棍,从上到下反复电我;荆贵泉、王作富就对我拳脚相加。当时王作富一只脚落到我胸前,使劲一踹,当时胸前就瘀血了。碗口那么大一个瘀血块20多天才消下去,可胸前伤过那个地方至今还疼。他们真可以说是丧心病狂,用电棍专门电我最敏感部位(如手心、脚心、乳房、头部),电得我心直翻个儿。田月楠还借机大耍流氓,还想拿电棍往我阴道里捅,我当时拼命挣扎,才没得逞。我的手腕、脚背都电破了。他们还觉得不够,田越楠还用辣椒往我嘴上、鼻子上抹,当时我差一点窒息过去。他们使用电击和脚踹,伤了我的后脑勺,当时就起了一个很大的包,9个多月过去了,至今不但包还在,而且时好时坏还在疼,他们连打带电一直折腾到下半夜2点多钟才住手。
第二次提审时,他们四个人又把我按倒在地,把我的鞋、袜扒光,田越楠指着王作富说,你不是刚学了一个“猪蹄子扣”吗?咱们拿她试验一天。王作富就把绳子拿过来了,把我脚腕绑上了“猪蹄子扣”,然后把我两只手分别给铐在铁床脚上和木凳腿上,把我胳膊腿拉到极限,开始电我。这回他们专门电我脚腕、脚心,腿脚越动,脚上绑的那个猪蹄子扣就越拉越紧,当时脚腕、脚背都电破了,折磨我一个多小时才罢休。
他们对我的迫害完全是违法的:
一、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身为人民警察,却非法对我进行毒打,甚至动用酷刑,刑讯逼供,显然他们是在执法犯法;
二、《转法轮》这本书都是让人做好人,难道做好人也有罪也犯法吗?我根本就不知道我犯的是什么法;
三、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法轮功是正法,是叫人向善,做好人,所以我们信仰法轮功是对的,没有错,为此非法抓捕,违法剥夺我们信仰自由的权利;
四、宪法规定,任何一个民族、集体和个人无论他的权力有多大,都不能超越宪法之上。但通化市东昌公安分局荆贵泉、田越楠、沈树恒、王作富四人在对待我的问题上的一切做法完全违反宪法,视法律为儿戏,将自己凌驾于宪法之上;
五、做为执法者,他们无缘无故非法强行拘捕我,对我的心灵和身体都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摧残和创伤,我强烈要求他们对我进行赔偿和弥补。
六、他们身为执法者,他们在对待我的问题上从一开始就是不合法的。他们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件,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既不穿警服,他不示任何说明他们身份的证件,更不报姓名,就无缘无故硬把我抓到东昌分局,这种做法是彻底违法,也是犯法!
七、头带国徽、身穿警服的人民警察,怎么能张嘴就骂人,举手就打人呢?这样素质的人怎么配当人民警察呢?这样的警察完全损害了人民警察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尤其是,他们对于好人竟使用无耻下流的流氓手段来逼供,这是国法不容的,更是人民警察的耻辱。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执法者,当你们看我写下的这个迫害经过之后,你们会有什么想法呢?做为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难道不为有这样的警察而感到羞耻吗?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执法者,现在我以一个合法公民的资格控告荆贵泉、田月楠、沈树恒、王作富等人,控告它们对我人格的侮辱,更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我相信,一个有良知的领导和执法者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此作出公正的审判。
原告:侯有财 侯继斌 王卫平 王 强 王美欢 侯新宇
被告:
尚志市610(非法机构) 、尚志市公安局、尚志市第一看守所
帽儿山镇公安分局、大庆公安局
尚志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张文斌
帽儿山镇公安分局副局长:赵兴春
非法办案人:张文斌、于洪波、王辉
陷害举报人:付志军
请求事项:
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非法关押的大庆大法弟子张淑芝。
要求法办所有参与迫害张淑芝的单位与个人。
要求按赔偿法第26、27条的规定,赔偿受害人的一切经济和精神损失。
起诉的事实依据:
2005年1月16日中午,大庆大法弟子张淑芝去往尚志市帽儿山镇富民村其哥哥家途中,向三轮车司机付志军讲真象。第二天付志军向尚志市610举报,610通知帽儿山镇公安分局,分局副局长赵兴春带领4、5个恶警,于当天上午9点半在无任何搜捕证件的情况下非法闯入张淑芝的哥哥家,强行抄走真象资料并将大法弟子张淑芝非法绑架至帽儿山镇公安分局。当日下午1点送到尚志市第一看守所。18日家人去尚志市第一看守所时,尚志市国保大队副大队长张文斌和于洪波正在对张淑芝非法提审。18日下午4点钟在超过规定时限24小时后,在家人的质问下他们才将拘留通知书交给家人,且在拘留通知书上目无法律的任意改写绑架时间――“05年1月17日15时”(实际绑架时间是05年1月17日9时30分)办案人:王辉、张文斌、于洪波。在拘留通知书的“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处没有任何说明。在“05年1月17日”的具体时间处也未填写任何字样。19日下午1点半尚志市国保大队及帽儿山镇公安分局共6个恶警再次到张淑芝的哥哥家补拍照片欲做伪证。大庆公安局刑警队协助尚志市不法单位去张淑芝家非法抄走12盘讲法磁带。
现张淑芝被尚志市公安局以所谓的“扰乱社会秩序”为名而非法刑事拘留,非法羁押于尚志市第一看守所。
起诉的法律依据:
江泽民利用国家机器栽赃陷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大法弟子张淑芝理应向各界同胞讲明真象、澄清事实,这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第36条,第35条,第37条的规定: “公民信仰自由”;“公民言论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国际公约》第19条的规定:“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9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根据《刑法》第245条、 第238条、第397条、第399条,以上不法单位与 个人构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大法弟子张淑芝为清除谎言对民众的毒害,向世人讲真象。而付志军竟向非法机构610诬告陷害张淑芝。付志军触犯了《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法轮大法是高德大法,我们的亲人张淑芝修炼后身心健康,与家人四代老小及邻居和睦相处,是公认的好人。如果一个善良之人在不公正的对待下向世人澄清事实就是“扰乱社会秩序”,那么610非法机构及国家执法单位与个人公然践踏《宪法》违犯《国际公约》又该当何罪?!
鉴于以上单位与个人的犯罪事实,我们全家强烈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我们的亲人张淑芝。依法惩办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恶人。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尚志市市人大常委会
尚志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尚志市市检察院
原告:侯有财 侯继斌 王卫平 王 强 王美欢 侯新宇
2005年1月22日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2004年5月26日,大法弟子杨素云(天津武清区崔黄口镇东赵庄村大法弟子人)在宝坻区大口屯镇东珩头村粘贴大法真象时,被宝坻区大口屯派出所抓捕。
5月27日杨素云被非法抄家,后其本人被转到宝坻区看守所。2005年1月4日,杨素云被宝坻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此期间,由于无证据,非法开庭三次。第一次开庭家人看到她时,几乎认不出来,可见迫害之严重。此后,再也没让见到面。
现在,杨素云家中只剩下未成年的儿子,80岁的老婆婆没人照管。杨素云只因信仰“真、善、忍”,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真象、不被欺世的谎言所蒙蔽,和千千万万个大法弟子一样,做了大法弟子应该做的,何罪之有?
第一次杨爱英拒绝给他们开门,并讲真象劝善,之后,他们开车走了。半小时后,恶警们再次来到杨家,气急败坏的恶警,竟拿着钢钎疯狂的将杨家的屋门,戳了好几个大窟窿。当杨的儿子指责他们的恶行时,其中一恶警,拿起棍子打在年仅十三四岁的孩子的胳膊上,孩子的胳膊当时红肿起来。恶警还疯狂的叫嚣,要追究孩子“妨碍”他们工作的责任。他们疯狂的吼叫惊动了四周的乡邻,在围观的乡邻们的指责下,恶徒们才不得不离开杨家。
綦村派出所恶警这样无法无天的行凶,在当地百姓中引起强烈反响,人们都谴责这伙专门欺压好人的所谓的“人民警察”,看清了到底是谁在违法、犯罪,谁在扰乱社会治安,谁在破坏稳定,谁在破坏老百姓的安定生活……
据透露,1月19日恶警的行为,是公安局局长王龙亲自安排部署的。在会上,当有人提出晚上人家不给开门时,王龙歇斯底里的叫嚣:“行动时都带上梯子”。可见,王龙在对待迫害大法弟子这一问题上,是不择手段的。
内蒙古正镶白旗的那位大法弟子被迫害得得了心脏病,出现了生命危险,恶警不得不在1月14日将她放回;杨锦丽已经被迫害的行动不便,向家属勒索了8000元钱在1月14日将她放回。邪恶的锡盟公安局国保支队想要勒索大法弟子刘润贤的家属3000元钱,后遭到刘润贤及其家属的正念抵制,不得不于1月18日将她释放回家。
大法弟子赵素琴在1月14日被迫害得全身抽搐了有15分钟多,面部变形,口吐白沫,在一边的警察却视而不见。后又出现过抽搐症状。赵素琴现已被迫害得自腰以下失去了知觉,大小便不能自理。赵素琴以前在苏州上班,曾得过心脏病。她四处求医没有效果,修大法却使她所有的病都好了,身体彻底恢复了健康。后因坚持修炼被苏州公安无端绑架,判了8年刑。她在狱中被迫害得危在旦夕,苏州公安怕担责任,不得不将她放回家。赵素琴回到内蒙古太仆寺旗母亲家中调养,因为坚持修炼,不久身体便恢复了,但遗憾的是在眼、腿、耳都留下了一点后遗症。现邪恶的锡盟公安局国保支队不但不释放生命垂危的赵素琴,反而要与苏州公安局联系继续加重迫害,置她于死地。
除赵素琴外,张俊卿、梁玉花和另一位女大法弟子仍被关押在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看守所加重迫害。他们给这些大法弟子扣了一个“在两会期间扰乱社会治安”的莫须有的帽子作为迫害的理由。锡盟公安局国保支队准备对大法弟子张俊卿非法劳教。
锡盟公安局国保支队长宝山是一个丧心病狂,极其邪恶之徒,曾质问每一位前去探望大法弟子的家属是不是炼法轮功的,准备对家属也抓起来迫害。后遭到家属的正念抵制才没能得逞。锡盟公安局国保支队的警察说法轮功和他们是敌我矛盾,杀人放火的可以让家属接见,也可以释放,唯独炼法轮功的不能。
望见到此消息的同修共同发正念,清除锡林浩特公安局、610 迫害大法弟子的邪恶因素,有条件的同修可通过打电话等各种方式讲清真象、救度众生。
在此,我也想对内蒙古锡盟参与迫害的所有责任人说几句:
我是一名大法弟子,不关心政治,并不知道现在是什么两会,被迫害的张俊卿他们7位,也是大法弟子,也不过问政治,更无心去了解现在是什么两会三会的。作为亲人和朋友,他们无时不在为被绑架劳教的大法弟子段松萍感到痛苦和担忧。段松萍在被秘密送走时连一件棉衣都没有带。一个弱女子在内蒙古这零下几十度的冬天的牢狱中遭受着怎样的非人折磨,大家都不得而知,而现在他们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去看望自己的亲人却成了“扰乱社会治安”。你们穿着官衣却在邪恶的迫害好人,就叫“维护社会治安”?你们扪心问一问自己,你们究竟在做什么?
法轮功代表着真善忍,你们说你们和法轮功是敌我矛盾,你们把自己摆到什么位置上了呢?你们究竟代表着什么呢?静下心来好好对自己的言行想一想吧。你们有的人听信了恶人的造谣,说法轮功想夺权,毛泽东都说过“枪杆子里边出政权”,我们不但没有任何枪杆子,甚至没有任何政治诉求,没有任何过激行为,只是在述说着自己遭受的迫害。当年共产党员打江山时被对方抓住问“是否共产党员”时都会否认,而大法弟子从来没有否认过自己是炼法轮功的。现在不是写个“保证”或说声“不炼了”就可以回家吗,而他们宁愿在监牢里遭受迫害也不写不说,有这么“傻”的夺权者吗?我们只是在坚持着自己的信仰,按照真、善、忍在真正的修炼自己,根本看不上那些肮脏的政治权利。我们现在所做的也只是在争取一个做好人的权利,争取一个合法的修炼环境。
江××出于妒忌而发动了这场对好人的迫害,江及其追随者罗干等恶人因为迫害而被多国起诉,他们面临的就是对其罪行的彻底清算。他们现在已骑虎难下、恐惧万分,因而丧心病狂的制造各种谎言来欺骗百姓,混淆视听,对你们不断施压推动这场迫害。你们想想,你们继续追随江××,你们现在的结果会是什么?每一个参与迫害者所犯下的罪行都被记录在案,而且用不了多久每个人都将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大法不允许任何参与迫害的恶人逍遥法外。而你们因为相信了谎言依然在对大法弟子行恶,我们没有对你们怨恨,而是一次又一次的对你们苦口婆心的劝解,因为我们看到了你们因为相信了谎言而对大法弟子行恶所面临的可怕下场,我们在为你们着急。
我知道你们有一部分人几乎每天都在上明慧网,我也知道你们肯定能看到我写的这些,那么就请你们好好看看,也静下心来看看明慧和大法在国际上的形势,为了自己和自己的家人,赶快停止作恶,以功补过。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张广才,男,44岁,于1986年从山东省冠县来到河北省沙河市,在市区建设路开一牙科诊所至今。
94-95年间,张广才身体状况非常不好,严重时不能干活,曾经多方求医、锻炼均无效。95年8月张广才有缘接触到法轮功,开始看读书、看讲法录像,修炼法轮功。仅10多天的时间,奇迹出现了:全身的病都好了。和众多的修炼人一样,张广才由于在大法中修炼,身心得到净化,处处为别人着想,按“真、善、忍”的法理升华着自己。以其精湛的技术和高尚的医德享誉沙河,时常患者盈门。
