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瑞上小学3年级,其母成庆兰表示:“孩子长期没有父爱关怀,在同学、老师及其它环境受歧视,倍感自卑、性情忧郁,学习成绩低下,直接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为此,成庆兰要求无罪释放儿子张家瑞的合法监护人张斌,使张家瑞的生活得到保障;并要求不法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赔偿几年来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下面是成庆兰给绥化劳教所的公开信、成庆兰对不法部门的上诉书以及赔偿申请书。
成庆兰给绥化劳教所的公开信
绥化劳教所的各位领导及所有干警:你们好!
我是正在你处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张斌的前妻。由于张斌抽烟、酗酒生活消极、颓废。97年我们离婚,孩子判给了张斌。
98年初张斌开始修炼法轮功,忌了烟和酒,自此他生活乐观向上,身心健康。能时时处处为人着想、善解他人。自99年至今张斌两次被非法抓捕,获释后曾带着几岁的孩子流离失所、颠沛流离,又被单位非法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我只好拖着多病的身体在无经济收入的境况下与孩子相依为命、艰难度日。其中的辛酸可想而知。
几年来,孩子在没有父爱、惊恐、苦闷、压抑、备受歧视的环境下生活,又因孩子长期思念爸爸学习成绩始终上不来,极大的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又身患心脏病、肾结石积水、头晕、低血糖等症,孩子的学习费用又高,而近来我的积蓄渐空,在身体、经济和精神上我都到了承受极限,已无能力照料孩子。
目前我们母子生活境况危机,恳请绥化劳教所的各位领导能从人道主义出发,释放在押法轮功学员张斌,以解决我们母子的艰难处境。让张斌依法履行孩子合法监护人的职责。
另外 ,我向绥化劳教所提出几点请求:1、请求立即无罪释放孩子的合法监护人张斌。2、请求张斌在绥化劳教所被监管期间,他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依法受到保障。3、如张斌近期不能释放,我请求绥化劳教所在张斌获得自由之前,能代理监护张斌的孩子张家瑞。
张家瑞的母亲:成庆兰
2005年9月1日
上诉书
原告:成庆兰,女,35岁,原龙凤物业公司职工。
被告: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化工三厂、大庆市让胡路公安分局、银浪派出所、大庆劳教所、绥化劳教所。
请求事项:要求无罪释放张斌;要求张家瑞的合法监护人张斌依法抚养张家瑞,使张家瑞的生活得到保障;要求不法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赔偿我们几年来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上诉的事实依据:由于张斌抽烟、酗酒、生活颓废,于97年11月我们离婚。孩子张家瑞判给了张斌。98年初张斌开始修炼法轮功,他远离不良嗜好,身心变化很大,对生活也有了积极向上的态度。
99年镇压法轮功以来,张斌两次被绑架,他和孩子颠沛流离、生活无着。此间我也间接的遭受迫害。他流离失所及绑架期间,迫于无奈,我都得照料孩子的生活。可是,我由于体弱多病于2000年解除了劳动合同,不料,张斌单位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化工三厂竟以开除其公职为要挟,逼迫张斌于2000年年末解除了劳动合同。自此,我们的孩子张家瑞的生活没有了保障,且直接累及我的正常生活。
我没有工作,又身患心脏病、肾结石积水、头晕、低血糖等症。张斌遭受迫害的几年来,我和孩子也直接遭受经济和精神的迫害,承受着超负荷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如今,孩子长期没有父爱关怀,在同学、老师及其它环境受歧视,倍感自卑、性情忧郁,学习成绩低下,直接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几年来我的积蓄渐空,孩子学习费用又高,我无论在身体、经济和精神上都没有能力再监护孩子了。
恳请各界正义之士、有关团体能伸出援手,帮助我们母子解救张斌早日获得自由,让孩子回到父亲身边、心灵和生活得到依托,让我的生活回归安宁。上诉的法律依据:《宪法》第36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9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因此,张斌单位大庆化工三厂,以开除其公职为要挟,逼迫张斌于2000年年末解除了劳动合同。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犯下了“滥用职权罪”。
2004年12月,流离失所的张斌去同修处,大庆市刑警大队和红岗区刑警大队目无宪法蹲坑绑架张斌,曾将张斌非法关押于萨区看守所、大庆劳教所,于3月15日又被送入绥化劳教所非法关押、迫害至今。大庆市刑警大队、红岗区刑警大队、大庆劳教所、绥化劳教所触犯了《宪法》第36条、37条、《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和第9条。
鉴于以上参与迫害单位所犯下以上罪责,本人要求执法单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世界人权宣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依法惩办不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无罪释放张斌、赔偿受害人的经济和 精神损失。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原告:成庆兰
2005年9月1日
赔 偿 申 请 书
申请人:成庆兰,女,35岁,现无职业。
要求: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化工三厂、大庆市刑警大队、红岗区刑警大队、大庆劳教所、绥化劳教所,按赔偿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赔偿本人和张斌父子的一切经济和精神损失。
事实依据和理由:请参见上文的“上诉的事实依据”。
申请人:成庆兰
2005年9月1日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5/9/9/64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