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集团践踏法律尊严 实施系统迫害
五年来,数不清的事实表明,江罗集团持续不断的利用中国的法律系统迫害法轮功。法轮功群众连最基本讲真话的权利都被剥夺了,更何况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 抗法红头文件指导迫害
迫害之初,无论是民政部的“取缔”还是公安部的“六禁止”从本质上说都是违背中国的宪法和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中国曾于1998年加入该盟约)的。然而,这种“抗法”的“红头文件”,竟然成了法律的依据,将一批又一批信仰并实践真善忍的好人投入黑暗。
纵观五年来的迫害,江集团和各级“610”正是通过这类“抗法”的行政文件和秘密命令指挥、推行迫害的。华盛顿人权观察亚洲分部部长Mike Jendrzejczyk曾评价说,“即使给这个斗争披上一个‘依照法律’的外衣,也不能使这次镇压更合理合法。”
* 先定性 后立“法”
接着,江泽民对法轮功非法定性在先(出访法国时,接受《费加罗时报》采访时所言),立恶法在后。为了实现江的定性和两高解释“合法化”的结合,1999年10月3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当天,各大媒体公布了两高的“解释”。然而,无论是人大的“决定”还是两高院的两次“解释”(1999年10月30日施行的和2001年6月11施行的)中没有指明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也没有指明“从事法轮功活动就是犯罪”。
据法律专家分析,近五年来,人大的决定及两高的“解释”和与之相对应的《刑法》第三百条却被强加在法轮功修炼人身上,其实质是刻意混淆犯罪主体而又把法律处罚不当的施行在特定组织的全体成员身上。从这个角度分析,这几年对法轮功人员的各种法律处罚,都是违背宪法的“非法处罚”。
《华盛顿邮报》1999年11月12日的一篇文章谈到这些法律:“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发现他们没有他们需要的,用以强力镇压一个和平打坐社团的法律时,这个政党就命令制定一些新法律。现在这些法律将被溯及既往地应用。”
* 滥用法律 实施政治迫害
在1999年两高通过“解释”之前的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结束时的讲话时,称(中共)同法轮功的斗争“是一场你死我活的严肃的政治斗争。” “要按照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法律政策界限和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进行审判,适时做出判决。”
在1999年11月5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中称,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时,“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在党委政法委的指导下,周密部署,保证万无一失”,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务必抓紧抓好。”
在江泽民和各级610的淫威下,正常的法律程序被打破。许多被非法判刑的学员证实,法庭的审理过程其实只不过是走过场。
* 公、检、法、司、国安一条龙参与迫害
刘家琛讲话中要求全国法院“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从这场斗争的全局出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与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联系和配合,认真落实中央的各项要求和工作措施,夺取这场斗争的彻底胜利。 ”
刘家琛的上述讲话中,可以看出公、检、法、国安等系统相配合实施迫害是蓄意的,而且是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的。从2000年到2003年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和2000年到2004年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看,在大规模镇压阶段,法轮功一直被放在第一位进行迫害。
刘家琛在讲话中提到,法轮功学员对民政、公安、新闻出版等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诉讼,“对这类行政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要求,一律不予受理。”足见执政党的流氓本性早已渗透、并毒害到了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个案例比较说明问题,法轮功学员何立志(现在加拿大)证实说,2000年7月,国安、公安两家争相上门绑架他,“说是为了争着立功”……为了立功,国安人员竟然违背宪法,跟踪、录像,并把何立志给朋友寄信的录像带作为“证据”,呈交法庭。
* 剥夺公民的基本权益
法轮功学员的合法上访权、申诉权、辩护权及上诉权等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均被剥夺。先不允许法轮功学员请律师,之后虽然为了做出姿态,仍不允许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
与此同时,只有极少数正义的律师敢于为法轮功鸣不平。例如,曾为“全国十佳律师”之一的高智晟律师曾为法轮功学员做辩护律师。
二、谁造成了今天全球诉江的局面?
迫害指挥者所想不到的是,正是他们的暴力与血腥,他们胆敢冒犯法律尊严,甚至利用法律行恶的行为。促成了今天全球诉江的局面。人们在国际范围内需求法律公正的原因之一是,中国当局没有能力使法律独立于国家政治体制、政党之外,公正独立的维护一个全体的利益。
如今从2002年10月至2004年12月,海外大法弟子分别在美国、比利时、西班牙、台湾、德国、韩国、加拿大、希腊、澳洲、新西兰、智利、玻利维亚、荷兰,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等起诉迫害元凶江泽民。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法轮功学员的和平反迫害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可作为江泽民集团“恶有恶报”的一个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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