近几年来,沙河市公安局一些人不顾法轮功造福百姓的事实,在江集团的蒙蔽和胁迫下,对张广才多次迫害,给他的家庭和本人带来巨大的伤害。
* 劳教两年被踢断两根肋骨
2000年10月,张广才被送邯郸劳教所劳教两年,在那里受尽苦难,还被恶警踢断两根肋骨。劳教所为推卸责任仓促送张广才回沙河。
2002年初(腊月29上午),同屋住的老石身体不好,没起床吃饭,张广才叫老石起来喝点水,被教导员(二大队)王旭升(音)看到,进屋说:“不知道吗,你们炼法轮功之间不能说话。”广才说:“老石身体不好,没起床吃饭,我想叫他起来喝点水,大过年的,都快60岁的人啦,这样做有错吗?”王旭升说:“好事不用你做。”张广才说:“我没做错事,在一个屋住着不能说话,谁定的?”王旭升两眼一瞪,叫两个劳教人员把张广才带到队部开始打张,打着打着,王旭升朝张广才的左下肋猛踢一脚(穿皮鞋),当时张广才坐在地上就上不来气。就这样把张广才带回屋,广才痛苦的躺在床上。
为此老石绝食抗议。正是过中国年的日子,为了不麻烦别人,张广才一直忍受着,几天后身体状况更加恶化。同室的反映到赵队长那儿,在所里治了几天也没管用。一天上午,本队杨科长、高飞(音)等几人带广才到邯郸一家医院拍片,杨科长拿着结果对张广才说:“没事,不信你看看。”当时张广才相信他,就没看。后来才知道张广才有两根肋骨被王旭升踢断。恶警们竟不顾张广才受到的严重伤害而对他进行欺骗。
由于情况严重,他们怕承担责任,当天下午就给张广才办了解教手续。当他们把张广才送回沙河时,当地的政保科长贾起芳看张广才的身体状况严重不敢接受。这时劳教所的人把张广才从车上扶下来溜走了。
* 正当生活被无端迫害
2004年6月6日下午,身着便装的三个人来到张广才的牙科诊所,让正在给人镶牙的张广才跟他们走一趟,说问点事情。张的爱人张兴芳坚持要他们在诊所问,没时间去,于是张兴芳被强行带走。张广才也被公安局的禹书平带到沙河市公安局,门诊的门也不让锁,钥匙被刘童林局长从手中拿走。 在公安局张广才讲了修炼法轮功后的身心受益的情况,和法轮功修炼者不会与人争名利,更不会与政府作对,只是自己有个好身体,按“真、善、忍”做人,对自己、他人、社会都有益等。也没有再被问什么,可是不让回家。张广才的诊所里有很多人等着治疗,儿子再过两天就要高考,那里需要他。在公安局张广才拒绝吃饭,被铐在铁椅子上。直到6月14日,因不放弃修炼,张被送邢台洗脑班。在公安局,这么多天中,只有两夜是在床上睡的(还被铐着),其它日子都被铐在铁椅子上,不让睡。
邢台洗脑班(法制中心)的恶人不让张广才休息,不停的摇晃,甚至对他拳打脚踢,并进行强行灌食。灌食时几个人把他按住,一人用刀子将他的嘴撬开,再用一个大注射器将食物往嘴里灌,并用毛巾堵住嘴,把他的头往后按,使头仰起来,使食物(奶粉、米汤)在嘴里堵着,吸气时食物就进了气管,无法正常呼吸,非常痛苦。他们还把张广才铐在铁椅子上迫害,强迫他放弃修炼。张广才曾一度被迫害得神志不清,被邪恶钻了空子。当他清醒过来后他马上声明不符合大法的言行作废。为此,邱有林对他恶语相向并再次对他灌食迫害。
沙河干警白天黑夜轮流监管张广才。晚上,高兴了让在床上睡,不高兴了把他铐在椅子上,上厕所得他们陪着。因晚上他们不愿陪他去厕所,他只好一天只喝几口水,少吃饭。直到9月9日张广才才回到家中。原本健壮的他成了皮包骨。
期间,张广才的爱人也毫无理由的在沙河看守所被拘留三个月;几天后就要高考的儿子被带走,晚上十点多才被放回;家门锁被撬坏,家里被搜了一个遍,对女孩子污言秽语;钥匙也不给,过了几天才要回;门诊部被搜,四、五百元现金不见了。
* 再次被绑架到洗脑班
噩梦刚过,一切还没恢复正常,2004年12月24日下午又有一伙人到张广才诊所,什么也没说,在门外将他爱人带走;张广才穿着白大褂棉袄也不让穿就被送到邢台洗脑班(所谓的法制学校)。当天,自称邢台桥西宋队长的对他刑讯逼供,强行给张广才上背铐,在手铐里加上书、酒瓶,用电棍电,张广才的手腕上留下了伤痕;宋还说什么打死算自杀。
张广才用绝食抗议迫害,被邱有林用同样的方法灌食。每次对他进行灌食的人名字叫李现锋,20多岁,据说还是个大学生。在这所谓的法制学校,这些人却在干着天理国法都不容的事。都有父母儿女,他们竟不听劝善,肆意妄为。几天时间,张广才就被灌了五、六次。29日下午张广才被送回家。
回家后,张广才呼吸困难,身体疼痛,左下肋疼痛难忍,到医院去拍片检查,医生说:“肺部受到严重损伤,曾有两根肋骨骨折,这次原骨折处有再次骨折的可能。”张广才的身体越来越差,气短、阵发性呼吸困难、咳嗽难以控制,夜间常被憋醒,不能平躺,难以入睡。被医生建议住院治疗。
张广才的爱人还被关在邢台洗脑班,处境可想而知。
迫害责任人电话号码:(区编:0319)
沙河市公安局局长王龙:办公室 8929666 手机 13903193607
公安局副局长刘童林:家电8932991 手机 13503197999
政保科科长禹书平家电:8903917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在广东湛江市遂溪县洋青镇,有一位善良勤劳的农村妇女,约50来岁,叫杨再。在未学法轮功之前,杨再身体是很多病的,自1998年6月开始修炼法轮功后,身体变好了。
1999年7月中共开始全面迫害法轮功学员,杨再和千万法轮功的实践者一样,坚持“真善忍”的信仰,希望以自己的心声向政府表明法轮功是正的,中国新闻媒体报导的都是谎言。几年间,她多次被当地公安、610办无理绑架、拘押,五年来被抓了又放、放了又抓,承受了残酷的迫害,当中邪恶的公安、610人员所使用的手段令人发指。由于信息的封锁,许多迫害情况是世人未能知晓的。在今天杨再流离失所、生死未卜的时候,我们将她被迫害的真实情况写出来,希望能够唤起世人的良知。
* 2000年5月,从遂溪看守所到三水妇教所
2000年5月3日,杨再到北京为法轮功说句真话,在北京被关在广东省驻京办,然后由遂溪县洋青镇派出所所长吴旺(已调走)、民警陈达隆等人押回,从身上搜走了现金1400元,后又从家里劫走一辆农用的牛车。之后杨再被非法判两年劳教,关在遂溪看守所,仅三个多月,又被送到广东三水妇教所。在那里,恶警和坏人强迫杨再看录像洗脑、参加所谓学习等,对这一切,杨再都不配合,大法弟子做好人,没有错!恶人禁止杨再炼功,一见到就打就骂,把杨再的脚都打肿了。如果见到杨再夜间炼功,就不准睡觉,叫出外边吹北风,甚至见到炼一次功就罚一个星期白天夜晚都不准睡。对于坚定信念的学员,互相路上碰面不准说话、连笑一笑都不准,不准上厕所,不穿劳教服就不给饭吃,整天被关在房间里,24小时有人看守。就这样杨再被折磨了两年零三个月,已经超期了,还不放人。
* 2002年8月,遂溪洗脑班
2002年8月9日,遂溪610办和洋青派出所将杨再接回,押到位于偏僻县郊的广前招待所洗脑班继续迫害。广前招待所实际上是广丰糖厂和前进农场空置的很旧的招待所,房屋破旧,关押学员的破房子连门窗玻璃都没有,每到刮风下暴雨时,屋子里都是水,没有床,只能睡地上。关押到秋天将尽,冬天来到,天气寒冷,恶人还不给被子、不给水,有时不给饭吃。但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每天有610办的恶人及帮凶进行恐吓、强迫转化,天天听到的是恶言恶语。杨再炼功,610办的黄宁就用手铐铐住她的手。在那里,杨再又被折磨了四个多月,年底才让回家。
* 2003年3月,再进遂溪洗脑班
2003年上半年,江××到湛江,在邪恶的指令下,湛江公安又大肆抓捕大法弟子,当时才被放回家两个月的杨再又被抓走。2003年2月25日当天,洋青派出所恶警三人,包括陈达隆、陈文仔和另一人,闯进杨再的娘家(杨再当时借住在娘家)。当时杨再的老母亲(80多岁)不在,恶警强行要抓人,这时杨母刚好回来,大哭着求他们别抓人,恶警不但不听,还用大力把老人推开,然后把杨再双手反铐着,拖上警车。老母亲眼看着恶人如狼似虎地将女儿捉走,大受惊吓,自此吃不下饭、睡不好觉,一听到门外有摩托声,就惊慌害怕。
在洗脑班(这次设在遂溪党校招待所)一间地面只能睡五个人的房子里,他们把法轮功学员邓妹、宋春梅、宋春桃、莫妹和杨再一起关押。据知宋春梅被抄家时,恶警象抢劫一样,抢走了几百元钱,恶警还想抢走存折,后被制止才作罢。进洗脑班时还要搜身,各人都被几百、几十元地搜走了所有的钱。在这个设在党校的洗脑班,610办恶人和恶警与社会流氓串通一气,每晚都是一大伙人在那里大吃大喝、嘈杂胡闹到深夜,乌烟瘴气。他们又不断变着花样折磨大法学员,开始每天给吃三顿,后来只给吃两顿,两顿都不给吃饱,上午11点才给吃早餐。每天吃的是什么?都是他们吃剩下的,本应给喂猪喂狗的东西,发臭。还不给开水,学员问恶人要水,答复说,规定了:谁给水就罚谁50元。恶人又不准学员的家属探望,买来东西也不给送进来。从楼道到房间几层铁门、木门重重关闭。夏天到来时天气闷热,几个人关在小房子里,又不给风扇,蚊子很多,又不给蚊帐,洗的衣服不准拿到走廊去晾,放在厕所里晾十多天都是湿的。三个多月后,当杨再见到610办的廖玉进,才问了一句:什么时候放我们?廖玉进就恶狠狠地拳打脚踢把杨再打倒在地。
* 2003年5月,广东省三水洗脑班
2003年5月18日,杨再和另三人被转移到位于三水荷花公园的臭名昭著的法制所洗脑班。在这里,他们受到了更严重的精神和肉体折磨。她们被分别关在24小时全封闭的房间,每天强迫看诬蔑法轮大法的录像,强迫写认识等,不配合就遭到打骂。在洗脑班作恶最坏的有姓卢(男)、姓钟(男)、姓黄(女)的几个人,他们每次打人除了直接打外,都是用最狠毒的点穴(可能训练过),用手往学员头部、心脏位置、手的脉门和身体的各大穴位猛点。杨再被点得失去知觉、晕头晕脑,身受重伤,那时她手、脚、头全身许多穴位处都是黑痕,全身都肿了,脸肿成了黄黑色,反胃,不能吃东西,一吃就吐。在这种痛苦中,那班恶人还要强迫看录像和不让睡觉,完全没有人性。
* 2003年8月,遂溪洗脑班
由于杨再坚持修炼,遂溪公安局又将杨再接回遂溪的洗脑班,这回他们将邪恶的洗脑场所搬到了一个更加偏僻的隐蔽地方:一个偏僻的六楼角落里,他们以为在这里迫害就没人知道了。遂溪610办的黄宁叫手下每天只送两顿稀粥和一根咸萝卜,不让上厕所、不让洗澡,刚洗澡他们就把水关掉,又把电线剪断,不给电照明。后来杨再和其他三位同修认为不能让他们继续关押,就开始绝食抗议。绝食第三天恶人就开始插管灌食了。他们等到夜深人静的时候,把门窗都封闭了,10个恶人分别把学员一个个扛出灌食,用胶管从鼻孔里深插进喉咙和胃里,灌的不是好东西,都是刺激性的,有时是酒、有时是豆腐水,还有一种不知名的据说是什么药物,他们插管的时候都是狠狠的乱插,插得口里、喉里都流出了鲜血……
* 2003年10月,湛江洗脑班
2003年10月6日,遂溪610把杨再和另一名学员拉下警车,转移到湛江610的洗脑班,该洗脑班负责人是陈军。
在湛江的洗脑班杨再继续绝食抗议,恶人也是灌食折磨,绝食第二天就灌食了;又是10来个人把人扛到一个黑暗的房子,有人用力按住手脚,有人用力尽力从鼻子往里插管,像要把人弄死一样,胃和喉咙都插破了,大量出血,灌的东西也呕倒出来了,说话非常困难。
到绝食第十天,杨再知道了参与灌食的叛徒袁凤云很喜欢执行灌食,是因为每次参与灌食她都会获得260元的奖金,所以她每次灌食都非常积极和狠毒。为此杨再决定不再绝食。
杨再不绝食后,恶人又采用另一种办法折磨,就是在会议室里用四张办公桌围成一个方形,把人关在里边站着,不准坐下,一坐就打,两个叛徒何建方(原名何秀)和杨丽红直接当上了帮凶,对杨再狠毒的打骂。另一个学员麦陈英在会议室方形里站了三天三夜,被杨丽红打了三天三夜。由于学员不向邪恶低头,至2003年12月31日洗脑班解散了。杨再又被继续关押至2004年2月,至农历年初七,遂溪610的第一把手黄宁和杨信(音)才到湛江接人,送回洋青。谁知回到老母亲家不几天,派出所恶警又来抓人,到处搜捕杨再。于是从那时起,杨再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至此,杨再在被反复迫害中度过了普通人难以想像的五年。而这五年中,由于邪恶的迫害,她几乎失去了一切,她那本来就暴戾成性、又受江氏谎言毒害的丈夫,早已另娶了一个外地女子,且置亲生子女于不顾,又把向来跟着杨再生活的17岁儿子剥光衣服打伤及驱赶出家门,儿子如今生死未卜。两个女儿,一个十六岁,在县城打几百元的工,挣钱给托付给外婆的十二岁小妹读书,生活之艰难可以想象。
杨再被江氏集团的手下迫害的没了家。恶人在关押、迫害善良的修炼人时会说,他们不要工作不要家庭。其实上道理是反过来的,是当局无理迫害法轮功学员,把法轮功学员关起来不放人,才造成了多少人家庭破裂、有家不能归。
* 后话
人们会问,杨再他们被这样对待,他们做了什么?他们没干什么,只是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他们不是坏人,是中国最普通、最善良的老百姓。这样的人,会对什么政权造成威胁吗?不会。他们的善良和坚忍与那些祸国殃民、为非作歹的贪官恶人恶警恰恰成了鲜明对照……
参与迫害的湛江恶人:
湛江610办:陈军
遂溪610办:黄宁、杨信、廖玉进
洋青派出所:吴旺(已调走)、陈达隆、陈文仔
背叛大法、助纣为虐的恶人:袁凤云、何志方(何秀)、杨丽红
2003年1月24日(农历),高一彬带人把王李庄的大法弟子李守刚、常改院绑架并送到劳教所。这年夏天麦收大忙之际,又将该村大法弟子常文国绑架送劳教所。因当时“非典”盛行,劳教所拒收,派出所又勒索钱财3000元后才将常文国放回家。高一彬之流还象土匪一样恐吓同村的大法弟子常存国交2000元钱,孟美霞交1000元钱给他就没事儿,否则就抓人。
在绑架常文国的同时,还将南马店村四名大法弟子绑架。2004年2月,将大法弟子李秋兰两次绑架后又送看守所,5月份又送劳教所。
当地的大法弟子们用各种方式讲真象,正告高一彬及派出所恶警不要再做恶,迫害大法会遭恶报的。高一彬及同伙不但不思悔改,还扬言说:“你们想咒我死,我现在活的好好的,非得看你们来个应验不可,看谁死。”高一彬对大法刻骨仇恨,毫无悔改之意。
2004年10月初三,是后寨村的庙会。四名大法弟子因讲真象被高一彬及同伙绑架,并送劳教所。农历10月13开始,又对全镇大法弟子开始全面疯狂的绑架、抄家,将大法弟子李新红、李运梅、翟秋花(64岁)绑架并送石家庄劳教所。李新红因出现严重病态劳教所拒收,高一彬又勒索3000元才放人。
李新红回家后由于惊吓,身体非常虚弱。家属找到高一彬讨公道,要医药费。高答应退还1500元钱。可钱没有退,又于2004年12月31日再次将李新红绑架,直接送石家庄劳教所。因是元旦劳教所不收,回来又送看守所。看守所看身体虚弱也不敢收,怕出人命。以至到夜里11点40才将李新红送回家,并告诉家人哪里也不许去,7天后再送劳教。无奈,当晚大法弟子李新红就在家人的陪同下离开了家,过起了流离失所的生活,家里留下两个上学的孩子无人照顾。
几年来,安镇派出所的恶警们害的多少大法弟子有家不能回,妻离子散。老人和小孩子都生活在恐怖之中。多少家庭被他们迫害的无法正常生活。
善恶有报是天理,一切迫害大法的都将逃不过历史的审判。现在迫害大法的首恶江泽民及其帮凶已在多个国家被告上法庭,将它们送上审判台的日子已为时不远。我们奉劝那些追随者,还是赶快悬崖勒马,改过自新,如一意孤行,只能给自己及家人带来更大的灾难。清醒吧,时间已经不多了。你今天明智的选择,将决定着你未来的命运。三思!
