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振海,原白河公安局副政委,现任白河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兼610办头目;
被告人高玉坤,原白河公安局局长,现任旬阳县公安局政委;
被告人蔡逢滨、王福甸,现任白河县公安局副局长;
被告人杜爱民、叶泽新,原白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被告人晏开和,现任白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
被告人韩国庆、朗华,现任白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员;
被告人洪启军,现任白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
控告事实一:2000年1月21日至3月23日,白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杜爱民、公安局副局长陈宏恩,没有向张显斌出示任何法律文书,将其非法关押,严重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与行政复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及34条规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法,根据刑法第238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控告事实二:2000年7月19日至8月23日,白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杜爱民、副局长陈宏恩、局长高玉坤再次将张显斌非法关押,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作为执法人员,其行为再次触犯法律,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控告事实三:2000年12月14日至2001年3月11日,张显斌进京上访后被白河县公安局非法关押,期间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随后在没有接到劳动教养通知书的情况下,被秘密送往陕西省枣子河劳教所执行三年的劳动教养。当时办事人员杜爱民、赵振海、蔡逢滨,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
控告事实四:2004年7月14日至8月16日,白河县政法委副书记赵振海、公安局长蔡逢滨、副局长陈宏恩、国保大队队长叶泽新、在没有向张显斌出示任何监视居住的法律文书下,指使韩国庆、王满、黄勇、张明、唐泽顺在其家里对其监视居住(24小时)。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
控告事实五:2005年1月31日,在白河县610主任赵振海、公安局局长蔡逢滨的指使下,国保大队长叶泽新、警员韩国庆、朗华,城关派出所副所长邓仕林、警员黄勇、王满等七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下,将张显斌强制从家中带走,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
控告事实六:自明慧网2005年2月5日再次将张显斌的遭遇报导后,白河县公安局于2005年6月2日在深圳将张显斌非法抓捕。6月6日至6月11日,在白河县委政法委书记赵振海、公安局长蔡逢滨、副局长王福甸的指使下,公安局派出七人对张显斌进行“车轮攻坚战”,企图对其网罗罪名,晚上不让其睡觉,致使张显斌脚部肿的很高,张显斌多次绝食抗议这种无理伤害,均无济于事。这种严重的体罚行为看守节所的所有管教见证了这一切,其行为严重违法。
控告事实七:2005年10月9日,白河县法院秘密对张显斌非法开庭,白河检察院公诉人方冬梅出示证据。有疑问的是以往多次没有过向张显斌出示的各种法律文书竟全部搬上了法庭。在2000年7月21日这张拘留证上竟然有韩国庆的签名,而韩国庆是2000年12月才调入国保大队的,怎么会有他呢?这张拘留证上还写着张显斌拒绝签字,而张显斌连拘留证都没见过怎么会签字呢?明显的做了伪证,这就是晏开和、洪启军办的所谓的铁案,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
控告事实八:自1999年7月22日起,白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杜爱民、叶泽新在白河县公安局副局长陈宏恩的指使下,长期扣押张显斌的居民身份证,给其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干扰,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身份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其行为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事实,白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滥用职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行为恶劣,是执法犯法的典型、侵犯人权的典型,现提出控告。希望司法机关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根本,严惩执法犯法人员,还法律的公正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