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就青岛市610和其他政府部门对孙虹、闵惠荣一事中的违法犯罪事实简要分析如下,希望能够引起更多正义人士的关注。
一、非法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零九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孙虹、闵惠荣夫妇家住李沧区振华路,2005年9月21日晚从父亲家回家,还没下车,李沧分局蹲坑的警察就过来以查身份证为由,抢走了身份证和车钥匙,要到他们家看看,说他们的房子不是自己买的,有问题。闵惠荣说:你是冲我们炼法轮功来的吧,何必编理由呢?那警察马上就不出声了。因恶警们没有任何手续和理由,所以孙、闵二人不给开门。恶警们就临时回分局补办了搜查证,孙、闵说必须要有证据,不能无故搜查。 恶警很猖狂的说:“只要进了这个门就有证据了” ,强行进门后,象强盗一样翻箱倒柜,衣物扔的满地都是,只要是带包装的东西全部打开,甚至连天花板上的灯罩都拧下来察看,在没有抄出任何想要的东西后,将家中15000多元现金及两人的电话、钱包全部拿走,孙虹刚刚买的汽车也被扣留。……随后几天,在孙、闵不知道的情况下,李沧区×教科的刘勇、孙巍峰等恶警又非法私自到他们家中洗劫了几次。
从整个过程中可以看出,李沧区公安分局恶警的行为完全违反了办案程序,构成了非法搜查罪。
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扣押物证、书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现已查实孙、闵家被非法搜家两次没收的财产包括:现金25000元,私人存折(包括孙虹的工资卡)、房屋贷款存折、私人轿车,并强行没收了房屋钥匙。没有任何清单,并一直不告诉家人,还少了什么不知道。后家人多次找派出所交涉下,钥匙、和房屋贷款存折被要回,但现金、工资卡和私人轿车一直拖着不给。有人多次看到李沧区邪教科的恶警刘勇开着孙虹的汽车满大街跑。孙虹的家人还得为它们交纳汽车的各项费用。恶人的阴谋就是要把扣留的东西作为“证据”而据为己有。古人云“盗亦有道”,可迫害大法弟子的恶警的流氓行径甚至连强盗都不如。
三、非法暴力取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孙虹、闵惠荣被关押在青岛大山看守所期间,都遭受了恶警的残忍折磨。恶警为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不择手段,曾非法连续审问孙虹和闵惠荣8天8夜不许睡觉。从医学角度看,普通人连续5昼夜不睡觉会有生命危险。它们自己也承认这是违法的,但还是这样野蛮的对待,并强行把闵惠荣的披肩长发剪的又短又乱。李沧区公安分局邪教科的恶警刘勇等人非法暴力取证,用包着软物的铁棍狠毒的殴打孙红(这样即使内伤严重,从外面也看不出来被打的痕迹),只要稍一闭眼就拽住头发用脚猛踢,孙虹前面的头发被扯掉一大绺,被迫害得两眼看不清东西,昏死过去。” 孙虹曾绝食抗议反对这种违法的暴行,遭到恶警的多次强行灌食。”
李沧分局邪教科的刘勇等恶警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暴力取证罪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四、非法拘禁
在将孙虹、闵惠荣非法关押在看守所30天后,在没有任何人证、物证等证据的情况下,不但不放人,李沧公安分局骗孙、闵二人的家人签字取保候审后,非但不放人,而且将二人又绑架到青岛市明霞路34号的610洗脑班。进洗脑班大门时,孙、闵二人曾正告非法人员这样做是违法的,要求出示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要求回家,结果被拽着头发强行拖到了洗脑班二楼继续迫害。从而可见,610的恶人与李沧区分局邪教科的恶警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任意拘捕大法弟子,并强行进行洗脑迫害,它们是在执法犯法,犯下了严重的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非法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2006年1月,孙虹、闵惠荣被非法批捕后,恶人们没有给家人任何交代,直到闵父到检察院去质询,才被告知已经被批捕,但《逮捕通知书》不给家人。
六、伪证罪、诬告陷害罪
在孙虹、闵惠荣事件中李沧区公安分局610的恶人们一直没有找到所谓的“证据”,所以才不得不在30天刑事拘留后把孙、闵二人非法拘禁在洗脑班继续迫害。但将近4个月之后的2006年1月13日,李沧区检察院的人却突然到洗脑班给二人出示了一份“鉴定书”,内容是从二人的电脑上查出了600多个法轮功文件。家人质疑证据的真伪,请到的律师要求面见当事人,查看卷宗,却遭到了李沧区恶警和检察院的拒绝。
这个所谓的“证据”实在令人生疑。当初非法抄家和刑讯逼供都没有获得他们需要的证据,怎么4个月后突然冒出了所谓的证据呢?如果证据是真的,当律师履行法律程序,要求面见当事人和查看卷宗时,它们为什么要拒绝呢?青岛市610、李沧区公安分局和检察院的恶人们,你们在掩盖着什么见不得人的罪恶勾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24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非法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检察院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对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审查”。从以上的事实可以证明,孙虹和闵惠荣作为当事人,犯罪事实无,所谓的证据不真,根本不应该被检察院审查立案。检察院应当追究非法搜查、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编造伪证等从事非法侦查活动的李沧区公安局邪教科的恶警的罪行,但却与执法犯法的李沧区公安分局邪教科的恶警们沆瀣一气,迫害忠良,怎么能这么善恶不分、是非不辨呢?
八、非法阻挠律师参与和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青岛市610恶人和检察院公然违背法律,阻止律师介入案件,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并禁止查看卷宗。闵惠荣的父亲去找青岛市610,邪恶头子王增实却无耻推托,谎称是法律规定,都是独立办案,说是公安局不让。司法局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律师施加压力,并威胁律师不得对孙、闵进行无罪辩护。迄今为止,律师无法履行法律程序,对孙、闵二人的法律援助陷于停顿。
按照法律规定的刑事审判程序来计算,为孙虹、闵惠荣争取公正对待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在此紧急呼吁更多的人都来给孙虹、闵惠荣夫妇以更多的法律和道义上的援助!
附相关电话:区号:0532
青岛市李沧公安分局:0532-87610512
青岛市李沧分局邪教科科长: 魏振青
青岛市李沧分局邪教科副科长: 刘勇 电话:13336395799
青岛市李沧区邪教科主任:孙巍峰
青岛李沧区政法委:0532-87610773
青岛李沧区综治办:0532-87610772
青岛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队的举报电话是0532-82026427
李沧区法院院长于建立、副院长逄大川、
李沧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牟孝禹、王子兴
李沧区检察院:0532-87632000 E-mail:qdsf@qingdao.gov.cn
山东青岛司法局0532-8591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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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检察长 张镇平 88897576 13306397576 82967576
副检察长 曹延亮 88896288