邯郸邱县公安局迫害大法主要人员名单及电话:
邯郸邱县区号—0310, 邮编:057450
邱县公安局电话:8362167
邱县公安局局长: 岳秀山 办 8369699 宅 4046261 手机:13931078198
邱县公安局副局长:翟建章 办 8365725 宅 8363755 手机:13503109380
邱县公安局政委: 牛文印 办 8365376 宅 8361820 手机:13903107668
公安局政保科(国保大队)教导员:张春耕 电话;8365363
国保大队队长:董保廷 电话;8365363
梁二庄乡派出所所长:袁全志 电话:8236464 8364871 手机:13031988516
邱城镇派出所所长: 霍凤山 电话:8286164,8364871 手机:13013202916
邱城镇派出所指导员:王俊章 电话:8364958 手机:13932086006
邱县610副主任:刘树群 电话:8361670 手机:13315018318
县委副书记:姜永亮 电话:8362532 手机:13903107016
邱县看守所电话:8361035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河南油田南阳石油机械厂(现改制为:南阳二机集团股份公司),自99年7.20江××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后,南阳石油机械厂610人员、恶警等充当打手,积极参与对大法与大法弟子的迫害,利用广播、电视、大会、小会,造谣、诽谤大法,毒害世人,分别在科室、基层车间、学校、生活区强迫人人过关,大搞诽谤大法的签名活动。与南阳市高新区邪恶610、河南油田邪恶610勾结,在厂区开诽谤大法的所谓“转化”会,指使在高压下、理智不清的学员说不炼了,并指使大法弟子的家人骂师父,诬陷大法,还录像在市、区、油田电视台播放,毒害众多世人。
南阳石油机械厂610人员疯狂迫害坚定的大法弟子。三名大法弟子被非法劳教,几十人(次)被非法拘留,十几人(次)被非法关禁闭在老厂。在被非法关禁闭期间,多人被毒打、电击,恶警陈秋凯亲自用电棒电大法弟子的脖子、头,从屋里打到走廊,抓住大法弟子的头发疯狂的把大法弟子的头往墙上撞,狠劲扭住大法弟子的胳膊毒打。雇用保安充当打手,毒打大法弟子,邪恶保安康某某等看见大法弟子炼功,蜂拥而上,用拳、掌打大法弟子的面部、头部。
更邪恶的是,不法人员用拳头打大法弟子的眼,有的被打得黑青、变形,很长时间才恢复。对抵制迫害的学员,一群流氓恶人蜂拥而上,把大法学员抬上车,非法抄家、罚款。
南阳市恶警到大法弟子家中搜师父法像与大法书籍,逼迫、欺骗大法学员说、写不修炼的保证。非法扣工资,有的工资不发全。敲诈、非法搜身、骗取现金近二万元。逢所谓的敏感日,社区、居委会恶人上门骚扰等。
以上种种罪行,完全是流氓团伙的犯罪行为,给大法弟子和大法弟子的家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心理伤害,对世人也造成了严重的迫害。
河南南阳石油机械厂(邮编:473000)
犯罪责任人:张道友、杨汉力、方明武、陈大风、王文献、陈秋凯、白树伟、张亚若、胡永寿、张艺、毕竟平、代胜利、杨红光、石景刚。
* 五常市610办公室恶人付延春
付延春几年来紧随江泽民邪恶集团疯狂迫害法轮大法及大法弟子,实乃罪恶深重。99年7月20日迫害伊始,付延春是个司机,,他窜上跳下,被名利的驱使专门儿参与绑架、打骂、勒索大法弟子,并且恶行愈演愈烈,污辱谩骂大法弟子的语言卑鄙下流,酷刑折磨大法弟子手段极其残忍,打耳光,用脚踢,罚蹲,罚站,手铐绳绑已是家常便饭,电棍电更是惯用伎俩,并且踩在大法弟子的手背用脚捻,撬开大法弟子的嘴把电棍插进嘴里,逼迫大法弟子手握电棍加大电流,被电的人满地翻滚。此恶人在行恶是疯狂叫嚣:“我就是恶人榜上的恶人”“打死能咋的?”“我不怕遭恶报” 付延春在种子公司三楼把窗户用钢筋加固,私设公堂,多种刑具迫害大法弟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恶有报是天理,只是来早与来迟。
* 邪恶的610办公室主任朱宪福
朱宪福长期办洗脑班迫害大法弟子,不许大法弟子学法炼功,整天放诽谤大法的录音录像。他用软硬兼施的手段逼迫大法弟子写这书那书,指使付延春、荆棘等恶人酷刑折磨大法弟子,然后朱宪福再以伪善的面孔出现,放出风来或捎出口信,暗示交钱放人,进一步逼迫大法弟子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从中达到勒索钱财、捞取政绩的目的。朱宪福非法开办洗脑班以来无辜迫害大法弟子已有100多人次,并有哈市、宾县、尚志等地多名大法弟子在五常办“洗脑班”备受酷刑,被打伤打残。五常610洗脑班在全国以邪恶至极而臭名昭著。
* 五常610办公室恶人荆棘
荆棘,女,20多岁,受朱宪福等人的指使与利用,当上文革式的副校长,小小年纪的女孩子打起大法弟子能连续打20多个耳光,不分男女老少,骂声不绝于耳,有的大法弟子要比她的父母年纪大得多。
* 五常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王继业
在大法弟子坚持不懈和平理性的讲述法轮大法的美好,大法弟子因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的环境中,在江泽民栽赃诬陷法轮大法的欺世谎言被一个个揭穿之后,在广大世人(包括国保大队前几任领导)明白了法轮大法是正法,法轮大法好,大法弟子是好人的形势下,国保大队的前几任恶人恶行已有所收敛,此时的王继业担任国保大队队长。由于利欲熏心,他与610狼狈为奸,相互勾结,充当迫害大法及大法弟子的急先锋。王继业曾多次参与阴谋布置绑架、关押大法弟子,亲自到大法弟子家中骚扰,绑架大法弟子,并对50多岁老太太大打出手,骂声不断,语言粗鲁。仅6月份以来,五常市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就有近20人,致使多名大法弟子有家不能回流离失所。
那时同修都悟到走出来证实法是对的,但还不能在法中认识法,全盘否定旧势力的一切邪恶安排。有的同修怕心很严重,所以当时整体升华不上来,不能堂堂正正的整体学法与炼功。加重了当时的迫害形势。有一恶警嘴里叫嚣着:谁敢公开在它的班炼功就扒了谁的皮。(此恶警多次打骂大法弟子,仇恨大法,已遭恶报。2001年突发心脏病死亡,此事已2003年在明慧网报道)。就这样我们被拘留了两个多月,每次到十五天到期就再加十五天。当时是三十三名大法弟子被超期非法关押。期间拘留所又打电话到大法弟子家中以放人为借口,向大法弟子家人要伙食费。我的父亲一次被骗去300多元钱,说给我吃的是小灶,其实并没给我吃一顿。以拘留所所长为首的恶警靠两年来诈骗大法弟子的钱盖起了大砖院墙。(此拘留所的所长已遭恶报)
2001年1月1日师父的经文《忍无可忍》发表后,一名外地的同修及时的把经文带進来,这次我们在法理上有了更深的认识。师父说:“忍不是懦弱,更不是逆来顺受。大法弟子的忍是高尚的,是生命伟大坚不可摧的金钢不动的表现,是为坚持真理的宽容,是对还有人性、还有正念的生命的慈悲与挽救。”(《忍无可忍》)法理上提高了,大家统一了认识,过完正月十五后我们三十三名大法弟子统一绝食抗议,要求无条件释放。以政保科刘卫忠为首的恶警等人先是恐吓,说是坚持绝食的马上送劳教。当我们绝食到第六天时,它们偷着带走一名男大法弟子准备一个一个的迫害。同修刚到管警室就传出了打人的声音。当时我们想必须制止恶人对同修的迫害。所有的大法弟子一起高喊不许打人,把同修放回来。恶警慌慌张张的跑了出来,当时就保证不打人了,把人放了回来。在正的强大力量下,它们吓跑了。
过后所长软了下来,商量我们吃饭,说公安局向他施加压力,又说他这些年升个官不容易,谁绝食就是与他作对。当时大法弟子马玉喜(现被迫害得流离失所)在绝食第八天时,生命垂危,恶警怕承担责任,把门打开,可以随便看他。这位大法弟子的正念毫不动摇。第九天他的妻子得到消息哭喊着向公安局要人,当时外面的老百姓也在谈论着这件事,最后恶警不得不放人。当时我们看到了大法弟子整体的力量是多么重要啊!
大法弟子的正念正行有力的震慑了邪恶,开创了当地大法弟子反迫害无条件被释放的首例。当时拘留所里的许多常人都暗暗的向我们竖起了大拇指,祝我们成功。
今天正法已走过了五个年头,最近在我们当地又有同修被抓,我们是一个整体,在全盘否定旧势力的一切邪恶安排中,正念正行;在师父要求的做好三件事的同时,行动起来,揭露迫害,尽最大努力营救被非法关押的同修。
以上一点体会,不当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李嫂99年元月得法,得法时听完师父讲法录音后,激动不已,当时炼功点上的学员都很觉奇怪:李嫂怎么了?李嫂告诉我,她止不住流泪,师父讲得太好了,生养自己的父母都没这么教过,这就是她一生要等的。李嫂识字不多,就随着大家学《转法轮》,不识就问,下地干活也不忘背诵师父的法,随着李嫂得法,丈夫、女儿也相继得法。李嫂得法后,告诉我:“师父一直在看着呵护我!”
99年7.20邪恶开始迫害大法。刚得法几个月的李嫂踏上进京护法路。她说:我要说句公道话,法轮大法这么好,政府不该打压。后被邪恶绑架,从北京送到县拘留所。她和同修一道抵制邪恶,“法轮功就要炼”,“还我们师父清白”,“我们炼法轮功的是好人!”不法人员气急败坏,就在乡开会、强迫示众侮辱。李嫂毫无惧色,慈悲面对。
在亲友强烈要求下,被非法拘留了一月的李嫂回到了家中。当时拘留所要求收伙食费,李嫂正言:谁愿意在这里来?!我们炼法轮功的是好人,不应该关在这里,不应该吃这里的东西,就是不交!
李嫂从农村家里搬到了街上,就到县城买材料装修。李嫂向老板讲真象,有人说你不怕吗?李嫂坚定说:“有什么怕?法轮大法是正法,好人还怕吗?”
2001年新春刚过,乡县两位同修因发传单被邪恶绑架,城郊派出所和乡治安室在610督促下,开始了又一轮疯狂的迫害。李嫂理发的女儿(也炼法轮功)因拒绝去乡政府开会拍照,被治安室李××残忍的折断了手指,父亲出来制止,也被恶徒暴打一顿,并把李嫂的丈夫关在拘留所。李嫂刚从外面回来,就找公安、人大、派出所讲真象,并要求释放丈夫,惩治打人凶手,并发正念,请师父帮助,铲除邪恶。在师父帮助下,李嫂的丈夫放回了,女儿手指不久也完全恢复正常,完好如初。乡邻说是李嫂有“膀子”(方言:指有关系),事情才解决好了的,李嫂笑着说:“是我们师父帮助的。”
2001年8月一位同修带给了李嫂一叠真象传单,李嫂就在开往县城的早班车上发传单,救度世人。传单发得差不多时,遇到一大块头模样当官的问:“你是发的啥子?”李嫂说:“大法真象资料。”这人又说:“拿给我看看”,李嫂拿给了他,那人很邪恶的说:“抓你到公安局,看你就是炼法轮功的。”李嫂正念看着此人说:“把我们炼法轮功的好人抓去做啥子?电视新闻是编造的谎言,江××是害人的,师父是救度人的,我们炼法轮功应受人敬佩的。”那人气急败坏说:“你是哪的?叫什么名字?”李嫂毫无惧色。这时有认得李嫂的本乡一干部和那胖家伙对着一眼,就进屋去了。好心人都劝李嫂离开这里。李嫂到家后告诉丈夫后,就收好剩下的传单又乘向县城另一方向的车子,又遇一不法人员,并夺过李嫂传单向外扔,李嫂制止:“你不要可以,给我,不要扔。”李嫂下车捡拾掉落地上的传单,沿公路送给有缘人,传单发完后,又坐车回家,有人就告诉她快避一避,公安局到你家搜去了。李嫂就急忙赶回乡下,待在邻居家。不久一大帮子人马就气势汹汹从街上家又跑到李嫂乡下家里,只搜出“法正乾坤,邪恶全灭”的毛笔字和揭露江氏谎言的小报,灰溜溜的走了。
李嫂被迫流离失所,辗转千里从福建又回到重庆。在师父慈悲呵护下,李嫂找到一份工作,遇到了当地同修,一同正法,投入到救度众生的洪流中。李嫂说:“我从来没怕过,都是很自然的、坦坦荡荡,我坚信师父,坚信大法。”后来李嫂回家了,同本地同修一道讲清真象。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我是一名四川的大法弟子,我叫刘静黎,今年48岁,家住成都市新鸿路25号2栋2单元3楼8号。原是成都市食品加工厂办公室主任,因修炼法轮功,不愿江氏邪恶流氓集团的迫害株连我厂、公司和商贸委,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成为了一名失业人员,现在外打工。
我于一九九七年农历新年喜得大法,次年秋开始修炼,这其中当然有种种原因。在得法修炼前,我是一个善良、文静、性情温和的人,从小体弱多病,人们称我象林黛玉,一年到头都是药不离身。我患有慢性肾炎、中心视网膜静脉炎、心脏病、腰椎间盘突出等多种疾病,都是现在医学上难以解决和根治的疾病。人是弱不禁风,未老先衰,几十年的病使我真是觉得人生苦啊!我多么想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一、喜得大法
1、一九九七年农历正月初五,是我终生难忘的一天,这天我喜得大法。记得那是我刚刚出医院回家的不几天,身体状况很不好,两腿沉重发紧,走路不便,目光呆滞,口吃不便,我的一位好友一早就到家里来看我,给我介绍她现在炼法轮功了,她说:“法轮功真好,现在好多人都在学。”接着她问我:“你修不修炼?你信不信?”也不知是咋个的,当时我很干脆的说:“修炼!信!”她马上拿出《转法轮》读给我听,只听了一小段我便想起身给她倒开水,当我一起身一迈步时,突然感觉到两腿轻松,走路灵活,眼睛有神了,口吃也清楚了,这是我喜得大法片刻之时在我身上显出的奇效,使我第一次感到了大法的威力!她走时告诉我:“你记住六个字——‘真、善、忍’和师父的名字‘李洪志’。”我就只记得这六个字,从这以后我的人生道路便改变了,有师父看护着我,保护着我。后来,我家里人想送我上医院就是不成,在次年的五月我很幸运的参加了法轮功的法会,从中受益非浅。
2、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农历四月初八)师父的生日,在四川广汉向阳文化活动中心举行的一次大型学法心得交流会,我有幸受好友之约,我们一行三人前往法会。一向不能久坐、怕冷、怕风、又怕热、一有不适就感冒生病的我,一坐就是七个多小时,身体没有一点不适的感觉,连我自己都感到惊讶,再看看周围,还坐着不少六七十岁的老年人,在烈日当空下坐了近四个小时都安然无恙,没有一人中暑。回家约两天我发现我脸上、手臂都脱了一层皮,这时奇迹出现了:我发现我不怕冷了,以前一年四季离不开的电热毯、热水袋等从此派不上用场了。这是大法又一次在我身上显示出他那无比伟大的神威和无比洪大的慈悲。从而坚定了修炼法轮功的决心。
3、一九九八年秋,我开始正式走上修炼法轮功的道路。刚炼功不久我以前一身的疾病神奇般的消失了,几十年的肾炎好了,腰椎间盘等病也好了,身体迅速恢复健康,真是无病一身轻,那个滋味真是无法言表。我从此精神起来了,心情也开朗了,干工作也不觉得累了。特别是发生在一九九九年临近农历新年时的一件事使我难以忘却,我一连几天都感觉到左边肋骨下系皮带处一扎皮带就觉得很不舒服,一天我伸手一摸,在那里有一个鸡蛋大的软软的肿块,当时我心里一紧,脑子里迅速反映出:“是不是肿瘤?”这些常人的思想在脑海里缠绕着我,但我很快想到师父在《转法轮》中的讲法。做为一个修炼人是以师父讲的法来指导我们的思想行为?还是停留在常人的基点上看问题,这在修炼上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有法来指导,最后,我记住师父的话,相信师父,相信大法,守住心性,把心放下,只是静心学法坚持炼功,当你真正把自己视为炼功人,提高自己的心性,溶于法中,放下一切常人之心的时候,就什么都能解决了,师父什么都能为我们做,反之亦然。结果不久真的出现了奇迹,我身上那鸡蛋大的包块消失了。还有很多,这就不再多述了。
通过短短几个月实修,我深深体悟到了师父讲的法,句句是天机和大法的威力。师父也真正做到了正如《转法轮》中讲的:“来学我们的功,只要你想学,那么你就来学,我们可以对你负责任,分文不取。”真正做到了对大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叫更多的人受益“真正往高层次上带人”。(《转法轮》)
二、遭受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到现在,五年来邪恶势力从未停止过迫害,被迫害致死的大法弟子现已上千人,无数的大法弟子流离失所有家难归。为了制止迫害,为了证实大法是正确的,证明师父是清白的,我和无数的大法弟子一样曾多次上北京讲真象,可是几次都无辜的被抓、被打、被非法关押;2001年还被非法判劳教两年。在遭受迫害时,我更深深的体悟到了师尊的洪大慈悲和大法的威力无比,令一切邪恶为之胆寒!
1、2001年2月中旬,我被强行送往四川省女子劳教所(又称楠木寺劳教所),该所是一个邪恶势力的黑窝,在此我被非法劳教了两年多的时间,经历了种种恐骇,遭到非人的迫害。
我到楠木寺劳教所的第一天,就经历了一次险恶的正邪较量。那一天我们是六个功友一道从成都转运站强行被送到楠木寺的,一到五中队就把我们六个功友分开,各站一处,面向墙壁,然后一个个依次被非法搜身、检查、剪发、“谈话”等。当叫到我“谈话”时,一進那邪恶的办公室,就感到来自另外空间操控的邪恶的严重迫害 ,瞬间我的脑子好象洗白了,一点点师父的法都想不起来,霎时大脑完全被抑制住了……一会出了办公室,我马上就排斥,我想我的头脑中不能不装师父的法呀!当正念一出,正如师父教导我们那样:“所以对于这些邪恶来讲,对于它们的安排来讲,你们只要正念足就能否定它、排斥它,使它不起作用。”(《在2002年美国费城法会上讲法》)逐渐的、一点一点的师父的法又载入我的脑海。
当晚我们都被罚站到午夜十二点,刚入睡时,又被来自另外空间的邪恶又一次严重迫害,向我猛的扑来,那真是有一下子就想把我整个身体吞食的感觉,顿时感觉整个寝室被烟雾笼罩着,各种异味扑鼻而来,使你迷惑,让你不得安宁……这时我意识到了不能让邪恶牵扯牵制,就变被动为主动。于是我努力的翻动着身体,马上起身打坐,一坐那邪恶、烂鬼就退了,可不到两分钟,就被吸毒包夹发现了,她凶狠恶极起床来制止我,因当时正念很足她想将我罚站未成。当我被迫躺下时,刚要入睡邪恶再一次向我扑来,这时在我的脑海里师父的法不断的涌现,我就一直不停的背法,使其邪恶、烂鬼无力而告退,制止了邪恶的这种嚣张气焰。整个的一个晚上的正邪较量一念之差的过程至今都记忆犹新,经过一晚上的折磨,第二天一大早六点钟又被包夹叫起来罚站直到晚上十二点钟。(以后的日子里这种情况是周而复始的迫害方式:罚站、爬壁、坐军姿、蹬步等等)
经过这一昼夜正邪大战,我知道来自另外空间的邪恶的阴谋之所以未能得逞,这都是来自于慈悲的师父的呵护和大法的巨大威力!
