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起诉书内容:
控告人:刘秀凤,女, 1962年生人, 原工作单位,永杨镇司法所。
被告人:涞水县610办公室主任 王福才
控告事项:
控告610办公室主任王福才严重践踏法律,迫害人权,对控告人的各种犯罪行为,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王福才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对我人身、人格、 精神、财产、家庭迫害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未来生活费折合人民币20万元。并提起有关部门对610这个迫害人权的非法机构依法撤销,同时对控告人的610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依法撤销,令其停止一切迫害人权的行为。
控告人自1995年修炼法轮大法,1999年7.20之后遭到610的各种迫害。2001年610指使公安局对我非法拘留,并非法劳教,因右肾切除,血压高保定劳教所拒收,2004年11月20日晚,610王福才指使公安局对我非法拘留,并于2005年1月23日非法送我劳教,又因右肾切除,左肾功能弱,血压高、心脏不好,保定劳教所拒收,回到涞水后王福才指使公安局对我继续非法关押,也不履行任何法律程序,既不给拘留证也不给劳教书,剥夺我的申诉权,也为防止将来被绳之以法隐藏了证据,这期间我因为身体多次出现危险而向公安局、610申请释放,王福才下令不许放。
王福才为捞取政治资本,以转化法轮功学员为提升的机会,2005年4月30日把我和另两名法轮功学员,送去保定610進行强制转化,保定610打我、骂我、威胁我、强迫我写四书、罚站。由于我的心脏和血压频频出现危险状态,市610通知王福才把我们接回涞水,王福才又下令把我非法关押在拘留所,在公安局办理了“暂缓执行”的情况下,王福才一意孤行,对我不予以释放。2005年10月19日拘留所给我检查身体,高压:260、低压:140,严重的心律不齐。10月20日上午,我晕倒在拘留所的院子里,医生用针灸扎醒我,说我病情严重,得送医院。在这种情况下王福才才下令放人。
王福才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指使公安局对我非法关押、拘留、非法送劳教,这就是违法。我因右肾切除心脏不好血压高,不符合劳教和关押,王福才却超越法律对我行恶,继续迫害。我现在被迫害的夫离子散,没有家庭、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没有居住的房屋,身体被迫害得不能从事正常的体力劳动。王福才的行为违反《宪法》,《刑法》、《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劳动教养规定》,他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还继续迫害我,这是罪上加罪,因此王福才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对我的赔偿责任。再次请求检察院对王福才提起公诉,绳之以法。依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撤销610这个非法组织,撤销王福才的一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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