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初,莱比锡地方法院判决,说该汉学家意见没有诽谤性,并谓其观点属言论自由范围之内。律师费与法院费全由原告承担。
我们决定上诉。今年五月三日在 Dresden 市的州高级法院对此上诉案做以下和解建议:心理教派不属诽谤性用语,并引用德国最高法院过去曾下过的定义,称凡是通过打坐炼功以达到心理疗效的信仰团体都可被称为心理教派,可是“类似法西斯结构”有诽谤性,法官责令被告不要再用此语来描写法轮功,如果重犯,每次罚款五千欧元。
法官并建议原告与被告各负本方的律师费。原告与被告双方同意法官建议,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