刚到楠木寺当天的经历过程,我深刻悟到了:修炼人一时一刻都不能离开大法。“法能破一切执著,法能破一切邪恶,法能破除一切谎言,法能坚定正念。”(《排除干扰》)如果头脑中不装有大法,心中没有师父,就会在磨难中、在考验中动摇你坚定修炼的决心,迷失方向。而且,另外空间的邪恶会以此操控恶警,支使恶警加大迫害、洗脑力度,甚至利用对法轮功学员善良的心假关心、真迫害,使你放弃修炼,以达到它们按照旧势力的安排破坏性的检验大法与学员的目地。
(4)正念正信
2001年7月楠木寺新成立了又一个中队——九中队。我们在五中队(入所队)的三十多名坚持修炼的人一同安排下队,整体调入九中队。这之前就有杂案对我们说:“你们不放弃修炼法轮功的要把你们下到大西北劳改。”其目地就是动摇你的意志,使你放弃修炼,这对一个明白了法理的学员来讲一切都是徒劳的。在五中队的几个月时间里,他们用尽了各种方式迫害大法弟子,无论是精神上的折磨,肉体上的摧残还是伪善欺诈都不能动摇我们坚修大法的决心,不被其假象所迷惑,因为我们坚信师父,坚信大法!我们走出来就是为了证实大法!我就是放下了生死之念和一切人的观念!
新建九中队初始是由我们30多个法轮功学员和不到30人的杂案人员(这里指非因炼法轮功而被劳教的人员的统称)组成。下队环境相对比五中队宽松,但时间不久就進行了大调整(人多时高达200多人),对坚定修炼者又实行全部严管,包夹人员不断增多,一个时期对我一个就配上四个包夹人员看管,加大迫害。
来到九中队按劳教所规定开始要進行一个月的队列训练,我们都不承认自己是劳教人员,当时因我们都在法上认识到这是对大法弟子的迫害。师父在《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一文中告诉我们:“无论在任何环境都不要配合邪恶的要求、命令和指使。大家都这样做,环境就不是这样了。”从训练一开始,我们30多人都不配合邪恶的要求,我们同一条心,同在法上悟到:我们集体发出强大的正念,使其训练无法進行,使其整个中队及周边中队都感到震惊!由于我们的正念正行使其恶警们恐慌、胆寒、暴跳如雷,于是在另外空间邪恶的操控下恶警开始抓人,杂案包夹立刻配合凶狠邪恶的抓人、打人,但是在我们大法弟子强大的正念下,她们无能为力,只得停止了训练。他们第二天就从劳教所调来了很多全副武装的护卫队打手到九中队,这时恶警气势更加嚣张,一时天昏地暗,护卫队一到队上立刻整队强行我们集体训练,大家仍不予配合并同时整体发正念,护卫队、包夹和恶警一拥而上开始抓人、打人;抓人示众,有的被铐在树上,有的被关進小间毒打、电击,有的被抓得血淋淋的 ……但是尽管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仍无一人妥协,也没有一个人为此而感到恐惧,而是在大法的强大威力下,由于整体协调一致,共同抵制,邪恶不得不终止“训练”,使环境最终得到改善。
另一件事,我们到的新建队——尤其是新建的九中队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中队,所以所里不断有劳教所的“领导”及管理部门来“关心”、“视察”。一天中队的管理科李科长(恶警)来九中队,他说,来看看九中队的法轮功学员,并作了所谓的讲话,看架势不讲一个上午不收场,于是我们在座的大法弟子不约而同都在法上共同制止,在我们强大的正念下,只见他刚开始讲话时是侃侃而谈,不到一会儿就语无伦次,再一会儿他自己就觉得讲不下去了,结果不到半小时结束了讲话,自己灰溜溜的走了。
再一件事,这是发生在2001年12月,邪恶之徒为强制“转化”我们,手段不断翻新,每当遇敏感日子,或节假日她们就变花样对我们進行迫害,连我们睡觉都派包夹整夜轮流值班守,这样不够还要我们配合她们值班守我们自己同修,我们知道后迅速的用一个眼神或一句话整体抵制,本来邪恶安排的行为主要是对我们的迫害,剥夺我们休息权利,那哪能配合!记得那是一个非常寒冷的冬夜,各个寝室都在行动,我被安排和包夹我的吸毒人员一起值午夜12:00~凌晨2:00班。我想,我是同寝室的第一个值班的,自己一定要做好,正念坚决抵制邪恶,制止邪恶。到12:00时,值班队长、干事一来查夜,包夹立刻要我起床和她一同值班,我根本不配合,结果包夹连拉带扯,我就发一念——拉不动,结果她费好大的劲强迫我起床,就是把我拉不起来,没招儿,就把我盖的被子扯开不准我盖被子,整个身子凉起,我一起身拉被子盖上,她立马就掀开,把我整整的凉了两个小时,可我一点都不觉得冷,而包夹人员却是穿着棉衣坐在被窝里值班都被冻得直哆嗦!因为我心里有大法,脑子里不断出现师父讲的法:““好人”一文话不多说明了一个理。对宇宙真理坚不可摧的正念是构成善良的大法弟子坚如磐石的金刚之体,令一切邪恶胆寒,放射出的真理之光令一切生命不正的思想因素解体。有多强的正念,有多大的威力。大法弟子们真的是在从常人中走出来。”(《也三言两语》)。这就是大法的威力显神奇,下班同修都不配合,那晚整个寝室被搞得无法睡觉,无论包夹怎样抓扯,打骂同修同样不动,由于整体配合威力大,使得邪恶招术失效,后来就自行停止了此行为。
以上几件事情,我感到和体悟到了大法弟子整体配合显示出来大法的威力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使我们更加坚信师父,坚信大法,同时也看到了大法弟子整体配合正念正行除恶,所起到的震慑作用,对于正念制止恶人行恶收到的效果明显。
三、信师信法 逢凶化吉
师父说:“那个毒药它就是有毒的,你想不让它毒了,它做不到。”(《在2002年美国费城法会上讲法》)这是发生在2002年冬季“十六大”召开前后的事。为配合邪恶指令,劳教所更進一步加紧迫害法轮功学员,在贯彻江氏的密令:“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行动中,更加疯狂的对手无寸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大法弟子進行惨无人道、灭绝人性的摧残。一时间整个楠木寺劳教所各个中队中对凡是坚持修炼、不放弃信仰“真、善、忍”的大法弟子,一齐动刑残酷迫害,恶警队长还在大会上恐吓,凡坚持炼法轮功的一律不能回家,出去就進洗脑班,再不“转化”就劳教、劳改、放大西北劳教等等,
在行动上采取了每天24小时不让睡觉,少则几天、十几天,有个大法弟子被迫害长达两个多月天天24小时不让睡觉;毒打、电击、限制解大小便、强行灌利尿药一小时一杯至二杯,灌迷魂药以至剧毒药等卑鄙手段,它们所为泯灭人性,丧失天良,天理不容!
恶警还轮番式的单独关小间、单独罚站、集体罚站、站军姿、坐军姿等方式進行迫害,其目地是达到他们提出的所谓强制使你放弃修炼法轮功,让你在神智不清状态中写所谓的“悔过书”等“三书”,以此借迫害法轮功之机来捞取政绩,捞取奖金,捞取官位,它们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迫害法轮大法和大法弟子,国家法律被践踏,却还在国际人权会议上唱高调说现在是中国人权最好时期。
看看他们所称的人权最好时期——在中国劳改、劳教所里大肆践踏人权:用打死、打残、打伤、送入精神病院、栽赃陷害、造谣、强奸女大法弟子等流氓手段迫害修炼者。“其目地是想以强制手段改变大法修炼者的心,放弃修炼,这是徒劳的。历史上一切迫害正信的从来都没有成功过。”(《强制改变不了人心》)
2003年农历正月十三日,新八队(原九中队和八中队合并组成的)又突然大搞行动,把队上未放弃修炼者,全部集中,迫害步步升级,進行强大的精神迫害和肉体摧残!正月十五日下午(当时我已被非法超期劳教一个多月)在恶警副队长尹丹指令下,对我实行单独看管、罚站、关小间24小时、不准睡觉、不准洗漱、不准说话、限制解便、包夹人员三班倒轮流看守。就在短短的不到24小时的时间里,我就被恶警支使包夹民管会人员灌入四种不同的药,有利尿药、麻醉中枢神经药、迷魂药和剧毒药,其时间、药品、药量及症状分别如下:
正月十六日上午强迫灌我和另外几名学员利尿药,一小时一次,一次一杯,我被灌两杯,药水下肚一会就感觉到膀胱频繁收缩,尿憋不住,胀得难忍,尿往出流都不准解便,还得在她们规定的一天只准解二次的时间才准你解便。
正月十六日下午灌我的是麻醉中枢神经药,两小时一次,一次一杯,这种药效反应快速,几秒钟之内手指立刻感觉僵硬,当时我根本没有害怕的感觉,而是脑子里迅速想到师父讲的法:“如果能把那个心放下之后,那个物质的本身并不起作用……”(《转法轮》)由于心里有师在有法在,所以我心态平稳,不惊不怕,我反复背诵师父的这段法,手指马上缓解能活动了,之后我严厉质问包夹你给我灌的什么药水,她立刻否认并说:“你不要乱说,干部关心你们给你们喝水。”这样迫害我还说成是“关心”,有这样的关心吗?要将你置于死地,还说成是“关心”,真是邪恶至极啊。就这样迫害还要我念书,不一会儿我见包夹隔着坝子给躲在房间里的民管会的人比划,我发现她们是拿我开刀,在我身上做实验,将我的反应观察记录下来,看在思维上、身体上的反应,好如法炮制去迫害其他大法弟子,由于自己悟到这一点后,保持正念正信,保持镇静,不露身色,同时在法的强大威力下顶住邪恶,制止她们继续行恶。
当晚值班恶警队长李奇,干警康凤两人查夜两次,两次都二人同查。
第一次查夜当晚午夜12点多钟,恶警李奇见前两种药物在我身上未达到她们想迫害的目地,李奇、康凤走后,马上支使吸毒者曹杰梅对我進行暴打、站军姿(两脚夹紧,两手贴裤缝),稍有一点不标准就会遭到包夹打骂。
第二次查夜凌晨4:00(即次日正月十七日)恶警李、康二人查夜走后又支使曹杰梅给我下毒药一碗,而且是用迷魂药和剧毒药混合成一碗,在场的有当时的值班包夹。我始终保持正念正信,放下一切生死之念,脑海中师父的法不断涌现,这样激励我过了一关又一关。药物反应不到2分钟,我心里就感到一阵巨痛袭来,接着马上口吐鲜血,约2小时出现幻觉,早晨我用手纸擦牙时,才发现残留在口腔中的手纸被牙齿上的毒药染成绿颜色了,这可真是剧毒啊!是常人根本无法抗拒的!我之所以能逢凶化吉,化险为夷,在这巨难时刻是伟大的宇宙大法挽救了我,是慈悲的师尊为我承受,保护我。正如师父讲的:“弟子正念足 师人回天力”(《洪吟二》——师徒恩)。
当两天之后恶警队长李奇(警号:516082)上班见到我时,我只看她一眼,只见她脸色顿时变得铁青,嘴唇发乌,说话声音颤抖,这就是大法的威力在我身上体现使邪恶胆寒的表现!
当时我明白邪恶投毒欲将我置于死地时,我就发一念,就是不能让邪恶的坏人得逞,我得活着回去,揭露楠木寺劳教所邪恶对我和仍在坚定修炼的大法弟子的残酷的、极其险恶的迫害,让世人了解真象,制止恶警行恶。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尊重人权,在江氏政治流氓集团的淫威下,在四川资中楠木寺劳教所就形同一文白纸,下面列举一二。
在2003年1月的一天晚上,一位不放弃修炼的大法弟子黄怀琴因被限制一天只解两次便,在那晚12:00点多钟洗漱时,小便胀得难以忍受,就告诉包夹要求上厕所,包夹不同意,当她在洗漱时包夹说她解了小便,当时就和其他几个包夹杂案人员一道围着暴打,这还不算完事,回到寝室后包夹又说她解便了,黄怀琴回答:“没有。”于是几个杂案又围着毒打,其中一个将她按在床上死死卡着她的脖子,直到她昏倒过去,才肯罢休。
在2003年2月的一天下午,大法弟子童桂琴因不放弃修炼,在她被劳教所迫害得身体极其虚弱,大小便都失禁的情况下,仍不停止对她的迫害,恶警还继续派帮教犹大对她進行强行“转化”,她不配合邪恶,帮教见没达到目地,就叫其杂案吸毒人员对她進行毒打至昏死,值班恶警派几个杂案送医院抢救,只要稍微缓和一点又带回继续迫害。
象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在那里的有些狱警是极险恶的,一边支使迫害大法弟子,一边又做样子给大家看,让人感到这些狱警好象是很关心人,这种假象使得太频繁,一看就能识破,如果被迫害者医院抢救无效,她们还会造谣说是自杀,如果把你迫害得神智不清时,就造谣说你走火入魔,而她们这样做的行为确实是欺骗了不少善良的修炼人,尤其是那些文化低和农村来的学员,甚至有些假象蒙蔽了一时邪悟的人还帮邪恶附和,就连劳改司法系统来的有关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来参观视察的都能被劳教所的假象欺骗!而外面的世人,又有几人知道和明白发生在那里面的情况?这还只是发生在楠木寺我所在中队所发生的迫害大法弟子的情况的一个缩影。窥测楠木寺的其它中队对大法弟子的迫害,以致全省、全国各地的所有各个监狱、各劳教所、看守所、洗脑班、精神病院,他们无恶不作的行为,残酷迫害大法弟子的行为就是中国政府践踏人权的最好见证!人不治天治,善恶必报是天理!
现在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修炼法轮功,《转法轮》一书已翻译成20多种语言文字,法轮大法已获得多个国家一千多项褒奖……世界需要真、善、忍!
就我修炼法轮功之后,时时都领悟到了大法的神奇的威力,整个身心都受到了净化。六年来,我没得过一次病,没吃过一粒药(在劳教所强迫服药例外)。我按照师父讲的宇宙“真、善、忍” 特性修炼,在哪里都只做好人、更好的人,道德高尚的人,遇事向内找,按照师父讲的法:“修成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正觉。”(《佛性无漏》)。从法理上明白了“当人的真正目地是返本归真”和“修炼的最终目地就是得道圆满。”(《转法轮》)明白修炼者在正法中的历史责任和使命——救度众生,因为师父讲了:“在历史的漫长岁月中,不管出现了多少生命、今天世上还有多少生命,他们都是为了这部法而来而生而造就的。”(《2004年华盛顿DC法会上的讲法》)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师父讲的三件事做好,走好自己的正法修炼之路,在讲清真象中,让每一位世人能清醒过来,不再受江氏政治流氓集团欺世谎言的毒害,清除在他们头脑中的流毒。李洪志师父以洪大的慈悲,佛恩浩荡,来救度众生,珍惜我们任何一个生命。我愿每个明白了真象的世人与众生切莫错过这千载难逢,万古难遇的机缘!
