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时由于挨了打,此时感到头晕有些累,我便侧过头昏昏欲睡。到了晚上,五、六个警察破门而入大骂着问我的名字,打耳光,打累了就用厚厚的书打耳光,拳打脚踢,又用电棍电。扬言:“就你这样的我们见的多了,不说姓名就把你扔给武警收拾你,看你说不说。”不知过了多久他们将我铐于暖气管的手放开,我便从椅子上滑落地上。他们又把我双手在胸前铐上,有时扯着头发,有时拽铐子有时拽着脚在地上将我拖至楼下,塞入车里拉往医院,又拉往看守所,看守所拒收又拉回公安局。
我就这样被他们拖来拖去,衣服、头发、脸被拖得都是泥水,我穿着短袖衫又冷又饿又痛,时而清醒时而昏迷的在水泥地上躺了一夜。
翌日,它们将我用车拉至郊外,抛于荒野……
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国安科,触犯了《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刑法》第248条:监管机构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虐待;《刑法》第247条:国家执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都是刑讯逼供;《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的第7条: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警察不得有以下行为:4、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6、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国安科对本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和刑讯逼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