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下达指标与经济效益挂钩,恶警们受到金钱利益的驱使,不顾大法弟子的死活,强制拼命干活。从早6点至晚10点,没有时间喘息和休息,有时得干通宵。去厕所都有人监督,限时间。劳动中受了伤,只能忍痛不能吱声,否则按违犯劳动纪律操作规定惩罚、扣分、停止与家人见面。去年8月份大法弟子刘曦因伤势重,进行了包扎,被恶警发现,结果她和管她的人一块同时受罚,每人扣50分(劳动一天才挣3分),她小组长被撤掉,并停止了3个月的家里接见。
陈淑兰姐弟四人,都是大法弟子,其中两个弟弟(陈爱忠和陈爱立,双胞胎)和一个妹妹(陈洪平)先后惨遭迫害致死,如今只剩一人,仍被非法关在这女子监狱过着非人的生活。
再看看所谓的“转化”,恶警轮番上阵,打骂、讽刺、挖苦或电棍电,根本不跟你讲道理,他们根本就没有道理可讲,不服从就长期铐在床架子上,黑天白天站着,不让睡觉,腿都肿了。有的被恶警用毛巾堵着嘴,不让说话;有的被强行关在小号“独居”,挨冻挨饿挨打,被吊起来,不让洗澡、不许家属接见、不许通信等等,体罚、摧残。中共口口声声讲人道,讲法律,对大法弟子就不讲法律了,完全是非人道、非正道、践踏法律的迫害行为。邪党监狱的手段残酷,真是罄竹难书。
房山模范教师周孜,被非法重判7年徒刑,由于长期不顺从邪恶,由三监区调十监区。十监区号称暴力区,人员凶狠、酷刑设备齐全、随时都能对大法弟子施暴,所有的待遇比其他监区更低劣。周孜到那个监区以后,每天吃窝窝头还限量,不准家见,不准通信,不准家中给钱买吃、用及其他物品。夹包、车轮战、不许睡觉已成家常便饭。
在监狱的大法弟子要比普通犯人艰难的多:每个弟子背后都有包夹监管,不准与任何人单独接触,更不能交谈,如有一个面视和眼神被发现,轻则喝斥,重则惩罚扣分。去厕所至少有三个人陪伴,没有半点自由。恶警还唆使犯人殴打大法弟子。昼夜24小时对大法弟子进行监管,寸步不离,不许说话,不许相互看一眼,上厕所都不能碰面,稍有不甚,就遭打骂。
监狱设有商店,专供犯人购买,名义上给犯人特殊照顾,提供方便,实际以此搜刮钱财,肥私囊。他们规定所有犯人不准自己拿钱买东西,都由家属提前把钱存入他们的帐户,需买什么他们说了算,每月结帐从存款内扣除。例如:一张电话卡40元,外面买普通只需20元(还另有其它优惠),那多付的20元归了他们的腰包。其它物品都比市场价贵2-3倍,有的还买不到。也就是说,花300元也只能买到100元的东西。监狱还有一种捞取钱财的“优惠政策”,对犯人及其家属也是一种“优待”吧,每隔两个月有一次接见会餐,只限两人。每次饭菜不一,以实例为据:去年7月一次会餐,一盘虾(市场价今年便宜8-10元一斤)一荤两素还有点饮料,收款70余元;10月份一次会餐一条不大的鱼,两个干巴巴的鸡腿,一盘菜花和三个香蕉竟让交55元。
按规定是每人每月可从狱中往家打三次电话,可经常只让打一次,还是通知接见电话。而里边的警察和工作人员,他们可以为所欲为,上享有国家的优厚待遇,下吸着人民的血汗中饱私囊,在那里连家属都遭到冷眼,随意发号施令,大声训斥,稍不随意,停止接见。
李艾君,原是北京市西苑医院住院部的内科主治医生,大学毕业。在修炼法轮功以前她是个体弱多病的人,修炼法轮功以后,她精力充沛、身体健康。她严格按“真、善、忍”要求自己,科里每个医生值班只看护3个病号,她却承担着看护9个病号的工作,从不收取医药回扣。她的敬业精神、高尚医德得到了院里和患者们的一致好评。可在2000年末,她被强迫离开工作岗位,被迫离开家庭,在外流离失所一年多,在2001年初又被恶警发现遭绑架,随即单位又把她开除工职。在她失去人身自由的日子里,李艾君仍按“真、善、忍”大法要求自己,以法轮功修炼人的慈悲、善良对待身边每一个人,关心每一个人,狱中伙食极差,偶尔改善一次,她总是把分给自己那份让给年龄大或身体差的人吃。 她的言行改变了许多受恶毒宣传毒害的其他案犯的看法,就是有良知的狱警也为她的高尚人品所折服。
李艾君家中有近70岁年迈的父母、上小学的儿子需要照顾,丈夫每天在外辛苦的工作,生活无人关心。对她的非法关押给她的家人造成了难以承受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她的姥姥由于经受不了这突如其来的打击,于2004年底含恨离开人世。她的丈夫也由于难以忍受长期的孤独与心身的打击准备与她分手。
现在邪党宣传也口口声声喊要“法制社会”“和谐社会”,那么那些公安、警察、监狱里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吗?为什么修“真、善、忍”的大法弟子受到如此非人的折磨和摧残呢?邪党监狱是不折不扣的人间地狱。
呼吁那些正义的人士,让我们共同制止邪恶,伸张正义,共同创造一个人类美好的未来社会,还法轮大法一个公道!直接参与迫害关押大法弟子的公安警察和管教们,你们大部份其实心里都明白,修炼法轮功的人是人间道德最高尚的人。请相信善恶必报,时候就到,不要再做共产邪党的殉葬品了,参与迫害大法弟子的刽子手们,一定被销毁在地狱中。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5/7/26/632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