总结自己几年来的修炼情况,特别是这五年来反迫害的情况,自己都无不亲自体验到了只有坚信师父、坚信大法,才能做到坚修大法心不动,大法吾身显神威。每当在我走得很正时,大法都无不显现出那无比神奇的威力;自己走得不好,甚至没悟正时,都是没在法上认识法,心性也得不到提高,甚至摔跟头。正如师父在2004年7月《2004年华盛顿DC法会上的讲法》中所说:“大家在这几年的被迫害当中表现出了大法弟子的威德,同时也暴露了许许多多的不足。但是在证实法这个过程中,绝大多数大法弟子的这些不足在修炼中、在证实法中把它去掉了,这是了不起的。”
我一定按师父安排的修炼之路走,跟上正法進程,做好三件事,精進步不停,放下人心,抓紧讲真象,救度一切众生。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97年7月我有幸得法。当我第一次翻开《转法轮》时,看到里面的每个字背后都有层层叠叠的字,瞪大眼也数不清。我惊喜的把书放在了胸口,庆幸自己终于找到了多年要找的。在以后的修炼中大法的神奇在我身上一幕幕展现,特别是我看到另外空间的美妙、殊胜,真是用尽人类的语言也无法表达。我很荣幸的在师父时刻慈悲呵护、鼓励下,使我在邪恶疯狂迫害中一步步走到今天。
99年7.20电视、广播、报纸,上上下下,恶毒的对大法进行诬陷。22日我县派出所集中我们县城炼功人看电视,我当场指出那全是假的。看后让我们写对大法的认识,我写出了大法在我身上神奇的体现,以及师父教我们修心向善做好人、法轮大法是最好最正的法。派出所的人说我写得挺好的。
此后我照常炼功,但学法很少。10月6日,我在马路上捡到1000元现金和一个存折。我的第一念就是赶紧交到派出所证实大法。当时派出所有正、副所长及10多个警察。所长李瑞江一边点钱一边说:“现在还有这么好的人,你咋不花呀?”我堂堂正正的说:“我是因为炼了法轮功才这样做的……”没等我说完,他赶快制止不让我说大法的事。
后来我到秦皇岛打工,在公园里遇到一位同修,她正在炼功。我从她身边走过,她说:“你不是一般人,你身体又高又大。”我觉得是师父用她的嘴点悟我赶快实修。该同修帮我找来了好多大法书籍,我回到本地开始认真学法实修。
2000年,外地同修传过来少量传单,我们在当地一元一张复印后散发。一次去发传单,看到一个先前倒闭的单位,现在装修的很好,屋里亮着灯,院子里也一片亮光,大门外牌子上写着很大的字我也没看清。我進院发了几份传单,后发现我被人跟踪。由于我正念足,安全的回到家。第二天才知道原来那是公安局。令我奇怪的是那么大的字,我当时竟没看清。
没几天,派出所来人问我见过法轮功传单没有。我说在门外捡到过。他说再捡到要交到派出所。几天后,我把新来的传单各样一张送到派出所。
2001年元旦前,我和几个功友做条幅准备上北京证实大法,被派出所发现把我们关到县看守所。我们绝食抗议非法关押。在绝食途中我实在受不了了,难受得好象心都要从嘴里跳出来一样。这时,我请求师父加持我。我清醒的感觉到:慈悲的师父给我吃另外空间的“仙桃”(桃子形状,个很大,特别新鲜、漂亮,有四、五个),吃完后顿觉一身轻松,不再难受。一周后在师尊呵护下,我们都正念闯出。恶警向家人勒索了3000元。所长因抓我们“有功”被提为公安局副局长。放我们出来时警告我不能上街不能出门。我严厉的回答他:“现在社会上打砸抢、嫖赌之徒能在街上走,我炼功做好人,捡到钱交到你手里,为什么不能上街?腿在我身上,想去那就去那!”他一声不吭了。
我决定上北京证实大法、证实师父清白。2001年4.5前夕我到北京上访,被抓到平谷县看守所,遭受了11天的毒打、灌食等非人折磨。第12天被本县看守所押回继续关押。其间,一同修被放。我们智慧的请出去的同修帮我们把师父的经文写在白布上,取出上衣垫肩缝在里面送進来。5、6天后,我们终于看到了师父的经文《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弟子的伟大》、《在2001年加拿大法会上的讲法》。我们泪流满面,感谢师父慈悲。
通过学法,我认识到我们是在消极承受,于是我又开始绝食抗议。我的身体在一天天消瘦,20天后,当我快坚持不住时,我又请师父加持。这时师父又给我吃了另外空间的食物,吃完后我看到师父面部表情很严肃。我向师父说:“师父我没有钱,我不能白吃人家的东西。”我伸开手时,手掌上出现了一张一元、一张五角的两张崭新的票子,像是刚从银行里取出来的一样。我想到了师尊“苍穹无限远,移念到眼前”(《洪吟》洪)的诗句,更加感受到大法的神奇,也更加坚定了我证实法的信心。后来法医来给我灌食,经检查,我咽喉肿大堵塞(其实我一点堵塞的感觉也没有,都是师父给我演化的)无法灌食。派出所怕出事担责任,放我回家。
没几天,三个警察到我家骗我到医院检查,没查出半点毛病。便又把我关押在看守所。当我看到全家人都来了,带着行李衣服等。我母亲抱着我哭,告诉我他们说要送我到高阳劳教三年。我向家人揭露邪恶对我的酷刑迫害,家人知道真象后非常气愤。我16岁的儿子指着那伙警察大吼:“我妈妈是为正义走出来,你们这样迫害我妈,我要给我妈报仇!”并对我说:“妈放心,今年报不了,明年我也要报!”两个打我的警察吓得赶紧溜走了。
以后,慈悲的师父又安排我与外地的同修取得了联系,我又溶入到正法的洪流中,并开始从外地向当地运送资料。在江泽民“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绝灭政策迫害下,我家庭遭受4万元经济损失,我与丈夫被迫失去工作。儿子这时正上技校。有一个星期六我要回去送资料,想起下星期需要给儿子拿下个月的伙食费200多元,还有一门的学费200元。当时家中一分钱也没有,怎么办呢?思想中老考虑。我想不能想,今天的任务是送资料,明天再想明天的!我一路发正念铲除杂念。送到后,见到我二舅妈。她问我找到活儿干了没有,我说没有,她马上给了我200元,我坚决推辞,我知道她也没钱。她严肃的说我:你怎么修的?明明需要钱就必须拿上!在返回途中的车上,我碰到一位认识的功友。他在半路下车。下车时他给了我300元。我还没来得及说话,车门已经关上了。只听他说:“你需要钱……。”此时我只是泪如泉涌……。星期一儿子回来了,什么问题都解决了。
在外流离两年多,一家人一直没有正经团聚过。2003年同修帮我丈夫找了一份工作,一家人终于得以团聚。在以后的精進实修中,我更加严格要求自己。
丈夫和儿子都被大法弟子的善行感化,如今都帮着做大法的事;我父母共生养七个子女,如今一大家39口人都相信大法好。他们中有的热情帮助大法弟子,有的向身边的人讲真象,为他们的未来奠定了很好的得法基础。原来我总想:我文化低,写不出好的文章。当我悟到这是一种观念在阻挡我时,我坚定正念一气呵成写了出来,为的是对同修能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共同精進,做好正法时期大法弟子神圣的三件事。
认识粗浅,有不妥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终于盼到了新年放假,有机会再次去曼哈顿讲真象。从住处到曼哈顿路上坐地铁的一个小时也是讲真象的好机会。2004年12月31日一大早,地铁站人不多。我们遇到了一位黑人青年。一交谈,才知道他不但知道真象,连《转法轮》都读过了。原来他的祖父是中国人,所以他有一个中国的姓。最让我们惊奇的是,他将“真、善、忍”三个字刺在了胸前,还很自豪的拉低了衣领让大家看。也许是想刻骨而铭心吧。
在车上,人们多接过报纸默默的读着。我把报纸递给了坐在身边的黑人女士。她看了后,就从包里掏出钱要给我。我说明我们不收钱物,谢过了她的好意。
日本学员做反酷刑展的地点在曼哈顿中心地带的一大车站前,整日人流不息。酷刑展示的效果非常明显。学员化好妆一到位,马上大多数的行人的脚步就放慢了。要看个究竟的人多了,接报纸的人多了,签名支持反迫害、问问题的人多了。虽然有不少人表示已经接过了,一天下来还是发出了大量的真象报纸。特别是那些提问题的人,经过说明都明白了真象。
第二天,在我身边的一位同修手拿签名簿主动让路人签名。不少人毫不犹豫的上来签名。遇到有人问到为什么要签名时,我就帮同修用英语解释。两人配合默契,效果也好。看到同修讲真象做得很主动,我看到了差距,也更用心了。
如果说前两天还有想多发些报纸的心在的话,那么到了第三天更多的是慈悲心出来了。手上除了英文报纸外,还常拿有中文、日文和西班牙文的小册子、光盘,同时我也拿起了签名簿。见到驻足看酷刑场面的人我会上去打招呼。他们大多数都愿意接真象报纸,但是几乎全都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也许我们学员的妆化得太逼真了,他们有人还以为是学员真受伤了。所以这时上前去讲真象就非常重要。人们的问题主要是两个,“发生了什么?”和“为什么(江氏集团)要迫害法轮功?”往往是几句话人就明白了。然后他们会问怎么能帮助。我于是会请他们签名支持反迫害,并且问他们是否愿意将呼吁营救李祥春的明信片寄给布什总统。这样,人们接了报纸,了解了真象,也同时用行动表达了他们的支持。
从上午11点多到晚上6点,除了实在饿了去吃几口面包,都舍不得走开一步。一直有人过往,需要把真象讲给他们。也记不住类似的话重复了多少遍了。印象中除了许多当地人签名外,也有DC和其它地区的美国人,还有英国、荷兰、意大利、罗马尼亚、古巴等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就感觉不停的讲呀讲,有那么多人明白了,又有好多不知真象的人排着队又来了。送走了一拨儿,又来一拨儿。这时我对师父的经文《快讲》有了更深一层的体会。
“大法徒讲真象 口中利剑齐放 揭穿烂鬼谎言 抓紧救度快讲”
几天中,愿意接报纸的中国人都很友好。然而人数还不算多。我多么希望那些上班族中的中国人能够放慢他们那匆匆的脚步,投来一束关注的目光,又多么为那个充满仇恨撕掉报纸的中国青年感到悲哀。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一位菲律宾女孩Lammula,觉得家里不是很有钱,时常为了弟妹的学费、生活费等苦恼,压力很大,日子过得很不快乐,于是来台湾帮佣。因为语言的隔阂,有时听不懂雇主女儿说什么,小女孩就会很生气,甚至大声的说她。有时她也会很生气的吼回去。
Lammula时常看到雇主在炼功,觉得法轮功动作十分优美,看了心里觉得很舒服,所以询问雇主可不可以学。刚好那时有英文的九天学习班(2004年10月底),于是雇主就带她上了九天班。
Lammula说法轮大法是可以带来人生幸福的泉源,但这只是法轮大法中的一部分而已。当她在读《转法轮》时,感受到这本书可缓和杂乱的思想。或许修炼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只要真正的去修炼,它是一个逐渐去执著心的过程。她觉得法轮大法的法理很伟大,因为修炼中要求要正面思考及学会忍。为了成为一个好的修炼人,必须自我要求,不管何时何地,遇到各种问题,各种环境与人之间的关系,都要向内找自己。而且,读法时必须自我要求不断的精进,这样会有所体悟,所以Lam非常喜欢读大法的书籍。
学炼法轮功后,她说:“我渐渐可以控制自己的情绪,知道要'忍'。现在雇主的女儿对我发脾气的时候,我也不会像以前一样那么生气,会非常耐心的问她有什么需求。我觉得我比以前快乐多了。”“炼功也帮助我降低疲劳,现在每当我觉得很累、身体酸痛的时候,炼一炼功,马上就可以感到身体状况的改善,人也精神起来了,法轮功真的改变了我的人生!”
现在的她在修炼上有什么不理解的部分会与雇主交流,星期日的早晨三发正念时间也看到她前来参与炼功,有时雇主无法早起,她还会去催促她起床呢!对于每日四发正念,她也要求自己确实做到。她说“因为想要多了解、多学习一点法轮功,所以现在我每天都会看一点法轮功的书,同时也参加英文集体学法。”
她说她真的很幸运,雇主对她很好,更要感谢雇主引导她学炼法轮功。她现在时常写信给菲律宾的母亲,告诉母亲“法轮大法好”,也寄法轮功英文简介给母亲看,希望他们家里的人能来学炼。
在台北市的洪法活动中,见到她炼功的身影,她也参与派发真象材料,并主动的与来台的外国人讲述真象,学习法轮功的确是她人生一个大的转折点。
一对以色列夫妇在来台湾之前曾听亲戚提过法轮功,很感兴趣,所以一直留意,也一直在寻找哪里可以学。因为工作关系需要常常到世界各地,所以很难与正常的九天班的时间配合,一直等待到有学员联络要开办英文九天班,商量过时间后,才正式开始学。
先生提到一个很神奇的体验,他说他已抽烟20多年,但自从听过九天班关于抽烟的问题之后,回到家抽烟时就觉得香烟的味道十分不好,不能抽,但还是随身携带香烟,过了大约2个星期之后,就完全将香烟丢掉了。目前已经完全戒烟了,也不会想抽烟。
目前他们对书中许多科学界未证实的部分仍持保留的态度,但是因为本身很想成为一个更好的人,并想对法轮功有更深一层的认识,现在持续来参加英文集体学法,晚上也会到家附近的炼功点炼功。
今年(2005)元月8日,台湾学员举办“正义长城”活动,借助舆论的力量,呼吁社会民众发挥正义良知共同制止发生在大陆的迫害。Lammula在其中举着展板,有许多外国人向她询问法轮功是什么?下午这三位新学员也参加集体排字并向师父问候新年好。一礼拜后的英文学法组上,他们三位有一段有趣的对话:Lammula说:“我在那排字里面耶!”以色列夫妇很惊讶的说,“你怎会在里面,你有炼功服啊!在那里可取得,我们也想要。”Lammula说是雇主借我的,夫妇说你真幸福!
