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位同修在中共法庭上的言行的几点认识

【明慧网2005年7月1日】最近,某中共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進行了非法审判。在法庭上,公诉人以“利用××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向学员提出三条公诉:一是非法宣传法轮功功理;二是诬陷“天安门自焚”案件;三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法官问法轮功学员对此有无异议,该学员表示无异议,对公诉人提出的每一个相关证据,如真象碟、非法抄家的照片(法庭上未出示实物,只有在发真象碟地点的照片),该学员也一一认可无异议。该学员尽管请了辩护律师,但進行的也是有罪辩护,律师只是向法官提出求情,该学员在1989年曾患有严重忧郁症,现在有旧病复发的症状,请法官出于人道主义,在量刑时给予考虑。据说,该学员在看守所出现一些病状,其悟为师父点化以病的形式来解救走出。现在网上也经常看到学员被非法审判的事情,这肯定是黑手、烂鬼利用邪恶在迫害学员,但从另一面看,这也是正念正行,了却人心,向世人讲清真象的好机会。司法界在迫害法轮功中扮演了一个很不光彩的角色,但其中也有很多受蒙蔽的世人等着我们去讲真象。如果打官司的目地仅仅只是为了减轻刑罚,早点出来,这个心一出,你所想的所做的所说的就会偏离法理而有漏。相反你的基点是站在救度众生,向所有人讲清真象上的话,邪恶的迫害自然就瓦解,就能堂堂正正的走出来。下面,我以个人认识到的该学员法庭上的表现的不妥之处来谈谈我的看法。

一、对公诉人提出的三条公诉无异议等同认罪,做有罪辩护不妥当。只要你承认了自己有罪,那么后面的一切辩护都是不正的,怎么还能堂堂正正的讲真象?你所讲的如何能使人信服?所以该学员在庭上被问及为何去派光碟时,也仅仅回答了一句:我觉得法轮功挺好的。除了这一句,她已无法再说出第二句、第三句了,因为她自己把路给堵死了。其次,请律师做有罪辩护,等于是害了律师,让律师做了迫害大法的事情。而且,因为学员的认罪,误导了在场的所有人包括法官、公诉人、旁听等。这些人中有心里明白的,但更多的是不清楚不明白的,他们今天来到这里,也许就是为了来听真象,但事与愿违。

二、该学员被动配合法庭对她的非法审判,有问必答,没有从根本上否定邪恶因素,落入了旧势力的安排。师父曾多次谈到正念否定旧势力的安排的问题,那么,就要全盘否定这场非法审判,从否定今天的开庭,到否定包括“利用××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这条法律,否定公诉人的三条起诉,到彻底否定法庭的非法审判的整个程序。这位学员从一开始就亦步亦趋跟着法庭非法审判的程序,有问必答,纠缠于怎么去的,去什么地方,具体哪栋楼,什么时候,多少张碟,怎么派发的这些问题,完全就按照邪恶安排的路在走。并且承认了检察院的非法指控以及相关非法取得的证据,无形中已承认了这场非法审判。记得有一篇文章也谈到有学员在遭受到非法审判时认罪,另外空间想帮助他的护法神也急得无可奈何,你自己已经承认了这种安排,师父也帮不了你。

三是正念不足,没有抓住多次讲真象的机会。即使这名学员认识不到应该不配合法庭的非法审判,全盘否定这场非法审判的整个程序,但她仍然没有把握住前后几次的自辩机会。如,对公诉人提出的三条公诉,不应该表示无异议。你完全可以请公诉人说出法轮功功理有何非法之处,在哪一章哪一页?我如何诬蔑“天安门自焚”案件,请出示证据,如果说我派发的光碟就是证据,请将光碟内容展示出来,我们可以当堂分析究竟是否诬蔑,或是到底谁在诬蔑谁?在此你可以陈诉究竟何为“法轮功”,“天安门自焚”案件的真象等等。还有,法官问及她的病,那她马上可以介绍法轮功的治病奇效。对检察院提供的照片证据,应该可以提出,你拿出的是照片,照片能证明光碟里面的内容是非法的吗?检察院说“610”部门鉴定光碟内容为非法,我想请问法官,“610”是一个什么部门?它所说的并不代表法律,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我要求当庭播放光碟,让法官、检察院、律师也来鉴定这些证据究竟能否支持检察院的起诉……等等。法官前后三次提醒她可以自辩,但她仍然放弃了。

当天,有许多学员都在发正念相助。以上是本人的一点认识,仅供参考、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