第二天又见到他们来参加“台湾法轮大法修炼心得交流会”。虽说不是听得很懂(因这次未安排英文翻译),但他们说他们会继续修炼下去。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12/57420.html>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
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太子务村大法弟子在学法时被村里恶人举报,十多名大法弟子被绑架至泗村店派出所,大法弟子张敬富被派出所恶警毒打。当天晚上7名大法弟子张敬富、李喜凤、张淑珍、姜宝珍、杨红彩、张文会、钱秀英被送进武清区看守所非法关押,大法弟子张敬富又遭武清区刑警队恶警毒打。
望见到此消息的大法弟子,齐发正念:铲除泗村店镇派出所、镇政府及太子务村另外空间操控人迫害大法弟子的一切邪恶因素,加持同修,全盘否定旧势力的安排,要求立即释放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
泗村店镇镇政府电话:
党委办: 022―29425634
书记办: 022― 29425626
泗村店镇派出电话:022― 29425510
泗村店镇太子务村书记李美齐 手机:13920122870
村治保主任范朝臣宅电: 022 -29425180
村长李万章宅电: 022 -294256 73
广州大法弟子谢昆香是去年8月份在住所被非法绑架的。她曾上北京证实大法,被原单位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派出所开除,又被受邪恶610教唆的丈夫赶出家门,后生活十分困迫,都始终没有放弃大法修炼。
据悉:广州海珠区法院刑庭于1月24日准备非法审判大法弟子谢昆香的“案件”,下午15:00开庭。
请广州大法弟子,特别是海珠区的大法弟子,集体发正念清除迫害。
涉案人员:
合议庭:费广健副庭长
检察官:张琪
“证人”:杨庆华、杨光强
办案人员:何文聪、温春兰、莫华、杨良、林天瑞、侯淑杰、周红全
海珠区法院地点:广州大道南,敦和加油站旁
辽宁省辽阳市东京陵地区一大法弟子李凤被恶人举报,现被拘留,本人已绝食十天,身体极度虚弱,出现吐血。在这种情况下,还拒绝家属看望,现生死不明。
公安局长 张喜林 电话:13019880110
公安副局长 韩树通 电话:13941965110
河北辛集市610组织已撤销,现在迫害法轮功由耿超主管,由于活动经费不足,遂采取绑票等方式迫害大法弟子,勒索现金。
2005年1月5号,河北省辛集市恶警耿超,打电话通知本市大法弟子小五说有事商量。小五便开车前往见面地点,耿超便和手下钻到小五的汽车内。并往车内塞了一张大法弟子用来讲真象的光盘。随后并对小五强制搜身,搜走现金5000元,强行把小五带走又通知家人第二天带2000元现金前来领人,直到家人将现金交齐后才将人放回家。
近日,河北省沙河市褡裢村大法弟子小芳、市区大法弟子刘丽萍被邪恶绑架,可能送往邢台洗脑班迫害。
邢台洗脑班成了迫害大法弟子的黑窝。在这里犹大采用围攻、不让睡觉、迫害性灌食、用电棍电击、坐铁椅子、上被铐背宝剑等,还用暴力洗脑,尽一切邪恶之办法迫害大法弟子。沙河市大法弟子张广才因受此各种迫害,现遍体鳞伤,身体严重受伤害后被送回。洗脑班副校长邱有林表现得十分邪恶,李现锋(音)直接给大法弟子灌食。
沙河市责任人电话:
王义章(市委书记)办:0319-8909988 宅电:2218238
姜桂莲(市长)办:0319-8902198 宅电:8568988
沙河市公安局局长王龙:办公室 8929666 手机 13903193607
公安局副局长刘童林:家电8932991 手机 13503197999
公安局副局长李宝军:家电8801787 手机 13503195956
政保科科长禹书平家电:8903917
610办公室:8921610 (610主任:刘军林、乔志峰)
沙河市市区派出所所长王志强:宅电 8921988
市区派出所电话8807972,8807973 所长:王志强
胜利油田“610”、滨海公安局、石油大学公安处近期非法劫持多名女大法弟子。
胜利油田物资供应处物华集团公司金属结构厂大法弟子王淑玲1月18日晚十点被油田邪恶之徒非法劫持,现被非法关押在供应处洗脑班(设在物资总库招待所一楼)。
石油大学大法弟子韩惠琼2004年12月20日被该校公安恶警绑架至胜利油田集输洗脑班,现已被非法关押一个多月。恶人在绑架韩惠琼时,竟在光天化日之下从韩惠琼手中抢走钥匙,私自打开她的家门违法抄家,抄走电脑等物品。检查没有发现任何邪恶怀疑的东西,最后不得不退回。其情形就象“文化大革命”和土匪绑票、抄家一样,毫无人性、知法犯法、无法无天。这期间韩惠琼已绝食6天。
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大法弟子殷守梅被油田邪恶“610”绑架至胜利采油厂(职工培训学校)洗脑班,已绝食5天。
胜利油田教育学院财务科会计大法弟子王汝凤、油田供电公司一大法弟子(姓名不详)现均被非法关押在集输洗脑班。
希望东营地区、胜利油田大法弟子共同发正念解体迫害大法与大法弟子的所有黑手烂鬼及一切邪恶因素,帮助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尽早获自由、恢复健康,更好的救度众生。
胜利油田物资供应处相关电话:(区号:0546)
处负责人: 办公室 宿舍
李 涛(书记)
卜照坤(处长) 8557107 8785986
宋绍典 8554817 8559791
辛成堂(纪委书记)8783686 8772368(负责迫害法轮功)
任长奇 8553107 8550598
政工科室 办公室 宿舍
曹根书 党办主任 8553101 8819082
栾 强 组织科长 8553037 8771205
谢国忠 宣传科长 8553048 8819397
刘晓丽 纪委副书记 8555178 8559292
马成苏 监察科长 8553022 8784179
吴正丰 工会副主席 8793155 8622760
张国强 工会副主席 8716184 8773717
王成杰 团委书记 8554532 8715180
吴云芝 综治办主任 8716886 8775350
物资总库(洗脑班所在处)
刘爱国 书记 8784294 8719268
刘西广 主任 8554142 8772561
班新宏 副主任 8554144 8810466
付黎明 副主任 8554140 8716811
范 燕 工会主席 8778502 8228969
党办(1)8552817 (2)8716984
库办(1)8552887 (2)8716466
综合队
指导员办 8716357 队长办 8552861
副队长办 8716544 8716881 8557681
机动巡逻班8716598 东大门 8716290 南大门 8716589
招待所 8716287
供应处物华集团公司金属结构厂大法弟子王淑玲工作具体单位:
物华集团公司
韦钦喜 书记 8552067 8558199
李宝山 副总经理 8552045 8558270
曾 勇 副总经理 8773596 8773066
杨先义 副总经理 8558751 8718048
刘金泉 纪委书记 8557937 8771277
王 勇 工会主席 8559825 8559615
党政办 8554295 8558933 主任办 8558906 刘 杰宿舍 8718596
保卫治安办 8553826 8797002
金属结构厂
李华政 厂长 8552636 8774845
副厂长 8557001 8786331 8552038 厂办 8553302 生产办 8555887
锦州市劳动教养院院长张海平不思悔改,近期准备成立所谓的严管大队,企图加重迫害坚定的大法弟子。由恶警陈玉山和韩立华负责,恶警陈玉山心狠手辣,锦州教养院无人不知,以前他就因为把一犯人眼睛打瞎,受到过处分。而此次把他又提上来,让他专门迫害大法弟子,其用意不言而喻。
希望锦州大法弟子针对此事多发正念,彻底清除另外空间邪恶的黑手对大法弟子的迫害,并采取各种方式讲清真象,营救教养院内的同修(据悉多名大法弟子被迫害得相当严重,大法弟子邵明刚、戚明力、刘万盛被迫害得已行走困难)。也希望海内外正义之士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制止恶人对大法弟子的迫害。
锦州市劳动教养院院长:张海平
锦州市劳动教养院电话:0416-2625627
甘肃天水消息,张家川县大法弟子张润和天水大法弟子黑会玉案件最新进展。张家川县法院为了推卸责任,将案件上报至天水市中级法院,上报材料将二人定为缓刑。当问及何时放人时,接待人员说,缓刑就是先考验考验,结果会在近期开会研究决定,并表示张家川法院的定刑不成立。
从针对此事与天水同修交流,天水市是五县二区的中心,是邪恶上传下达的指挥中心,所以大法弟子被迫害的消息更应及时与快速汇集。而且迫害决定最终由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公检法系统审批下达,那么大法弟子的动作更应迅速。况且营救二位同修,也是在营救三年前被市中院非法判重刑的在天水第三监狱仍被迫害的王永明、李春生等同修及在兰州劳教所、监狱和区县当地看守所被迫害的天水大法弟子,因为都是通过该迫害系统决定的。建议天水有条件与技术的同修,将五县两区同修被迫害情况与恶人名录、单位电话(也可在明慧网按区县搜索获得)及时编辑成册,再上传至明慧,县区内弟子可及时获得消息,加强整体协调动作,及时铲除邪恶进营救,整体无漏则邪恶无处藏身,从而开创新学员得法与深入讲真象的大环境,更广泛的救度世人。天水市的大法弟子相对别的县区弟子责任更加重大,肩负天水五县两区大环境的创造,也在此感谢你们为减轻县区内大法弟子的被迫害压力所做的努力!望县区内弟子能及时反馈信息,曝光邪恶,互相协调,共同努力,彻底否定一切邪恶的旧势力安排?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派出所与青年路街道办事处自99年7.20以来,相互勾结迫害本地区大法弟子。
在迫害的五年中,由青年路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组成的610办公室有关人员,经常采取上门骚扰、恐吓、威逼等手段迫害大法弟子写“保证书”,对抵制者直接送往拘留所,劳教所。每年的节假日、敏感日,他们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迫害摊派指标更是不择手段的抓捕大法弟子。在过去的五年中,该地区共有四十名大法弟子(保守数字)被非法拘留、劳教。有一名大法弟子在绿园区610的刑事逼供中被迫害致死(刘义,男,39岁,明慧网已报道),数名大法弟子因被迫害失去工作、流离失所。该地区610人员不但把大法弟子迫害進拘留所、劳教所,而且在大法弟子被释放当日,他们还要亲自前去接人,其目地是逼迫大法弟子写“保证书”,并强迫大法弟子家属向他们交纳所谓的“保证金”。对抵制他们行为的大法弟子,他们恐吓送洗脑班或非法拘禁。
在此正告青年路派出所和青年路街道办事处的有关人员,正是由于你们参与的这场迫害,给无数个原本幸福、美好的家庭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你们可曾知道你们这样做是在扼杀人类最美好的良知,也在毁灭着你自己吗?
善恶有报是天理,多行不义必自毖,历史上“一切迫害正信的从来都没有成功过”。迫害坚持“真、善、忍”佛法修炼者的,决不可能逃脱天理的惩罚。奉劝青年路派出所和青年路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赶快悬崖勒马,停止对大法的迫害,善待大法及大法弟子,弥补自己所做的一切。
青年路派出所电话:0431-7936990
2005年1月14日,辽河油田茨榆陀采油厂大法弟子黄桂芝、王玉梅在辽宁省辽中县四方台发真象时被四方台派出所绑架。现关她们被非法押在沈阳市看守所。请大法弟子发正念、打电话营救同修。
辽中县四方台公安派出所人员电话:
程云志 13504979630
崔洪彪 13940131119
金玉波 13998291582
薛 鹏 13504988825
李成祥 13840135599
李多大 13909880995
沈阳市看守所电话
总机024-23718591 23718592 23718593 23718594
分机 接待室 8211
内勤室 8019
值班室 8021
曹永是沈阳市看守警察之一。
近来不断传来同修被绑架到邢台洗脑班的消息。邢台洗脑班已经成为邢台地区迫害大法弟子的黑窝,被劫持到这里的同修,有的被酷刑折磨,有的被连续剥夺睡觉的权利,有的被一帮犹大围着强行灌输诬蔑大法的言论……。也有的被洗脑后邪悟。
在此建议,邢台及周边县市所有大法弟子每晚9点至9点半,锁定邢台洗脑班,清除这里迫害大法弟子的一切邪恶,解体所有黑手烂鬼,消除这些在另外空间的最后干扰,彻底解散洗脑班。有条件的同修尽量近距离发正念除恶。建议同修主动搜集有关邢台洗脑班及所有参与迫害者(包括当地参与绑架者)的相关信息,发往明慧进行揭露,同时方便当地及外地同修采取多种形式讲清真象,营救同修,救度世人。
河北邢台任县大法弟子霍桂兰,在邢台看守所被非法关押期间绝食抗议,邢台桥西分局恶警宋家锡让犹大王吉敏到看守所去转化她,把她关到铁椅子里,半夜才让回来。第二天,他又气急败坏的到号里,因是午休时间,号里人都在睡觉,有的还没穿衣服,他就窜進号里,给霍桂兰戴上几十斤的脚镣子,拉到邢台洗脑班。在那里,几个恶警和犹大把霍桂兰绑到铁椅子里,摁着她的头、捏着鼻子强行往她的嘴里灌食物,把她呛得喘不过气,差点背过气,灌得耳朵里都是,回到看守所耳朵里还往外流水,好长时间霍桂兰的耳朵疼得受不了,也听不见声音。
长春市五十三中学教师姜艳霞于2004年12月21日被长春市二道分局绑架并被非法抄家。许多贵重物品被非法抄走。
姜艳霞父母早逝,丈夫在外地工作。她只身一人抚养着不满十岁的儿子。现不知孩子身在何处,能否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现姜艳霞已被非法关押在双阳第三看守所。建议看到次消息的同修,齐发正念加持姜艳霞正念闯出。
请广大同修和各界正义之士协助营救。
2004年10月2日,鸡泽县小寨镇副书记张洪学(音),和派出所所长贾建国,领着十来个人,开着两辆车,先后把鸡泽县陈庄村的陈金亮,和库庄村的安青海一同绑架到邯郸洗脑班。他们没干任何违法的事,只因修炼法轮功做好人,就被绑架,迫害一个多月。
张传红(女),46岁,山东日照市五莲县街头镇前街兴村人,于2004年12月12日去临沂進货,在临沂市河东区某加油站加油时讲真象,被恶人举报,被恶警绑架、扣留,非法侵吞提货款2000元,家中被日照市公安局、五莲县公安局联合查抄。现张传红被非法关押在五莲县看守所。
大法弟子许崇东(男),35岁,山东日照市五莲县街头镇街头村人,于2005年1月10日在街头镇集市上发放真象资料,被公安跟踪抓捕。现被非法关押在五莲县看守所。
五莲县参与迫害的恶人:
五莲县非法组织“610”办公室主任林春;
五莲县公安局政委刘茂祥;
五莲县公安局政保科长秦树霜。
望五莲大法弟子齐发正念,帮助同修早日回家,同时希望正义的人们本着善念制止这场迫害。
日照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徐延平,自从99年7.20以来,积极、主动、组织参入非法抓捕、绑架、关押、劳教、判刑等迫害大法弟子及家人和亲属。2004年10月他采用诱骗手段将大法弟子周德刚進行非法抄家、绑架关押至今没放人。此事没过多久,徐延平在楼梯上摔倒,扭断脚踝、折断两大腿骨、腰部重度扭伤。
徐延平:电话办公室0633——3667021;宅电0633——3280832
山东莱西阎希珍从1998年秋天得大法开始修炼,学法后身体得到明显变化,病好了,身体健康,知道做好人。
99年7月突然江氏集团打压法轮大法,阎希珍到北京证实大法,被北京的公安抓到莱西驻京办,把她接回莱西拘留所扣押10天,逼每天交生活费15元,还得扒花生。后又把她送镇政府扣押10天,逼她写保证不炼她不写。以后村长把阎希珍接回村办公室强行要1500元,村长命令治安到她家里抄家、抄书,阎希珍不得不给了1500元。
2000年阎希珍又到北京证实大法,被北京公安又送到莱西驻京办,他们通知莱西把他接到拘留所强行扣押,阎希珍从拘留所跑了,他们通知村长,村长命令治安把她抓到村办公室,还非法抄家,书没抄到,他们又逼阎希珍的丈夫到银行贷了5000元给他们交了望城镇。
中国黑龙江省双城市新兴乡新胜村大法弟子付文庆,40岁,爱人杨敏,39岁,在2002年某日晚上正在家睡觉时被抓,到现在也不知道具体抓人的是谁,据了解可能张云龙等参与的抓人。现付文庆被关在呼兰监狱,爱人杨敏被关在哈市女子监狱。
付文庆、杨敏家里还有父亲68岁,现胳膊已摔断,母亲国学云64岁现胯骨摔断了,已不能下地,生活不能自理。家里还有三个孩子:大女儿17岁已不上学了,老二7岁,老三5岁。据说当晚抓她们父母时,恶人在炕上不让她们动,到现在老三一见到派出所的人就吓得直跑,给孩子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刺激。
请大法弟子关注这件事情,发正念,打电话,写信给呼兰监狱或女子监狱,营救同修,减轻大法弟子的被迫害。
双城市新兴乡政府 0451---53227506
新兴乡政府书记 于广明
双城市新兴乡派出所电话 0451--53227512
派出所 所长:刘洪同
柳继连,50多岁,原大连石油化工公司职工,家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中街道。99年7.20以后,柳继连遭到严重迫害,他被原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送大连劳动教养院迫害两年,后期迫害更加严重,当时已不省人事,被人从劳教所背出,现在身体尚未完全恢复。
柳继连于1月12日外出发传单时被恶人绑架,后家被抄,关押地点不清楚(估计在甘区分局),望知情同修提供详细情况,并发正念营救被关押的同修,铲除邪恶对大连市大法弟子的大面积迫害。
尹兰英,女,50来岁,怀铁客运段退休职工。元月17日因在火车站散发大法真象光碟时被广场派出所绑架。
五年来,尹兰英曾多次被非法关押、劳教(见明慧网2004年7月20日报道《湖南怀化铁路总公司迫害本单位大法学员的事实》)。这是她回家来以后向世人讲真象第二次被绑架。
目前,尹兰英被非法关押在午水路拘留所。广场派出所经常绑架在那里散发真象资料的大法弟子,望有条件的同修向那里的人讲清真象,劝他们不要继续干坏事了。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0745-2232292
所长潘冬生:手机 13707450968
指导员谭平帅
副所长苏阳,胡敏(宅电:0745-2241272),贺东,田民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治安拘留所(鹤城午水路134号):0745-2270547
怀化铁路总公司党委主任室:0745-2182819 2182239
组织部部长:0745-2282719
宣传部长室:0745-2182619
统战办:0745-2182649
纪委书记室:0745-2183919
执法监察主任室:0745-2183829
政法路风办书记室:0745-2182318
政法办:0745-2183128
尹兰英丈夫蒋宗祥:021-34147019 儿子蒋志明:013922256021
弟弟尹振岳:0745-2765703 手机:13807452436
邮编:41800
大庆大法弟子张淑芝在尚志市发放真象资料时被恶人举报,现被非法关押于尚志市第一看守所。敬请尚志市大法弟子、大庆地区的大法弟子发正念,积极营救大法弟子张淑芝。
2005年1月21日,陕西省石泉县马岭大法弟子叶翠兰在当地讲真象时被当地公安绑架。据说叶翠兰在讲真象时,她亲戚去公安局告密,石泉公安局派了三个恶警将叶翠兰绑架,现她被非法关押在石泉拘留所。
三个恶警的名字是马秦岭,刘少兵,叶小兵。请当地同修互相转告同修针对邪恶发正念铲除另外空间的邪恶因素并收集恶警的电话及地址讲真象。
河南荥阳大法弟子在这五年多的正法修炼中,历经磨难,多人被非法劳教、判刑、巨额罚款,当地的正法形势和救度众生的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迫害,现将有关犯罪人员的电话及名单公布出来:
法院院长 马建克 13903830988 办公室0371-4621369
政法委书记 王双圈13703953999 办公室 4662199
公安局政保科科长 610办公室副主任郑峰,13803991788 (此人最邪恶,许多判刑、劳教、罚款都由此人直接参与,许多家庭被整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基本生活难以为继,更为严重的是许多人受蒙蔽,提起法轮功就害怕,毒害了更多无辜的人了解真象) 。
政法委副书记及610办公室主任 冯松茂 4664159
政法委副书记 何国玺 13603823989
西南师大,位于重庆北碚区城郊,是西南三省重要师资培养基地,整个系统拥有从幼儿园到博士的教育,并有博士后的授予权。拥有教职工2000多人,各类大学生1万多人(不包括附中、附小),再加闲杂人员,人数更多,学生来自全国各地。西南师大有近30个院系部门,一些院系与国外某些大学建有友好关系。这里7.20前曾有近100人学大法,后来一些人放弃,能走出来的受迫害也较严重。
地址:中国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邮编:250100
查号台:(86)-531-8395114
传真:(86)-531-8565167
值班电话:(86)-531-8364701
山东大学报警求助电话:64110(新校)77110(老校)80110(西区)96110(南区)58110(南外环校区)
吉林省直机关工委610办公室恶人郑文恒自99年7.20以来,积极追随江××邪恶流氓集团,残酷迫害省直机关大法弟子,妄图捞取政治资本。他曾公开叫嚣:“我要扒下你们一层皮”。
2003年郑伙同长春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将省委财经办三名大法弟子从单位绑架,大法弟子们遭受到恶警的残酷折磨,并被非法劳教。因大法弟子不放弃修炼,他们加重迫害,伙同省委财经办党委密谋将大法弟子开除工职,他一方面以此作为向上爬的政治资本,另一方面向省直机关各部门党委施压,继续布置对大法弟子迫害。提出“最后一次攻坚战”。把迫害大法学员作为考核党委工作的一项指标,省直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怨声载道。
地址:吉林省直机关(长春市人民大街55号)
邮编:130055
2004年1月中旬,重庆合川市城区响起了真象喇叭。合川洗脑班对面的喇叭从早上5点至9点响了近4个小时,极大地震慑了邪恶。
此后邪恶疯狂反扑,先后抓走了孟光维(医院退休职工),蒋德君(退休教师)和一个年轻人,并且非法抄了蒋德君的家(并没抄到他们要找的东西)。目前,蒋德君被关在拘留所里。
希望合川市的大法弟子不要被邪恶表面的疯狂所迷惑,不要观望,把同修的事看成自己的事。我们只有做好三件事才能减少邪恶对同修对众生的迫害。
望大家每晚8点一齐清除合川破坏大法的邪恶,积极营救同修有条件的可到拘留所“610”,国安大队近距离发正念。希望大家能严肃对待此事,放下自己的私心,不再麻木或以忙,有事或各种干扰借口忽视发正念,忽视营救同修。同时希望其他地区大法弟子给予帮助。
辽宁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位于人民路)定于2005年1月24日上午9:00对大法弟子胡桂莲、胡淑梅、刘文灿進行非法审判。请大法弟子特别是大连大法弟子发出强大的正念铲除邪恶对他们的迫害,有条件的同修届时可近距离发正念,共同帮助他们彻底否定旧势力的安排。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刑厅马立岷电话:0411-2802280-7061
近一段时间以来,在吉林市昌邑区九站高新区一带广泛出现包装精制的大法书籍、讲法带、讲法光盘的现象,还有就是将传单、小册子等真象随意大量撒在道路两旁。
而有的常人拾到后只将包装留下,却将里面的东西扔掉。我们认为此种作法不可取,应予以纠正。
<英文版: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2/8/57297.html>
声明人:刘基告 王玉云 张玉珍 董镜月 陈中荣 杨云涛 曲淑兰 刘玉珍 刘倡儒 姜新民 车淑琴 徐景香 孔繁会 郝淑英 赵玉兰 郝花新 勾洪凤 姜桂荣 高文学 孟宪云 张树梅 陆玲娣 田应凤 白立忠 黄圣香 张天顺 高彦东 王金屏 李桂先 郝召凤 田志善 钟進发 卢鼎惠 杜同谭 陈善富 陈柱 李春源 胡振杰 张士芬 张穗红 赵爱军 孙言德 徐敬章 李秀英 梁爱丽 陈井贵 王怀诚 王伟平 高招明 王永明 赵后雨 郑宝敏 李馥 张荣梅 廖德贵 陶久印 李丽晨 张瑞芝 付永林 杨海清 尚君斌 张桂芝 郭琼 刘艳群 陈应地 梁汝顺 彭立忠 崔淑艳 寇树芬 宋桂容 王风梅 徐树民 胡氚 钟方林 王玉芬 雷房 雷小东 刘亮祥 刘文良 付永奎 王义勇 范开香 武秀勤 刘玉新 陈秀英 杨光运 陈辉萱 陈如林 马海英 陈树华 郭延龙 曲智敏 李庆菊 毛玉昌 宋智超 刘艳 刘卫东 谢江玲 王国华 李国廷 王运才 王艳辉 阮明芳 王璐 刘芮 王凤达 金国栋 于素文 于秀荣 刘万 魏翠华 孙彦文 徐淑坤 冯泽利 于治良 刘秀贤 王均芳 王均雷 张树秀 刘克兰 代世爱 岳文英 丁海菊 张守森 杨增贵 岳荣 陈英瑞 沈萍 裴秀芬 张秀英 冯振鸿 宋胜梅 周岩 林永安 高维秀 谢少喜 徐书斌 张红卫 安维红 李治合 安维玲 郭秀然 杨阁 王系元 朱镇花 王逢梅 陈秀芳 李荣华 程金荣 郭彩琴 刘玉莲 乌茂林 张桂英 赵根栓 王荣 代天琼 甘羽芹 贾君 李华 安维琴 杨秀梅 俞北英 宁万花 侯珍 刘翠兰 刘德琴 李建 王利芬 周艳华 庞玉娥 左南学 魏本彦 李家碧 葛善礼 李清芝 冉风英 汤旭东 黄文海 李小林 方孟芹 张尚华 李艳霞 李德福 姜庆余 李凤兰 谢远友 张美英 余光德 丁仁玉 吕易成 战志英 金顺妹 郭金梅 周雅娟 程志春 郭利举 姜括 马永国 马永强 马永胜 张慧玲 许瑞花 高丽丽 马永琴 魏继良 黄庆丰 武桂英 黄瑞文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
各位:
农历新年又要到了,你们是否感觉到现在的形势与1999年的7.20大不一样了呢?如果还不清楚的话,为了你们和家人生命的永远,请你们静下心来,看看我写给你们的这封信。全面了解情况,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呀!你们知道吗?现在通过大法弟子们坚持不懈的讲清真象,不但许多人改变了态度,开始理解和支持大法弟子,还有许多人明白真象后坚定的走入了修炼的行列,而且有许多政府官员和公安干警们明白真象后弃恶从善,悔过自新,开始善待大法及大法弟子,以此来弥补自己以前的过失,特别是有一些知名度很高的正义人士纷纷站出来为法轮功上书:
人大副委员长、前北京大学校长丁石荪教授力排众议,开人大会议时再次提出正确对待法轮功的问题。丁石荪副委员长在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提出正确对待法轮功,这无异于给江泽民当头一棒!
中国知名的律师高智晟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为法轮功学员讨公正。广西中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在新,对高智晟律师为法轮功上书给予了高度评价,杨在新律师在 “签名声援高智晟律师为法轮功人权公开上书”上曾写下了这样的一段话:“作为律师维护法律与正义是其神圣的使命,只有邪恶的势力才怕维护法律的公正。高律师说出我们的心声,做了我们没有而应当做的事。”
据《明慧网》2004年12月3日报导,324名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向全国人大、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及湖南省高级检察院、司法厅、湖南省各级地市检察院、司法局递交控诉信,揭露以湖南省沅江赤山监狱副监狱长资炜为首的恶警酷刑折磨他们的亲人,依据《刑法》、《劳动法》和《监狱法》等法律,强烈要求惩处涉案凶手。
近日河北省高阳劳教所所长王培义、副所长武士旺被当地检察机关逮捕,罪名“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此次王培义等人的被捕与其长期迫害大法弟子有关。王培义等人被捕后,高阳劳教所乃至河北政法系统已经人心惶惶,迫害大法弟子的行径已经大幅收敛。其政委金国平、宋维忠(现调任省司法厅)、副所长李占国等也多次被检察机关传讯,内容也与王培义有关,估计不久也会相继受审遭报。恶警杨泽民更是惶惶不可终日,妄图自保,在王培义等人被捕后便开始四处躲藏,不见踪影。
前段时间大陆上级610责令下级610紧急内部收回非法镇压法轮功的所有文件及材料,想销毁罪证,为自己留后路。这些文件一旦收回,你们的执行上级命令之说不成了空口无凭。你们真的愿意为他们卖命吗?
中国江氏集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绝对是错误的。全世界都在关注着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遭受的迫害,世界范围内已有47项对江及其邪恶帮凶的诉讼案在28个国家和地区展开。中共甘肃省委书记苏荣在赞比亚遭到通缉,法轮功学员在全球对迫害者的起诉行动,随着正义力量的壮大,已经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实质性作用。参与过迫害法轮功的高官在出国时,面对的可能不再是一张法院传票,或者是一项判决,而是具有实质效力的法律制裁。苏荣被通缉一案,再次给继续迫害法轮功的各级官员敲响警钟。惩办江××一伙的审判最终也会在中国大陆掀起,这只是时间问题了。
不论你们的工作是什么,你们首先是人,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遵循的道德和良心。你们曾经跟我探讨爱国问题一样,我热爱我的祖国,但我爱的是整个中华民族,并不是简单的热爱哪一个人或哪一个团体与党派。江氏之流利用手中权力败坏着中华民族,将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我们把这样邪恶的政治流氓头子推上历史的审判台,不正是真正的爱国吗?你的工资、你的钱不是哪个人或团体给的,而是人民。就连邪恶集团用来镇压法轮功的资金也是人民的血汗钱。一件事情应不应该做,一个指示要不要执行,不只看是谁让做的,哪一级下达的,更要看它的内容对与错,合理合法。有很多暗中保护大法弟子的警察都得了福报,因为赏善罚恶是天理。
当然,从另一种意义上讲,你们也是蒙在鼓里的受害者。大法学员的真象资料很全面,你们应该也看一看:看看江××是怎么踏着“六四”学生的鲜血当上国家主席的;看看江××是怎么出卖国土的;看看江××是怎么贪污腐败失去民心的;看看江××镇压法轮功学员的邪恶手段和罪行。你们应该了解一下:了解一下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对法轮功是怎样评价的,法轮功的近一千多份褒奖怎么来的;了解一下在中国,大法学员为什么面临抄家、抓捕、罚款、判刑、劳教各种折磨甚至失去生命也不放弃修炼?了解一下为什么大法学员在这么空前困难的境况下还在省吃俭用节省每一分钱做真象传单、光盘,再冒着生命危险向人民讲清真象?
你们应该不会忘记,文革期间,迫害革命干部的凶手也曾无法无天,因“迫害有功”,提干、升级、奖励,可谓红极一时。当时,如果有人说杀人偿命,谁也不会相信。可文革刚过,便从上到下清算血债,主犯畏罪自杀,其他凶手被拉赴云南秘密枪毙,名、权、利化为乌有,子孙后代被羞辱。而在今天,你的权力比当年的“四人帮”又如何呢?历史在重演,在这场对善良的法轮功的残酷迫害中,你们又在扮演哪种角色呢?
另外还告诉你们,这些年来,全国各地已出现许多破坏大法遭恶报的事例。例如:积极迫害法轮功的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先是恶警王轩于2002年车祸身亡;接着恶警张计怀2003年车祸身亡;而2004年“十一”前夕,中队长贾彦领、指导员苏彦兵和副队长刘京又出车祸,刘京当场毙命,苏彦兵伤重死亡,贾彦领身受重伤。他们在遭报时,什么高官厚禄尽成过眼烟云,等待他们的只有地狱中的无尽偿还。到那时,他们为之卖命的政党还会对他们庇护吗?财、权、名、利还能享用吗?天理昭昭,善恶必报。这种例子几乎每天都有报道,有的死于车祸,有的暴病而忘,有的突患绝症,有的致伤致残,例子不计其数,也是对你们的警示啊!
你们不是曾要我思考思考吗?这就是我思考的结果,今天我写这封信的目的也是奉劝你们也能理智冷静的为自己的未来思考思考,明辨是非,认清正邪,慎重选择。如不醒悟,你们就是这场迫害中最终的炮灰和牺牲品。江氏一伙不顾世界人民的反对,倒行逆施,迫害了千百万法轮大法修炼者,抓人、打人、劳教、判刑,还把坚定的法轮功学员送进精神病院,已造成一千多人失去了可贵的生命,拆散了无数幸福的家庭。其罪之大,人神共愤!
希望你们赶快清醒,停止作恶,立即释放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退赔大法弟子的财物及大法书,为自己的未来留下一条出路。
一位大法弟子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局长:
我丈夫于树金被舒兰市公安局及看守所于2004年12月末秘密转送至长春铁北监狱,现身患重病,己是肝腹水晚期,医院大夫确诊为癌症,命在旦夕。
我丈夫于树金,55岁,是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人。2004年6月25日他被舒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绑架,并施以酷刑,被灌芥末油同时遭毒打。在舒兰市看守所里不堪重击而身患重病,在急救过程中医生确诊为肝腹水晚期,即为癌症。他全身浮肿,肚子肿的很大,腿胀胀的,身体内脏各部位器官衰竭,进食困难,身体极度虚弱,生活不能自理,命在旦夕。
在舒兰市,公安局及看守所深知于树金身体已病危的严重情况,在医院抢救过程中从他体内抽出大量的积水。然而在他上诉期未到,二次判决尚未回应的情况下,舒兰市公安局及其看守所未通知家属,竟慌忙将已病危的于树金秘密送走。
于树金被关在舒兰市看守所大约一个月左右,舒兰市公安局曾打电话叫我去签字,说于树金在看守所已经得了重病。后来看守所所长庄润江曾打电话告诉我说:“于树金已经病了,我们拉他上医院抢救,大夫确诊说已是肝腹水晚期,就是癌症。让我拿1000元钱去见于树金,并说拿钱让家人和于树金见一面。”但当我赶去之后,看守所又拒绝家属见面了。
当时我问舒兰市看守所所长庄润江:“那你打电话叫我来干什么呀?”他说:“叫你给于树金买馒头。”当时我想叫我买馒头也不能买1000块钱的馒头呀?但我还是买了馒头,但我问于树金的身体情况,他们根本就不再告诉我,绝口不提于树金的病情。
2004年1月4日,我不知于树金已被送走,去找舒兰市公安局要人时,舒兰市公安局副局长辛河假惺惺的当着我面给看守所打电话过问此事。看守所回话说于树金已经被送走了,于是他蒙骗我让我立即上看守所取依据和于树金留言。当我质问于树金已经病到这种程度,为什么不通知家属就送走了?辛河对我说:“你们知道于树金在这里,我们给他抽一次水得多少钱,一次就得1000多块呀!”可事实上,私下将于树金秘密送走就是辛河决定的!
当我来到看守所时,所长庄润江说:“于树金没有留条,已经送走了,他说了天儿太冷,不让你们来看他了。”这是纯粹的撒谎!我们家人的心是相通的,于树金病重身体到这种程度,他多希望能和家人见上一面,告知自己身体病危且被陷害的实情,否则在这地狱魔窟里死不瞑目!对如此重病之人怎么可以这样对待,下此毒手!
舒兰市公安局及看守所为达到把于树金送进监狱的目的,把押解于树金的时间选在12月末和下午时间(心理学研究下午时间人的思想和精神处于放松状态,容易产生思想麻痹大意,这个时候指令性、原则性不强,容易接受外部意见,所以在协商洽谈事物的时候,多选这个时间容易达成),在监狱医院对于树金体检时一方面阻止于树金了解身体检查情况,限制于树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对医院大夫谎称于树金大概肺不太好,让其检查肺部,由看守所押解狱警顶替于树金说话,而隐瞒真实病情(避开肝部),错过检查部位。结果医院检查发现肺部没有毛病,于树金被非法收监。
从舒兰公安局及看守所回来,我的心情十分焦虑,忧心忡忡。我匆匆乘车赶到长春铁北监狱想看望我重病缠身而身处绝境的丈夫却横遭铁北监狱狱警阻拦,被告知没有此人。后经一番查证核实确有此人时又被强制不允许接见。
我的家人重病在身,生死不明,我们心急如焚。于树金如不能及时得到妥善良好治疗,则性命难保!而长春铁北监狱狱警却对我无理纠缠,还逼迫我辱骂和诬蔑法轮功…… 而我只希望我和我的丈夫能够家人团聚,平平安安!
为抢救我病危的丈夫,我四处奔波!只要能打听到的,哪怕有一线希望我会尽全力争取。然而由我丈夫经历的不幸遭遇及面对如此蛮横、残暴、虐杀好人的执法机关,我倍感心寒,让我对现今政府的职能部门--执法机关的法律公正丧失信心!打着“人民”的旗号撑掌权力实质上是一纸空谈!法律被盗用成为执法者徇私枉法、欺压良善的工具!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监狱法》第17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不收监。
(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人有生命健康权,国家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安全。然而在对于树金问题的处理上,相关执法单位及个人所采取的措施却是在直接侵害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剥夺生命健康权及最基本的人身权利!直接违背我国法律的实质,与国家法制的要求背道而驰,是对人民最基本生存权利的肆意践踏和故意伤害!
我的丈夫于树金现已肝腹水晚期,医院大夫确诊为癌症。命在旦夕!作为家属,为及时抢救我丈夫身体,全力以赴抢救生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诸多法律,我提请监狱管理局立即释放我的家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根据于树金身体的病情严重程度,监狱医院根本无力医治,绝不允许在监狱医院延误病情,否则遭成后果由相关责任人全部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作为监狱管理局局长,有责任立即着手调查此事,抢救无辜生命。同时对于相关负责的执法单位舒兰市公安局及副局长辛河、看守所所长庄润江的执法犯法,草菅人命的犯罪行为;长春铁北监狱及医院的有关领导和干警玩忽职守、至于树金生命垂危于不顾的违法收监的犯罪行为予以依法严惩,以维护司法公正。
顺致
于树金的妻子:吕秀荣
家庭详细住址:吉林省永吉县水电局25号楼7单元一楼东门
邮编:132200 宅电:0432-4311409
双台乡全乡父老乡亲们,你们好!
我愿把我真诚的祝福和美好的祝愿送给您及您的家人和朋友! 下面我想向您介绍的是使我及全世界60多个国家亿万人受益的法轮功。
法轮功也叫法轮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创编的佛家修炼大法。自1992年5月传出以来,至1999年,在中国官方的数字显示已有七千万人至一亿人在修炼法轮功,比共产党人数还多。江××出于小人的妒忌之心,孤意镇压,它下达对法轮功学员要“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三个月消灭法轮功”。镇压已过了五年多了,法轮功不但没被铲除,反而洪传至世界60多个国和地区,《转法轮》一书已被翻译成20多种文字在世界发行,世界各国的人民都可自由修炼法轮功,世界各国的政府和人民都谴责这场在中国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迫害。
在这场迫害已有一千多人被酷刑迫害致死,十万多人被关押,许多人被迫流离失所。媒体的谎言宣传所挑起的令不明真象民众对法轮功的仇恨,使百姓受到道德和良心的欺骗,是无法以金钱和数字计算的。
这场迫害完全是建立在谎言之上,就拿天安门“自焚”来说,起火刚一分钟,广场那么大,怎么那么快就有那么多个灭火器灭火?摄影机从头至尾拍摄了整个过程,摄影器材不预先不准备好能行吗?小女孩做了气管切开手术,四天就能唱歌,可能吗?严重烧伤的人全身包扎着,以医学常识是相反的。《转法轮》书中明确写着:炼功人不能杀生。而且自杀是有罪的。真正修炼的人不会去做违背自己信仰最基本原则的事。
法轮功学员向人讲真象,是为了人们不再受骗,就好比,在当年的文革中,那些革命老干部,知识分子被迫害时,如果有人能站出来讲真话,保护善良,文革中就不会有那么多无辜的冤魂。也有人问法轮功是否搞政治,我们从来没有任何政治主张和诉求,只是呼吁停止这场迫害,就好比,如果您的家人或朋友被当官的冤屈了,被抓、被打,甚至被杀害了,您向人讲出真象,要求政府和人民主持正义,那您是搞政治了吗?您是捣乱社会秩序吗?
回顾历史,一切迫害正信的从来没有成功过,法轮功已在世界深深的扎下了根。现在江××及其随从已在世界多国被以“酷刑罪、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等罪起诉。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于2003年1月20日成立,本组织的宗旨是“彻底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
仅我们双台乡为例:1999年7.20迫害时,双台乡政府对全乡大法弟子铐在铁椅子上毒打、游街、强迫曝晒、关车库、喂蚊子、不许睡觉,男女几十人关在一间小屋里;冬天逼迫大法弟子赤脚站在冰雪地里、铐在树上冻、不让吃饭、非法关押40多天、勒索钱财等等。大法弟子王素梅是双台乡肖家埠村人,被双台乡派出所邪恶之徒邵向党、高乃华、姜廷深和昌邑610多次非法抄家、绑架、关押,在被逼无奈下于2001年流离失所,邪恶之徒于2003年春天的一个晚上非法抄王素梅的家,由于做贼心虚抄了王素梅邻居的家,并赔偿了800元钱。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了真象,明白了法轮大法好。多谢您读完这信,如果您能从中了解真象,那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因为您能分清善恶,善待法轮大法,将会为您和家人带来未来无限的美好。请您牢记“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
山东昌邑大法弟子
2004年12月18日
附:昌邑市双台乡迫害大法弟子的邪恶名单公布于众:
张天辉:昌邑市双台乡原党委书记。
殷贵英:昌邑市双台乡现任党委书记。
黄国磊:昌邑市双台乡原乡长。
徐 亮:昌邑市双台乡现任乡长。
邵向党:昌邑市双台乡派出所原所长。
李照武:昌邑市双台乡派出所现任所长。
高乃华:昌邑市双台乡派出所原副所长。
李尊恒:昌邑市双台乡派出所现任副所长。
姜廷深:昌邑市双台乡派出所恶警。
侯廷臣:昌邑市双台乡派出所恶警。
善良的人们,一桩对依法举报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打击报复,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对善良好人的邪恶迫害正在你们身边发生,请大家予以关注,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这场迫害的真象,支持正义与善良。
原广东电力工业学院副教授张孟业,是一位66岁的法轮功学员。未修法轮大法之前,十几年四处求医,尝试十余种气功,都无法控制他的肝硬化、肝腹水病情的持续恶化。但修炼法轮大法短短八个月,他的病奇迹般消失了,身体健康,红光满面。
他因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受江氏集团的多次严重迫害。非法劳教、拘禁两年多,以及在黄埔区“法治学校”暴力洗脑班遭受的折磨,使他身心受到很大摧残。
去年全国最高检察院在全国开展严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并广而告之,凡是受到司法职权侵权的受害者可以提起申诉或控告。据此,2004年10月,张孟业夫妇向广州市检察院进行举报,把黄埔区“法制学校”、有关公安司法等国家公职人员用虐待、暴力残害坚持信仰的善良修炼者、迫害他本人的罪行揭露出来,揭露政法机关对这些犯罪的不作为、包庇,对受害者的敷衍塞责。这些本是一个公民对自己基本权利的行使和维护,可是他们却受到610办公室、相关被告人的嫉恨。被告公然授意广州公安再次强行绑架张教授进行新一轮迫害。
12月4日,恶警乘张教授要去买菜之机,突然包围上来进行绑架,受到张教授夫妇强烈抵制而未能得逞。恶警反锁张家大门,切断水电和粮食供应,并在小区派驻一批恶警、打手日夜监视。
大家看看:是谁在破坏社会稳定?谁在扰乱社会秩序?谁在违法犯法?坚持“真、善、忍”的信仰做好人有何罪?响应最高检察院的号召举报揭露违法犯罪侵权有何罪?年关将近,放着社会上抢劫、盗窃的坏人不管,却动用大量警力、人力对修炼“真、善、忍”做好人的人大肆抓捕、打击,残酷迫害,难怪社会上歪风邪气日日窜升,治安状况天天恶化、犯罪猖獗。
广州的某些国家公职人员公然无视国家法律,在众目睽睽之下利用职权强行绑架举报他们人权犯罪的合法公民,肆意进行打击报复,公理何在?大家记忆犹新的是,当全国最高检察院严查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开始提出之时,最高检副检察长王振川强调:“决不能在查办侵犯人权犯罪的执法活动中,发生侵犯人权的行为。”“对这些侵犯人权犯罪案件,无论发生在什么领域和部门,无论涉及什么人,包括发生在检察机关的,都要坚决查办,依法追究。”可是广州市检察院却以涉及人权犯罪的是“政府行为”为由拒绝受理举报,以致在广州出现上述那一幕嚣张之至的人权犯罪,这不是对最高检“严查”的践踏吗?是不是政府机关、公安机关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违法犯罪而不算罪呢?国家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岂不等同一纸空文,市检察院、政府部门、公安机关都可以不执行宪法和法律了。如此徇私枉法,又怎能“依宪治国”、“依宪行政”、“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执政为民”、“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省委书记张德江、省长黄华华分别代表省委常委和省政府向社会公开作出的五项廉政承诺又何以体现?
目前社会物质财富虽然丰富了,道德、精神文明却滑落到低谷,黄、赌、毒泛滥,损人利己成风,追求名利不择手段,不讲良心,趋利忘义。是法轮大法(即法轮功)从根本上改变了修炼者的人心,指导他们以“真、善、忍”为标准,通过身心的全面修行而达到身心健康,道德与精神升华,以修炼后的高境界行为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影响带动周围人们向善的心,促进了社会道德的回升,得到社会的赞誉,也因此法轮功迅速的传播。
然而这却引起了当时的当权者江氏的妒嫉,容不得人们去信仰“真、善、忍”做好人,莫名其妙的将其视为自己执政的隐患而必除之,从而导致了这场空前残酷的迫害。
善恶有报是天理。那些掌权、执法的人本身就在干坏事、在违法,又怎么可能给人民一个真正安定良好的社会环境?江氏一伙对善良修炼者的人权犯罪太逆历史潮流,给社会制造了太多的负担和冤案,犯下了无边的罪孽。现在它们已经在世界十多个国家受到起诉,他们最终逃不脱天理和人间法律的严厉制裁!这场迫害决不会长久,追随江氏迫害好人的败类也必将成为江氏的陪葬。
作为下面执行上级命令的人,你们任何人都绝对无法逃脱因迫害法轮功而犯下的罪责和惩罚。及早停止作恶,即使不为自己着想,也要为自己的亲人着想啊!
在此我们也要求省、市政府机关的领导和政法部门领导切实制止并追究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还善良民众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我们相信,张教授遭遇的人权侵害事件只是冰山一角。作为省、市政府的首脑官员不能坐视某些国家公职人员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犯罪,迫害善良而不管不理,否则只会为这一方土地带来无尽的灾祸。
张教授夫妇生命一旦有什么危险,我们一定要彻底追究有关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和幕后主使者的罪责。
广东大法弟子
2005年1月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硬盘还原卡是计算机数据信息安全专用产品,它可以保护硬卸载、更改系统设定而无法恢复、更甚至系统遭受到恶意的破坏、断电造成资料毁损而无法开机、病毒发作毁损系统等等头疼的问题,您只要将电脑放心的交给硬盘还原卡,那么它就会依您的设定,将电脑恢复到您问题出现前的状态。
另外硬盘还原卡还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当您上网后或用WORD浏览一些文档时,电脑上就会留下许多垃圾,特别在某些特殊时候需要瞬间抹去这些垃圾文件,只需要将电路板上的电源按钮迅速关掉,当再开机时硬盘还原卡就会瞬间将您的电脑恢复到上网前的状态。
硬盘还原卡经济实用( 市场上皆有售,市场价大概30元左右)、可即插即用、不占硬盘空间、快速保护硬盘数据,最大限度提高使用后的电脑运行速度。
功能特点
* 硬盘还原卡可以有效保护硬盘及CMOS数据
* 支持DOS、Win3.1、Windows95/98/NT/2000/XP等操作系统
* 支持FAT12、FAT16、BIGDOS、FAT32、NTFS等文件系统格式
* 支持IDE、EIDE、SATA等各种形式Ultra33/66/100的硬盘
* 即插即用,无需重做硬盘,不占硬盘空间。
* 提供自动恢复、手工复原、定时复原、继续保持、完全开放等多种还原方式,灵活方便
* 提供数据更新功能,可随时为系统添加新的需保护的软件
* 提供CMOS自动侦测和恢复功能
* 可有效防止FDISK、DEL、FORMAT等命令造成系统的以外破坏
* 防止病毒对硬件和软件的破坏
硬盘还原卡安装方法
将系统格式化重装系统及一些常用软件后,再将硬盘还原卡插入IP插槽,启动计算机,安装硬盘还卡驱动程序。再重新启动计算机,当计算机进入CMOS检测后立即按下ctrl+F10键(具体安装方法建议参考商品说明书或到硬盘还原卡所在公司网站查一下,笔者使用的是南京小哨兵硬盘还原卡,南京小哨兵公司网站是https://www.sentry.com.cn),此时界面上就会弹出一个面版,选取参数设置,设置要保护的硬盘分区,设置好后退出该设置界面,再选取保存硬盘数据。当然还有许多设置,各厂家都不一样,建议同修在安装时要多参考相关资料,确保还原卡能起到瞬间抹去垃圾文件的作用。
安装完成后,计算机正常启动,再在您所设的硬盘保护分区内人为的建上几个文件或文件夹,再重新启动计算机,检查一下你刚刚建的文件是否被抹掉了,如果抹掉了说明硬盘还原卡安装正确,否则要检查一下硬盘还原卡参数设置是否不当或者还原卡驱动程序安装版本与硬件版本不符。
硬盘还原卡常见问题及解答(转载)
问:为何在华硕、华擎等主板上插卡后不出现安装界面?
答:
1、在CMOS中,把病毒警告项Virus设为Disabled保存即可。
2、 如果您用的是软件单芯片的还原卡,请先安装还原卡安装程序。
问:为何在微星MS-7057主板(845GV)上插卡后不出现安装界面?
答:在CMOS里把Integrated Peripherals/onboard Device/onboard Lan BootRom设为Enabled保存即可。
问:插上还原卡后为何提示“Hard Disk failed!”?
答:如果没接上硬盘或CMOS中主板IDE通道被关掉后,还原卡将提示“Hard Disk failed!”,请检查硬盘是否接好并打开IDE通道。
问:首次在方正电脑上安装还原卡,为何在LOGO界面过后黑屏?
答:在CMOS里把ADVANCE BIOS FEATURE/FOUNDER RECOVER SYSTEM设为DISABLE;把 ADVANCE BIOS FEATURE/FOUNDER RECOVER FUNCTION设为 DISABLE即可正常安装还原卡。
问:还原卡在winNT、windows2000和windowsXP下为什么起不到保护作用?
答:还原卡内部仅集成了win98的驱动,所以在设置保护winNT、Windows2000和WindowsXP之前,先在操作系统里面安装还原卡的驱动,这样还原卡就可以正常工作了。
问:我的管理员密码忘掉了,现在该怎么办?
答:借助于还原卡所在公司的专用工具软件把还原卡卸载后,重新安装即可。
问题:在网上看到同修的文章中有关于WINDOWS更新的内容,我就下载了自动更新。但是它要求连机激活WINDOWS,在30天内,否则WINDOWS将无法工作。可是我不懂如何才能安全连机激活。我使用的是GPRS上网卡,我不懂技术,请懂技术的功友帮我解决此问题。
回答:Windows XP需要正版软件才能做WINDOWS更新。如果原来有做Ghost备份的话,用Ghost就可以恢复原来的状态。如果没有做备份的话,先把一些个人的重要数据搬移到d碟或其它扇区,然后再重新安装一遍作业系统就可以了。
问:前一段时间为同修往电子书里装师父讲法,在装的整个过程中经常出现“此文件被另一程序所占用”的对话框,关掉这个对话框需要四次点击,严重时关不过来,这个框出的多时关机都关不了。每个文件创建目录,分别装只能减少一些,浪费了我好多时间,如何解决。
答:我经过摸索发现是文档格式问题。只要把610、660分别创建两个电子书目录并按目录装好,然后将电子书的内容再接收回电脑,就把doc格式变成了电子书格式这样再装新的电子书时只要点击整个文件,再点击“添加”――“传送文件”就可以了,即不用从新创建目录,既省时间也没有干扰了。
问:不会用下载的pdf文件打印。上网看到打印版就是pdf文件,下载后打开却出现nero画面和”格式不对”字样。不知是否下载过程中木马了。啥原因?咋办?谢谢。
答:需要安装有Acrobat Reader才能看PDF文件。如果已经安装,可以在文件上点右键,在弹出菜单上选择“打开方式”----->选择程序----->在弹出的框中选择Acrobat reader 程序,将始终选择用此程序打开文件前面的小勾选上,------>确定,再次打开就正常了。
问1:看到山东某地网吧安装监控软件,网吧服务器能发现浏览明慧网一事,在这里想问一下:不进明慧网主页,而只打开动态网主页,在任意浏览任何网站一栏中填明慧每日文章的下载ip地址或用1月13日明慧网发表的无需登陆明慧网便可下载每日明慧文章和图片的工具是否可以不被那个网吧服务器发现?
答:网吧的监控软件,如果属于屏幕截屏(也有的叫调阅屏幕、拉屏)的那种,不浏览页面,直接使用下载方式没问题,但不要进入1月13日明慧网发表的无需登陆明慧网的那个页面,直接利用下载方式;也可以使用邮件索取下载方式,这个参阅GOODARTICLE的介绍,比较安全。这种方法对于基于IP的监控方式很有效;甚至对无法访问国外IP的用户都管用,注意要使用隐式密码,返回的文件名越普通越好。至于邮件的使用方法及安全等等明慧上已有全面的介绍。
问2:另在网吧上网前,先用“柳叶擦眼”等软件强行关闭网吧的美萍、万象管理软件是否可以不被网吧服务器发现?请对此明白、内行的同修指教。
答: 在网吧把客户端机器的管理软件进程关掉,网吧主机服务器端都会有显示。但就万象来说它的漏洞比较多,如果在比较大的网吧,客户端进程被关掉,主机或许会没有注意到。
求教:无线上网(专门用于笔记本)与手机上网哪个更安全。无线上网省内漫游100元包月。手机上网费用高。我们不知选择哪一种,恳请有这方面经验的同修协助解决。合十
答: 无线上网(专门用于笔记本)与手机上网哪个更安全。这有很多因素,前提是都不得使用记录身份资料的卡,至于那个手机也必须是不曾被注意过的(IMEI可以更改更好),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安全度差不多。普遍说来,在上述情况下,手机的方式比无线上网卡安全些,因为手机卡和手机IMEI可以经常更换,而无线上网卡则还没见到有更改IMEI的(它内部也有特定的识别码),尤其是目前国产的上网卡,很难得知会做什么手脚。
但也不绝对,比如你要看所在地区的普遍无线上网的方式,和你上网浏览的网站和你的上网地点等,无线上网也能被地理定位,定位方式与手机定位方式基本相同,可参阅明慧这方面的介绍。
目前所有的定位方法都不是精确,只是一个大概范围,对于主动定位(即商业服务中的定位,用户主动要求知道自己的位置),GPS方式一般在半径40米范围内,网络方式在半径百米的范围内;而被动定位普遍都是网络方式,被动定位是用户不知道自己被定位,这种定位方式更不准确,精度在百米以上。至于大法弟子被通过定位被跟踪、查找到,那是配合多种手段达到的,单用手机定位是不可能被找到的,特别是资料点,有机会再单独整理成图文介绍。
还有一点,手机上网费用较高,可以使用邮件索取下载方式,获取明慧上的所有资料,也很安全,做这个之前把GOODARTICLE的使用说明熟悉透,并把文件列表F1、F2文件得到熟悉它的命名规律,可以非常有效的取得任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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